解放思想 真抓实干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在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2013年3月2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精神,总结五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研究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下面,我谈三个问题: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和经验总结
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为积极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文化发展繁荣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
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司法已经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第一,审理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5264件和237796件,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7.57%和37.41%,是历史上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其中,2012年全国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和83850件,分别比上年增长45.99%和44.07%,成为我国入世以来增幅最大的一年。第二,审判质效明显提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8年的81.73%上升到2012年的87.61%,上诉率从2008年的49.32%下降到2012年的39.53%,再审率从2008年的0.44%下降到2012年的0.20%。第三,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日益凸显。人民法院通过正确审理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明晰法律标准,划定行为界限,对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通过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细化和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审查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五年来,人民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10571件和10244件,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5.46%和35.86%。第四,诉讼调解效果更加显著。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由2008年的55.86%提高到2012年的70.26%,平均调撤率达到66.7%,超出普通民事案件2.4个百分点。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纠纷等重大案件的成功调解,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认同度和权威性。
(二)司法保护理念和政策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理念和政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第一,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和基本政策。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精神和原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质和内在差异性,明确提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确定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总纲,为保证正确地适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提供了宏观指引。第二,确定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政策。适应各类知识产权的功能特点和保护需求,细化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具体司法保护政策,明晰法律适用思路,保障了各项知识产权法律立法目标的充分实现。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等司法政策性指导文件16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三)司法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与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科学合理。第一,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部分法院积极探索“三合一”试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初步显现。截至2012年年底,已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和6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第二,统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将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统一交由北京市有关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结束了自2002年以来由有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分别受理的历史。第三,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采取收放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适度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及特殊类型案件管辖权,适当增加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试行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管辖法院布局更加合理。调整和统一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上下级法院间的职能分工更加明确。第四,健全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查明的有效方式,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建立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一些地方法院建立技术专家人才库,完善专家陪审员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技术事实认定质量。第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的衔接与配合,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科技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实施委托调解、行业调解、科技专家调解,发挥协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作用,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
(四)司法保护标准进一步统一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驰名商标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反垄断民事诉讼、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等7件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和界限。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多种形式,统一裁判尺度。建立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制度,发挥示范和引导效应。健全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大案要案、关联案件的指导协调,保证裁判结果协调统一。
(五)司法保护透明度进一步提升
全国法院不断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完善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发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的平台作用,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截至目前,已有4.7万余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宣传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等司法文件和资料,全面公开各类知识产权审判资讯,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加强审判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中级以上法院普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全部设立了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注意充实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法院专设知识产权审判庭420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759人。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设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10个基层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设立北京大学等6所著名高校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设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8个中院为调研基地,带动知识产权整体审判水平提高。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处理案件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和服务大局能力。加强国际和区际交流合作,开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视野,提高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舞台上的参与权和话语权。
同志们,五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第一,服务大局、能动司法,是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确方向的基本保证。要始终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布局中来谋划,积极主动为国家各项战略目标服务。第二,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是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要高度重视司法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积极践行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创新,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第三,统筹兼顾、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方法。要妥善处理好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造、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社会公众权益之间的关系,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第四,国际视野、世界眼光,是更好地服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的重要基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既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又要从我国对外经济往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运用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和纠纷。
五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日益赢得国内外的广泛认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日益增强。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五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了专项报告,人大常委和列席代表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可以说,过去的五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蓬勃发展、突飞猛进的五年,是取得重大进步的五年。五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是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统一思想,埋头苦干,排除干扰,经受考验而取得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多年来始终为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努力工作、无私奉献的广大法官致以崇高敬意!向一直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
在看到取得的成绩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期待相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发挥尚不充分,司法保护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以及专业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挑战
以党的十八大为标志,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与国家的各项事业一样,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面临大有可为的重要机遇,但机遇的内涵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和积极应对。
在国内层面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更加紧迫。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着重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党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作出的重大决策,把知识产权和创新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快科技创新,加强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有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障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一项光荣而又紧迫的工作任务。
在国际层面上,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空前激烈。主要发达国家竞相加紧知识产权国际布局,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争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进入高发期,知识产权领域日益成为国际斗争的主战场。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发展的防范和遏制甚至敌视心理增强,利用多种手段加大对我施压力度。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国际环境更加复杂,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任务更加艰巨。
上述新形势新变化表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各级法院要善于把握机遇,不失时机地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推向新的高度。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精神,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突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为完成上述任务,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加强保护司法导向,有效回应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
加强保护是切实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必由之路。必须把加强保护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要积极探索各个知识产权领域中加大保护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有效解决制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重点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认真查找和解决与形势任务不相符合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二)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不断完善司法保护政策体系
继续深入贯彻“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保护基本政策,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功能、特点以及实践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具体司法政策内容。要正确处理适用法律和适用政策的关系。司法政策必须依托法律标准,通过法律标准获得具体化和有效实施;司法政策是一种宏观指导和导向,必须紧密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律标准的基础上发挥补充、调试和指引作用。要确保适用法律和适用政策和谐统一,既要通过适用政策为法律适用提供指引,又要坚持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周密的法律推理,防止适用政策的随意性。在解释法律、运用裁量性标准、解决权益冲突时,尤其要以司法政策为导向,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要不断完善司法保护政策体系,适应国家科技政策、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贸易政策等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司法政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
(三)大力加强调研指导,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要加强司法调研,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调研活动,必须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而开展,找准调研工作着力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创新调研方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会、理论研究基地和调研基地平台作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及时凝聚共识,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要加强监督指导,适时统一新难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处理好法律适用统一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的关系,既要从普遍共识出发,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裁判结果统一,又要在尚未形成共识的领域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探索新规则,尝试新办法。
(四)不断推进制度创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
要不断深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试点。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增强“三合一”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要更多地负起责任。要及时总结成熟经验,深化试点工作,巩固试点成果,推进统一进程。要把探索的勇气和谨慎的行动结合起来,既要大胆探索,又要防止急躁冒进,切实保证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在这方面,江苏和内蒙高院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效果,值得各地法院学习和借鉴。要继续完善和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扩大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根据客观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修改专利纠纷案件审理司法解释,日后将根据确有必要和从严掌握的原则,增加指定个别基层法院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五)切实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认真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办案综合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法官把握大局、化解矛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更加注重对新法律、新知识、新审判领域的学习,提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强化中西部地区法院的法官培训和人才储备,提高中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廉政教育,引导知识产权法官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拒腐防变。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努力完善防止廉政风险的有效制度和途径。
三、突出重点,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突出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心工作。当前,要特别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专利权保护,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
要结合专利创新程度和产业政策,以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重点加强基础前沿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等领域的技术成果保护,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灵活运用权利要求解释、等同侵权等裁量标准,加大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促进原始创新能力的提高;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正确审查现有技术抗辩,为后续创新和自由利用留足空间,促进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明确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合理界定保护范围,增强社会公众对保护范围确定的可预见性。
(二)加强商标权保护,着力培育品牌竞争新优势
要加强商标权保护,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促进品牌创新和形成品牌竞争新优势。要以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为指引,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要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有效制止各类“傍名牌”行为,推动品牌竞争新优势的加速形成。对于审理涉驰名商标案件中必须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均可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作出认定。深入研究和探索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既要在类似情况下参考借鉴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处理该类纠纷,又要注意其差别,研究和总结其侵权判断规则的特殊性,不简单参照适用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则。
(三)加强著作权保护,不断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要加大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保障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推动文化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在依法保护传统文化产业的同时,高度重视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网络、软件、数据库等新兴文化产业和高新科技领域著作权保护,培育新型文化业态。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精神,合理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积极促进网络环境下的产业组织和商业模式创新。要善于把握事物本质和核心,灵活运用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精神,妥善解决“三网融合”、云计算、开放平台等新技术新领域的著作权纠纷,及时解决新问题和总结新经验。要坚持独创性高度与保护强度的一致性,根据各类不同作品的特点,适应相关保护领域的特殊需求,以利益平衡为重要基点,综合考虑作品属性、所属领域的作品现状、创作空间、产业政策、公众需求等因素,灵活把握独创高度,合理确定保护强度。
(四)加强竞争保护,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
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以诚信竞争和公平竞争为导向,重点打击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商业诚信和社会诚信。探索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举证难、保密难等特点,稳妥把握秘密性的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尽可能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深入理解和把握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精神,妥善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制止各类垄断行为,既促进规模经营、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乃至国际竞争力,又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和谐宽松的市场空间,增强市场活力。
(五)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
要探索完善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积极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举证妨碍制度等,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强化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当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诉侵权人持有关于侵权获利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情况推定权利人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诉请成立。要正确把握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关系,酌定赔偿是法官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其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积极适用以相关数据为基础的酌定赔偿制度,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情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六)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保障当事人及早获得司法公正
以实质公正为依归,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要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深度,注重促进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于特定知识产权是否无效、应否注册或者撤销等能够作出实体性判断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表述,为相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提供明确指引。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注重促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以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等为指引,妥善审理权利冲突类案件,对具有合法形式外衣的实质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应作出明确判断,避免回避问题或者搁置矛盾。要妥善处理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关系,合理强化民事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优先和决定地位,促进民行交织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于明显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理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的,可以尝试根据具体案情直接裁决不予支持,无需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七)正确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各级法院要以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下发了专门通知,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这里我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重点说明如下三点:第一,规范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限缩公民代理范围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公民代理的规范和监督。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在专利民事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须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其他社会团体在具体知识产权案件中推荐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严格审查。第二,积极适用保全措施。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原本仅在个别专门法领域存在的诉前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制度,扩展适用到全部民事领域。要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要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要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第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要结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要坚持鉴定对象的有限性和必要性原则,将鉴定事项限定为当事人确有争议、穷尽其他方法仍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专门技术问题。要进一步规范鉴定启动程序,一般应坚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原则。确有鉴定必要而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避免过于依赖鉴定意见,防止司法权旁落。探索运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要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凡是符合证据保全或者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均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要提高证据审核认定能力,妥善把握优势证据标准,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提高事实认定质量。
同志们,党的十八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知识产权法官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夺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