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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3-04-26 11: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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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
 
19987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顺利进行,19971114-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吴县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首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15个高级人民法院、10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审判人员,以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共60余位同志参加了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出席座谈会并作了讲话。北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介绍了近年来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与会同志围绕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5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讨论。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稳步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各级法院逐步树立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受理并审结了一大批案件,其中有相当数量是社会影响较大、国内外关注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人民法院严肃、公正执法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陆续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和文件,对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法院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全国已有20余个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许多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法院也已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归一个审判庭审理,或专设合议庭审理;各级法院狠抓了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培训专业审判人员,已有相当数量的审判人员能够胜任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不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案件、裁判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有的案件严重超审限,使合法的权利迟迟不能实现;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在新形势下,要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严肃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大力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对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艺术的传播发展,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化为生产力,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经济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具体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法院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对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要多研究、多指导,要切实把好办案质量关,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
  实践证明,建立专业审判机构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分有益。在案件较多、又有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机构设置规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他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于一个庭审理,既有利于审判人员总结积累审判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也有利于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
  (三)大力培养和稳定专业法官队伍
  大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法官队伍对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培训了数千人(次)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培训班年年搞,研讨会年年开,但仍有不少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是新手,这与一些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频繁调动不无关系,这既不利于审判人员的专业培训、审判业务水平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不利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整体发展。因此,必须保证一定的审判骨干力量相对稳定地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四)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坚持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质量是很有必要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受理的大案要案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包括:争议标的数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外案件;同一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并由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先后立案的案件;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意见的案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上报请示的案件,要严格控制并予规范。凡不属于适用法律上重大疑难案件一律不得向上请示。必须请示的案件,应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有倾向性意见,同时附有案件审理报告。
  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归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对申请再审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不服本院及下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抓紧制订司法解释,适时召开专题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努力改变监督、指导不力的状况。


   二、关于严格诉讼程序问题
  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与会同志就知识产权审判程序,集中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收案范围和案件受理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2.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的案件;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5.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二)案件管辖问题
  1.级别管辖。目前,除专利权纠纷案件属于指定管辖外,对于其他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各级法院均有管辖权。近年来,虽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总量有所增加,但是,案件的绝对数量仍然较少。许多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由于接触案件少,难以较快熟悉审判业务,对保证办案质量有所影响。不少同志认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有利于锻炼专业法官队伍,提高办案质量。建议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专利权纠纷案件,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一审法院。
  2.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案件的性质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理解,有一定的混乱,有的甚至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受到损害的原告住所地或者侵权物的达到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会同志普遍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以销售侵权物品为由起诉销售者的案件,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对销售者不起诉,仅对制造者起诉,制造地与销售地又不一致的,应由制造地(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在侵权物品销售地以制造者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其销售行为视为制造者的销售行为,原告在销售地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
  (三)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及被告对其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原告完成举证义务后,由被告进行抗辩。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可以是对原告所举事实与证据的否定,也可以提出其他主张,并且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证据,例如其主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时,应当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在举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即在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的,应当提出充分的反证,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由对方承担。此外,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某些主张,应当根据法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一方对于自己的主张,由于证据被对方掌握而无法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例如,在方法专利和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应当提供其使用的方法的证据,被告拒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证实后,权利人要求按照侵权人的获利额进行赔偿时,侵权人应当提供其经营额、利润等情况的全部证据,侵权人拒不提供其侵权获利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有关财务帐册,依法组织审计。
  对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认定,与会同志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证据一般应当在开庭前递交,并且应当给各方当事人留有交换证据的时间,交换证据可以通过开庭前组织各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
  2.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采信;经过庭审有待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可以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间,但以不影响在审限内结案为原则。
  3.对证据的审查,应当注意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真审查其证明力。对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对与证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应予剔除;当争议双方提出相反证据时,应当结合其他关联证据确定采信哪方提供的证据。
  4.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
  (四)专业鉴定问题
  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对专业技术事实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必须充分重视专业鉴定。不少同志介绍了组织专业鉴定的做法,主要有: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对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对于制止侵权,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并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慎重进行。在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前,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可靠足够的担保;申请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的侵权事实是否明显;保全的范围是否合理,保全的方式是否适当,先予执行是否必要,被申请人是否有偿付能力等。对于不必要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或者保全或先予执行结果会给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
   三、关于正确适用法律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要做到严肃执法,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立法本意和正确理解各个条文的含义。要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与会同志认为,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应当坚持:第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依据专门规定的原则。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新法不具有溯及既住的效力。第二,法律优于行政法规,即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行政法规;无法律也无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处理。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对争议的智力成果或者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造成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且这些知识产权授权的最终审查权不在人民法院。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权利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1.同一类型权利的冲突,如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2.不同类型权利的冲突,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在先使用的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等。
  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公正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与会同志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三)民事制裁的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29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的规定,与会同志认为,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制裁侵权者,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具体罚款数额,可以参照有关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予以确定。
  (四)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审判实践表明,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是连续进行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与会同志认为,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五)侵权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广泛、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如果对权利人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损失大赔偿少得不偿失的情况,不能依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基本赔偿原则是赔偿实际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制发过司法解释。审判实践证明,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大多数案件,是适用的,但也出现一些案件的损害赔偿额难以用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对此,与会同志认为,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
  (六)犯罪线索的移送
  与会同志认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获取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07111印发 法发〔20071号)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战略高度出发,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任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型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1.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人民法院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负有不可替代的法律职责,肩负着重大使命。通过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全面贯彻和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2.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营造更具吸引力的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的良好投资软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更好地保护和吸引外商投资,保障和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扩大对外开放。人民法院通过严格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严惩商标假冒和盗版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3.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可以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

   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4.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自主创新,服务对外开放,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5.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利人维权积极便捷、侵权人必受惩处、知识财富有序流转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基本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的司法需求得到全面满足。
  6.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公正司法。始终把公正司法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的灵魂和生命,通过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司法统一。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统一适用,努力实现司法标准和裁判结果的协调。三是坚持平等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和部门本位,克服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四是坚持利益平衡。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既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五是坚持服务大局。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克服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实现个案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
  7.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定罪量刑标准,规范缓刑适用,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制裁而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应在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移送后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
  8.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注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审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商标、地理标志等标识性知识产权案件和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审理涉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新技术、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权益;依法科学合理地解释权利范围,正确运用侵权判定方法,严格掌握专利侵权案件认定等同特征的条件;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凡是超出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注意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双向保护,依法平衡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与责任,严格合同解除条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9.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裁定并予以强制执行;加大对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力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依职权制止侵权行为;依法履行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责,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
  10.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案件协调。畅通知识产权案件申请再审渠道,严格依法审查当事人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予以再审改判;确属无理申诉的,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切实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授权争议案件的审判监督。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要注意沟通,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协调,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及时报请上级法院予以指导和协调解决;建立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报告制度,对关系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及时向上级法院通报审理情况;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
  11.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归口执行制度,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法院,应在执行部门中指定专门合议庭或者小组负责;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除权利人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外,法院应当依法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案件数量较多审理压力大的地方,可以通过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从严掌握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适当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扩大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下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审级管辖改革;对于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
  13.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作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请求依法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惩处侵权人。
  14.依法正确适用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或者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在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对于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要求。
  15.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难题中的作用。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普遍公认的专家,通过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推荐、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复杂、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向相关领域的技术和法律专家咨询;对于采取其他方式仍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可以委托进行技术鉴定。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16.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
  17.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在运用裁判方式审判案件的同时,注重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诉讼的调解率、和解撤诉率;高度重视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积极探索和总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协调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的经验;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商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协调解决矛盾纠纷。
  18.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增强裁判的公信度和执行力。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探索试行调查令制度,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加强对代理人资格的审查,依法规范公民代理知识产权诉讼;依法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认真审查律师依法提交的诉讼材料,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审查决定中止诉讼,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四、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
  19.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注意从精通法律、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法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结构;注意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避免简单以案件数量为衡量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注意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切实提高廉洁司法意识。
  20.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和指定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要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中级法院要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立案、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等职能部门要指定专门的合议庭或者专业人员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审判、执行。
  2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要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要注意加强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中的工作配合与相互制约,加强同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
  22.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机制。要从整体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出发,以实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保证司法统一为目标,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基础和理顺程序运作机制的科学对策。深入研究和推动完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
  2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和工作透明度,统一司法尺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及时向立法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将实践证明成熟可行的司法经验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肯定,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24.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要结合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的研究,适当借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经验,跟踪国际知识产权研究的新成果,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立法活动。
  25.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建议。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科研机构等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对我国科技经济发展和行业兴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动向,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出预警,以便做好应对准备。
  26.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的了解。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要不断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辱使命,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323印发 法发[2009]16号)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6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结合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战略抉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当前正在向实体经济蔓延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加突显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性。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自身发展需求和知识经济发展迅速及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角度,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国家战略;要从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深刻领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要从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四个方面,深刻领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2.贯彻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形势和明确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抓住机遇、迎难而上,积极主动、开拓进取,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有计划、分步骤,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战略措施的顺利实施,使人民法院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程中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
  3.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纲要》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这是对我国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职能作用的基本定位,也是从全局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的殷切期望和全新要求。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增强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保障和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基本目标,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必须大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大力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必须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整体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大幅度提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4.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对各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及时裁判并得到有效执行,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切实体现法院司法定分止争的终局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创新权益,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充分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审判职能,大力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效能,对各种知识产权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依法调整涉及各种知识产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合理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积极采取民事救济措施,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解决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的职能。
  5.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有效保护。通过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对权利人予以物质的与精神的、金钱的与非金钱的综合救济;通过终审判决和诉前或诉中临时措施裁定等,对权利人予以现实的和临时的司法救济;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特别是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及时明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有效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需求,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时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为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时提供操作性规范依据。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司法保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明确司法政策,加强司法指导,积极引导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作用,减少裁量过程中的随意性。依法受理并妥善裁决各种复杂疑难和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及时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价值判断和行为指引,规范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强化知识产权裁判的说理性,充分公开裁判文书,实现审判全过程的公开,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导向作用,促使当事人息诉止争,引导案外人自行解决类似矛盾纠纷。
  7.努力加强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配合,依法受理和裁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切实加大刑事保护力度。加强与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加强与知识产权、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扩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力。

   三、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8.统筹兼顾各种重大关系,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专项任务在人民法院系统的贯彻落实,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既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司法规律、司法途径和司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宏观思维,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处理好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既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和尊重私权保护规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又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服从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确保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维护公共秩序。三是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状况,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既能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又能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四是处理好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的关系,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大力降低维权成本,大幅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依法审查和支持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垄断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确认不侵权之诉和滥诉反赔之诉,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和诉讼程序打击竞争对手、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9.加强专利权司法保护,保障技术创新权益,促进自主创新。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依法保护专利权,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确定合理的权利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好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格局,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导向作用。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不断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正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妥善处理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和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10.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形成自主品牌。通过商标案件的审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严格适用侵权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合理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准确认定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误导性后果。正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坚持事实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等司法原则,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合理适度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强化有关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妥善处理商标权保护与特定产业发展的关系,既注重保护商标权,又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好涉及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特殊标志等案件。
  11.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平衡处理创作者、传播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领域的著作权案件审判,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繁荣文化市场。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尺度,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有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运用,促进信息传播,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证据规则,有效保障著作权。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相关服务外包产业成长。
  12.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保护企业权益和职工择业自由,保障商业信息安全与人才合理流动。依法制裁窃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益,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注意保护被控侵权人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正当权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13.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准确掌握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标准,以繁殖材料承载的性状特征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生产、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侵权行为方式。依法判定民事责任,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育种者免责、农民免责等权利限制,合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本着既要及时制止侵权和防止侵权物再扩散,又要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慎重适用销毁侵权物的民事责任。针对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季节性特点,注意运用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14.加强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保护特种资源,维护我国特色优势。根据现有法律规则和立法精神,积极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其他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历史和现实,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保护提供者、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正当权益,合理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对传统医药和传统工艺的保护,促进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发展,推动传统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弘扬民族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经济优势。依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时予以司法救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5.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审理好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积极受理涉及企业名称(商号)、商业外观、计算机网络域名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避免市场混淆和误导公众,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积极受理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按照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予以裁决。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和适用条件,既要与时俱进,对市场上新出现的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又要严格依法,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对于既不存在商业秘密、又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竞业限制的竞争领域,不能简单地以利用或损害特定竞争优势为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6.积极开展反垄断审判,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垄断案件,制止垄断行为,鼓励公平竞争,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国家经济运行健康有序。加强反垄断审判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明确司法原则、裁判标准和操作程序。
  17.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智力成果创造运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严格合同解除条件,依法制裁违约行为。依法合理掌握权属纠纷诉讼时效,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既要有利于激发研发创作人创新积极性,又要有利于促进成果的转化实施。本着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和减少交易成本的精神,依法界定在知识产权委托或合作创造、转让、许可、质押等环节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积极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纠纷。
  18.认真审查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申请,及时慎重裁定,有效制止侵权。发挥诉前临时措施的及时救济功能,确保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注意积极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原则上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在专利案件尤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要审慎决定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对于当事人起诉时或诉讼中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要迅速审查并及时裁定和执行。对于证据保全申请,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及时作出裁定。
  19.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复审,依法审查授权条件,统一和完善授权审查标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既要给予行政主管机关对专业技术事实评判的适当尊重,又要对相关的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独立审查判断,切实依法全面履行司法复审的基本职责。加强与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协调与业务交流,促进审理和审查标准的统一与完善,提高相关案件的执法水平。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依法确认权利的有效性,保障权利维护和利益实现的时效性。
  20.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依法监督行政行为,支持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在合法性审查中既要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裁定并予以强制执行。
  21.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体现惩罚和震慑犯罪功能。依法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并及时作出裁判,切实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和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遏制假冒盗版现象。统一和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刑罚的条件和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自诉案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22.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既要充分维护正确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又要让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确保公正司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统一裁定再审的标准,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作为上级法院和本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以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作为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标准。通过及时、规范的听证程序和耐心细致的审查说服工作,尽可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尽可能降低多次申诉的比率。努力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对于经审查申请书、答辩意见等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可以迳行裁定。
  23.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保障裁判权益及时实现,树立司法保护权威。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强制执行机制,充分运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完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等措施,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切实执行,强化对诉前临时措施裁定的及时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除支持权利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外,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4.依法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和提升我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优化经济发展外部环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注意从个案中发现知识产权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通过司法建议和裁判说明等形式,对行政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为行业和产业提供行为预警,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延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

   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25.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按照《纲要》要求,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尽快统一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高效。认真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开展的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解决试点和探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统一协调和工作指导,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26.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按照《纲要》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根据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的要求,深入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有关改革路径和模式,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简化司法救济程序,提高裁判效率,保证司法统一。
  27.推动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以简化救济程序为目标,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规定的修订。
  28.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和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求,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高度重视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调解以及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的协调,加强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积极支持调解和仲裁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等发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注意发挥行业协会、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商、参与调解的作用,扩大邀请协助调解的案件范围,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率、和解撤诉率。
  29.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努力做到“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司法保护宣传常态化。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定期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等代表性人士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社会影响。
  30.扩大知识产权对外司法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拓展交流深度,加大宣传力度,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了解。既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又要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吸收国外有益司法经验。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31.及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按照《纲要》要求,增强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和及时性,针对审判实践存在的比较普遍和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并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强化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参与作用,共同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供智力支持。近期发布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关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
  3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按照《纲要》要求,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在专利等技术性案件审判中积极探索开展技术调查的有效方式和具体做法。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代理人的诉讼执业资质问题,推动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关律师代理制度。
  33.调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按照既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又充分满足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新需求的原则,统筹规划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继续坚持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数量;适度集中垄断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合同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经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跨区域管辖同一上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34.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担负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和任务的客观需要,本着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的原则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配置。在中级以上法院和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暂不具备独立设庭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建立或指定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
  35.大力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素质,强化审判和执行能力。注意从精通法律、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法官,有效缓解案件持续增长与专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基本稳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专业结构,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尽可能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专业法官负责审理,重点培养一批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型、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和知识产权法官培养的规律,在工作量、业务考核等方面采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积极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专业部门的人员和业务交流,鼓励东中西部法院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和人才交流。加大知识产权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及时更新培训大纲,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重点加大对中、基层法院和中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
  36.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政治纪律和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全体审判人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严格执行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和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的规定,每一位审判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规范司法行为,严惩违规行为,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的公正和廉洁。积极发掘并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人物、好事迹,树立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

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421日印发 法发〔200923号)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挑战。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现就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使命感。知识产权是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现代经济竞争归根结底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自主创新、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从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危机常常伴随着科技革命,科技革命又成为推动新一轮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引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革命,为催生新兴产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引领经济发展新方向,具有重大作用。
  2、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主动性。当前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各级法院务必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加注重拓展创新空间,促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营造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在应对挑战、化危为机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特职能作用。

   二、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拓展创新空间,积极推进自主创新
  3、以贯彻新修订的专利法为契机,高度重视专利审判工作,全面提高专利审判水平。以专利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专利权保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促进作用。各有关法院要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专利案件的审理,把提高专利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专利法立法宗旨和精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修订后的专利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4、准确把握专利司法政策,切实加强专利权保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依法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三、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
  5、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知名品牌凝聚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代表着核心的经济竞争力,是企业和国家的战略性资产,也是引领市场消费方向的主要因素。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刺激和创造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增强我国企业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力。
  6、完善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商标权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7、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8、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核监督,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确保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严禁扩张认定范围和降低认定条件。凡商标是否驰名不是认定被诉侵权行为要件的情形,均不应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凡能够在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内给予保护的注册商标,均无需认定驰名商标。对于确实符合法律要求的驰名商标,要加大保护力度,坚决制止贬损或者淡化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凡通知下发以后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均需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通知下发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此类案件,要严格执行判前审核制度。各级法院均应加强已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的评查和审判监督,对于伪造证据骗取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以及其他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均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当事人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中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给予制裁。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应积极接受各有关方面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发现问题务必及时解决。有关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以后,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更加规范化。
  9、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既要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他人在先商标行为,加强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的保护,又要准确把握商标权的相对权属性,不能轻率地给予非驰名注册商标跨类保护。正确区分撤销注册商标的公权事由和私权事由,防止不适当地扩张撤销注册商标的范围,避免撤销注册商标的随意性。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要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10、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外,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凡被诉侵权商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尚未获得注册的,均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被诉侵权商标虽为注册商标,但被诉侵权行为是复制、摹仿、翻译在先驰名商标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审理该类权利冲突案件。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11、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积极促进市场结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对于其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执行,依法审理好各类垄断纠纷案件,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提供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四、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着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12、加强诉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完善各种诉讼制度,简化救济程序,积极施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
  13、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为贸易和投资提供安全宽松的司法环境。继续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维护投资和经营活动安全的作用。除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特定主体发出侵权警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外,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探索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审理问题,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又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14、严格把握法律条件,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要妥善处理有效制止侵权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以及是否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应考虑被诉企业的生存状态,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不宜裁定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在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要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慎重裁定采取有关措施。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加强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应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对于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给予受害人充分保护。
  15、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但采取销毁措施应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16、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积极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尽可能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另行计赔。适用法定赔偿时要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所持证据的行为推定侵权获利的数额,要有合理的根据或者理由,所确定的数额要合情合理,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注意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时的可比性,充分考虑正常许可与侵权实施在实施方式、时间和规模等方面的区别,并体现侵权赔偿金适当高于正常许可费的精神。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借助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17、注意研究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积极促进科技兴贸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建设。
  加强科技兴贸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建设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促进科技兴贸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建设提供优良的司法环境。加大对信息、软件、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精细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促进科技兴贸基地建设。引导高技术企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力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深入研究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促进服务外包基地建设。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服务外包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外包服务的竞争力。
  18、完善有关加工贸易的司法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认真研究加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抓紧总结涉及加工贸易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解决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司法保护政策,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19、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严格依法办案,平等保护本地与外地、本国与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开放,完善投资环境和增强投资信心,提高国际声誉和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积极服务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统筹利用,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又始终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激励和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正确处理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公正司法。
  20、加强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的协调指导,规范司法行为,维护法治统一。加强同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加大司法解释力度,完善司法政策,积极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不断明确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强化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机制,细化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对于法律问题相同、裁判定性不一的案件,强化审级监督,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纠错功能。加强关联案件的协调指导力度,完善协调处理机制。对于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管辖和合并审理。健全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制度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指导制度。在后受理的法院,应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并及时报请上级法院进行协调,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1216日印发 法发〔201118号)


  为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能动司法,切实增强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要方针、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未来五年我国各项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努力营造鼓励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社会氛围;牢牢把握加快改革创新这一强大动力,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着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注重推动重大技术突破,注重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壮大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根本动力。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密切相关。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能动司法,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更加注重激励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更加注重推进文化创新和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更加注重推动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更加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实体经济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更加注重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中充分发挥建设者和保障者的作用。
  2、更新观念,切实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加强保护观念,充分认识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用足用好知识产权法律,加强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和加大制裁力度。要强化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观念,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注意适应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保护需求,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适应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更加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新要求。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点,统筹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造、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要强化初次裁判正确观念,高度重视提高第一审初次裁判的正确率,使当事人及早获得司法公正,提高服判息诉率和减少上诉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发挥优势,进一步增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性。继续深入落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构想和目标,增强贯彻这一战略目标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确保贯彻落实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加重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视程序保障和过程透明,重视在先典型案例示范作用,最大限度地为利益攸关方提供稳定和可期待的预期,最大限度地使其避免受司法标准不统一的困扰,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要更加重视长效保护机制,重视一以贯之的法律执行,重视营造一种持之以恒的长效保护机制,避免为一时一事改变甚至损害法律的长效执行。要更加重视平等保护,重视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体执行,坚决遏制地方保护。要更加重视裁判的引领和导向功能,在裁判中重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意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引领社会主流价值观,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司法保护的重要价值追求,提升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


   二、加强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促进文化创新和培育新型文化业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4、高度重视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依法加强文化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形成以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的文化法律体系,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高度重视涉文化类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励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丰富人民社会文化生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国整体文化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要高度重视涉及文化产业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特别是依法加强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广告、演艺、娱乐、设计等产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深入研究和大力加强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数据库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扩展文化产业发展新领域,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升我国整体文化实力和竞争力。密切关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注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5、加大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保障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要妥善处理作品的独创性与独创高度的关系,既维护给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标准的统一性,又注意把握各类作品的特点和适应相关保护领域的特殊需求,使保护强度与独创高度相协调。要妥善适用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的概括性规定,及时保护创作者的新权益。妥善处理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关系,既最大限度保护作者权益和鼓励创作积极性,又依法保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运用思想和表达两分法,注意思想与表达区分的相对性,合理界定作品保护范围。高度重视传播者权益保护,充分保护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积极探索对综艺晚会、体育节目等所涉权益的法律保护,合理平衡相关各方利益。
  6、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要准确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正确把握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划分,妥善处理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通知与移除规则与过错归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与一般侵权过错的差别等关系。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过错的,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要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消极懈怠,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7、妥善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实现有效保护著作权与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既要准确把握技术作为工具手段所具有的价值中立性和多用途性,又要充分认识技术所反映和体现的技术提供者的行为与目的。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对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商业用途的技术,严格把握技术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不能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只在具备其他帮助或者教唆行为的条件下才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除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外不具有其他实质性商业用途的技术,可以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等新兴产业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8、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正确认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行为,依法保护作品的正当利用和传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9、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促进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竞争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纽带,是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本着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根据现有法律和立法精神,积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坚持尊重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来源披露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以适当方式说明信息来源。鼓励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应尽可能取得保存者、提供者、持有者或者相关保护部门的知情同意,并以适当方式与其分享使用利益。综合运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手段,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商业开发利用。
  10、充分利用著作权保护手段,依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挥其凝聚民族精神和维系民族精神家园的作用,又要有利于创新和利用,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由产生和传承该作品的特定民族或者区域群体共同享有著作权,该特定民族或者区域的相关政府部门有权代表行使保护权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存人和整理人,应尊重其以适当方式署名的权利。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元素或者素材进行后续创作,无需取得许可或者支付费用;形成具有独创性作品的,作者可依法获得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但应说明其作品的素材来源。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特定民族或者区域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不当利用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1、有效利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标志等申请商标注册,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贬损、误导等不正当利用行为,损害特定民族或者区域群体的精神权益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已经使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使用人承担停止使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标志等构成地理标志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构成商业秘密的,禁止他人窃取、非法披露和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授权,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不予支持。


   三、加大科技成果权保护力度,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2、依法加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科技进步的新趋势和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以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和增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为重要目标,准确贯彻专利法立法精神和正确进行侵权判定,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增强企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加大涉文化领域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科技创新对文化发展的引擎作用,推动提高文化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13、正确把握专利权保护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强度时要适当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符合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折衷解释原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视专利的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不应把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应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
  14、正确运用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遏制力度。准确把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禁止反悔、捐献等判断规则,继续探索完善等同侵权适用条件。等同侵权应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简单机械适用等同侵权或者不适当扩展其适用范围。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等同侵权和相同侵权中均可适用。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整体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定方法,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以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为核心,以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相同或者近似作为判断侵权成立的根本标准。正确适用现有技术和设计抗辩,被诉侵权人以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或者一项现有设计与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的显而易见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15、妥善审理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依法保护方法发明专利权。在适当考虑方法专利权利人维权的实际困难的同时,兼顾被诉侵权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依法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不为公众所知的,制造相同产品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要针对方法专利侵权举证困难的实际,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适当减轻方法专利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提供了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在审查判断时应注意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16、妥善处理保护专利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依法规制滥用专利权及滥用诉前禁令制度。在依法保护专利权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注意防止专利权人明显违背法律目的行使权利,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对于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仍然恶意向正当实施者及其交易对象滥发侵权警告或者滥用诉权,构成侵权的,可以视情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适度从严把握法律条件,加强程序保障,依法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坚持把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作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前提条件。对于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的行为,不宜裁定采取责令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意见的方式对侵权可能性作出准确判断。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已经作出的,一般不得裁定采取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措施。
  17、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法严格保障品种权人的利益,大力促进品种的培育和创新成果的转化,发展现代农业。加大对侵犯植物新品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等侵权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对于假冒他人授权品种的行为,也应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论处。依法审查品种权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保障品种权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对被诉侵权繁殖材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尽量遵守相应的技术规程,保证取样的客观性和代表性,但不得以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取样为由简单否定证据保全的效力。注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和农村稳定。正确区分作为品种生产者、管理者的制种大户与以种植为业的普通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既要依法免除以种植为业的普通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责任,又要防止实质上成为品种生产者和管理者的制种大户逃避法律制裁。


   四、加强商标权保护,培育和维护知名品牌,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创新性和包容性增长
  18、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用足用好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
  19、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20、充分考虑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准确把握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认定商品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区分表,但更应当尊重市场实际。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正确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类似。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认为存在特定关联性的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
  21、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程度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不是评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凡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和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对于一般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商标,要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情况的举证责任。认定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具有等同划一的知名程度,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越强和知名度越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力度。要认真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驰名商标事实认定的严格把关,坚持判前审核制度,防止当事人弄虚作假,为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而进行虚假诉讼。
  22、妥善认定商标侵权抗辩,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
  23、妥善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强化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程序既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又必须以实体问题的解决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取向和终极目标。实体公正既是程序运行的目标和指向,又需要以程序公正为支撑和保障。既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防止忽视程序公正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又要以实体公正为依归,防止机械司法。当事人因行使程序权利的瑕疵而可能影响其重大实体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其丧失救济机会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补救机会。要注重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程序重复,搁置实体问题和回避矛盾。对于商标是否应予注册、是否应当撤销等能够做出实体性判断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作出明确的判断,为被诉行政机关重作决定作出明确指引。


   五、依法规范竞争秩序,培育自由公平、诚信守法的竞争文化,创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24、加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又要鼓励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的发挥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但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妥善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利用原则规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效制止各种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防止原则规定适用的随意性,避免妨碍市场自由公平竞争。严格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凡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已作明文禁止的行为领域,只能依照特别规定规制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则上不宜再适用原则规定扩张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特别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规制。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为尺度,避免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者社会公德。
  25、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效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律环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困难。权利人提供了证明秘密性的优势证据或者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公有领域信息的区别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秘密性成立。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当事人具有接触或者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被诉当事人具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较大可能性,可以推定被诉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但被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信息的除外。以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信息为依据,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每个单独的商业秘密信息单元均构成独立的保护对象。完善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和质证方式,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要尝试采取仅向代理人展示、分阶段展示、具结保密承诺等措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和传播渠道,防止在审理过程中二次泄密。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既注意两种程序的关联性,又注意其相互独立性,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要防止经营者恶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干扰和打压竞争对手。
  26、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以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表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等于保密期限。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已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限制。
  27、加强垄断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强化反垄断法的效果思维,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评估涉嫌垄断行为的反竞争和促进竞争的效果,依法认定垄断行为。注意发挥经济学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探索引进经济分析方法的途径和方式。要根据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合理分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可以不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设,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28、深刻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与规律,建立健全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专家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坚持依法自愿调解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和以拖促调。对于当事人或者相关行业对判明是非的期待高,或者对明确规则的要求强烈,或者对判决的接受程度高的案件,尽可能选择以判决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导向功能。要发挥科技专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问题解决机制。
  29、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综合效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积极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合力。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30、维护法治统一,促进市场统一开放。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适当采取提级管辖、异地指定管辖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决定提级管辖或者异地指定管辖的,原管辖法院要正确对待,及时移交案件。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纠错功能,防止为顾及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而迁就错误裁判。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有关再审法院要正确理解和认真对待再审指令,依法改正错误。对于无视再审指令,拖延再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再审指令的,要严肃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适当加大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力度,维护裁判标准的统一。

 

 

 

 

 

 

 

 

 

 

 

 

 

 

 

 

 

 

 

 

 

 

 

 

 

 

 

 

第二部分  领导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1612日)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是在新世纪伊始,举国上下在为实现十五计划纲要所确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为应对入世做好司法准备,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研究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作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加适应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21世纪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当今世界,人类正在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与此相适应,特别是最近20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各国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手段,在振兴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认为,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及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基础,而知识产权保护则已成为当今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它的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影响着它的对外开放,影响着国内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二)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纲要的第一年。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改革亦处在攻坚阶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准确地分析和把握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于20世纪末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号召全民族都要进行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十五计划纲要都把科技进步和创新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并把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

可以认为,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力度,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积极进行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传播并使之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建立获取知识产权和开展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与文化交流的正当渠道。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无论是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是国家十五计划纲要都十分突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基本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阐述科教兴国和科技创新的同时,多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并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李鹏委员长和朱鎔基总理也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高度评价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立场。可以认为,如何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已成为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入世的严峻考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肖扬院长和祝铭山副院长在今年年初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都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要为入世做好司法方面的准备。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准备是入世司法准备的重中之重。入世后,我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产业将面临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问题,如音像、出版、软件等产业;除此之外,我国还要承担对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并要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形势要求我们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要抓紧进行加入WTO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与对策的研究工作。必须指出,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且倍受国际社会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协议。该协议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实体权利标准,而且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其中,有关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程序以及知识产权取得、维持方面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应当注意的是,WTOTRIPs协议对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引入了以贸易报复为主要手段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争端,从而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深刻表明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乃至国家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种发展态势既是由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加快的国际大背景所决定的,也是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中国加入WTO,对于不断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有重要意义。它表明了中国政府逐步将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决心,也表明了中国致力于改善法律环境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努力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的信心。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在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和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经济、科技的竞争优势,期冀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办法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严峻挑战。面对科技和经济全球化,我们必须以积极进取的姿态,顺应这个潮流,趋利避害,迎接挑战,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可以认为,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会面临严峻的考验,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入世准备工作,包括法律适用、人员培训、组织保障等,建立与WTO相适应的运行快捷、保障有力和公正协调的审判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比较严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止,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这些触目惊心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造成投资环境恶化,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今年4月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对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会议强调,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既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成果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会议要求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国务院为此作出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就包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不正当竞争本来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制裁的行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十分猖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涉外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因此,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处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营造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五)大民事审判格局对新世纪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完成了机构改革,对原来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进行机构调整,组建了四个民事审判庭,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并继续负责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建立和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思路的确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最近,一些专家学者对在中国加入WTO 和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如何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职能作用,以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适应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思路,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努力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回顾及基本经验

为了开创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我们应当进行必要的工作回顾和总结。

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成长和发展起来的。自1981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并实施,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起算,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走过了近二十个年头。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制裁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的积极性,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审理了大量案件,树立了新的形象

据对1990年至2000年期间的司法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6504件,审结36088件。其中,审理商标纠纷案件3027件,专利纠纷案件9318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3710件,著作权纠纷案件4486件,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963件。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复杂,审理难度大,产生的国际国内影响也很大。例如,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及第三人大世界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英国联合利华公司诉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省佛陶集团公司陶瓷研究所诉南海市金昌陶瓷辊棒厂等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等等,都是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几年增长幅度加大;二是在经济、文化和科技比较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专利权、著作权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三是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为侵权案件;四是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五是涉外案件占有较高的比例。全国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审理难度大,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开拓进取,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较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培养了一批专家型的审判人才,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树立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二)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地位得到确立

二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展。从198112 月经济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相继颁布施行了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或者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据此,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展了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域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和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并表现出高、新、难的特点,逐步形成了案件类别较为齐全、特点鲜明、相对独立的审判业务,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审判地位。

(三)制定司法解释,完善审判制度

为准确适用知识产权实体法和有关程序法,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指导性文件。例如,《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共30余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又制定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并正在讨论制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重要司法解释。

通过制定上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制度;技术鉴定制度;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制度;专利侵权诉讼中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处理原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这些重要审判制度和法律适用原则的建立和完善,对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审判组织,培养审判队伍

人民法院自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对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办公室、民事审判庭著作权审判组、经济审判庭工业产权审判组等,指导和监督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也先后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993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北京市高、中两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此后,广东、上海等省市高级法院和一部分中级法院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个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其他有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但没有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院,也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建立和健全,为完成知识产权审判任务提供了组织保证。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其职能仍然是负责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且在全院机构、编制精简的情况下,民三庭增加了编制,强化了职能。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懂法律、懂专业知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专业审判队伍。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有关地方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在人员选配、业务培训、出国学习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优先照顾,并定期研究如何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培养了一支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队伍,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广大审判人员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开拓进取,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审判任务,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不少法官立功和受奖,有的还被授予全国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光荣称号。实践证明,我们这支审判队伍是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和经得起考验的,党和人民是信赖的。在此,受肖扬院长委托,我代表肖扬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向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广大审判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五)加强司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有关人民法院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宣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6月和19977月,先后两次召开由中外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全面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公布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86月,中央电视台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电影制片厂等十家电影制片厂起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向全国现场直播,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此外,各有关法院还结合审判方式改革,通过与媒体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宣传。通过宣传,不仅教育全社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同时还向国内外展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风采,扩大了社会影响。

总结近二十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有:

(一)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国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因此,只有坚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才能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知识产权审判的价值也才能因此而得以体现。二十年来,各级法院领导和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深入研究和努力把握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围绕党和国家吸引外资,扩大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技术创新,制止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以及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入世谈判等不同时期的任务要求,积极部署各项审判工作,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本身也因此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十分注重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防止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或者简单地就案办案和孤立办案,把依法办案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

(二)坚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制裁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人民法院又注意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保证知识产权审判的科学性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过程中,始终把尊重科学作为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同样存在是否尊重科学,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的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技术鉴定制度,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此外,不少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坚持采取走访有关部门、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或研讨会、建立特邀陪审员制度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审判人员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和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只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才能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科学性。

(四)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借鉴有益的审判经验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途径,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并运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例如,借鉴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等方法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借鉴抽象检验法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等等。通过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使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开始就建立在较高的起点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五)积极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和完善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各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成立之初,就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诉讼能力等特点,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断加以完善,包括:庭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探索庭前调处程序,并对当事人进行庭前指导,使双方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举证范围、举证方式及不举证的后果;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促使当事人理清诉辩思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或直接承办案件;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前向社会公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客观报道。许多法院通过改革,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使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有了程序上的保证。

在充分肯定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有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还未被充分认识,现行的审判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迅速有力地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不稳定,专业法官少,与其承担的审判任务还不相适应;审判组织尚不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有的地方比较薄弱,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与疑难问题缺乏研究,未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有的法官办案质量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不能适应入世后的需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面临新的形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神圣而艰巨。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新世纪人民法院一个主题,三件大事工作思路的总揽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十五计划纲要确立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法律,积极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及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

去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完成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并于今年71日施行。此外,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也正在加紧修改。这些法律的修改及完善,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所做的重要准备之一,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力度很大,专利法总共69条,修改的条文就达35条。其中重大的修改有:将有关授予、宣告无效和维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政决定,纳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不仅对涉及发明专利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等等。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力度也很大,修改后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上述法律的修改将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会使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增加,数量增多,难度增大。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我们今年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为了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早在去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要求各有关法院要为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做好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以对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其中,前一个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希望各级法院严格遵照执行。后一个司法解释也已形成送审稿,现作为这次会议的文件,请大家认真研究。

需要强调的是:各有关法院,特别是由于专利法等法律的修改可能导致案件较大增长的北京市高、中级法院,一定要在认识上、组织上、业务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强对新法的学习,调配充实和培训审判人员,把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法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工作来抓,确保新旧法律的平稳过渡。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及其审判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有关专利复审、无效,植物新品种复审、无效,商标评审,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各类案件审理的准备工作。

这里还要特别提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问题。该条例已于1997101日起施行。19994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承诺履行该联盟公约义务。我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从1999423日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申请,并已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了植物新品种权。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又一个新的领域。为了贯彻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确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2月发出了《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正确审理好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二)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要审理好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年来,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十分猖獗,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国际形象,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其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按照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运用法律赋予的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先预执行、民事制裁等措施,坚决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要审理好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鼓励技术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这已成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发展高科技的重要激励手段。因此,人民法院要按照这一制度的精神,正确审理好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权属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好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权属纠纷,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发展高科技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要审理好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是进行科技成果开发、推广、转让的重要法律形式,贯穿于技术研究开发、实现产业化的全过程。著作权合同等其他知识产权合同是进行知识产权创造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形式。因此,要正确审理好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知识产权合同法律制度,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保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在此次会议上下发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各地法院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书面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要审理好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无效、撤销和维持的行政决定,均被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将使人民法院主要是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剧增。此外,还有实施强制许可及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不服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纠纷案件和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等,当事人都可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通过正确审理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此外,还要依法审理好网络环境下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等其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工作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审判要做好入世的准备。关于如何做好入世的准备工作,我想强调以下几点:

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入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伟大决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我们整体的司法行政管理能力和审判水平都要达到更高的水平,否则,我们就会处在被动的位置,也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且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西方国家,当事人还多为国际著名的企业。中国加入WTO在即,外国政府和许多国外大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关注。人民法院对国际背景下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各有关法院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要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这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准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学习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世贸组织规则均胸中有数。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与TRIPs协议接轨的法律,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在处理具体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应当做到依法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既切实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也依法保护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

要把入世准备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和法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将面临新的考验,需要坚强可靠的组织保障。各有关法院在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时候,要切实加强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为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做好组织准备。

要把入世准备同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将更为开阔,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而且应具有世界眼光。我们要及时跟踪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始终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方向。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的现状从总体上讲还不能完全适应其承担的任务的需要,更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如何真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职能作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培训、指导和工作部署上还存在难以统一的问题;有的法院虽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但没有配备起码的审判人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尚不稳定,整体素质还不高,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各有关法院在进行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队伍建设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迅速增长的趋势,设置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配备好相应的审判人员。总的要求是: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高级法院应当建立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三庭。对于高级法院以下的地方法院,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的要求,并考虑当地案件数量,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外商投资和地方政府所在地等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对于不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可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相对集中到一个民事审判庭审理,以便指导、监督和培训。

要确保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我们培养这支队伍来之不易。培养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法官,相比其他法官要付出更大代价,其成长、成熟周期亦更长。他们不仅要具备其他法官所具备的政治、业务素质,还要求具有理工知识背景和较高的外语水平,这都使得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选拔更为困难。所以,无论是机构改革,还是法院内部人员交流,都要注意维护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不能削弱这支队伍。在工作安排、任务指标和业务考核方面,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不能把知识产权审判当作一般的民事审判来对待,仅仅按案件数量作为工作成绩的考核标准。在安排法官培训、深造、出国学习交流方面,要适当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进行倾斜,努力为知识产权审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直接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同志,也要端正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态度,树立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按照肖扬院长提出的三个德化于的要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五)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即将实施,要充分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可能会遇到与TRIPs协议冲突的问题。因此,特别需要加强司法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将适时制定司法解释,以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各高级法院也要针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和指导,总结审判经验,掌握本地区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主动权,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带有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典型案例、审判经验和调研信息等材料。

在加强司法指导的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各级法院都要从保护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创造和创新热情,保障科教兴国战略得以实施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四、当前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重要意义。为正确适用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通知驳回。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更应特别慎重。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复议申请,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不得拖延。

关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时,以及在以后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临时性停止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问题,必须明确的是,过去有的同志认为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今后,对于当事人在起诉时和以后的诉讼期间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停止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裁定,并予以执行,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无论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或者诉讼期间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以防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等以后难以取得。由于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人民法院在对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证据保全时,要注意有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审判人员参加,以确保能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保全下来,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考虑到专利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一律由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较丰富的专利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办理,以保障专利法该项制度得以准确地贯彻实施。

(二)正确确定举证责任和进行专业鉴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在举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举证责任的分担应当围绕着案件的诉讼请求展开,并正确掌握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当事人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提出了新的主张的,举证责任就应当转移到该方当事人。如该方当事人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不能成立;该方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原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一系列的举证、认证活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从事。要正确适用专利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在日益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会计帐册。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帐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帐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帐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要正确进行专业鉴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需要进行专业鉴定时,一是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属于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的专业问题,应当委托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当事人协商提供鉴定单位或者鉴定人员的人选,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或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在专业技术鉴定中,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推荐鉴定所需专业领域的人员或单位进行鉴定。指定的鉴定人员不能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二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必须是技术事实问题,不能将是否构成侵权等法律问题也作为专业技术问题委托鉴定。三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应当是经过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的证据;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又追加提供的证据,也要经过证据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真伪发表意见或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四是鉴定意见或者结论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正确审理涉及高新技术等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相应地也出现了一些涉及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妥善慎重地处理好这些案件,以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当前应当特别注意审理好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和植物新品种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在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要坚持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能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不能随意扩大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其网络服务的他人侵权行为,在其有过错又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故意教唆、帮助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已形成送审稿。当前审理这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确适用相关的实体法律。对于被告恶意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者其他注册商标、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三是要注意对恶意的认定。一般来说,被告为了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故意注册、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与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的,应当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关于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理问题,目前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审判经验。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范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时,要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正确确定案件的管辖地法院。由于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都是经过实质审查的,权利稳定性较好,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审理有关植物新品种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相应规定。各高、中级法院在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时,对于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大的案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情况。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决,应将裁判文书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以便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完善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制度。

(四)正确处理产业结构调整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战略措施。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必然涉及到企业的资产重组,包括无形资产的重组,以致引发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如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侵犯知识产权纠纷等。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案件,支持国家实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如果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一方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企业的法人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由于注入了新的资产,使企业扩大了生产能力,一般不宜认定受让方违约或者侵权;重组后企业的法人主体发生变化,例如被合并,合并后的企业仍在原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使用范围内继续实施,一般也不应认定为违约或者侵权,可判令变更合同当事人;如果扩大使用范围,应当就扩大部分按违约或者侵权处理。总之,既要鼓励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变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公平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一直是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当前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问题。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范围。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以满足。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能够赔足、赔够,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同时还要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和民事制裁。对因证据问题影响确实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选择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注意不要适用尚无法律依据的惩罚性赔偿,承担高于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义务。二是要正确适用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送审稿)中规定的是为使用费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在该司法解释发布前,各级法院可以按照这一精神掌握。一般来说,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即使用费的1倍)仍然适用多数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许可使用费本身就很大的,不宜再按倍数计算,要特别注意防止有的当事人采用倒签合同等办法骗取高额赔偿。三是定额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及计算机网络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从而把司法实践中已经使用的酌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升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送审稿)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对那些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仍无法计算损害赔偿额,而权利人又确实因侵权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目前,可以按照这一精神掌握。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四是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是否计算在损害赔偿额之内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将因调查、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损害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这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重要体现。在确定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额时,也可以参照适用。五是律师费问题。对于合理的律师费用能否计算在损害赔偿额范围内问题,仍应当按照李国光副院长在去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执行,即对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不宜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TRIPs协议并未要求各成员将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世界上一些实行诉讼律师制度的国家,也不是一律将律师费作为赔偿额考虑。因此认为入世就要将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一律列入赔偿范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根据案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审判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和研究,希望同志们加强研究和总结,不断探索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来指导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同志们,今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的第一年。我们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为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开拓创新,努力工作,把新世纪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目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 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颁奖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21015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人世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贯彻实施问题,探讨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和模式,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党的十六大即将胜利召开,这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会议将进一步明确我国在新世纪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动员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面对新世纪的发展,我们一定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深刻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深刻认识科学技术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发展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对维护和发展我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保护科技创新,实现生产力发展的跨越。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我们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第一,在新世纪,我国经济、科技和对外贸易领域正在发生一系列的积极变化,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大环境。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化蓬勃发展,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不断增强,国际经济、科技合作提高到新水平。党的十六大将要着眼于更加长远的发展前景,提出新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战略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科技创新活动日益活跃。我国提出,科技发展战略要从跟踪式发展转向自主创新和跨越式发展。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依靠科技创新实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跨越。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呼唤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呼唤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加强。我们要按照江泽民同志的要求,充分估量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上来,顺应潮流、乘势而上,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与以往不同的外部环境。我国于去年十一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开始与其他成员一起根据共同的规则进行国际贸易。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影响深远。从人世后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看,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较人世前的去年上半年全面大幅度上升。上半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同比上升2499%,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6660%,专利权案件上升2913%,技术合同案件上升3129%,商标权案件上升1210%。新收案件不但增幅大,而且诉讼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增大。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上升幅度之大,表明加入世贸组织、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深刻的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人世后面临着更为繁重的任务和新的发展机遇。应当清醒认识到,国际社会始终关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今后将会更多地转向评价我国是否遵守国际公约和履行承诺。如果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仍有可能引发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并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更为国内外所关注;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国家利益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影响也会越来越重要。
  第三,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相继实施,国务院也相继修改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可以认为,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更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为建立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及时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设立了诉前临时措施、法定赔偿、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分配等新制度,明确了审判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一些法律适用难题,调整了知识产权权利与公众利益的界限,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执法措施,内容丰富,操作性强,对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
  第四,各高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并设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民事审判庭,确定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与其他审判业务庭的职能分工。相当多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民事审判庭。通过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一批高学历、高素质和有审判经验的法官调整、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中来。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后,如何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仍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训、研讨和交流等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与立案、审判监督、执行等机构如何更好地分工协调有待进一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要求,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同样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着手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此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各地都出现了一批达到较高水平的裁判文书,展示了审判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的成果。这次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优秀裁判文书质量较好,多数文书尤其是获奖文书,做到了对事实的认定与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的有机统一,对适用法律给予了较充分的分析论证。这些裁判文书既是我们学习、研究和借鉴的重要素材,也是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成就的重要窗口。它不仅展示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实施高水平的司法保护,而且体现了我国法官的素质、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为取得这一优异成绩付出辛勤劳动的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表示感谢。
  关于今后一段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去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已作了总体部署。一年多来,各地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上海会议精神作了大量的工作,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其他法院也认真传达贯彻上海会议精神,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在保证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积极按照上海会议的要求,狠抓审判质量、培训、调研等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可以认为,上海会议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形势的总体分析和提出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我们应当继续贯彻落实上海会议精神。
  根据这次会议的主题,就如何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审判业务问题,我谈几点意见。


   一、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目前一些地区和领域的假冒、盗版行为仍很猖獗,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断出现,市场经济秩序仍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在国际经贸科技竞争中意义重大,但目前还存在不足,急需得到加强;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机制,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任务日趋加重;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范围、类型有了新的明显的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学习、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严格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妥善处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合法竞争的关系,正确适用民事责任规定,制裁侵权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顺利运行。
  (一)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准确认定侵权行为
  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明确保护对象,是正确确认知识产权权属关系、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及时有效提供民事救济的基础和前提。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范围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又对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应当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关于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不得反悔,应当作为确定其权利范围的依据。在侵权诉讼中,对构成等同技术的,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确认侵权。被控侵权人以公知技术抗辩成立的,应当认可该抗辩理由。不能既认定属于公知技术,又因该技术全面覆盖专利技术,就不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对于更接近公知技术而与专利技术有一定差别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根据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确认。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要以是否存在造成公众误认、混淆的可能性为基础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的程度。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关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涉及到商标侵权的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要遵照执行。在一些案件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自己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前这种现象比较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司法解释,应当确认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确认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作品不同形式的表达为基础确认。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其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者,可以将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双方没有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不构成侵权。转载是指报刊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应当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否则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传播报道他人采写的时事新闻,也应当注明出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合理使用的原则作了规定,即依照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以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为原则。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合理使用作品的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合理使用作品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前述原则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二)正确适用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法律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关键环节。只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形式和范围,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同时才能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适用民事责任方式问题上,总体是好的,注意了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的综合运用,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一些案件也存在确定赔偿数额过低、合理费用支出未予计算、专门用于侵权的设备、工具以及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未予收缴等适用民事责任力度不足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民事责任形式范围等理解认识不足。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权利人全部损失的责任。在确定损失数额时,一方面不要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不要在权利人的损失能够确定的情况下简单适用法定赔偿。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权利人提交遭受损失的证据未认真核查,侵权人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也未提出有根据的反驳,就轻易对权利人的证据不予采信,直接适用法定赔偿。还有的不注意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赔偿,导致赔偿数额较低,未能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司法保护的信心。这些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人予以训诫、罚款、收缴侵权制品和侵权工具的民事制裁。罚款的数额和标准,可以参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过行政罚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再给予民事罚款。
  (三)积极慎重地采取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措施
  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立即付诸实施。这一新的执法措施,对及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临时措施时应当注意:
  1.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诉前临时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并付诸实施,不得拖延。当前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应有的作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补正,否则驳回申请。裁定采取的诉前临时措施,要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相当的担保,防止权利滥用,妨碍合法竞争。被申请人对临时措施提出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决定。对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的,要及时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2.对停止有关行为等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对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应当注意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决定全案胜诉败诉的审查相区别,两者所要求的证据和证明程度不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对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即可以决定采取临时措施。对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审查,又不同于申请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审查,条件不能过于苛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即应及时作出裁定。对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工作可以分阶段进行,有的内容在作出裁定前进行,有的则在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后进行。这项工作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审查判断,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得以独任审判的方式进行。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要与立案庭等进行协调,合理进行分工,保证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合法公正,取得良好效果,经得起检验。
  3.对担保的问题要给予特别注意。要区别不同临时措施申请的担保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金额。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要认真审查,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不采取临时措施。申请人以第三人的保证作为担保的,要审核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保证能力;申请人以不动产形式提供担保的,要审核不动产价值审计情况;以动产形式提供担保的,要确保动产不毁损、转移。在采取临时措施以后,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应责令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争议,近年来有增长趋势。在新制定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两项司法解释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的储藏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的地点,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的地点。
  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1.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2.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扣押地,仅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扣押侵权商品或者侵权复制品的地点。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和侵权复制品的地点,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时,首先应当确定自己有管辖权,不得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而认为可以取得管辖权。3.在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或者复制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4.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除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可以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外,知识产权案件一律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等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擅自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五)正确认识处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与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各自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基础不同,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法律性质和效果也有区别。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追究侵权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的结果虽然有所重合,但也存在很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商标权等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请求查处侵权行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独立的裁决。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已经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仍然要根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所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一般不得直接把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对于经审查,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同的,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二、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证据
  证据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比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因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对证据问题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一)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有自动产生、依法授权或者登记和继受取得等多种方式。当事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能否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获得胜诉的前提之一。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别,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是否享有权利进行精心审查和准确认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邻接权诉讼,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对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为其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直接否定其权利人身份。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通过使用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就其主张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商品在一定市场上为公众知悉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为知名商品,并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名称权等是通过法定程序登记或者审查核准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提交有关的权利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等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权利已经撤销、无效或转让等证据反驳的,应当确认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类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均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或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其中,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的情况,包括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但仍未起诉或者未提出申请的情形。
  (二)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底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自今年41日开始实施。这一司法解释在总结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审判方式改革成果,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证据规则作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规定。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尤其是侵权案件,当事人在有关事实方面的争议往往很大,人民法院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还必须遵守法定的审判期限,提高审判效率,这就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在举证责任、举证时限、法院调查取证、证据审查、证据认定等各方面特别注意正确适用好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知识产权案件确定举证责任也是适用的。除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均应当执行这些规定。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也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
  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只有在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当事人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后,举证责任才能倒置,由对方当事人就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除被控侵权人承认使用了专利方法外,均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必须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确认。只有对举证责任是否已经承担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保证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官首先要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然后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这些规则。
  在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对于审理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证据规定第七条的意义非常重要。对一些案件特殊的待证事实,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就应当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举证能力角度出发,综合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关于陷阱取证,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也未使用这个概念。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可以进行探讨研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述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有利于被侵权人履行举证责任,有利于制止和制裁侵权行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执行。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三部分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的时限,这是充分调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证积极性、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解决了长期以来当事人随意、不受限制地提交证据,延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裁决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的协商确定举证期限。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举证期限可以先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希望通过自行协商予以改变的,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所协商确定的期限,不应当影响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不少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复杂,当事人举证能力、举证情况亦有较大差别,因此,对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确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知识产权案件多数属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因此,应当按照证据规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庭前交换证据,要达到固定所收集的证据、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做好开庭质证准备的目的。经过庭前交换证据的,除因当事人提出反驳,需要提供新证据再次交换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在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也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组织交换、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的法律责任。
  (四)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证据的采信和鉴定
  知识产权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往往遇到大量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和证据,这往往给事实认定增加相当的难度。因此,当事人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称专家证人出庭,就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专家证人的陈述,有利于法官理解相关证据,了解把握其中的技术问题,有的本身不属于案件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专家证人可以向对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对方当事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的陈述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允许其询问、提出相反的意见。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采取向专家、专业机构咨询等方式查明专业技术问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的技术事实进行鉴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法官都应当在理解案件技术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不能将专家的咨询意见作为裁决的直接依据。在对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时,应当首先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查证无误后方可采信。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的鉴定往往因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资料提交不完整、鉴定对象不明确等原因被否定,因此申请人民法院组织鉴定成为当事人的选择。从以往法院组织进行鉴定的情况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内容不合理、鉴定程序缺乏透明、鉴定结论经不起检验等,采信这样的鉴定结论作定案依据,会相当程度地影响办案的质量。
  为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根据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鉴定问题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要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审查决定是否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对象及其范围,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无关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进行鉴定,也不主动超过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其法律后果和预缴鉴定费的责任等,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鉴定和确定申请鉴定的范围。根据案件情况确需鉴定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经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
  2.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鉴定申请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为避免鉴定结论因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回避等问题不能采信,影响办案效率,人民法院在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或者申请回避等问题提出意见。
  3.人民法院决定同意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委托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决定自行鉴定或者对外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前,应当按照前述第2项的要求,通知委托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情况。在目前独立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4.审理案件的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申请进行鉴定的事项,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资料供鉴定使用。当事人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资料,致使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由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只能就专业技术事实提出委托,不得就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委托鉴定。
  5.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该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鉴定人申请不出庭的,法庭参照证据规定关于证人申请不出庭的规定进行审查,准许其不出庭而当事人提出质询的,鉴定人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6.鉴定结论有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准许,不得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式处理。
  鉴定问题,是影响知识产权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开展鉴定工作,提高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鉴定事宜,正确发挥鉴定在查明事实过程中的作用,使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加快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的人民法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为贯彻纲要的精神,在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总结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改革经验和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和质量,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首次开展了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研评活动,并在本次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这些裁判文书除了符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具备以下共同特点:突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加强了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既清楚地叙述了案件事实、记录了裁判的过程,又详尽地阐述了判决的理由;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上既遵守以往的规定,又能大胆创新,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通过裁判文书研评,也发现一些裁判文书在质量上还存在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有争议的事实没有就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不公开。有的裁判文书对审判过程不作必要记载,有一些则阐述过于冗长,仅仅罗列证据,淹没了对证据的分析和对法律适用的阐释,结构也不尽合理。有的裁判文书对裁决结果不说理或者很少说理,有的论述则离开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得要领。还有为数不少的判决书校对不严谨,表述错误,个别裁判文书多处出现文字错误,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通过这次优秀裁判文书研评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格式的改革,并取得了成果,但是与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为切实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要求,现就今后搞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改革问题谈几点意见:
  1.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质量问题和改革工作。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司法改革的成果。同时,裁判文书的改革是我国人世后司法制度透明度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其质量将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水平的高低和司法公正的形象。各有关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裁判文书质量好坏作为考核审判人员业绩和职务晋升的一项重要指标。
  2.要充分发扬和引导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创新热情,进一步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特点的裁判文书模式。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特点,加强对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保证国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统一性。
  3.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应当具备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从裁判文书中了解到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怎样形成的,有何证据支持。要充分公开判决理由,阐明法理和司法原则,使每一项判决主文都有坚实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在探索我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模式的同时,可以参考和吸收国外裁判文书的有益经验,但是应当切忌盲目照搬照抄,要符合我国审判实践的需要。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的同时,也要注意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简练。
  4.要确保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杜绝带有文字错误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公开于社会。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最终结果,其文字质量,直接体现了法院和法官办案的工作作风,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文字错误,必然会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目中产生法院办案不认真、工作不严谨的印象,进而会怀疑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裁判文书的文字严格把关,不能以案件多、工作忙为借口,也不能以案件实体判决正确而免除或者减轻裁判文书出现文字错误的责任。对出现裁判文书文字错误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的方式纠正,对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常出现文字错误,经批评教育不能改正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加强调查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
  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将进一步得到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跟踪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把握时代脉搏,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思路,促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发展。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与实施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实施与修改,是有机的整体,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律适用,而且要注重在司法实践中调查研究,例如: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如何,法官如何在审判案件中正确适用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有哪些问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要予以充分注意,各地人民法院也有责任。我国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会给法律实施工作带来重大影响,要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首先要准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以此为基础来研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具有普遍性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公布判例等各种方式加以指导,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要做表率,提出课题,深入基层,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人世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地高级法院也要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当前调查研究的重点是: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设立、运行和完善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各项民事救济措施和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问题,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问题,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适用中遇到的其他新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研究和总结审判经验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整体作用。
  (二)加强对世贸组织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研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开始承担遵守世贸组织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TRIPS协议是世贸组织成员利益协调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成员的普遍要求,代表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TRIPS协议是政府之间的协议,不直接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国家对外承担的公约义务,有责任给予充分的关注,所处理案件要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世贸组织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研究工作。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对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调查研究成果,部分已转化为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但是,不能认为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对世贸组织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研究也随之完成。恰恰相反,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的跟踪研究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必须指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开展的研究,不少是理论上的、法律条文方面的研究,现在需要的是更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
  世贸组织新一轮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将着重解决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扩大地理标识保护范围;TRIPS协议下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有悠久的文化历史,在传统知识和地理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具有重大利益,要在这两个问题上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密切注意谈判的进展情况,针对已经出现的地理标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适时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为对外谈判提供审判经验和有益的意见。
  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日益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出了贡献,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后,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会更加繁重、艰巨,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面临更大的挑战,但同时又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实践表明,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是一支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勇于探索、不断发展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时刻,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的发展,为科教兴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

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31027日)


同志们:
  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深入分析当前专利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紧迫任务,重点研究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等涉及国家专利战略和完善国家创新保护机制问题,这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重要精神的具体步骤和务实举措。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是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全国各族人民沿着党的十六大指引的方向满怀信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召开的重要会议。这次全会,对于全国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作出的重大历史性决策,也是对全党新的重大历史性考验。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划和工作部署,必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证。作为当前全党和全国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下面我就专利审判工作如何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问题,以及专利审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谈几点意见。


   一、全国专利审判工作的基本形势
  1985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专利司法保护工作的正式启动。十八年的专利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内外同行和社会各界也给予很高的评价。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的专利审判工作不仅要面对巨大的案件压力,而且还要面对严峻的国际挑战,特别是与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任务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要求还不很适应,专利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
  (一)专利审判工作的现状和案件压力
  专利审判成绩巨大。经过十八年的努力奋斗,我国的专利司法保护从无到有,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工作基础日益扎实,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了大量专利纠纷案件,卓有成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从198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14969件,审结13827件,其中侵权纠纷约占80%以上。2002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占全部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3355%。自2001年以来,人民法院还受理了一批申请诉前采取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另外,北京市高级法院和第一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还审理了大量专利行政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从1993年至今年10月,共受理一审案件452件。不少专利案件的审理引起了国际和国内的广泛关注。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自1985年起先后制定和公布了多个专利民事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专利审判制度和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指定了47个中级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特别是专利案件的技术性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各省会市以及许多较大城市中级法院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没有成立专门审判庭的,也基本上做到了由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专利案件。各级法院普遍注重专利审判人才的培养,初步形成了一支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准确适用法律、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专利法官队伍。
  专利审判任务越来越重。自人民法院开展专利审判工作以来,专利案件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平均每年递增1568%,高于全部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增幅近五个百分点,与近年一般民事案件数量相对稳定、略有升降的局面形成了鲜明对比;在数量上,与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专利案件相比,自1990年以来也一直居于高位。随着国外企业在多个领域的核心技术在我国获得专利授权,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国外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的重点必将转移到对权利的保护上来,涉外专利纠纷很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比较集中地出现。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受理的专利行政案件自2001年新修订的专利法施行以来也成倍增长,从2000年至2002年平均年递增162%。可以预见,专利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势头短期内将不会改变,专利审判任务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将面临巨大的案件压力。
  专利审判也遇到了许多司法难题。目前专利审判仍面临着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我国专利法实施的时间还不长,专利保护的实际运作机制还不很顺畅;专利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因中止诉讼导致的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地专利审判发展水平不很平衡,执法经验和水平也还有所差异,专利审判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专利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仍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专利审判面临着严峻的国际挑战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极力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方向变革;传统国际法上的执法主权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受到挑战,国际知识产权正在从关注规则的建立向侧重于关注执法问题的方向发展。近年来,美国、日本、欧洲均在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美国在去年出台了21世纪战略规划,旨在建立以市场为先驱的知识产权制度。最近美国有一些人批评、指责中国的贸易政策,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其关注的重点之一。日本将其技术立国的国策修改为以知识产权立国,在去年底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今年3月政府内阁又成立了首相亲自挂帅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司法制度改革和政府支持以打击国外侵权均是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点。欧盟也一直通过多种渠道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施加影响。目前发达国家还正在努力把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议题,该组织最近就成立了专门负责审议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执法咨询委员会。发达国家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是,以知识产权保护来推动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和扩张其在全球的经济战略,以保持其大国地位和在全球的影响力;其关注的重点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明显有指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倾向。
  未来世界的竞争主要是技术和智力资源的竞争。目前世界经济正在恢复中,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市场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愈显重要。我国与国际经贸关系也会越来越紧密,相互依赖性增强。一些跨国公司更加注重通过专利战略和国际技术标准,通过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以增强其技术垄断地位。毋庸置疑,专利审判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将越来越多地成为国际和国内关注的执法热点。近年来,我国与某些国家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问题上遭遇的跨国纠纷不断。在这种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处理好专利案件特别是涉外专利案件,将是对我国专利审判工作的重大考验。
  (三)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专利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人类社会正在进入知识经济的崭新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鼓励发明创新,依法保护专利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再次强调要实施专利战略,迅速提升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营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体制环境,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法律制度体系中,专利制度与科学技术、科技人才有着最直接、最显著的特殊联系。专利制度就是给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是直接激励科技创新、保护科技人才的制度,具有其他任何制度所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表明,实施专利战略包括专利保护战略,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制度的核心是对发明创造专利权实行有效的保护,专利司法保护是保护专利权最有力的方式和重要的途径。如何通过专利审判工作为实现党和国家的这些战略、方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全民共识,科技进步呈加速发展的态势,自主知识产权有所积累。本月16日,使用我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神舟飞船进行首次载人航天飞行的成功,实现了中国人千百年来飞天的梦想,也标志着我国向科技大国的稳步迈进。但是,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则更加明显。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专利受理量累计突破182万件,授权累计100万件。从数量指标看,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专利大国。但是按照综合指标衡量,我国还远非专利强国。在真正体现技术创新的领域,已授权的12万件发明专利中,国内申请仅占13略强;而在技术含量低的领域,目前已授权的近88万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申请仅占不到4%。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科技发展水平和专利状况,如何通过专利司法保护为提升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速科技进步作出贡献,是各级法院和专利法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国专利制度实施已近二十年,不仅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使专利意识和权利观念深入人心,权利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权益,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专利执法的及时、有效和公平、公正。面对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如何通过专利审判贯彻司法为民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仍需要各级法院和专利法官作出不懈的努力。


   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创专利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当前,我国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历史机遇是一副光荣的重担,严峻挑战是一种强大的动力。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专利审判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法院和专利法官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专利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推动专利审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一)全面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专利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法院和专利法官要把对专利审判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实践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高度,从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的高度,进一步牢固树立专利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明确专利审判的司法原则,准确定位我国的专利审判工作。
  专利审判必须坚持执法统一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更是法制经济。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强化市场的统一性,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为此,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执法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统一的市场要求有统一的规则,要求有统一的法制,要求有统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作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专利审判要做到,在全国统一执法尺度,实现同样或者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互协调和社会效果基本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专利司法保护环境。
  专利审判必须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以技术和信息为表现形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已构成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财产类型之一。专利审判要做到,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依法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域、经济状况,一律予以平等保护,营造一个人人可以平等受益的专利司法保护环境。
  专利审判必须坚持适度保护原则。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专利审判要做到,不仅要保障专利权人合法的技术垄断权益,也要保障技术市场中技术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界定,既要避免保护不力,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能够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专利司法保护环境。
  专利审判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增强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专利审判要做到,依法对中外当事人的专利权予以平等保护;正确处理好遵守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既要适应国际规则,又要始终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内企业开拓市场、技术创新的能力,营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专利司法保护环境。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贯彻司法为民思想,依法保护专利权
  肖扬院长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就是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理念,是践行司法为民思想的核心内容。审判案件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做到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裁判体现立法本意;又要追求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专利审判也不例外。专利审判要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保护各类产权的要求,依法办案。
  要高度重视专利案件的审理时间问题。清理超审限案件,是当前各级法院的一件大事和衡量工作得失的首要指标。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这里面既有案件专业性和审判规律性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有工作安排和审理法官的畏难情绪或者主观努力的原因。面对专利案件持续上升的态势,有关法院要对专利案件的审判效率问题给予格外重视,从审判制度、审判方式、人员调配、审判作风等各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做到审理流程的良性循环。目前因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导致法院中止诉讼,造成专利案件拖延的问题比较突出。2002年全国1106件未结专利侵权一审案件中,因这种原因中止诉讼的就占337件。在现有专利保护体制下解决这一问题,特别需要专利法官提高自身的审查判断能力,参照已有规定,根据个案案情,依据对专利权稳定性的判断,适时、积极作出程序上的处理。
  涉及专利案件审理工作中的一些更多的具体问题,志培同志将在会议总结时作出安排。我在此就不再多讲。
  (三)加强专利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要开创专利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最根本的是要建设一支优秀的专利法官队伍。当前各级法院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培养和造就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的要求,充分考虑专利审判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特点以及专利案件迅速增长的趋势,重视并强化专利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加快专业型人才的培养步伐,全面提高专利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出一支廉洁的、有专业特长、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并取得优异工作实绩的专利法官队伍。
  各级法院要注意从具有理工专业背景、外语基础较好、精通法律、熟悉国际条约的人员中培养、选拔专利法官,配齐、配强专业审判人员;要充分考虑专利审判工作的特点,在任务指标、业务考核、培训深造、国际交流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要充分考虑专利法官成长的规律,确保专利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不能因为人员调整而削弱专利审判力量。
  多年的专利审判实践已经证明,专业培训是迅速提高专利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有效途径。为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地开展人才培训,重点培养一批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国专利法官专业培训的力度;有关法院也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主动想办法,通过培训和地区间的业务交流等形式,加强对本地区专利法官的培训工作。
  专利法官必须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充分认识肩负的历史责任,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行新探索,不断提高司法水平。要加强学习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做到深谙法理、精通法律、熟悉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要注意学习科技知识,做到理解涉及案件技术对比的技术原理和内容;要跟踪研究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保持对技术进步与法律保护的关系的敏感性;要拓展国际视野,开展比较研究,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司法保护之路。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全体专利法官和全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占奋斗的作风,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尤其要加强作风建设,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端正对专利审判工作的态度,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克服困难,自力成才,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司法职业道德修养。


   三、开好会议,圆满完成专利侵权判定基准问题的调研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专利侵权判定的首要问题就是要依法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范围,统一的专利审判的执法标准直接关系到全国统一技术市场的建设。目前专利审判面临许多执法原则、标准和方法等问题,其中问题最多、难度最大的就是专利侵权判定基准问题,这已成为统一专利执法原则、提高专利司法水平的一个重大课题。为尽快解决这一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专利侵权判定基准问题作为本院今年的重点调研课题之一。本课题的调研得到了与会代表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进展比较顺利。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是本课题调研取得的初步成果。可以说,这项工作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和检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精神的一项具体而重要的举措。
  会议期间,大家要对司法解释稿进行重点讨论。目前国际上虽然在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上已形成了一些共识,但国外尚无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对此予以系统总结,各国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作法也不一致。我们的调研和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大家一定要本着严谨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做到理论密切联系实践,深入细致,畅所欲言。
  会议还要就有关专利案件审判中的问题进行经验交流。作经验交流的单位都是办理专利案件较多、实践经验较丰富的法院,他们在审判工作中的许多具体作法和切身体会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事实上,司法解释只能就一些实践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审判工作中的许多具体操作问题需要法官自己去探索,需要我们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等法律适用问题不是通过一次会议就可以彻底解决的。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还要向有关部门和专家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在会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这项工作,提意见,出点子,想办法,积极提供案例,以期尽早取得确定性的研究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总之,这次会议既是一次专题的司法理论研讨会,也是一次深入的经验交流会和难得的业务培训会,同时也是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国专利审判工作上台阶的动员会和工作部署会。会议要达到统一认识,提高专业执法水平的目的。希望大家珍惜时间,集思广益,深入探讨,满载而归。
  这次会议得到了山东省委、省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同志们,十八年的专利审判,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我们已经处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历史潮头。站在新的起点上,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各级法院和专利法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努力工作,开拓创新,为全面开创专利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41111日)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是在全党和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四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总结党的执政经验、指导全党担当起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紧迫任务,研究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重点探讨反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审判中的司法政策问题,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对召开这次会议十分重视。肖扬院长专门致信,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从战略高度指明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并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肖扬院长的致信,是对我们全国知识产权法官的极大鼓舞,是对我们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的莫大鞭策。与会同志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以高昂的士气、扎实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肖扬院长重要指示。下面,我就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国际环境和法制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历史性提升。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适应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研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思路
  保护知识产权,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制度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并且涉及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各主要方面。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从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是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基本要求。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提高,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应有内涵。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四中全会要求,努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能力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密切相关,我们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优先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法制基础。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全面贯彻和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依法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保护知识产权是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能力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与变革十分活跃,我们同有关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日趋增多,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成为涉及国际关系的重大问题,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做到正确应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既善于应对挑战,又善于从国际形势和国际条件的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方向,用好发展机遇,创造发展条件,掌握发展全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每一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责任重大。
  保护知识产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知识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财产类型之一,知识产权法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保障公民和法人就其智力创新成果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制止不劳而获和窃取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全社会财富的共同增长,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追赶世界进步潮流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符合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有利于推动经济整体发展速度,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我们必须推动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出。可以说,各国的综合国力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竞争。正如温家宝总理今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所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正是科技进步决定了世界经济的形成和增长,决定了世界经济的结构和格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直接保障科技创新的最重要、最直接的生产关系内容,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科学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能够积极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各级法院一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当前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对一般的民事权利的保护,而是直接涉及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大问题。要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努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二)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突破
  我们知道,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为前提,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在内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一个缺少规范的市场亦将极大阻碍经济发展。同样,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以诚实信用为基础,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在内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引起社会信用的缺失,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亦将严重妨害社会进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党和国家也一贯高度重视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经过多年的努力,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里,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保护体系,经过近年的整顿和规范,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秩序逐步有所好转。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面临严峻的形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体系建设的问题依然存在。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尚未真正解决,某方、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假冒和盗版问题还十分严重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健全,一些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和能力缺乏;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各级法院一定要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现代市场体系正常运行和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努力采取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积极参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行为,大力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营造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三)从坚持对外开放和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环境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局面
  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密切关注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涉外经济方针政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并要求既充分用好内资又有效利用外资,既依靠和开发国内人力资源又借助和引进国外智力;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坚持引进先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提高自主开发能力,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仅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的客观要求,也更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营造更具吸引力的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的良好投资软环境的现实需要。可以认为,我们能否掌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我国能否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能否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国,随着我国国际贸易额的不断增长,我国已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等为代表的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不仅对我国对外贸易,而且对我国国内众多企业在国内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也是世界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品牌和技术在外商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外商对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问题极为敏感并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上涉及专利问题的跨国纠纷不断涌现,因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产品出口的事件频繁发生,涉及高新技术和重大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在国内市场上,涉及商标和版权等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状况还没有完全改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乃至搞地方保护的现象仍旧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可以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既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各级法院一定要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护和吸引外商投资,保障和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保护水平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严格依法制裁一切侵权行为,依法严惩商标假冒和盗版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新形象。
  (四)从缓解案件压力和解决司法难题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举措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案件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其中,新收一审案件6983件,同比上升1261%;新收二审案件2237件,同比上升4488%。今年上半年,共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5689件,同比上升2542%,其中,新收民事一审案件4165件,同比上升169%;新收二审案件1508件,同比上升5958%。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大类案件均呈明显上升势头,今年上半年一审新收增幅均在30%左右。在地区分布上,除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一直增长较快以外,中西部地区一些省份的案件增幅也有所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增幅之大,与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整体持平略有下降形成鲜明对比,表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可以预见,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不会改变。知识产权审判中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新难问题,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法律适用难题不断出现,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各级法院一定要从司法为民,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律保障的高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与水平,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求。各级法院领导要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的政绩观,既不因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有丝毫疏忽和松懈,也不因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且特别敏感而产生任何畏难情绪,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长远有规划、近期有部署,工作有目标、行动见成效。


   二、明确任务,加大力度,扎扎实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从新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出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并及时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结果的协调,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必须下大力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决定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决定从今年9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并专门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也已经印发了《行动方案》,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部署了具体工作任务。为配合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也于914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各项审判职能,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各级法院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肖扬院长的致信特别强调,各级法院要把配合开展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当前人民法院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来抓,我们必须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确保全国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份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有关高、中级法院要在近期内重点研究并提出配合全国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注意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执法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全力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行为。要合理调剂司法资源,确保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大就当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作出专题报告,宣传成绩,查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并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注意知识产权审判重大社会影响的正面发挥,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列为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广泛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开庭审判,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宣判和媒体报道,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二)采取综合执法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要以维护市场统一和实现公平有序竞争为目标,科学合理地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执法原则和标准的规范统一,依法维护各类权益关系的协调平衡。要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导向和基础地位作用,努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干扰,依法积极受理案件,独立公正审理并及时裁决,确保生效裁判顺利执行。要充分发挥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的功能和效应,严厉制裁各种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通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权利人依法维权积极,法院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他人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第一,要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一是,对于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审查立案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实体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二是,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三是,对担保形式主要是审查其有效性,对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经审查可予认可;担保金额的确定要合理,以足以弥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四是,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和是否举行听证,主要要看判定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五是,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之前,在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第二,要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使侵权人和其他人认识到侵权违法永远都得不偿失。要特别注意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力度,不让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凡是能够证明包括通过证据能够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场合,就要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受损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仍在进行,且权利人对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终审判决应将这部分损失一并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三,要严格适用程序法,追求程序正义的实现。要注意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的审理期限,尽量避免中止诉讼,力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要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集中精力于科研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实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法院间因管辖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法院要及时依法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并将在后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并审理。在涉及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上,法官要主动行使释明权,科学合理地确定举证期限,保障当事人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同时注意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要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但系独立的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
  第四,要加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力度,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保证执法措施和诉讼结果的协调。要严格依法审查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对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复查并报告结果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认真、负责的报告。对事关全局、有重大社会影响、国际关注的案件和各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受理法院要依法谨慎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有关信息。案件之间有关联影响的,有关法院要积极沟通协调,掌握好案件处理时机和方法,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法院协调解决,不得草率下判,防止当事人无所适从、媒体炒作而使工作陷于被动,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反应,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三)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新、任务重、问题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工作指导。重视调查研究是我党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不少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许多成果已经得到了转化,今后要继续坚持。要不断加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调研促工作。调查研究要有针对性,要在吃透中央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到审判第一线,深入到知识产权有关领域的第一线,直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剖典型案例,认真分析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紧迫、疑难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就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制定、司法保护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措施和部署,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保护体制和工作机制。要以实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保证执法统一为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基础和理顺程序运作机制的科学对策。最近,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要争取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加强和完善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有关立法计划中,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要认真研究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不久前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问题。许多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实行陪审制。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已由中级法院受理。要特别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普遍公认的专家,通过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推荐、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并充分发挥他们疏理、判断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
  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指导,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判事业的不断拓展。要通过业务工作会议、专题研讨、疑难案例分析、专业培训等形式,部署阶段性工作,贯彻有关司法政策,准确理解法律精神,解决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最高法院将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公布,以案例指导全国审判工作。各高级法院要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有关法院要积极做好相关案件的公开宣判和新闻报道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是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自2008年法院系统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但也有个别高级法院和一些有工作需要的中级法院尚未建立专业审判庭,对应该集中审判的案件未集中到专业审判庭审判,给工作造成一定被动。各高级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可以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机构改革文件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同时,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和监督的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负责审判案件的业务庭要在工作协调上积极主动,多做工作,努力做到立案及时、审判公正、执行有力、监督到位,不留死角。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关键在于搞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肖扬院长的致信就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和职业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并采取具体有效、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于那些案件增长快、压力大的法院,可适当增加人员,合理调配审判力量;要注意在人员调整和干部交流中保留业务骨干,避免引起审判工作的大起大落。近年来许多法院新调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人员较多,要特别注意加强对这些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成为行家里手。
  这里,我还想特别强调一点,希望全国知识产权法官务必继续保持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状态。开展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精神状态至关重要。好的精神状态,可以凝聚力量,激励人心,排除万难,闯出新路。对于前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务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做出正确的估断,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化压力为动力,在困难中看到希望,抓住机遇,实现突破。


   三、开好会议,深入研讨,明确有关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审判的司法原则和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同时,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成为与不正当竞争密切相关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植物新品种审判是人民法院一项新近开展的审判业务类型,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技术判断问题和全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这些年积累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起草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三个讨论稿,提交会议讨论和征求意见。希望大家深入探讨,畅所欲言。另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尽可能通过立法明确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这里,我仅就处理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一些原则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时参考。
  (一)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
  通过审判活动依法规范和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从2002年起至今年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540件,审结3308件。当前,在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明确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一是,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二者均调整私权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别是,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补充。二是,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首先,就侵权法律关系而言。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但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障公平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的特别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者兜底的保护。因此,通常情况下,凡是知识产权法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直接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裁决。其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可以大体归类于对工业产权领域权利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内容,在性质上非常接近于由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商标均属于标识性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与专利均涉及对技术成果的保护,等等。这些案件在审理方法和判断原则上有许多共通或相似之处,在缺少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相互借鉴有关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内容,比如涉及侵权判定和赔偿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等,就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法条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是,关于一般条款与具体规范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适用这些条文的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未具体列举、也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的市场交易行为,经过审理查证属实被告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之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与非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九、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传统上有关纠纷也一直是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的。对于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的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内部受理分工上仍应按照各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认定不正当竞争,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外,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首先,从有关法理精神和立法本质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之间,非市场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这种经营者是在竞争市场上从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目的,即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其次,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再次,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须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的经营者受到损害,但只要侵权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特定、具体的,在不特定的受损害的经营者与特定侵权人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就是特定、具体的,任何受损害的不特定的经营者原则上都可以主张权利。但这类诉讼在具体程序适用和实体权益处理等问题上,还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要做到准确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
  第四,正确把握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行政程序的关系。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均可以或均适于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第7条规定的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一般应当依法请求行政查处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第8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应作刑事处罚或行政查处。其次,对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或正在进行的任何行政查处或者刑事处罚程序,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关行为已经经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的,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在先生效的刑事或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只要对方在民事诉讼中有相反证据提供,就应当对相反证据及在先判决的证明力进行慎重审查,综合判断,对案件事实独立作出认定。
  (二)关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植物新品种保护历史在我国虽然很短,但目前授权量和侵权纠纷量均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从1999年到2003年,行政主管机关共授权484项;2002年、2003年和今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分别受理植物新品种侵权一审案件32件、100件和99件,增长速度非常快,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甘肃、四川等农业大省。开展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这一全新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类型。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并不处于有利地位。但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我国的优势之所在,对其加强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竞争实力。植物新品种审判专业性极强,比专利审判还要复杂。有关法院务必要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审判人员要努力加强学习,尽快熟悉业务。同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反映情况,深入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另外,要加强与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业务交流,主动了解情况,努力形成共识。
  第二,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发出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提出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植物新品种审判是涉农民事审判的重要方面,不仅要保护品种权人的独占权,也涉及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利益问题。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农民应否作为侵权案件被告和对侵权物处理的问题。
  第三,要依法、科学、合理地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侵权判定方法和标准是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难题。要把如何确定品种权保护范围,如何进行侵权判定,包括鉴定方法等问题,作为当前审理这类案件的首要法律适用问题,深入研究,提出科学的对策建议。
  总之,这次会议内容很多,时间又很有限,大家一定要集中精力,把问题讨论透彻,努力统一认识,达到预期目的。
  为保障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大量扎实而富有成效的工作,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同志们,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前景广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努力工作,奋发进取,不断开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司法保障,作出积极贡献。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51121日)


同志们: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开幕了。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回顾和总结近一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的具体举措,为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五”计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是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五中全会精神,对于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应当指出,经过20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正在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创新空前加快,国家间和企业间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有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非常紧迫的形势和更加严峻的挑战。可以说,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自主创新要求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五中全会把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同时将知识产权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突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五中全会《建议》无论是在谈“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还是在谈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等问题时,都把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放到了突出位置。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建议》最鲜明的特点。《建议》强调,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快科学技术创新和跨越,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
  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为此,《建议》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温家宝总理在对《建议》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保护知识产权,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减少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可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外来压力的原因,但最基本的原因还是出于我们自身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中全会同时强调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可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就是要以人为本,保护人的创新利益。这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优化创新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需求更加强烈、国家发展战略更加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前提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如何适应形势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特殊保障和服务大局的功能,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需要共同面对和准确把握的重大发展课题。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注程度明显上升。
  入世以来,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国际环境更加复杂。随着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我国已经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如果说我国在入世前贸易争端主要涉及的是贸易平衡、人权等问题;那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今天则已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主要焦点之一。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关系,而且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关系问题,正在从法律问题、经济问题逐渐演变为外交政治问题。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其他国家强化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以知识产权优势强化其竞争优势。近期我国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谈判和磋商日趋频繁。如,美国除了利用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将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捆绑以外,在今年第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还把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作为重点议题之一。在中欧知识产权对话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同样是一个重要方面。在中美、中欧领导人近期的会晤和互访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一个重要话题。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通过世贸组织向我国提出的立法审议和过渡性审议问题单中,多项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上个月,美国、日本、瑞士在WTOTRIPs理事会上,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对我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问题正式提出请求。
  从美国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频繁动用“特别301条款”,到国家间不断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的对话,甚至为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动用WTO机制,可以看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博弈的重要手段。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经超出了个案或者双边的范畴,并直接影响到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贸易关系,开始涉及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维护我国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服务对外工作大局,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时刻清醒认识和慎重对待的重要政治问题。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保护水平不断提升。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同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客观上也要求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进一步提升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不断被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进程。TRIPs协定的生效,使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趋同和完善。目前,世界上有183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WTO也已经有148个正式成员,还有将近30个国家和地区在申请加入。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进人了空前活跃阶段,其发展方向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欧盟在去年4月通过了《知识产权维权指令》,旨在协调成员国相关立法,加大在欧盟范围内打击盗版和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力度。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在推动建立世界专利制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今年630日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将版权、邻接权纠纷和因违约引起的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纳入调整范围。知识产权司法主权争议问题已经开始浮现,并且将会进一步突显出来。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不断扩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和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三是更加关注知识产权国内执法问题;四是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贸易问题引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点内容。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如何才能既遵守和适应国际规则,又能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使国家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这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高度重视和准确把握的重大执法原则问题。
  第四,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不容乐观,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均面临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纷争。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等民事主体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知识产权竞争。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有优势,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在进入市场前基本已经先期获得了在相关市场上的知识产权,同时非常注重通过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不断巩固和发展其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自主知识产权积累很少,特别是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十分缺乏,据有关统计,我国99%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商标的企业也仅有40%;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比较缺乏;企业联合和行业协调以发挥知识产权累积效应和协同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能力明显不足。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缺乏,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涉及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问题的跨国纠纷不断,因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产品出口的事件时有发生,涉及高新技术和重大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
  从另一方面讲,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竞争秩序还比较混乱。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突显的重要原因之一。知识财产具有创造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但被利用成本低、实施快、收益高、侵权隐蔽性强的特点。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为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公然、肆意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明知违法侵权,但不劳而获,攫取非法利益;有的对他人的成果改头换面、移花接木,规避法律制裁。在一些地方和领域,盗版和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十分猖獗,呈现内外勾结、规模大、产供销连锁、与其他违法犯罪相牵连等趋向。更多的情况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缺乏,加之市场诚信度低和合同意识差,因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过程中的侵权违约等行为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存在。这些问题在各类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侵权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80%以上都是侵权案件。
  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使用者。作为案件当事人,企业既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救助的基本对象,也是需要依法予以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对象。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又能够快速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既确保依法有序竞争,又保障充分自由竞争,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认真思考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执法导向问题。
  第五,知识产权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这与全国法院其他案件数量基本持平、略有浮动形成对比。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大幅增长。根据110月的司法统计,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90件,同比上升2798%。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06件,同比上升1048%(其中,北京一中院受理专利商标行政案件424件,同比上升1070%)。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06件,同比上升245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911件,同比上升2922%;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562件,同比上升3690%。后两类犯罪案件很多同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比如,基因等生物技术相关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上音乐下载和数字图书馆等引起的网络著作权问题;音乐电视的作品属性、权利归属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破坏作品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问题;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及其侵权对比判定问题;商标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异同性问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与商标转让的关系问题;商标与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和信息对比问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原则和鉴定方法问题;加盟连锁等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问题,等等。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争议金额增大。2004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案件中,案均诉讼标的金额同比上升了约47%。近年来高额索赔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争议金额达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上海法院今年受理了(英国)BP化学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赔偿1亿元的案件;在近期广东和江苏法院分别受理的艾利丹尼森公司等与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相互起诉对方侵权的案件中,诉讼标的额也分别高达1亿元和8700万元。有些案件因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多方面经济利益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近年来关于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使用方面的案件,尤其是涉及以经营性卡拉OK或者类似形式使用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引起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
  随着知识产权总量的不断积累和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不会改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新难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在任务持续增长、难度不断加大的工作环境下,如何确保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及时予以裁决,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面临最直接、当事人最关注的执法现实问题。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将日益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将日益成为国际斗争和经贸往来的热点问题;由于盗版、假冒等的高额利润率,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某些地方、领域还会猖獗出现。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国内发展和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作用将更加突显,任务将更加繁重;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同时也必须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足以应对所面临的严峻挑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治环境还需要大力改善。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尤其是有关执法程序的衔接有待改进和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地区发展不平衡和执法水平差异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工作任务重与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司法程序和救济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仍有待提高,诉讼维权成本仍然较高。在机遇和挑战面前,全国法院特别是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认真思考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二、近一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与特点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国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力度。自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去年以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有以下成就,也可以说是我们的一些工作特色:
  第一,依法受理案件,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
  各级法院在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注重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职能,依法积极受理并及时裁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持续共同增长。这在一方面说明,社会更加信赖和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不断提高,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保护水平在不断提升。
  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744件,审结12695件,审结案件数同比上升3823%。一审收案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065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264件,专利权案件2549件,商标权案件132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331件,技术合同案件630件,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7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83件。审结一审案件9702件,同比上升1598%,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3亿元。受理二审案件3041件;审结2 927件,同比上升2991%。
  今年110月,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9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5240件,专利权案件2491件,商标权案件1482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20件,技术合同案件522件,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45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90件。审结一审案件9216件,同比上升3993%,诉讼标的总金额约20亿元。受理二审案件2673件;审结2 339件,同比上升1170%。
  第二,依法救济当事人,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公正裁决知识产权案件,全面贯彻和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权利人法定独占权的实现,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优化创新和投资环境。许多案件的审判,在国际国内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受到了相关行业的欢迎和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好评,成为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重要内容,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司法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的案件明显增加,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如,在美国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在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49万元及诉讼支出3万多元,受到了软件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好评。
  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最新修订以来至今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件300件;审结296件,支持申请176件,驳回申请23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处理98件,实际支持率达到88.89%。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470件;审结445件,支持申请301件,驳回申请21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处理50件,实际支持率达到7620%。与发达国家或其他主要知识产权法域相比,比例也是高的。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认定了72件驰名商标,其中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如今年以来认定的“ZTE中兴”、“惠尔康”、“海鸥”、“快克”、“采乐”、“永和”、“咸亨”、“帅康”、“柒牌”、“七匹狼”、“千百度”、“霍尼维尔”等注册商标。依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同时,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保障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防止滥用权利,维护技术和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在具体案件中,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合理使用、正当使用、先用权以及公知技术等抗辩。
  第三,依法制定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司法原则和标准。
  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依法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特色,也是最高法院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大型司法解释的正式发布实施,是近期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统一了涉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的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相关的审理程序问题。该解释细化了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区分标准,明晰了产权关系,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明确了限制技术研发或使用改进技术和不对等技术回授、限制技术来源、阻碍技术实施、搭售、限购、不争义务等六种滥用技术权利的行为,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事由,有利于制止科技开发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法界定了各类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技术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创造和流转秩序的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稿。为体现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近日均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审结和批复的案件,也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执法原则和标准。
  第四,依法加强审判监督和工作协调,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公正和统一。
  严格依法审查社会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予以再审。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49件,审结66件。今年8月,最高法院对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此案涉及不同地方法院就同一专利的多个诉讼,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对此案的及时提审改判,不仅明确了有关的侵权判定原则,也为有关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正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加强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授权争议案件的审判监督。今年9月,最高法院对许文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行政程序违反听证原则,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对提高有关专利授权工作水平提出建议。最高法院今后将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各地法院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去年底今年初,由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法院分别审结的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CHDTV”注册商标侵权系列案,相关法院统一作出认定,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国家标准中技术术语的英文缩写“HDTV”,保证了对处理相同问题适用法律的一致性。
  第五,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水平。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纷纷出台具体措施,健全组织,调配人才,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的高级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摸清现状,谋划长远;有的高级法院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门决定,全面部署,措施得力;许多法院党组专题研究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抓住要害,努力解决。
  为加强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根据有关高级法院的报请,最高法院自去年以来,新指定了山东潍坊、福建泉州、浙江金华、江苏南通等4个中级法院受理专利案件和甘肃酒泉、武威、张掖等3个中级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使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了51个、37个和43个,布局更趋合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已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同时,为了缓解部分中级法院的案件压力,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还批准了广东和上海一些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通过调研、会议、研讨等摸清工作现状和社会需求,研究司法实践问题,统一对法律适用难题的认识,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特色。今年初,最高法院民三庭、行政庭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专利复审与行政诉讼研讨会”,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共识。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也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专项调研,举办专题研讨会,总结出了不少有益的工作方法、司法经验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为全国法院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树立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把诉讼调解和促使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立价值,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些高、中级法院专题调研知识产权案件调解问题,通过召开现场会、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强化调解工作。2004年全国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处理的案件超过一半,占5587%,比2003年上升了647个百分点。今年110月审结案件中,调解和撤诉处理的也达到5847%。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努力培养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专业培训工作力度明显加大,最高法院今年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两期共约有250名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班,许多高级法院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使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得到了一次轮训,整体业务水平明显有所提高。一些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采取增加合议庭、成立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等组织措施,确保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地方法院之间的横向交流注重实效,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气氛越来越浓,许多研究成果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知识产权法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知识产权研究力量。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努力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有的法院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工作成绩得到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一些法院注意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有效拓展了当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发展空间。许多法院重视与媒体加强联系,及时宣传报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就和典型案例,有的法院还直接向外国驻华代表机构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的广泛认同。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和典型案例的定期编辑出版,为公众查阅文书、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极大便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取得这些成绩,实属来之不易,是全国法院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克服困难、全力以赴、辛勤工作取得的成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知识产权法官表示慰问和感谢!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取得更大的成就!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出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明确和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原则和政策,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法律,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问题,是国内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把握,应该立足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就司法而言,忠实地执行法律,就是准确地把握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度”。从国内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看,主要问题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太高了,而是科技创新还不够,执法保护力度还不够。因此,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定位仍然是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这一定位出发,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一些当前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发挥的问题:
  第一,努力明确和统一有关案件审判中的司法原则和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四个司法解释稿,内容涉及了当前审判实践中一些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征求意见完成后,要认真整理,吸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尽快发布实施。这几个司法解释稿作为会议文件也已经发给大家,请大家抓住一些重点问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对于涉及音乐电视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关键是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音乐电视究竟是属于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要不要区别具体情况,根据其独创性来具体确定。二是,对于可以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音乐电视,对于他人营利性放映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由谁来主张权利,主要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能否直接向放映者主张权利。解决这一问题,既要考虑保证各方面利益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和纠纷的有序解决,也要有利于音像市场的繁荣和娱乐业的发展。三是,在按照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时,要不要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际收费标准,怎样确定才能更符合我国文化市场和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保证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相互配合和衔接,即,法院能否直接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对涉及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被控侵权行为做出处理。二是,在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中,对构成侵权的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法院可否直接判令侵权人变更或停止使用该字号。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也有不少难题。一是,如何科学准确地确定品种权保护范围仍有较大争议。二是,能否直接通过全部性状特征对比的方法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而认定侵权。三是,植物新品种鉴定机构、鉴定人,特别是鉴定方法等如何确定。实践中基本上均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鉴定方法。四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被控侵权产品一般是种子、种苗等,不同于普通产品,如何处理侵权产品,才能够做到既避免资源浪费、有利于农村稳定,又可以防止侵权物的再扩散。五是,对于农民受托繁殖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要不要考虑其主观过错。
  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比较丰富,有许多成熟的做法需要明确固定下来。当前实践中遇到问题最多、审理难度最大的仍然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举证责任、信息对比、不正当手段的推定、客户名单的保护、竞业禁止、赔偿额的确定等一些具体问题。
  第二,充分发挥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独特作用。
  2000年以来知识产权法律重大修改之一,就是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建立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中仍然是特有的规定,是法律特别赋予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总体看,我国法院对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执行状况是好的。实践中也有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执行情况不尽统一和平衡,有的法院态度不积极,对这一制度学习、研究、运用不够,当事人和社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二是,对采取有关措施特别是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尚不够细化和明确,需要尽快总结和升华,增强可操作性。
  对于诉前临时措施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不仅是处理复议申请的审查判断因素,也应当是裁定是否采取有关措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侵权可能性是首要的考虑因素,而且应当作为采取临时措施的一项必要条件。只有侵权的可能性极大时,才能考虑下达禁令。一般来说,在商标和著作权案件中,侵权可能性的判断相对比较容易,更应当注意积极采取禁令措施。
  对损害的不可弥补性的判断要注意,财产损失固然可能构成严重损害,商誉和人身权利损害以及市场竞争优势的严重丧失更可能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要注意考虑诉讼时效状况,看申请人是否怠于主张权利。要考虑不采取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会严重于采取禁令可能对被申请人产生的损害。对于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展会展览和广告行为等,要注意及时采取临时措施。
  在禁令申请案件中对公共利益的考量,不仅应当考虑下达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要考虑如果不下达禁令,在权利人利益受损的同时,是否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也要考虑侵权的可能性,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逃避举证责任。同时,申请人应当有证据证明或者有合理理由说明,被申请人掌握有涉及其被控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证据而申请人自己难以依法获得,而且有关证据一旦被销毁或者隐匿将导致对申请人非常不利的后果。鉴于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取证难的状况,各地法院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保全申请,要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金额要求,一般应以被保全的实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
  要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对于商标和著作权案件,要确保在立案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专利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的,至少也应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在申请审查期间和裁定作出以后,都可以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第三,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工作力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难以准确计算,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导致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判赔额与当事人请求额相差较大,最直接的原因是有些权利人请求的赔偿额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也有具体计算标准不够明确的原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标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同时也具有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当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仍然是要加大判赔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从经济上打击和制裁侵权人。
  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无法查明,也没有许可费可以参照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依据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但仍应当就有关事实因素进行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同一案件中,权利人不同的作品、商标、专利被侵权的,适用法定赔偿办法时应当按照每一侵权行为分别酌定赔偿额,但应注意最终确定的赔偿额不应超过侵权人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要特别注意参考类似案例,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额,避免类似案件判赔结果相差悬殊。
  对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要考虑其必要性,同时综合考虑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合理计算。计人赔偿范围的律师费应当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执业律师已实际收取并且有正规票据的、适当的费用。
  第四,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一些特点,如侵权隐蔽性强、证据不易收集,在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证据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性,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域外形成的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公开出版物,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比较可靠,经过质证,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而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处理好开庭质证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在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可以责令庭审参加人员保守商业秘密,或者要求当事人具结保密承诺书等。
  注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根据有关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些专业人员可以被称为专家证人,但他们又与事实证人不同,其出庭作说明,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二审中也可提供。专家证人之间以及与对方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可以相互进行询问。
  第五,严格掌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就总体而言,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所谓合理期限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但一般可掌握在不少于三个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中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就不要再重复受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
  由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为期半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目前已进入检查验收阶段。但是,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正如罗干同志指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一项长远和现实相结合的根本性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专项整改的主要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规范化建设。为此,最高法院确定要以专项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要高度重视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原则性强、司法实践中新问题多,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更需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审判方式。要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为重点,健全和完善诉讼制度措施,确保司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形成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运行机制。
  第一,要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TRIPs协定的要求,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问题,已经成为近期国外对我施压和关注的一个重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是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一条十分便捷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要由高级法院统一负责,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辖区内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级法院,可以将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送最高法院民三庭上网公开。对于案外人请求获得裁判文书的,应当予以提供或者告知其获得途径。北京市高级法院近年来狠抓了这项工作,不但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还生动地宣传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受到国内外的普遍称赞。
  第二,要大力宣传典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和工作成就,扩大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报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同时以英文对外宣传。在每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高级法院都应尽可能统一发布一批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组织一些专题或者系列报道。要努力使典型案例的编辑出版系列化、常规化。
  第三,要加强诉讼指导,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制定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免费向当事人提供,着重就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证据和文书要求等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在诉讼过程中,要主动、公开、公平、准确、适时地行使释明权,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保障其程序利益。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四,要建立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审判动态。对国内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在受理、开庭和宣判后,均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对认定驰名商标和采取诉前禁令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决的法院也要及时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掌握情况。
  第五,注意法院间的执法措施和裁判结果的协调。近期社会上对不同法院之间就同一类型案件执法标准掌握不一的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和各级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依法裁判并注意研究同类案件的其他案例。尤其是对相同当事人针对类似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要有基本一致的判决,避免出现明显的差距。
  (三)深入开展调研,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包括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其中,司法审判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诉讼类型、两级法院;行政执法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次向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不少专家和一些实际工作部门认为,这种体制可能会导致行政和司法的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同样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一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出现判决相冲突,并有可能导致一个案件在行政和司法的各种部门和各级审判机关梯次审查审判过程中长期审而不决。
  就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而言,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涉及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商标评审、异议和撤销案件的诉讼定性、程序设置和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问题。二是,民事、行政、刑事执法程序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管辖、证据、诉讼形式、审判组织等程序的转换和衔接问题。三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是管辖和证据制度、知识产权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诉前临时措施和赔偿计算等知识产权特有诉讼制度问题。四是,如何充分发挥专业审判组织和专业法官的作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全面提高与司法保护效能的整体发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最高法院也正在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为题开展重点调研。特别是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落实这一精神和要求,努力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机制中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突破发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
  应当指出,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局和司法工作全局的重大课题,不仅仅是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全国法院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调查和研究,反映呼声,建言献策。当务之急,是要重点开展和完成好以下两项主要调研任务:
  第一,积极配合开展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专题的调研。最高法院作为责任单位,参加了中央领导同志主持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四个专题的研究。尤其是其中由中国社科院牵头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专题,直接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问题,需要我们格外予以关注和重视,积极参加,认真负责。要充分深入研究问题,找准症结所在,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升司法保护地位和水平出发,提出一些根本性、长远性、可行性、体制性的对策建议。
  第二,按期完成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的课题调研。这一课题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的十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承担,全国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协助调研,北京、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上海等地高级法院及所属一些中级法院分别承担了六个子课题的调研,按计划整个课题应当在明年3月份最终完成。目前课题调研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本次座谈会结束后,将随即召开课题中期进展情况汇报会,重点就子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各课题任务承担单位要积极工作,共同努力,全面、客观地反映司法实践问题,厘清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并努力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也希望全国法院继续关注和支持该课题,随时反映情况,收集数据,提供意见。
  (四)抓住发展机遇,搞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肖扬院长十分关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近期连续就此作出了重要批示。为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象,全国法院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对外宣传报道时,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在法院内部仍按现有业务庭序列进行管理。最高法院将进一步研究、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具体举措。各级法院要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和人才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审判技术性、专业性强和国际影响大、社会关注多的特点,把全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审判作风好、办案水平高、学术研究精、专家人才多的队伍,使知识产权法官真正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秉持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司法能力、代表司法水平的精英。
  要继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充实专业审判人才。各级法院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和法官培养的规律,在工作量、业务考核等方面采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在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工作中,注意稳定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骨干,避免工作的大起大落。中级和基层法院要注意从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中选拔人才,缩短人才培养周期,节约人才培养资源。
  要努力实现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法院,要及早培养和储备人才,可以选派一些年轻、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知识产权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进行为期一年左右的岗位交流,交流法院可以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助。这样既可以锻炼人才,也可以缓解一些法院的案件压力。要注意加强与当地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沟通,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调研,了解和掌握当地知识产权工作现状和法律需求,找准知识产权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契合点,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当然,更要注意把现有案件办成精品案,以案件审判促发展,努力扩大影响。
  要认真学习宋鱼水、蒋庆、金桂兰等先进典型,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高潮。通过学习典型,不断激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热情,使全体知识产权法官树立强烈的司法为民意识,坚持公正司法、精心审判、刻苦钻研、倾心为民,认真辨法析理,追求“胜败皆服”的审判效果;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促进审判工作,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大力提高司法水平,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形象。
  要强化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最高法院不久前公布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培训大纲》,其中的“综合类”是全体法官都要学习掌握的内容;“知识产权审判法律规范”部分则是专门针对全国知识产权法官提出的应知应会的最起码的要求,涵盖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方面和基本内容。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要在明年第一季度专门安排时间,对照《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专题学习和培训,确保每一位知识产权法官都能够完整学习一遍,并且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
  回首过去,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斐然;面对现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催人奋进;展望未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重道远,前景广阔。希望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加倍努力搞好案件审判,加倍努力钻研工作业务,共同携手,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激励创新的保护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

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7118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第七次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交流经验,表彰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明确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全面加强和整体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刚才表彰了第二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在此我谨代表最高法院向获奖个人和单位表示热烈祝贺,也希望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认真向他们学习。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和基本经验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稳步推进的一年。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克服审判任务繁重、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等困难,立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精心审判和调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0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件和14056件,同比增长5.92%4.95%。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3196件和3227件,商标案件2521件和2378件,著作权案件5719件和5751件,技术合同案件681件和66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56件和118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46件和844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同比减少13.74%12.07%。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定了涉及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的两个新司法解释,修订了网络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
  回顾知识产权审判所走过的历程,我们高兴地看到,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处于一个历史性的新起点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迄今已整整五年。这五年,从入世到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确立,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大发展和不平凡的五年。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开展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妥善调节知识产权关系,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五年来,各级法院创造性地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上了一个新台阶,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经历住了入世及其后过渡期的考验,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值得我们回顾和总结。
  一是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2-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141.99%,年均增长17.06%19.29%。其中,受理专利案件12883件,年均增长11.32%;商标案件7261件,年均增长37.42%;著作权案件20396件,年均增长33.07%;技术合同案件4370件,年均下降15.22%;不正当竞争案件6730件,年均下降2.18%;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681件,年均增长32.92%。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9.55%。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和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且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
  二是及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为适应入世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不断探索审判规律和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从2001年以来最高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确认不侵权诉讼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受理、管辖争议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与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商标近似和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备案等问题,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注重调研成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特色。最高法院近年来陆续开展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等专题的重点调研,北京、江苏、广东、浙江、上海、山东、四川、广西等地法院每年均能有重点地开展调研,取得了一大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为研究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确保司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加强审判力量和改善审判机制,提高了对形势任务的适应能力。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的新要求,适时扩大管辖法院范围,改进审判工作机制,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活力。目前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62个、38个和43个,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批准了17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布局比较合理,审判力量明显壮大。广东、福建等地法院制定长远工作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探索适应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做法。许多法院出台涉及级别管辖、庭审准备、诉讼调解、审判管理等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审判工作的具体操作。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特色和科技文化优势,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拓展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空间,涌现出了以甘肃高院、湖北高院、湖南高院和南通中院、成都中院、西安中院等为代表的一批工作典型。
  四是强化诉讼救济和民事制裁,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各级法院依法积极慎重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从2002年至2006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430件,审结425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3.17%;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642件,审结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2.67%;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218件,审结208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07%。多数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案件能够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证了采取措施的时效性。注意在起诉时和诉讼中采取临时措施,以200511月至200610月一年为例,全国法院共受理在起诉时和诉讼中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7件,审结69件(含旧存),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67%;受理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032件,审结953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60%;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案件560件,审结49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5.25%。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判赔力度,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断提高,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给予民事制裁。通过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推动名牌推进战略的实施。从2002年至200610月,全国地方法院累计认定驰名商标187件。
  五是注重审判质量和效果,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各级法院正确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2年的72.82%上升到2006年的78.36%,上诉率从2002年的49.42%下降到2006年的40.67%,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2年的23.90%下降到2006年的14.52%,再审率从2002年的1.00%下降到2006年的0.27%。注重诉讼调解,努力做到判调结合、案结事了。2002-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达到52.57%,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各级法院还高度重视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2006310日正式开通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全国法院公开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了统一平台,也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重要窗口。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整体上有较大提高,说理性明显增强。
  六是不断强化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各级法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专业审判组织不断健全,审判力量得到充实,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研究的主力军。目前全国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选配了一批政治素质较强、学历较高、审判经验较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据2006年初的初步统计,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审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5年间,最高法院举办了8期共计有1035名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各高级法院也普遍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全国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各级法院还大力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知识产权审判活动进一步规范、审判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中涌现了以宋鱼水、牟乃桂等为典型代表的一大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心系百姓、一心为民的好法官。
  五年来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使我们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审判经验。主要有:一要始终坚持围绕大局和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更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历史责任。各级法院始终自觉地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下,置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中心工作之中,从根本上确保了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和良好效果,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发展创新。二要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法律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界限。人民法院始终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在法定范围内准确把握司法保护的,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关系、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满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的关系,既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有效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定位。三要始终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知识产权审判具有适用法律的高度专业性和疑难复杂性、调节利益关系的多元性以及国际国内关系交织等特点,需要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需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妥善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既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又充分发挥判决明辨是非的功能;既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又注重把社会效果内化于法律适用的过程;既遵循法律的逻辑演绎,又考虑社会经验和生活逻辑。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乌苏里船歌》、张小泉剪刀、金华火腿等案件中,既遵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又考虑历史和现状,对案件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裁量,较好地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四要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发展快、新难问题多。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保持积极的探索精神和创新勇气,既立足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又保持宽广的国际视野,高度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和趋势,合理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和司法经验,及时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域名、字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等应时而生的新问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不相适应的地方。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新难法律适用问题,司法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国乃至省域内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仍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任务重与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仍需进一步提升。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不断加以解决。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职能作用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处于新的重要的发展机遇期。我们一定要认真分析和认清形势,迎难而进,乘势而上,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一个新的大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确保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明确提出,经过15年努力,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把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建设创新型国家,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已成为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和长期艰巨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的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负有激励创新、调节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厉行知识产权法治的特殊职责,在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如何在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司法课题。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保障中国和平发展的需要。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科技和产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上仍存在较大差距,国际竞争力仍然不强,并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知识产权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和推进器,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和博弈的重要领域和基本手段。当前我国对外交往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持续性的战略话题。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高度赞誉,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又在许多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频繁施压和质疑,关注点从立法问题重点转向执法问题,从个别执法更多转向制度层面,从单个施压同时转向联合行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斗争日益激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后发性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必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存在,不断成为对外关系中的热点问题。搞好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发展对外关系、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保障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2002-200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31件,年均增长48.29%。其中,2006年共审结353件,同比上年增长52.16%。另外,根据一项近期初步统计,仅20061-10月,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涉及外国投资的三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已达533件和308件,而同期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才207件。可见涉及三资企业这类具有同样涉外因素的案件在数量上已占相当比例。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入世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各地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可以预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会随之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也会进一步加大。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如何通过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需要。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并有望在近期出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已审议批准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正在进行再次修订;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已经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随着新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在新的制度平台上发挥新的职能,要迎接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学习新法律,研究新问题,使知识产权司法能力达到新水准,司法水平达到新高度。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分密切,对和谐社会的进程产生直接影响,是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审判职能作用,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法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这里,我再着重强调几点。
  (一)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司法保护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要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保证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致。要继续加大司法解释和业务指导力度,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增强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一要继续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字号与商标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等方面的调研,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深入开展专利侵权判定有关问题调研,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那些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澄清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要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有关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相关审判部门之间,都要高度注意涉及同一客体、同一权利、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的协调,做到行为定性和赔偿等责任承担的一致或者相互协调。四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编选工作,各地法院要按要求及时向最高法院报送案例。五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加强调研和成果转化,为制定司法解释、业务指导和解决审判实践问题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同时,要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二)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要求,要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建立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各级法院要按照这一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严格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要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在依据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责任或依据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需要酌定具体计算因素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权人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
  要高度重视依法适用临时措施。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要准确把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以及公共利益;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要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要求,临时禁令案件可以在确定初步担保金额并采取措施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根据案情及时确定追加担保;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一般应以被保全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等为限。
  要依法妥善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被起诉前或诉讼中已经停止侵权行为的,在事实认定中作出交待即可,无需在主文中再判决停止侵权。对于一些在诉讼中继续存在的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执行的成本和可能性,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对于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作出并采取执行措施后侵权人继续其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追究其新发生行为的民事责任;经审理认定确属侵权人继续实施其经原判认定的侵权行为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
  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特点,针对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尽快稳定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和高效。
  要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实际,积极推行在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参审的办法,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保障他们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和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要重视专家证人制度,积极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时限限制。
  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要严格依法审查决定中止诉讼,努力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审理期限。对于可以作出不侵权结论的案件,无须等待行政确权程序的结论,不中止诉讼;注意结合行政确权程序进展情况判断涉案权利的稳定性,适时恢复对侵权案件的审理,不直接以尚未生效的行政复审决定作为审理依据;进行中止担保和当事人利益约定机制的探索,在权利稳定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权利人愿意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不中止诉讼,或者视当事人就其可得利益或所受损失的计算方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如无特殊情况,也应当及时予以审结。
  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情况表明,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整体上有很大提高,受到了评审专家的充分肯定。但仍然存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文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文书质量不高等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裁判文书要做到叙事清楚、层次分明、说理透彻、引法准确、主文明确、格式统一、文字规范,全面展示法官心证过程,增强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过程的透明度,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并同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负责。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可以采取附图、附件方式表达争议内容,增强侵权对比判定的全面性和直观性;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附件仅送达给当事人,不对外公开。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适时完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格式。江苏高院不久前就全省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问题进行了调研总结,希望大家学习参考。
  (四)进一步加大司法为民措施,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效果
  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调解,充分运用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要注意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做好调解,用发展的眼光、从和谐的高度对待纠纷,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出发,着眼于当事人市场利益的合理协调和长远发展,追求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着重做好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和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特别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成讼;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的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促进沟通和协商。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之间的关系,通过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
  要切实采取便民利民护民诉讼措施。要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做到公正而不冷漠,高效而不草率。要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通过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措施,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要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安排诉讼活动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
  上海等地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指导、诉讼释明、诉讼调解工作中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中的充分肯定。上海高院将就此进行大会经验介绍,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借鉴,特别要学习他们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并以在先案例辅助说明,解决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和裁判预期不合理的问题,找准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合理设计调解方案,努力追求合作、和谐、共赢。
  要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要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协同推进诉讼的进程;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采取各项措施要切合实际,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加强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同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
  (五)进一步探索和健全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激发知识产权审判的活力
  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新形势新任务对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到有关方面的较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建立及时有效、统一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保护制度要继续探索如何改进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完善专利案件审理中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逐步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
  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探索和改革,要站在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高度,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审判的规律性,真正做到有利于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从整体上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信心。要抓紧研究解决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同时结合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明确有关案件的诉讼性质,简化救济程序。
  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适当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尽可能地扩大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逐步做到高级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一审案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由具有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探索试行调查令的作法,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六)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加强司法宣传,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
  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的影响力。
  要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开庭审理;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同时要注意及时处理好在文书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通过当地法院网站将文书上网的法院,要同时将文书上传至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开,以方便公众查阅。
  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要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法院网站和大众媒体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扩大社会影响力;加强对外宣传,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国情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的了解,消除误解,增进信任,树立形象。
  (七)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
  搞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整体提高司法水平,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坚持不懈地提高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
  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廉政建设。罗干同志日前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廉洁的极端重要性。肖扬院长也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就知识产权审判而言,也同样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廉政,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既要注意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驾驭庭审、司法调解、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又要注意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切实提高廉洁司法意识,全面提高司法能力。
  要注意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要发挥法官学院定期集中培训的主渠道作用,适时修订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大纲,重点加强对民商法律基础、专业审判技能和科技基础知识三方面的培训,力争使每个知识产权法官在每两年内能有一次到法官学院学习的机会。要拓宽培训渠道,丰富培训方式,通过专题研究、工作会议、案件评查、案例研讨和文书点评等活动形式,查找问题,分析疑难,交流经验。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在办好每一起案件的同时,要注意多开展工作调研和业务学习,也可以选派法官到案件较多的法院帮助办案,交流锻炼人才。
  要切合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许多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审理难度较大,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各级法院在审判组织配置、人员调整、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人才培养特点,作出合理、稳妥的安排,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数量作为评价依据。

   三、妥善处理六个关系,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和政策
  新形势新任务对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要求的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关于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知识产权审判首先必须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只有置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和中心工作之中,自觉地为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把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把握好审判工作的方向,才能找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才能准确地制订和实施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良好效果。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强化大局意识和宏观思维,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当前,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必须围绕这些大局履行职责和搞好服务,努力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服务大局必须立足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司法途径和司法方式,必须将大局意识内化于审判活动和法律适用之中,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关于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权利的行使又会涉及公共秩序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公法与私法的交叉调整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法律意图。另一方面,私权保护又必须服从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特别是,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均不应给予保护;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知识产权合同,均应认定其无效,以此实现公法管制目的,维护公共秩序。
  知识产权审判既涉及科技创新,又涉及先进文化的传播和繁荣,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和维护,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联系紧密,有些案件涉及较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敏感性。在审判中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头脑和政策智慧,善于从宏观上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克服单纯的业务观,增强处理问题的敏感性和鉴别力。特别是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涉及大型企业重大经营项目的案件、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案件,要注意在政治上和政策上进行妥善的把握,切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涉及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的出版物著作权案件,不久前最高法院已就鉴定、责任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的审理要求,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这些敏感性较强的案件虽然在数量上不多,但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大,波及面宽,处理不慎,就会造成负面后果。因此,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严格执法与与时俱进的关系
  司法必须忠实于立法意图、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法官必须信仰法律,必须忠诚于法律,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忠实地执行法律,要求法官必须全面在、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凡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适用,不能背离法律规定标新立异,另造制度,自搞一套。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特别要善于处理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机联系,善于对法律规定进行体系化的理解。既要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特别规定,又要发挥民法通则等民事基本法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补充作用;既要关注同一法律内部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协调,又要注意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联;既要注意不同法律之间的相关或者类似规定的相互参照和借鉴,又要防止不同法律之间适用效果的相互抵触。
  法律有时又是不尽完善的,法律适用不是对号入座的简单工序,裁判结果也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翻版。法律是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未来的,经济社会的变化总会超出既定法律的预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变动性,以及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法律调节的与时俱进性,必然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矛盾。特别是,人类知识领域的创新最为活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会不断出现,必然要求立法和司法都能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有创新的精神、智慧和勇气,使法律适用具有时代性,符合时代要求,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准确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发展的眼光,妥善处理经济科技进步中出现的各种新类型和疑难案件。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意义尤其重大,也对广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既要建立健全有效约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机制,又要要求广大法官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裁量权,确保裁量的结果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法律对于行为是否违法并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存在较多的空间根据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来解决。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根据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导向等,进行正当性判断,以此决定是否合法。
  (四)关于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赋予能够激励创新的垄断权的同时,又限制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自由利用,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成果,必须坚决保护,以此鼓励创新;凡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信息,均属于公有领域,应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在涉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界限模糊的法律领域,必须在激励创新与鼓励自由竞争之间搞好利益平衡,划定和适用的法律界限应当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架构的,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既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专门法律之外对于知识产权提供附加的补充性保护,又具有维护竞争秩序和制止不正当市场行为的重要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所提供的保护不能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触,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否则就会对本来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或信息给予专有性保护,妨碍创新和竞争自由。对没有专门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确属违反诚信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惯例并且有损害事实,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时,可以予以制止。
  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近期以来一些企业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垄断市场、排斥公平竞争的现象引起了较多的社会关注,有些已形成民事案件诉到法院。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
  (五)关于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的关系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都是法官的职责,但在审判中应注意有所区别对待。一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官的职责,不能把法律适用问题交给法官以外的任何人去判断,包括不能把权利是否存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法律问题交由鉴定机构去判断。二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多,经常需要通过鉴定或其他专门人员辅助的方式进行事实认定,但法官首先应当尽可能自行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只有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才可以委托鉴定。对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以及外观设计的近似性等,一般无须借助专业技术手段即可作出认定,原则上不宜进行鉴定。三是,法官决不能因为有鉴定结论和专业人员辅助就放弃事实认定职责,而是必须充分发挥开庭质证等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功能,认真审查并作出认定。特别是,在移交鉴定之前应当组织当事人对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由法官结合涉案证据综合审查后独立作出评判。
  一般而言,一个案件的客观事实不可能简单回放或完整再现,司法认定的事实都是法官依据程序规则而发现的法律事实,但法官仍应最大限度地追求发现客观事实。正如肖扬院长日前所指出的,我们所讲的司法公正,是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的公正,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要全面客观地理解和适用证据规则,认真研究、解决适用证据规则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掌握举证期限,充分进行庭审质证和综合认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尽可能客观的认定,防止片面理解和为我所用地适用证据规则,违背原本可以依法查明的客观事实作出裁判。特别是,不能片面强调举证时限,确保事实认定尽可能公平合理,既要从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出发,正确理解新发现的涵义,将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形排除在外,又要防止因理解或把握不当而造成裁判结果明显不公。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中更应负起特殊责任,努力做到不因事实认定问题而提起上诉,或者被二审法院查明新的事实或因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
  (六)关于国际交往与知识产权审判的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国内很多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国际问题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也可能造成国际影响。在解决可能涉外的国内问题时,要考虑国际影响和反应,妥善因应国际关切,在参与和处理国际事务时,要考虑国内的公众感受和社会和谐稳定。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国际敏感性和社会关注度,要注意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既要保障对外开放和优化投资环境,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要激励和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不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在内政外交各个领域,我国在世界舞台上作为一个和平、发展、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日益清晰。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有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必须有值得国内外当事人高度信赖的司法。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平等保护的要求,依法审理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既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与外国当事人以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而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知识产权国内法与相关国际条约关系紧密。对于可以直接适用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涉外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于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WTO的各项规则,我国承诺转化为国内法适用,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对国内法的解释涉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条约一致。对于已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内法就是信守国际条约。

   四、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前正式发布。这是自反不正当竞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为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发布的第一个有关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重要司法解释。《解释》明确了审理涉及仿冒、虚假宣传和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与知识产权有关案件的一些重要法律界限。执行好这一《解释》,对于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并准确把握《解释》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按照《解释》规定,只要在一定市场范围为相关公众知悉即达到知名的要求,而不必要求在全国范围知名。但是,对于知名商品的保护并不以知名的地域为限,而要考虑行为的正当性。凡是属于恶意模仿的,即使超出知名商品知名的范围,也可以认定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凡是属于善意使用的,就不应受到追究,但从规范市场秩序出发,可以要求在后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识。《解释》对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既立足于国内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制度和使用实际,又履行《巴黎公约》关于厂商名称保护的国际义务,对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应当保护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按照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对外国企业名称的保护,则不要求其必须已在我国登记注册,但应要求已在我国作商业使用。
  《解释》抓住引人误解的本质,界定了几类特殊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等作出了规定。《解释》同时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行为排除在外,这既符合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和生活常理,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并且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解释》本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优化创新和投资环境的精神,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其具体认定进行了解释,并对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要求应当同时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并非容易获得两个具体条件,这也符合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鉴于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权利人并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解释》规定,通过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客户名单的认定具有复杂性,《解释》明确了有关认定标准,同时考虑到律师、医生等类似职业具有特殊性,客户往往是基于对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而且流动性也很强,从公平角度考虑,允许原先的客户与其继续业务往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解释》规定,原告应当对其拥有商业秘密、双方信息的相同性和被告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负举证责任。对于是否拥有商业秘密,原告举出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后,一般就可以认为其完成了此项举证责任。商业秘密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就应一直受到保护,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但也要考虑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应当允许法院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停止侵害的时间。对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的,不能简单地适用定额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额,而应根据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
  (二)关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日前正式发布,这是最高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有关法院特别是具有植物新品种审判权的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妥善审理好这类涉农案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
  《解释》规定了两种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并规定了判断标准。由于授权条件和形式不同,侵犯品种权的判定标准较专利侵权判定也有所差异,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探索和总结。一是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中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的确定问题比较突出。关于鉴定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明确发布植物新品种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的情况下,可以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条件和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也可以通过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有关农林育种和检测专家进行鉴定,但都必须遵循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鉴定。在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确立的当事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的基本原则指定鉴定机构时,法院可以从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水平的专业检测机构中指定进行鉴定。关于鉴定方法,目前植物新品种案件异同性的鉴定方法主要有田间观察对比和实验室检测两类,后者包括基因指纹图谱检测(DNA)、同工酶标记和种籽贮藏蛋白指纹图谱等。一般认为,田间观察对比是最根本的方法。但由于实验室检测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的优点,实践中多采用DNA检测的方法。按照不同鉴定方法做出的鉴定结论,精确度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定性应当一致。如果定性出现矛盾,应当遵循证据认定的一般规则,经质证后依法认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二是关于临时措施。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易被窃取、生产过程也不很复杂、利润空间较大,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地域性,虽然在没有国际条约义务及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采取诉前临时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但为了切实保障权利人及时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法院应当在诉讼中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权利人在起诉时或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权或保全证据请求的,可以先行裁定。三是关于侵权物的处理。既要避免资源浪费、维护农村稳定,又要防止侵权物的再扩散,不能简单地套用销毁侵权物的一般处理方法,除非铲除后能够补种其他作物,应尽量避免因铲除青苗而贻误农时或导致撂荒。农民的代繁行为因超出了自繁自用的范围,虽然也构成侵权,但简单地判令农民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一系列负面问题,而且真正的侵权源头和最大的受益者是育种委托人,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农民实际上不知道侵权的情况下就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很强的专业性,相关审判工作开展时间也不长,实践中遇到的新难问题会很多,各地法院特别是案件比较集中的法院要高度重视这一新的审判领域,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
  (三)关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问题
  驰名商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显著影响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各地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然,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细化和统一司法标准,准确适用法律。
  要把握好认定驰名商标的正确导向。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如果脱离开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各级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务必准确理解好立法本意,把握好正确导向,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引导和维护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良好形象。
  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一是,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争议依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之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二是,要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是原告已经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依职权自行认定;所作出的认定也仅对本案的处理发生效力。三是,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另外,拟认定驰名的未注册商标,首先应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要件的规定。
  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事实关。一是,要严格审查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审理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二是,要正确适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对于请求认定驰名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孤立片面地考虑相关因素。所认定的驰名商标,至少应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对于驰名程度确属众所周知的商标,可以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三是,对已认定驰名的商标依法进行个案审查认定。当事人对于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由法院对该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条件依法审查认定。
  要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要严格执行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作出认定的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即时层报最高法院备案。各高级法院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对于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情况,要认真研究总结并及时予以上报,严格依法纠正不适当做法,避免工作偏差。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并依法撤销原判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四)关于涉及音乐电视和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近几年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的诉讼纠纷较多,有关方面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曾经存在分歧。随着审判实践的推进和认识的深入,各级法院对于一些基本问题已逐渐达成了共识。对于音乐电视的法律属性,应当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界定标准进行区分。有独创性的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没有独创性的属于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电视的消费特点是以使用音乐(词曲)为主、欣赏画面为辅,与一般电影作品不同,词曲的地位较突出,而且制片人通常也不是一次性买断词曲作者的全部权利。因此,对于构成作品的音乐电视,除非有特别约定,词曲作者对于营业性播放行为仍可以直接向使用人主张权利。当前各地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仍有一定的差异,有些属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造成的,有些属于认识问题。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全面考虑各种考量因素,并要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酌定合理的赔偿额。总的精神是赔偿额的确定要适度,同一时期各地差异不宜过于悬殊。
  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案件近期增长较快,社会影响很大,要严格按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新修订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以及我国最近批准加入的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的规定审理好这类案件。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网络转载问题,行为发生在条例施行之前的,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发生在条例施行之后的,按照著作权法和条例的规定办理,对转载的法定许可仅限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不再及于网络。
  同志们,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远发展的根本出路,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特别是法院和知识产权庭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自觉性和责任心,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


 

 

 

 

 

 

 

 

 

 

 

 

 

 

 

 

 

 

 

 

 

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

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

──在第九届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71116日)


同志们: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第九届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在花城广州隆重召开了。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加研讨会的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法官并通过你们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战线的同志们表示亲切慰问,同时也对精心筹办本次研讨会的广东高院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这次研讨会的举办,适逢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所作的报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全党全国人民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法院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下面,我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相关理论研究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党的十七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十七大报告对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如何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摆在全国法院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官面前的长期而重大的司法课题和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我们应当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将更加重要,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一)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
  十七大报告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出了八项主要任务,其中至少有三项任务直接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关。
  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未来国家经济建设的首要任务。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将其定位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并将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我国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为此,报告强调,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报告同时指出,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知识产权审判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特殊职责。人民法院必须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法科学合理地解释权利范围,正确运用侵权判定方法,严格掌握专利侵权案件认定等同特征的条件,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依法推动科技进步,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依法调整科技创新行为和技术交易市场,公平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报告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作为未来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担负着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必须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等标识性知识产权案件,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行为和市场混淆行为,确保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尤其是要通过审理好涉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要特别注意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禁止滥用知识产权。
  报告将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作为未来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报告指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报告同时要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按照通行的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市场准入,依法保护合作者权益。
  知识产权审判具有很强的国际敏感性和社会关注度。人民法院必须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平等保护的要求,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予外国当事人以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而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要注意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既要保障对外开放和优化投资环境,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要激励和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二)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到有关方面的较多关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建立及时有效、统一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保护制度,逐步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执法模式,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关系非常密切,也非常重要。各级法院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和即将出台并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落实刚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化审判监督的要求,结合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和改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为目标,重点研究和推动完善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三)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直接保护公民包括版权在内的基本文化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严厉制裁盗版和著作权侵权行为,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好涉及计算机网络和新技术、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推进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积极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权益,弘扬中华文明,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四)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分密切,对和谐社会的进程产生直接影响,是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要做到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党的十七大从许多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尤其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必须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的十七大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和总要求。各级法院要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把落实这一重大战略部署贯穿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全过程。
  当前,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落实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就是要结合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要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案件协调,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依法正确适用临时措施,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一是要不断促进司法公正。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结构,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司法水平。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质量,努力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协同性,避免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冲突。要准确把握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确保临时措施的公正实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机制保障。
  二是要全面提高司法效率。知识产权的时限性和市场利益的速变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司法效率有特殊的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案件审判、执行的期限,并尽最大可能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结案。对当事人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或者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要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三是要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内在要求。各级法院要立足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水平,努力践行司法为民,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同时,要依法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归口执行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生效裁判的执行到位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实施民事制裁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
  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理论永无止境。十七大报告高度关注理论创新,要求发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精神,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加速推进。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和审判实践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同时,国家建设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新任务。只有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审判理论,才能及时指导审判实践,正确解决实际问题;只有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保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必须坚持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遵循法学基础理论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学基本理论,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学理论的融会贯通,不断深化对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把握;必须坚持对法律规范的深刻理解,真正领会法律规范背后蕴含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改革和完善有关制度,同时为法律规范的创设、修改提供理论素材和摸索实践经验;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实际案例作为理论研究的基本对象,将实践的可行性作为制度创新的重要考量,做到审判理论来源于审判实践并能够服务于审判实践,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理论的实践特色;必须坚持比较研究和借鉴外国有益经验,把国外的知识产权司法理论、诉讼制度和审判经验作为我们处理相同新难问题的重要参考,批判吸收其有益的制度、经验和规则。
  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产生了一大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我们不断探索知识产权审判规律、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作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为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18年弹指一挥间,从第一届研讨会至今,我们已经成功举办了八届研讨会。每一届研讨会的丰硕成果,都成为以后知识产权审判长足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智力资源。对于本届研讨会,也希望大家继承和发扬历届研讨会秉持的优良传统,紧紧围绕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专利侵权判定以及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等重点问题,认真开展交流研讨,积极建言献策,为促进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近5年来,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迅速,成绩有目共睹。一是审判工作成果显著。全省法院经受住了审判任务重的压力和考验,以占全国110的知识产权法官人数,公正高效地审结了约占全国15的知识产权案件。每年的案件受理量均居全国前列,近3年还连续居全国首位。二是机制创新成果显著。全省专利案件管辖和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有序拓展,审判格局不断优化。与相关行政部门和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互动沟通关系,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制度,积极促成了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建立长期人员交流工作制度。这些探索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理论研究成果显著。充分利用独特的案件资源优势和审判经验优势,转化、形成不少客观、理性的工作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成果,为全国同行提供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广东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获得的长足发展,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值得各地法院学习和借鉴。
  本次研讨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筹办。他们历时数月,认真筹备,精心组织,为会议提供了良好的研讨环境和周到的服务。此次研讨会征集的论文超过以往各届,会议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多彩又颇具特色。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本次研讨会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求真务实 锐意进取 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

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8219日)


同志们: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万众一心,开拓进取,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的大好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总结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新阶段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任务,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七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自2001年在上海召开首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审判制度不断创新,审判理论不断深化,依法全面履行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树立了知识产权司法权威,较好完成了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开创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新局面,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回顾七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鲜明的特点是审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最显著的成就是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最突出的标志是经受住了加入世贸组织的考验和基本适应了国家发展需要。这一时期,我们不仅取得了巨大成绩,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工作经验。
  (一)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始终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重心。2001年~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2260%和2292%。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18521件和17764件,商标案件11598件和10743件,著作权案件28776件和28170件,技术合同案件6277件和551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934件和783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4537件和4175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6439件和15988件,再审案件386件和417件。共受理和审结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案件607件和597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930件和882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354件和337件。其中,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877件和17395件,比上年增长2573%和2375%;二审案件2865件和2870件,比上年增长666%和822%;再审案件39件和45件,比上年下降714%和增长714%。这些案件已覆盖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领域,表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也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赢得各方面的充分信赖。
  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从2001年至2007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0%,上诉率由2572%下降到1647%,二审改判发回率由2540%下降到1533%,再审率由4%下降到022%,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721%。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裁决争议、化解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地位
  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国家发展和改革大局,特别是中央关于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要求,准确定位并全面推进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积极参与开展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格依法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
  这一时期,在每次中央全会对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和部署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都及时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分析形势,解决问题,部署任务,明确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司法政策和工作思路,有力地指导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全面推进。各地法院积极贯彻中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受到国内外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各级法院以国家利益和全局利益为重,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和国内外高度评价。在党中央确立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作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法院紧跟时代步伐,立足国家大局,围绕中心任务,及时贯彻落实,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人民法院全盘工作乃至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方面。
  (三)始终坚持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20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权利冲突等知识产权审判各领域各方面。还通过会议纪要、案件批复等司法指导文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
  各级法院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一是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着力化解矛盾,增加和谐因素,确保社会稳定;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监督,落实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三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依法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普遍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积极探索举证指导和判后答疑,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四是重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专业技术人员出庭说明、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的作用,增强知识产权裁判的公信力;五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果,建立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关联案件沟通协调制度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六是注重知识产权司法宣传,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创设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公开裁判文书,截至去年底,已经有32336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始终坚持理论创新,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理论
  各级法院注重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深化对审判规律的认识。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知识产权合同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审判的各主要领域,有关审查判断原则和方法基本统一,裁判规则更趋完善。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的大力配合下开展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专利法修改和外观设计司法保护等专题的重点调研。各地法院也形成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并通过指导性文件和工作措施等形式实现成果转化。各地法院普遍注重对典型司法案例的收集整理、理论分析和编辑出版,既有效指导了审判实务,也有力推动了法学研究。坚持学习和注重研究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职业特点,严谨务实的司法研究成果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一大亮点。
  (五)始终坚持组织创新,不断健全审判机构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法院普遍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注意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和人才基础。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配备、培养了一大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知识产权审判管辖布局更加合理,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适度集中管辖的同时,及时调整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目前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69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40个。知识产权审判分工更加明确统一,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一些法院还积极探索,努力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中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支持,知识产权审判地区发展全面推进,中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明显扩大。
  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大纲,七年中共举办13期共计有2115人次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许多高级法院也普遍坚持每年举办类似的培训和研讨。北京、广东、江苏等地法院还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展专业人员交流,一些知识产权法官在国际交流中崭露头角。各级法院还高度重视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切实提高司法廉洁意识。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和优秀知识产权法官不断涌现,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地法院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在不断增大的案件压力下,全面提高审判水平;天津、湖南、湖北、福建、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广西、甘肃等地法院勇于开拓,奋发进取,积极开创知识产权审判新局面;其他地区的法院也普遍努力创造有利条件,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形象,有力推动当地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快速发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近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专门表彰,有关评定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同志们,回顾过去,成绩来之不易,经验更弥足珍贵。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锐意进取、奋发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各有关方面,向全体知识产权法官,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审判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新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及时解决,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案件持续增长与专业化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继续认真加以解决。


   二、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的新要求和新任务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十七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两个前所未有是对我国发展的内外环境的准确概括,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最基本的国内外形势。十七大在对当前形势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对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面对新形势,如何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为国家四位一体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的全新而紧迫的要求,也是当前摆在广大知识产权法官面前的重大而光荣的任务。
  (一)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和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将此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将其定位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并将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强调要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
  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必须坚持创新驱动,并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决策,并成立了由吴仪同志任组长的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5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正式启动。在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将在年内适时发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和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重要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和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审判担负着调节创新关系、保护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和促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特殊职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程度和水平是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组成部分的高度,既为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要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部署,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依法调节各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合同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激发发明创造积极性,大力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
  (二)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推动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
  十七大报告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作为未来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明确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要推进公平准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承担着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职能。要通过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合理确定权利范围,妥善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既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和创新积极性,又划清私权与公有领域的界限,促进市场竞争。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商标、商号、商业外观、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案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行为,确保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品牌战略的实施。还要特别注意建立统一的竞争案件审判机制,依法审理好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消除市场壁垒,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服务于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十七大报告要求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明确提出,要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把引进来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按照通行的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市场准入,依法保护合作者权益。
  保障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使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世界科技革命的发展,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跨国界流动日益增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更加频繁,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国际化,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和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焦点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既是完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信心、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法制基础的重要方面,又是开展对外交往、提高国际声誉、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审判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积极服务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激励和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审判发挥着保障文化权益、推进文化创新的直接作用。通过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等基本文化权益,可以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要通过审理涉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严厉制裁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妥善处理创作者与传播者和利用者的利益关系,推进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注意通过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和其他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使传统资源转化为市场竞争力。
  (五)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知识产权审判肩负着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责任。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同志们,对于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党和国家的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作用将更加重大,地位将更加重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全面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坚持正确方向、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深化体制改革、推进队伍建设的五点要求,落实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具体部署,坚持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当中来谋划,放在国家发展战略当中来推进,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盘中来统筹和加强。为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履行好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整体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开展工作,始终确保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必须积极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必须紧紧抓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历史机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司法权威。


   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以依法审理好案件为中心,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努力方向,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基本目标,以完善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确保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人民法院肩负着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职能,通过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审判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各级法院必须注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既要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力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又要依法界定民事责任,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还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为切实全面履行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审判职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多做沟通,认真协调,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效果的最大化。
  根据这次会议主题,下面我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以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为中心,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依法审理案件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职责。审判质量和效率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知识产权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内在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审理好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以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为根本要求,不断探索各类案件的审判规律,有的放矢地确立和把握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司法政策,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第一,全面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积极促进科技创新。
  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体现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水平的高低。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许多案件国内外广泛关注。各有关法院必须高度重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一要准确把握专利审判的司法政策。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好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格局,处理好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技术和投资与鼓励技术传播和应用的关系。通过专利权保护,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要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
  二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我国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以及侵权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要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要科学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轻率适用多余指定。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认定等同特征,必须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客观判断基础上,同时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进行显而易见性的主观判断。可以适当考虑专利的创造性程度高低适度从宽或者从窄解释权利要求。要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酌情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三要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从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出发,根据实践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多种途经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措施。要积极探索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的途径,可以适当鼓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但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规范技术鉴定问题,只有对于穷尽其他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事实才需要委托鉴定,鉴定对象也应当是当事人确有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并要加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四要高度重视专利法的再次修订。专利法的再次修订已经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要继续高度关注专利法的修订,根据修订中涉及审判工作的重点问题做好调研,做好专利侵权认定等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做好专利法修订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
  经过近七年来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方面,积累和总结了一系列新鲜经验,完善了有关法律程序和监督指导措施,成效是显著的,成绩是主要的。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的司法政策,对于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和监督指导措施,各级法院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也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和妥善解决。特别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对此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以积极的态度加以解决。
  一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到,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立足于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立法意图。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既把那些能够准确反映商标驰名状况的因素筛选出来,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
  二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要正确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界限,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当时而非起诉时的驰名程度进行认定。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在认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既要注意误导公众可能受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又要根据可能受到损害来衡量是否达到了误导公众的程度,并可以根据使用被控侵权商标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驰名商标产生经济联系的程度、对于驰名商标识别能力的减损程度和对驰名商标声誉的损害情况以及不正当利用其市场声誉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要考虑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其跨类保护范围,把明显不能产生联系的商品类别纳入其保护范围,又不能按照狭义的混淆要求进行把握,不适当地限制其保护范围。
  三要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可以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适当增强审判监督的主动性。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四要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查和备案制度。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特殊性,一些法院在判前审核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只要这些措施总体效果是好的,就可以积极推行。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制度和程序上不断加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各级法院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和执行。
  五要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调查研究,细化法律适用标准。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结合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开展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法院系统、有关部门和企业界、律师界的意见。2008年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和明确法律保护标准。各级法院应当注意研究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情况和探索解决新问题,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第三,妥善处理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较受社会关注,其中一些俗称傍名牌之类的现象对于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这类案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共识,但也存在一些分歧。为正确审理这类权利冲突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着重就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0831日起施行,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该司法解释,审理好相关权利冲突案件。
  一要依法受理权利冲突案件。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对这类纠纷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除此之外,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要准确把握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审理这类权利冲突案件,要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三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第四,依法审理好反垄断等新类型案件,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
  随着创新活动的空前活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级法院要认真审理好各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依法及时调整各类新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要注意结合民事案件新案由规定的贯彻执行,搞好反垄断等各种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0841日起正式实施。本着尽可能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集中统一规定的精神,《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与原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相比,《规定》将与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均明确列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将商业秘密合同予以单列;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范畴,并将确认不侵权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特别是,考虑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紧密相关性以及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体系性,《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规定》不仅规范了涉及案由的民事审判管理,而且为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确立规范健全、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奠定了基础。各级法院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搞好反垄断等各类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五,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大幅增长,有关案件的处理受到了国内外的更多关注。2001年~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34件,年均增长5796%,增幅高于整体知识产权案件一倍多。其中,2007年共审结668件,比上年增长8924%。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坚定的。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维护我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
  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要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既不片面夸大国家利益,搞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又要防止因国内外各方面的各种压力而影响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要正确处理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公正司法。要正确处理好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保护其实体权益。
  (二)以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为重点,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救济
  正确适用侵权民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强化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是实现知识产权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要切实严格依法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积极慎重地采取临时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使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得到有效发挥。
  第一,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力度。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灵活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确定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其他责任形式,使确定的民事责任既与侵权行为相适应,又能够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适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的具体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抽象单一的。凡能够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具体方式,原则上都可以归入停止侵害的范围。凡一审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一般应当判决停止侵害,并尽可能在主文中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责令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在判决主文中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但采取这些销毁措施应当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要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要依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有关赔偿计算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同样要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按照高度盖然性认定有关证据的证明力。要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所持证据的行为推定侵权获利的数额,要有合理的根据或者理由,所确定的数额要合情合理,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要注意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时的可比性,充分考虑正常许可与侵权实施在实施方式、时间和规模等方面的区别,并体现出侵权赔偿适当高于正常许可的精神。适用法定赔偿时要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特别是对于涉及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网络和音像等文化市场的实际交易状况,恰当地体现出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注意研究和参考在先案例,注意与同类案件的在先判决相互协调,既不能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名不合理的提高赔偿数额,也不能片面强调适度保护而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至少要做到在同一地区的类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处理,全国各地的赔偿数额不宜有过大的差异。要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对涉及赔偿确定的使用费、版税、损失额和非法获利额等,引导当事人运用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第二,依法积极慎重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
  包括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内的诉前临时措施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救济制度。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关键是要依法进行。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应当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以弥补以及执行预期。可以用金钱补偿或者能够用金钱合理地量化补偿数额,且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的,一般不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要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
  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要依法积极受理,并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临时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以切实有效地遏制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三)以贯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公正司法和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公正裁判和统一司法标准,是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的主要标志,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根本要求。要针对当前影响裁判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突出问题,通过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
  第一,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将于20084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再审申请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重要的制度创新,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了诉权化改造,提高了受理再审申请法院的层级,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明确了审查处理程序,规定了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等。修正案的施行,将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新课题。我们必须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未雨绸缪,及时研究和采取应对措施,将修正案的精神落到实处。
  一要尽快在案件管辖和内部分工上做好应对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文件,并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仍按现有规定办理。根据知识产权审判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以及审判监督任务的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监督分工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内部分工的应对工作。
  二要依法履行好知识产权审判监督职责。近年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再审率虽然下降,但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修正案施行以后,这类案件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为依法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要提高再审申请的审查质量,通过规范、细致的听证程序和耐心细致的审查说服工作,尽可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尽可能降低多次申诉的比率。要确保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做到有错必纠,维护司法公正。
  三要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配合。申请再审上提一级法院审查以后,下级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特别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审查期限的情况下,下级法院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卷宗材料,确保上级法院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一些生效裁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进入再审,而需要原审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认真对待,不能敷衍推诿。要强化各个审级依法审判的责任意识,处理好申请再审问题,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要注意这不仅是受理再审申请法院的职责,也是一、二审法院的共同责任。各级法院在每个程序、每个环节中都必须做到有始有终、尽职尽责。要进一步提高一、二审裁判说理水平,并对争议较大案件做好判前咨询论证和判后答疑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申请再审。
  第二,抓好关联和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的协调处理,维护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可重复利用性,容易导致因同一权利同时发生多个侵权行为的情形,引发关联的知识产权案件。针对同类知识产权客体的类似侵权行为也广泛存在,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经常出现。因此,协调处理好关联和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司法标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特殊意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要完善关联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机制。关联案件往往在程序上相互关联或者在结果上相互影响,尤其要注意程序的衔接与结果的协调。对于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管辖和合并审理。我们已经明确了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制度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指导制度,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在后受理或者处理的法院,要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向上请示报告。对于不同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基本相同、涉案主要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有可能作出不同认定和处理的,更要注意沟通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
  要加强对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协调。当前不同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具有共性的审判难题越来越多,需要共同加强研究,共同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司法标准的统一。要高度注意在与新技术有关的新类型案件中对于类似行为的侵权定性和责任承担的认识统一问题,积极通过网络、媒体和学术刊物等查询、研究类似案件的裁判信息,深入研讨会商有关司法标准和政策,兼采众长,稳妥裁判,做到类似案件裁判尺度的基本统一。
  (四)以完善审判机制和强化队伍建设为动力,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和队伍建设,是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根本保障。当前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并列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完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
  一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按照既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又能够充分满足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新需求的原则,统筹规划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从严掌握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集中一些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二要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基础。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暂不具备单独设庭的法院,应当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归口审理并设立专门合议庭。
  三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新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针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具体负责民事诉讼制度创新课题,希望各地法院积极配合开展好这项工作。
  四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完善上网工作机制,狠抓文书上网数量、比例和质量,进一步拓宽裁判文书网信息范围,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在审判公开透明和统一裁判标准等方面的突出作用。
  第二,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积极培养使用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中央要求,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和法官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到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为核心,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注意树立和宣传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
  二要大力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门人才培养,重点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业务培训,加大对中西部法院和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智力支持,加强对知识产权一审法院的业务指导,积极研讨知识产权司法难题,务实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推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要积极培养和调整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一些地方案多人少以及少数法官素质偏低的问题,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要配齐配强审判力量。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才成长特点,优化人才结构,培养专业法官。要认真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精心选择、积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他们在特殊案件审判中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继续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人员交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科学的司法绩效评价体系,不简单地以案件数量和审限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培养称职的知识产权法官和形成一支胜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法院要给予高度重视。


   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科学的理论统筹法律适用,指导案件的裁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我们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具有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和富于创新性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始终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的发展。
  (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与知识产权审判自身特点相结合的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必须符合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和遵守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共同规律。同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又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这些特点和规律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的重要根据和基础。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多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围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主题,不断探索和回应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在服务大局、平衡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解决各种法律适用问题等各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初步建立了适合国情、反映时代特色和实践要求、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这些思想、观点和方法经历了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考验,适应了国内外形势的要求和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发展,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实践永无止境,创新亦永无止境。我们应当在总结和发扬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理论创新,不断完善反映审判工作基本要求和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特色的审判理论体系。
  (二)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为目标的理论体系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一是必须妥善处理讲政治和讲法律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既讲法律又讲政治,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智慧,真正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在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时,既要忠于法律、服从法律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厉行法治,又要具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善于从全局的高度和宏观的视角分析解决审判中的重大问题,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二是必须妥善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辨证关系。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又以确保实体公正为依托、取向和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屏障,又服从和服务于实体公正。一方面,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忽视程序公正必然使实体公正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又不能抛开实体公正,脱离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必然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在实体公正之外寻求程序公正只能是缘木求鱼。知识产权裁判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更要注意裁判结果的正当性,防止因机械遵守程序而动摇或者牺牲实体公正。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三是必须妥善处理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关系。裁判是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运用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规定更多体现的是一般正义,具体案件中实现的个别正义是一般正义的体现和反映。裁判既要做到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在裁判中实现法律的一般正义,又要注意不同情形不同处理,确保具体案件的处理公平合理。个别正义是看得见和摸得着的,是活生生的现实。人民群众更多的是从个别正义中直观感受法律规定的一般公平正义。如果在具体案件中不能感受一般公平正义,不认同具体案件中的公平正义,也就很难认同法律体现的一般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就不能有效地树立。特别是,具体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既有能够在法律条文中对号入座的情形,又有不能与法律条文完全对应的非典型情形,法官必须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通过自己高水平的法律适用,实现法律规定的一般正义与具体案件中的个别正义的统一。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四是必须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其目的、功能和价值的关系。肖扬院长指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依法裁判不仅要遵循法律的文字表述,更要实现法律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实质,维护法律规定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不仅要遵守法律条文的文义,更要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功能和价值。依法裁判不等于机械僵化片面地理解法律条文。不符法理、不切实际、产生荒谬结果的裁判以及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的裁判结果,都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判,导致这种裁判结果的法律适用都不是正确的法律适用。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努力做到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的制度规定,又符合法律的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从制度和价值两个方面实现法治的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和彰显公平正义。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五是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司法政策的关系。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是一定时期知识产权审判的宏观导向和具体指引,是知识产权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在综合考量法律、国家政策和各种社会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司法要求,反映了特定时期司法保护的精神和走向。尤其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都通过各种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我们要审时度势地总结审判经验,依法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审判工作,并以既定的司法政策为导向,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六是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法律理论与法律方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由多元化的因素构成的,既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的一般方法。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运用好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又要加强法律方法的研究,研究办案的艺术和技巧。运用好法律方法,恰当地把握裁判的火候和尺度,既讲究保护的力度,又把握好保护的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七是必须妥善处理原则与规则的适用关系。法律原则是界定和解释相关具体规则的重要依据,具体规则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的要求和精神。法律原则可以指引具体规则适用的方向,开阔和矫正具体规则适用的思路,防止不适当的法律适用后果。依据具体规则裁判知识产权案件,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时,通常都需要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要防止法律原则适用的简单化。特别是,对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不能一概简单地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进行裁判。要注意根据个案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做好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在此基础上决定被诉行为违法与否。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八是必须妥善处理自由裁量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要权衡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社会情势和社会效果,又要认真考量待决案件的特殊情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固然有其主观性,但应当依法尽量细化各种裁量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外化裁判理由和考量因素,最大限度地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客观化,最大限度地使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各种软约束转化为硬约束,切实增强自由裁量的公信力。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九是必须妥善处理审判机关的分散性与知识产权法制的统一性的关系。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知识产权法制的统一,既是法治的原则和要求,又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纪律。倘若类似案件不能得到类似处理,就会破坏或者动摇人们对于法律的信心。知识产权案件是由分散的、不同地区的法院审理的,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必须是统一的,应当通过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等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确保和实现基本法律规定在适用上的一致性,又要适应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进行必要的总结、探索和创新,在动态中不断地达成共识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开放性、能动性与创新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
  一要以开放性的思维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塑造知识产权法律及解释其含义的法律元素是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知识产权审判因此不可能是纯粹的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法律条文的简单套用。作为法官,既要考量法内的因素,又要进行法外因素的考量,并将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大局要求和宏观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适用的各种效果内化于法律适用,使其成为法律适用的一部分,防止孤立办案和闭门办案。同时,既要着眼于具体纠纷的解决,又要注意政策取向和政策导向,注意具体裁判的外部效应。
  二要以世界性眼光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知识产权的法理具有很强的国际共通性和各国之间的相互影响性,我们应当具有开放的思维,要有世界性的眼界和前瞻性的眼光,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有益的制度和法理。但是,知识产权审判的理论归根结底要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符合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实际,适应我国创新和发展要求。必须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原则,批判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和制度规则。对外国法律制度既不照搬照抄也不一概排斥,对外国法院裁判和经验既不人云亦云也不视而不见。
  三要以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法条的固定性与现实生活的丰富多彩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变动性、法条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法律的单纯性与法官个体的复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通过建设性的法律适用,通过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裁判,适应时代要求,适应发展变化,以一般和抽象的条文更好地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更加有效地裁决各种新难案件,实现良好的法律适用效果。
  同志们,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前景无限,任务光荣而艰巨。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信心满怀,我们责无旁贷。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抓住机遇,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做好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和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20081128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取得重大成果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司法政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刚才表彰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获奖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希望全国法院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向他们学习。

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今年以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进展

在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下,在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共同努力下,今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取得重大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和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认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及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等重大问题上进一步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开拓工作思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现了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的与时俱进,焕发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极大热情,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重大进展。

(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今年6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纲要》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首次进行了全新的定位,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是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职能作用的进一步明确定位,也是对司法保护地位的重大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强烈的大局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别是,王胜俊院长上任伊始,就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指明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方向,使广大知识产权法官深受鼓舞。各地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尤其是在《纲要》颁布之后,纷纷采取一些措施,贯彻《纲要》精神,谋划落实《纲要》的要求,掀起了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高潮。江苏等高院真抓实干,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实际行动,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三)知识产权各项审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一是案件数量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今年1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806件,同比增长36.9%;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3251件,同比增长49.51%;受理再审案件92件,同比增长162.86%。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说明知识产权审判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和信赖。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各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更加重大,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急剧增多。仅今年4月至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142件,已达去年全年此类案件的1.5倍。

二是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其他司法文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和拓展,将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垄断等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围,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这也使知识产权案由进一步规范化,使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内部审理分工更加科学。

三是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典型判例,在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案件以及标准与专利的关系、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商标确权授权等司法领域,明确了一系列法律适用标准。特别是,今年2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处理原则和标准。

四是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进一步加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大局和审判中心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理论成果。在有关法院的积极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专利法修改涉及的审判问题、外观设计专利司法保护、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民事诉讼制度创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商标确权案件的审理等专题调研,形成了一批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各地法院也根据当地实际和审判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了一些重要课题的调研,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五是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取得新成就。继续加强审判组织建设,特别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至今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其中今年指定了2个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61个,其中今年指定了21个基层法院。

继续探索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9个中级法院和14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试点工作,福建还在全省中级法院进行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在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已经积累和总结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始终注意加强廉政建设和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这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

(四)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取得初步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成立了贯彻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工作;发出了学习贯彻《纲要》的专门通知,对全国法院提出了原则性的贯彻要求;对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问题部署了专题调研,初步摸清了底数;积极参与专利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就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完善确权机制等问题建言献策。目前正在抓紧起草《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法院贯彻《纲要》的具体措施加以明确。该意见的初稿将提交本次会议讨论,希望同志们认真提出意见。各地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了一系列具体举措,切实贯彻落实《纲要》要求。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服务大局,集中展示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巨大成就,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宣传力度,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今年全国法院开展了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开开庭、集中宣判、公布典型案例、出台措施等一系列活动。这项活动是30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里,全国法院首次举办的时间跨度较长、内容丰富多样、影响广泛的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均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和周密部署,使这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目前活动已近尾声,各界和各地反响强烈,相信完全能够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

同志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在取得显著成绩和具有难得发展机遇的同时,还面临更加重大的挑战。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赋予人民法院新的现实职责和历史使命;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于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使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和服务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凸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不断增大,人民法院裁决知识产权争议和定分止争的难度不断加大。

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日益显现,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与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并存,知识产权领域的全球深化合作与摩擦多发同在;国家间对于知识产权的拥有极不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愈加被上升为国家利益,知识产权既是一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又愈加成为跨国公司参与全球竞争和占领全球市场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日趋国际化。这种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势,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

总体上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日益增长的保护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我们必须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

 

二、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努力实现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

(一)强化政治意识,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的成败。”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

知识产权审判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必须确保讲政治、讲政策与讲法律的有机统一,必须克服单纯的业务观点,必须避免机械司法和就案办案。在审理涉及意识形态的著作权等案件时,要具有敏锐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时刻注意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维护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既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又要密切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斗争,抵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二)强化国情意识,确保坚持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王胜俊院长指出,增强国情意识,正确认识国情、把握国情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在思想上深刻理解“三个至上”、在工作上实践“三个至上”的基本要求。强化国情意识,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增强国情认识,适应国情需要,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道路。

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道路,一要按照国情适用法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的差异,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模式,简单地从某种理想的模式出发,简单地引用某些概念术语,用西方国家的话语权来衡量和评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不能简单地拿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作标准和样板,进行盲目的“临摹”和“复制”。二要按照国情确定和把握司法保护水平。我们不能以简单抽象的知识产权标准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确定合理的保护水平。三要按照国情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我们必须根据我国宪政架构和客观实际,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四要按照国情创新审判理论。要充分考虑和准确把握我国的司法实践,加强调研,把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总结好、推广好和发展好,形成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体系。五要按照国情加强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和清正廉洁的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三)强化为民意识,确保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加快,随着国际经济技术竞争日趋激烈,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拓宽,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断产生新要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具体的司法保护行动之中。通过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以及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审理好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和反垄断等新类型案件,实现人民群众对于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新期待;通过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经济文化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对于保护经济文化权利的新期待;通过减少维权成本、加大侵权代价、提高保护效率,以及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人民群众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期待;通过妥善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纷争,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激励创新、有效运用和加强管理的知识产权良性运行机制的新期待。

(四)强化大局意识,确保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

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是由人民法院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是我国法律内在政治属性和功能的反映,是司法工作讲政治、讲政策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任何全局性工作,都与司法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审判与党和国家的大局和中心工作关系密切,我们必须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国家大局中来定位、来谋划、来推进,裁判案件和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都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大局。在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之下,知识产权审判要更加注重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更加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

 

三、始终坚持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贯彻科学发展观,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思路、目标和工作方法等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我们必须全面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找准贯彻执行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更深刻的认识、更开阔的思路、更有效的政策、更得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实践科学发展观,既努力服务于科学发展,又切实搞好自身的科学发展。为此,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科学发展要求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和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围绕促进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要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重视和鼓励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使分散的社会主体和各类新资源整合成一套完整的创新体系,实现科技、经济和文化的全面进步。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和促进创新,缓解资源环境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适应我国发展新要求,国际环境新变化,积极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要积极推动我国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审判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重要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重要目标,通过依法界定知识产权归属、调节知识产权交易关系和制止各类侵权行为,维护生机勃勃的创新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创新秩序,激励创新和调动创新积极性,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广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场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为创新和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活力。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产品生产环节应用新技术、新设计,在产品销售环节应用商业标识,使文化产品商业化等,对于维护竞争优势日益重要。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运用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整个社会的资本和知识资源,加速技术和其他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资源的生产和利用提出更高的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市场体制的迫切要求。侵犯各类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是不公平竞争行为,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更是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及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知识产权审判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要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化需求,关心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激励创造、有效运用和科学管理知识和知识产权的制度。贯彻以人为本,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尊重和激发人们的首创精神,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保障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以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导向,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需求,切实保护创新中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保护创新的愿望和多样化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知识产权审判要搞好统筹兼顾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实践科学发展观,需要正确认识各相关因素的关系,统筹兼顾地处理好各种重大关系,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中,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统筹兼顾”:

一是统筹兼顾依法办案与积极服务的关系。司法具有很强的外部约束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是,面对纷繁多样的社会关系和变动不居的社会需求,司法决不能单纯追求被动、保守和中立。我们必须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把握司法的特点和规律,立足于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服务大局。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特别是在裁判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要妥善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需求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务必防止僵化思维和机械司法,在裁判时必须综合考量法律文义、立法目的和适用效果,澄清法律条文的模糊不清,适当弥补法律漏洞,使案件裁判与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现实需求相适应。要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制度创新,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积极完善审判制度,统一司法标准,主动为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统筹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匹配,起到引领未来的作用;同时,又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过高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适当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不顾发展水平、超越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过高或者过低保护,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发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阻碍知识传播运用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弊端,通过合理确定保护水平和规制滥用行为,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既要防止过度提高企业利用技术的成本,阻碍后续技术创新和不适当地压缩企业发展空间,又要有利于提升国际形象,优化经济发展外部环境。

三是统筹兼顾知识产权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很低;虽然科技得到一定发展,一些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些领域具备了冲击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和条件,但更多领域需要加速发展、迎头赶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需要逐步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将经济技术领域的特点、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需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立足于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的赶超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的关系,避免抽象地或者盲目地讲保护,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又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增进企业利用和创新新技术的能力,拓展发展空间。

四是统筹兼顾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利益平衡独具特色,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合理确定权利的边界,确保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审理专利案件中,要正确处理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对于专利强制许可、滥用专利权等纠纷,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依法保护公共利益;要妥善处理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要不断完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要合理平衡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品种的农民的利益共享。在商标权案件中,要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有权和标识权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和维护公平竞争;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除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认定均需要考虑混淆因素,并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在著作权案件中,要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确保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中,要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运用,促进信息传播,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有效保障著作权,妥善处理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是统筹兼顾保护权利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加强保护与制止滥用是一对基本矛盾,保护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遏止滥用行为同样不能忽视。《纲要》明确指出:“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要研究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审理好涉及滥用行为的案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要审理好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案件,妥善界定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界限。要审理好滥用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引发的权利冲突、“傍名牌”等案件,对于以行使合法权利为名、利用行政登记等行滥用权利和规避法律之实的行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按照其本来性质进行定性和处理。要严格认定制度和规范认定程序,加强驰名商标认定的监督,有效遏制当事人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追求不正当利益的“异化”现象。要继续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发挥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作用。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权时,倘若责令停止侵权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要妥善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专利与标准的关系较为复杂,既要防止利用标准滥用专利权,又要有利于在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术标准。对于涉及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要根据行业特点、标准制定制度的现状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行为的性质和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充分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建筑业标准的具体情况,就建筑行业写入标准的专利的侵权判定和支付使用费办法作出个案答复,不涉及其他行业的标准问题;各地法院在参照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合理确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其他技术领域中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仍然情况复杂和不尽相同,要继续加强研究探索和总结经验,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不搞一刀切。

六是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只具有有限的补充作用,不是范围广泛的兜底作用;要以是否与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触,作为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和发挥其补充作用的重要衡量标准;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法律领域,原则上不再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为自由竞争留下空间。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凡法律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保护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以避免抵触特别规定的立法政策;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既不存在商业秘密、又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竞业限制的竞争领域,要妥善处理公平竞争、自由竞争与择业自由的关系,维护竞争自由和择业自由,不能轻率、简单地以利用或者损害特定竞争优势为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是统筹兼顾保护现代知识资源与传统优势知识资源的关系。一方面,对于生物和制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等重点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驰名商标等现代商业品牌和核心版权等知识产权,依法确定适度的司法保护政策,根据科技创新需求和发展需要加强司法保护。这对于我国科技经济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老字号、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构成我国独特的知识资源,形成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民族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经济优势,同样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以提升我国经济技术和文化的整体竞争优势。近年来,一些法院重视对老字号、传统文化资源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和研究,裁判了一批涉及老字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的民事案件,促进了经济文化的繁荣和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裁判这些案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家法律政策的导向、历史背景和权利现状,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对于历史上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知识产权案件,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经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权属不清的案件,可以根据历史原因、当事人之间的使用状况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等,作出公平合理的裁量;对于民间文艺作品,要适当探索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群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八是统筹兼顾依法裁判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具有很强的国际共通性,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互影响,相关国际条约较为发达。《纲要》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了解、参考和借鉴国外经验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裁判所依照的是我国法律,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借鉴吸收国外经验都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以是否符合我国发展需求作为衡量标准,不能盲目地追求所谓的接轨。

 

四、切实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确保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

《纲要》明确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任务、战略措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方向、目标、思路、政策等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纲要》的颁布施行,既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获得了重要发展机遇,又使其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要以强烈的大局意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纲要》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使《纲要》对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一是准确把握《纲要》对于司法保护的定位。“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是《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的新定位。这种定位既是对司法保护成就的客观评价和充分肯定,又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信赖和殷切期望;既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现状的认可,又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的目标设定;既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和行政执法关系的基本界定,又是对司法保护作用的明确要求;既符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向,符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保护规律,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经过30年来的发展,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与主导地位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司法保护发挥主导作用的现实需要,又要实事求是地正视达到目标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我们要统筹兼顾和深谋远虑,增强发挥主导作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责无旁贷和不辱使命地发挥主导作用,逐步为发挥主导作用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司法保护体系建设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各个方面、各项内容和各种要素,要统筹兼顾和科学安排,形成具有整体合力和良性互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在人民法院司法保护体系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是基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是动力,完善审判制度是保障,维护公正效率是关键,加强队伍建设是根本。《纲要》对于所有这些方面都提出了要求,我们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逐项加以落实。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具有丰富的内涵,对此,我们要不断深化认识。我们要立足于审判职能作用,使司法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途径。要善用民事责任的多样性、灵活性、衡平性和有效性,使权利人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要用足用好各种诉讼手段和强制措施,强化法律救济的实效性。要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终局性,维护司法定分止争的权威和公信。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裁判的导向作用。

(二)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纲要》要求,要“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要切实强化民事责任的威慑效果和惩罚力度。要加大赔偿力度,运用灵活多样和合理可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获得足够的赔偿,彻底剥夺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切实提高侵权代价;对于受害人正当合理的维权成本要给予赔偿;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对于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另行计赔,不列入法定赔偿额之内。注意发挥诉前临时措施等诉讼手段对于及时制止侵权的独特作用。要高度重视审判效率,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依法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理提起诉讼的代理人,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不一律要求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当然,在加强惩处的同时,又要确保法律制裁合法有据。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纲要》的重点和难点。《纲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我们要区别情况和分门别类,加强统筹协调,既要注重各项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对于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决策的事项,不能自行其是;又要注重积极探索,对于需要地方法院先行一步的事项,允许摸索经验。要科学划分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分步推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需要多个部门完成的事项,要多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诉讼制度创新

《纲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要按照《纲要》要求,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一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解释。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就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普遍的新难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切实统一司法标准,维护法治统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增强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已进行多次研讨和论证,并广泛、公开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力争尽快发布实施。结合专利法的修订进展情况,要适时启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要根据反垄断司法实践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及时启动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二是要加强诉讼制度创新。要针对知识产权审判的现实情况和具体问题,建立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诉前临时措施等诉讼制度。尤其要创新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科学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五)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建设

《纲要》要求,“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是提高保护水平和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和关键。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判能力。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判机构建设。各级法院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机构设置和审判力量配备务必与大局要求、职能定位、责任和地位相适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要将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工作考核范围,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

二是要加强审判业务建设。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高、精、尖”的特点和实际,在人才政策上给予倾斜,充实审判业务骨干和专业人才,完善审判队伍的专业结构,尤其要注意选拔一批法律功底好、外语水平高、具有理工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官。进一步完善业务培训规划,充分调动各级法院的积极性,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更新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和研讨,尤其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继续举办专门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培训。

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要在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对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毫不懈怠,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制约,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打造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同志们,让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 积极推动应用理论创新

为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体系而努力

——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

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奚晓明

    20081129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了。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和全国法院广大知识产权法官,表示热烈祝贺!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今天起,我国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和专家学者,有了审判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门的学术交流平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就有了更好的组织保障。这对于凝集研究力量、整合研究资源、多出快出并转化研究成果,加强理论提升和培养应用法学研究人才,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次会议必将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是适应国际国内形势新发展的紧迫需要。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党的十七大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将此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将其定位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为此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今年6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了明确定位,对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诉讼制度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尤其是,《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明确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成就的客观评价和充分肯定,又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信赖和殷切期望,不仅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和行政执法关系的基本定位,更是从全局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新要求。《纲要》的颁布施行,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既是重要的发展机遇,又是重大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深入研究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是适应审判实践要求的迫切需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新型案件和疑难问题不断涌现。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从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反垄断、特许经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和确认不侵权等全新领域。这些复杂疑难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进入司法渠道,需要人民法院慎重解决,及时处理,化解纠纷。理论是行动的向导,面对这些新类型案件和疑难问题,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认真研究新类型案件和疑难问题与法制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充分了解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发展趋向,才能正确作出裁判,才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只有面向审判实践,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创新理论成果,指引审判实践,才能很好地把握时代脉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完成人民法院担负的审判任务。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是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必然要求。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既具有审判工作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个性,有着独特的特点和规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和敏感的政策性。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需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技术知识和侵权判定方法,具有特殊的专业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既要合理适度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既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又要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知识产权审判直接面对科技进步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特殊职责,需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相协调和衔接,具有敏感的政策性。深入研究和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是人民法院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向

指导思想和研究方向决定着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影响着研究结果。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向,对于理论研究工作至关重要。为此,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要做到以下五点: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王胜俊院长指出,理论研究工作做得好不好,政治方向问题十分重要。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必须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研究工作。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发展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特别是要从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找准问题,找对方法,找对答案,努力使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既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二)坚持围绕大局和服务大局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研究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要把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置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中心工作中来统筹安排,善于从大局出发去研究和思考问题。要及时研究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系全局的重大决定和部署,分析形势,解决问题。要把握时代脉搏,顺应社会需求,着力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和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围绕大局和服务大局,就是要结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按照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司法效率和水平,提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使人民法院名副其实地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与衔接问题,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

与此相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刚要》,以研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为核心,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等具体措施和要求为重点,深入调查研究,多出优秀研究成果。

(三)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

理论研究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否具有良好的效果、是否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关键在于研究工作是否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否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否能够妥善合理地解决实际问题。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必须从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要结合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如何依法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好知识产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格局,处理好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与鼓励信息传播和应用的关系,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审判行为、审判客体及审判规律作为理论研究的基本对象,将实践的可行性作为审判制度创新的重要考量,做到审判理论来源于审判实践、高于审判实践并能够服务于审判实践,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的实践特性。要从审判实践中敏锐地洞察人民群众的新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期待,从中提炼和归纳出需要进行研究的问题,并对实践中的有效解决方案进行理论化和系统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和新期待。要深入研究和深刻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有益经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

(四)要有战略思维和国际眼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世界科技革命的发展,知识产权跨国界流动日益增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更加频繁,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国际化,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和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焦点问题。同时,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和推进器,并且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和博弈的重要领域和基本手段。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斗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持续性的战略话题。在这种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必须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战略思维,科学、系统地研究和规划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策略和道路,克服孤立研究和片面思维。

知识产权法是具有高度的国际统一性和协调性的法律之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性和协调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的国际共通性和各国之间的相互影响性。我们应当具有国际眼光,要研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有益的审判制度和审判经验,要了解和掌握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向,跟踪国际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新成果,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当然,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归根结底要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实际,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因此,应该研究如何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审判的有益经验和制度规则,为我所用。对外国的审判制度和规则既不要奉为灵丹妙药,盲目寻求所谓接轨,也不要一概排斥,闭门造车;对外国的审判理论和经验既不要人云亦云也不要视而不见。

(五)要解放思想和开拓创新

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加速推进。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和审判实践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同时,国家建设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任务。创新的实践需要创新的理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是典型的应用法学理论,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创新。

推进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理论创新,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把大胆探索的勇气和科学求实的精神统一起来,克服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研究工作要立足于新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把握住时代特点,不断吸收一切科学的新经验、新思路、新成就,广泛借鉴多学科、综合性的研究方法。要善于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在研究和总结经验的过程中,既要注意研究和总结已经成熟的历史经验,又要注意研究和总结行之有效的新鲜经验;既要注意研究和总结我国的经验,又要注意研究和总结国外的经验。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不断创新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才能及时指导审判实践,正确解决实际问题。

 

三、认真抓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对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工作非常重要。专业委员会成立之后,应该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的发展和繁荣,为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出独特贡献。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未来的工作,我谈四点希望。

一是希望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专业委员会应该担负起加强组织协调、促进信息共享、扩大交流合作的职责,为各位委员搭建起彼此合作、相互支持、共同提高的平台,成为联系和沟通各位委员的桥梁和纽带。各位委员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利用人民法院丰富的研究资源,多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二是希望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建立研究课题规划制度、研究经费保障制度、研究成果评审和奖励制度、研究成果交流制度、研究成果转化制度等等,通过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来保障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建立一套运转顺畅、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位委员的参与热情和研究激情,推动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希望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各位委员中既有来自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第一线,司法审判经验极为丰富的法官,也有活跃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前沿,卓有建树的专家学者,还有来自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专业委员会应该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各位委员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位委员各自的优势,实现理论优势和实践优势的互补,促进优秀研究成果的产出。

四是希望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加强与其他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与国内其他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的交流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相互学习提高。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和跟踪国际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动态,借鉴和吸收国外知识产权审判的有益经验,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之后,将依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工作。作为内陆改革开放前沿,重庆市直辖以来在大开放大发展中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在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工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成功举办“第七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和首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审判和调研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管理模式正在全面实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安排了较强的力量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制定了专业委员会章程,计划编印专业委员会会刊,并有效规划和计划了专业委员会的研究工作。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对他们细致的组织、周到的服务和辛勤的工作表示感谢。

各位代表,党的十七大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面临着全新的研究课题,有着广阔的研究舞台。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恰逢其时。我相信,在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之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一定会硕果累累,一定能够为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体系作出更多贡献!

 

 

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2010年4月28)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周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在回顾总结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部署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努力推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新发展。
  刚才在开幕式上宣读了王胜俊院长为本次会议发来的贺信。王胜俊院长在充分肯定2009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的同时,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为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2009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回顾
  2009年,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研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集中力量办案,坚持统筹兼顾,加强监督指导,各项审判工作都有新发展、新突破。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有新进展
  2009年,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增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全国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公正高效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同比增长2549%和 2973%,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308495亿元。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涉外案件1361件,同比增长1949%;涉港澳台案件 353件,同比增长5689%。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5340件和 5492件,分别同比增长122l%和168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100件和107件,分别同比下降196%和增长507%。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申请59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237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56件,裁定支持率分别达到8542%、9872%和100%,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特殊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加大,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108%,同比上升522个百分点,一大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国际关注的案件得以调解和解解决,效果显著。推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北京、浙江、河南、四川、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指导意见和工作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
  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司法审查职责和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072件和1971件,分别同比增长9292%和9099%。在新收的行政一审案件中,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626件,同比增长2038%;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346件,同比增长 20942%。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同比上升 1004%;生效判决人数5836人,同比上升831%,有罪判决5832人,同比上升828%。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1007件,生效判决人数1605人。
  ()服务大局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新突破
  切实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分解成20项具体工作任务,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地法院结合本地情况,积极采取工作措施,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甘肃、青海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出台了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性文件。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受到普遍好评。各地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纷纷采取应对举措,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广东、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或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或深入行业座谈研讨,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统一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北京市有关法院及时调整审判力量,确保统一审理开局良好。各级法院积极推动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在专题调研基础上批复同意部分法院开展试点。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44个中级法院和2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各试点地区的有关法院努力规范和协调试点相关工作。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得到调整和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地法院积极报请开展中、基层法院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工作,截至2009年底,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75个、41个、46个和41个,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92个。
  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各地法院突出本地特色,以做好专利案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商标案件审理工作和加强审判监督指导为重点,努力促进科技创新和品牌经济发展,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该项主题活动成为 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亮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三级法院加强对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司法应对,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服务和保障世博会。全国法院在2009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宣传活动,媒体高度关注并作了全面深入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已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和感受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透明度,截至2009年底,已经有34263份生效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
  ()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有新推进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在各地法院配合参与下,最高人民法院就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反垄断民事诉讼、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和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等问题,开展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障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2009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出《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有关案件管辖权集中至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有效规范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工作;还发布了《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明确了新旧专利法的衔接适用问题。地方法院尤其是各高级人民法院也普遍注重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和指导,及时总结本地审判经验,北京、山西、内蒙古、浙江、湖北、广东、青海等地高级法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审判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各地法院也注意加强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和类似案件的沟通协调,努力统一案件裁判标准。
  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指导方式,于2009“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首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并公布了200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地方法院也普遍注重对典型司法案例的公开宣传和编辑出版,对于统一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有新提高
  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各级法院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中级以上法院和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进一步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努力发挥技术专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各地法院积极推荐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二中级法院继续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人员交流。
  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业务能力建设。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强化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基层法院的240余名知识产权法官进行了集中培训,北京、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举办了专题培训班。
  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各级法院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努力培养知识产权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作风。6名知识产权法官被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职业素养。
  2009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扎实推进和成效显著的一年。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辛勤奋斗在知识产权审判岗位上的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致以衷心的感谢!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
  ()国际国内大环境的深刻变化带来的新挑战战
  目前,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形势极为复杂,各种积极变化和不利影响此长彼消,短期问题和长期矛盾相互交织,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处的国际国内大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国际环境来看,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竞争格局、竞争态势和竞争手段向着更为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发达国家加紧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积极抢占科技与知识产权的制高点,一些发达国家相互联合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意图明显,试图推动设定高于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在新一轮贸易保护浪潮中,知识产权同世贸规则、减排责任等一起成为发达国家打压竞争对手的利器,并且很可能成为今后国际竞争的常态。一些发达国家更加注重通过政治、外交和贸易手段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施加压力,而且其关注重点已经全面转向执法保护问题,个案维权日益呈现官民一体化趋势。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将不断深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面临更多的国际挑战和更大的外部压力。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显著增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更应该注重树立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仍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已经成为国家的根本发展战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继续深入实施,我国已经逐步转向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自主创新的理念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基本动力和国家发展的内在需求。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多次强调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知识产权工作与党和国家大局工作的联系更加紧密。
  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更加准确把握世情和国情,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服务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既要有效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优化投资环境,又要始终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激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提出的新需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市场竞争状况发生了许多积极新变化,催生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新需求,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了一些新特点。
  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专利纠纷数量持续上升;涉案技术的含金量越来越大,发明专利案件和涉及药品、通信和环保等高科技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争议金额和判赔数额越来越高,一些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也可能引发高额索赔纠纷;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纠纷增多,起诉外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案件开始增多;涉外专利纠纷比重较大,对审判进程和裁判结果的国内外关注度越来越高。随着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品牌意识的明显增强,涉及商业标志的争议越来越多。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争议急剧增加;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与授权确权程序交叉关联案件明显增多;涉及知名企业的重要品牌乃至地方利益之争的案件明显增多;商业标志类权利冲突纠纷持续增多。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版权保护已经超出传统的文化意义而更多地向经济意义拓展。著作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已占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半壁江山;网络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串案和关联案件较多;与网络技术开发和应用有关的版权纠纷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利益平衡空前重要。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日益激烈和商业行为模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需要依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减少,但挑战法律边界的行为屡见不鲜,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判断的案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的实施使一些长期以来司空见惯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些并非单纯为个人利益得失而重在检验法律和挑战界限的试探性、挑战性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通过司法解决垄断纠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使知识产权审判解决新问题的压力更大,保护创新的责任更大,促进发展的作用更大。这就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重要出发点和基本立足点,通过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生机勃勃的创新机制;同时通过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合理确定保护强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拓展创新空间,构建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赋予的新任务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责无旁贷。各级法院务必充分认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要求,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找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使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新突破。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一是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执法办案为重心。执法办案始终是审判工作的硬道理和第一要务,在知识产权纠纷成因更加复杂、利害关系日益重大和矛盾纠纷化解难度进一步增大的形势下,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首先把案件审理好,充分发挥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着力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受到损害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得以修复,使创新秩序和谐稳定。二是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全方位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司法是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有效手段。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充分发挥辐射效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三是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公正廉洁执法为保障。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各级法院必须以公正廉洁执法,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全面落实。


   三、强化四个意识,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跨越
  2010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进入更为关键的时期。根据新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为大局服务,坚持能动司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完成好这一艰巨任务,各级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务必要强化四个意识,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实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新进步。
  ()强化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能动性和坚定性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谋划和推进,尤其要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搞好各项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一要紧紧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加强专利权保护。专利保护与促进科技创新的关系最紧密,作用最直接。各级法院要准确适用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把握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新修订的专利法及2009年底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依法审理好各类专利案件,充分发挥专利保护在激励创新、支持研发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独特作用。特别是要结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重点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
  要兼顾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与适度,切实做到专利权保护的宽严适度。专利保护有益作用的充分发挥,取决于保护强度是否与本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相适应,不顾发展水平、超越发展阶段的过高或过低保护,都会妨碍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强调加强专利保护的同时也要强调适度保护,防止过度保护造成阻碍知识传播运用的抑制效果。各级法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政策的妥善运用和裁量权的适当行使,使专利权的保护强度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我国创新和发展的实际,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的创新和发展。一方面,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宣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定了专利权的法律边界。凡落入保护范围的内容,必须旗帜鲜明地依法给予严格保护,不能有任何含糊和打折扣。对于专利权利范围需要解释和界定的,要正确运用专利法尤其是新司法解释确定的折衷解释等解释规则,恰如其分地予以解释和确定。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对专利权不适当的扩张。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有关等同侵权规则的适用精神,既要以等同原则克服字面侵权的局限,又要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避免以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要准确把握新司法解释有关全部技术特征、禁止反悔、捐献等新规则,不接受所谓的多余指定规则,充分尊重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确保权利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要准确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等同侵权和相同侵权中均可以适用该规则,且允许以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对于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专利与标准的关系等问题,要继续加强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个案进行探索,并注意及时总结,为将来解决此类问题积累经验。
  二要紧紧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凝聚着企业的形象、信誉和竞争力,是企业经营成果和市场竞争优势的集中体现。加强商业标志保护,直接关系到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甚至影响到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对此应给予高度关注和充分重视。
  要准确把握商业标志保护的基本精神。要从保护商业成果、净化市场环境、培育企业品牌意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高度,加强对商业标志的司法保护。要以制止混淆为核心,以为自主品牌的形成和企业品牌做大做强创造足够的法律空间为导向,准确把握商业标志授权确权的条件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正确界定商业标志保护范围,使商业标志之间具有充分的可区别性,有效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要充分考虑商业标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保护范围与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业标志,给予范围更宽和强度更大的保护。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要合理认定对商业标志的正当使用,维护公众的正当利益。
  要继续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前些年一些法院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有把关不严等混乱现象,甚至个别法院和法官因为违法违纪受到了追究,教训深刻,令人痛心。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完善案件管辖等制度,进一步明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标准,集中了案件管辖法院,堵塞了制度漏洞,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各级法院务必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措施,确保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是加强保护而非限制保护。在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和放弃职责,走向另一个极端,对该认定和保护的不敢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为驰名商标保护设置不应有的障碍。
  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审理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此类案件中大要案多,社会关注度高,相关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继续加强对实体审查标准和程序问题的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尽快制定有关这类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要准确把握司法导向和司法政策,对于尚未使用或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讼争商标,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尽可能避免与在先商业标志的冲突,尤其要遏制商标注册中的不正当模仿搭车行为,加强对于具有知名度的在先商业标志的保护,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要慎重撤销,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要加强对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保护,注意遏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三要紧紧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加强著作权保护。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以著作权为核心内容的文化创意产业,把文化、技术、产品和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成为促进传统产业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要充分认识著作权的文化意义和经济意义,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新商业模式形成的良好氛围。高度关注新技术带来的作品使用方式变化和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依法确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合理平衡界定原作者、后续作者、技术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繁荣文化创意市场。
  要加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工作。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多,新情况新问题多,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拟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意见。当前特别要注意有关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门法与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准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区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有关规定也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情形,要结合该法其他相关规定理解和适用好该规定。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但这是两个独立的条款,不存在递进关系。第二款实质上就是所谓的安全港规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比,责任更加清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就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接到通知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第三款规定的知道这一主观要件,包括明知应知两种情形,这与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精神并无本质不同,实践中要注意研究总结应知的具体认定标准。要根据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被侵权人维权的实际困难以及网络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妥善处理好所谓的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
  四要紧紧围绕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加强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好竞争案件审判,对于及时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高度重视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成为新的审判领域。为及时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新受理的垄断案件,都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垄断案件的特殊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规定之前,一般应集中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于适用反垄断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总结,注意把握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要强化宏观思维,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评估涉嫌垄断行为的反竞争和促进竞争的影响和效果;注意充分发挥经济学专家和专业部门的作用,探索引进经济分析方法的途径和方式;统筹兼顾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注意竞争政策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技术政策等相协调,避免机械司法和片面司法。
  要注意加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要充分考虑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现实需要,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调整各种花样翻新的市场竞争行为方式。加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探索制约商业秘密有效保护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解决途径,注意民事与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积极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加强对商业外观和商业形象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运用民事基本法和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以制止误导公众和保护他人正当利益为目标,积极探索保护途径。
  五要紧紧围绕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依法审理好涉及重大专项活动的知识产权案件。要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及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有关活动举办地的法院,要建立专项审理制度,对有关案件采取集中审理。要依法慎用司法措施,协调保护组织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重大影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的整体合力。要注重司法建议工作,预防和减少纠纷,延伸服务空间,拓展保障范围。
  六要紧紧围绕营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加强平等保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企业规模和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要正确处理好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完善投资环境和增强投资信心,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强化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要积极回应国内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需求以及对外交往的新需要,尤其是要加强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的研判和应对,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一是要以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调整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的民事基本法。要以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契机,深入学习领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结合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特别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和明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凡知识产权单行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所有情形,除网络著作权外,还适用于涉及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借鉴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审判经验和审理思路,积极研究探索其他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全面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要继续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切实加大侵权代价,努力降低维权成本。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加大对侵犯重大及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和知名品牌行为的判赔力度,加重假冒盗版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保证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注意依法通过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和委托鉴定等方式收集侵权人获利证据,积极探索运用推定方式转移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充分发挥举证妨碍制度在损害赔偿确定中的作用,依法支持当事人有关侵权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约定,促进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上的公平与诚信。赔偿额的计算属于事实认定范畴。可以酌情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提供了据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所需的销售数量等数据,其他所需数据尚不能完全确定的。可以参考许可费、行业一般利润率、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进一步完善法定赔偿方法的适用,防止法定赔偿的泛化、简单化和随意化。只有在缺乏基本的可靠数据支持,确实难以合理确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也没有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计算时,才应考虑适用法定赔偿。要合理确定权利人因维权支付的开支,只要有关开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已经实际发生,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三是要有效发挥诉前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特作用。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稳妥地裁定采取有关措施。对于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应当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特别要注意依法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诉前证据保全以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为前提,以证据的不易获得性和申请人难以自行收集为条件。同时,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在确定诉前临时措施的具体方式时,应考虑其可行性、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不适宜或者不必要采取有关措施的案件,以及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等同判定的专利案件,不宜轻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更不宜适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四是要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倾向。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高、公开性强,又采取集中管辖等制度,具有较强的外在约束性,地方保护的现象总体上是少的。但是,地方保护的现象仍有存在,在极个别地方还较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法治的统一性和司法的良好形象,对此绝不能视而不见和掉以轻心,要坚决遏制。要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严格规范程序运作,公正裁决实体问题,不能为了本地利益而牺牲司法公正,更不能因为有案外压力而放弃司法职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关联案件的相互沟通协调和报请协调指导制度,在后受理或处理关联案件的法院,要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避免作出相互矛盾或标准不一的裁判。要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纠错功能,上级法院不能为顾及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而迁就错误裁判。
  五是要在加强保护的同时注意防止滥用权利。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主要矛盾,但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防止权利滥用不能只停留在抽象的提法上,要结合审判实际,认真研究总结其表现形式和规制办法。当前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通过重复起诉、虚列被告拉管辖等方式滥用权利,应引起重视。要严格执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重复诉讼。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以制造商为主要被告,只是销售商或使用者不同而分别起诉的案件,不得重复判决同一行为人对其同一行为重复承担民事责任。要制止规避管辖制度的行为,防止人为制造管辖争议。对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关联纠纷,必须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对于故意虚列个别被告制造管辖连结点,对该被告并无实体诉讼请求或该被控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或者在法院受理后原告撤回对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的起诉,而导致受诉法院据以管辖该案的连结点不再存在的,受诉法院应依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要准确把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但把握不好也会成为一些人滥用诉权的借口。对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各类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也应参照去年底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处理,都要坚持事先书面催告程序。
  ()强化改革意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
  各级法院必须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一是积极有序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要认真总结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注意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思路等的转换和协调,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建立健全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准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有调解可能的优先考虑调解,不能调解的应尽快裁判,充分认识判决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不能强制调解和久拖不决。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引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纠纷中的作用,探索创新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机制。上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还聘任了11名院士为首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为制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提供宏观政策咨询,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为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沟通斡旋帮助。根据上述合作备忘录,将建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为借助科技专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长期稳定的操作平台,重点就案件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并发挥专家调解人的作用。要继续完善适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增进知识产权审判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即将开展的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培训工作中,各地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中科技专家的数量,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扩大参审案件范围。
  三是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201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全面调整和统一明确了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地法院要严格执行。要尽可能相对统一管辖标准,需要调整有关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和中、基层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按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要在严格控制新增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法院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并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
  ()强化管理意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
  要通过强化审判管理和法官队伍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基层基础。随着知识产权审判管辖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基本上都已下沉到中、基层法院,同时随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任务的加重,基层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不断扩大,加之近年来许多法院因干部交流和人员调整导致知识产权审判新手增加较多,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基础建设,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要加强业务培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要采取举办会议研讨和培训班等措施以外,有关高、中级法院更要切实负起责任,创新专业法官培养方式,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集中培训、上下对口交流、庭审观摩、案件评查等各种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知识产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级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都要加强自我学习,不仅要注重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新知识,还要注意学习上级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和典型案件裁判,更要注重学习科技基础知识,努力把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建设成人民法院学习型庭室的典范。有关法院特别是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要积极协调沟通,努力增加审判力量,注意选拔具有理工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切实解决案多人少、不堪负荷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发挥好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作为专业审判理论研究平台的作用。
  二是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与透明。各级法院要积极回应阳光司法的社会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要坚持审判公开,凡法律规定应公开的一律公开,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也应尽可能组织听证并公开进行。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积极尝试庭审网络直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公开审判过程。要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对事实必须有明确的归纳认定,对诉辩主张必须一一予以说理回应,及时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以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开展新闻发布,组织有特色、有内容的宣传活动,增进全社会和国内外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和认同。要建立和完善白皮书发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工作常态化,各高级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类似的白皮书。
  三是切实强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廉政建设。要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和实际,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凝聚行动、引领风尚和弘扬正气。要加强作风建设和文化建设,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群众观念,培养亲民为民的良好作风。要坚定不移地落实五个严禁及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认真查找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风险环节并强化管理与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同志们,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知识产权审判和知识产权法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以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再接再厉,开拓进取,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平竞争,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方面做出新的成绩,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2011年11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回顾总结今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会前,王胜俊院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对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理念、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了原则要求和殷切希望;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也对这次会议的召开作出重要批示。这对我们开好会议,推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一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回顾和总结

今年是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全国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突出执法办案这个重点,强化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继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成效显著。

(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全国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切实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神圣职责。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今年1-10月,全国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2708件和38682件,同比分别增长42.2%和39.79%。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73件,同比增长6.69%;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51件,同比增长130.28%。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5195件,同比增长32.66%;再审案件115件,同比增长88.52%。依法慎重稳妥地裁定采取临时措施,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126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84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18件。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实现诉讼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72.72%,同比上升4.13个百分点。上海、天津等地高级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的指导性意见。广东、河北、四川、河南、江西、广西、贵州等高级法院探索和总结出一套规范化的调解方法。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审判职能得到有效发挥。1-10月,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452件,同比上升20.7%。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589件,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47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增幅较大,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544件,同比上升38.33%。

(二)强化制度创新和能动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全国各级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找准积极服务科学发展的切入点,为党和国家大局提供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推动建立更为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广,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截至2011年10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江苏、浙江、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厅的协调,就“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保护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始终着眼于服务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以加大惩处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为重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年度主题活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坚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始终坚持“阳光司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海高院开通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湖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长效机制;辽宁省法院系统普遍配备了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对庭审网络直播进行常态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白皮书(中英文),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培训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信息员,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天津、重庆、山东、广西、四川、甘肃、河北、江苏等地高级法院发布200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或者蓝皮书。始终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创新和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上海、江苏、青海、河北、浙江、广西、山西等地高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试行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周密部署“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中央新闻媒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充分展示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组织知识产权法官前往国外进行交流学习,派员参加中外知识产权谈判活动。注重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交流和沟通,组成中国法官协会代表团赴台访问。

(三)注重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全国各级法院始终注重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努力统一知识产权司法理念、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指导性意见、开展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全国各级法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突出强调知识产权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覆盖到每个审判人员和审判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统一上的特殊重要作用,系统总结和细化知识产权司法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保障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性。发挥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作用,将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的力度,防止地方保护,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天津、重庆、山东、安徽、福建、湖南、四川、黑龙江等地高级法院公布当地的十大典型案例,广西高院建立了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以调研促审判”理念,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不断提高调研水平,注重成果转化。

(四)狠抓基层基础和法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司法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全国各级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着力解决宗旨意识、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对基层工作指导方式,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三五工程”,即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已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增设青岛、深圳、长沙、成都四个调研基地;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浙江省义乌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将苏州高新区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

一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努力拼搏,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离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还有距离。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实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文化改革发展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一定要继续努力,切实应对好、解决好这些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矛盾和问题。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总体上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但也存在各种复杂因素。我们一定要高度关注当前形势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特点,科学判断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新态势,充分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形势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不断加深。同时,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上升。世界各国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纷纷调整创新和发展战略,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加紧国际知识产权布局,抢占知识产权制高点,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发达国家更是将知识产权视为其核心利益所在,把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其长期的关注重点。部分发达国家一方面联合推动设立超越TRIPs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另一方面又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落实。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各种手段,不断增强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高压态势,其关注重点已经由个案维权、分散抗议逐渐转入政策制定、制度落实等体制机制安排,力图从根源上植入其利益点。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知识产权争端日趋深化和复杂,世界各国高度关注自己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参与权、话语权和主动权。我们高兴地看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司法公信力的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舞台上的参与权、话语权、主动权不断增加,营造外部环境的能力不断增强,成绩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正面评价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随着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施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压力越来越大,在促进对外交往、营造良好贸易投资环境和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中的任务越来越艰巨,责任越来越重大。

二要准确把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关系极其紧密。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为文化建设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立足执法办案,找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文化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服务。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妥善处理并有效化解文化建设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为文化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机遇和环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能动司法作用,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提供服务和保障。

三要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知识产权事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明确,未来五年,我国各项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强调要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了实现这些奋斗目标,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和强有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运用知识产权破解诸多难题和制约因素,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需要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知识产权战略的超前部署和引领,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改善民生福祉。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入深化实施阶段,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完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这些都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已经进入到全面有法可依的历史发展阶段,必将对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产生深远历史影响。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制定了4部专门法律,颁布了19部行政法规,形成了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个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司法有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形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后,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任务更加繁重。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不仅要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条文,全面掌握法律规定,还要深刻理解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不仅要熟知知识产权法律,还要熟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统一的责任将更加重大。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备和规则的具体化,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的标准、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法官在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2012年将召开党的十八大,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之年。在刚刚闭幕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坚定不移,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执法”;“中国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司法保护力度”。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迎接党的十八大的顺利召开,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按照这个总体要求,要注重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要充分认识加强保护的深刻内涵,加强保护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工程,需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将加强保护落到实处。在加强保护中要注意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注意适应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保护需求,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适应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更加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要求。在加强保护中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点,统筹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造、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社会公众权益之间的关系,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要继续深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一是要加强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我国已形成以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的文化法律体系,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高度重视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要高度重视涉文化产业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特别要依法加强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广告、演艺、娱乐、设计等产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深入研究和大力加强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数据库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培育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提升我国整体文化实力和竞争力。密切关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注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在审理涉及技术创新的著作权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要综合利用各种法律手段,推动我国传统文化优势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商业利用,把传统文化优势转换为现实的生产力和竞争优势,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当前尤其要重视研究和探索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凡是能够纳入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容,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不能因其在权利主体、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而拒绝保护。

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加强研究探索,不断统一认识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准确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正确把握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划分,妥善处理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通知与移除”规则与过错归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与一般侵权过错的差别等关系。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过错的,仍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要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消极懈怠,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要增强政治和政策敏感性,妥善处理保障民事权益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公共道德的关系。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理具有政治和政策敏感性的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时,要增强政治意识,在依法保护著作权的同时,注意维护我国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未经行政审批进入我国境内的境外影视作品,若涉及反动、淫秽、暴力等违反公共秩序的内容,要通过行政查处或者刑事处罚解决;对于其他境外影视作品,要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裁判的引领和导向功能,在裁判中重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意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引领社会主流价值观,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司法保护的重要价值追求,提升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

二是要加强专利权保护,积极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要以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为基础,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要根据专利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特点和产业政策等,妥善运用权利要求解释、等同侵权等法律标准,依法加大专利权保护强度,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要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权保护,积极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要给予更高的保护强度和更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应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需求,实现宽严适度。

要正确运用专利侵权判定和证据规则,依法认定专利侵权行为。要从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和保护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合理信赖出发,准确把握全部技术特征对比、禁止反悔、捐献等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要坚持专利权利范围的折衷解释原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发明目的,不应把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要探索完善等同侵权适用条件,坚持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因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而妨碍创新。对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一般要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要妥善审理好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既要考虑方法专利权利人维权的实际困难,又要兼顾被诉侵权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被诉侵权人提供了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在审查判断时应注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妥善处理好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的关系。既要依法保障专利权人的民事权益,又要注意提高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效率,尽快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积极促进市场活动的顺畅和安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民事裁判作出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随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三是要加强商标权保护,积极提升我国经济的综合竞争力。要通过审理好商标侵权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要本着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正当竞争的精神,依法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商标使用过程中“傍名牌”行为的主观恶意等,用好用足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

要依法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要统筹兼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与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一方面,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不是评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通过正确裁判,有效引导当事人正当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保护中片面追求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的制度异化现象。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设置不适当的障碍。对于一般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商标,要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情况的举证责任。认定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具有等同划一的知名程度,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越强和知名度越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力度。要认真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驰名商标事实认定的严格把关,坚持判前审核制度,坚决防止当事人为骗取驰名商标认定而弄虚作假,进行虚假诉讼。

要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网络交易的繁荣给商标权的保护提出了新课题,与网络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及竞价排名服务有关的商标权案件逐渐增多。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参考借鉴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共识,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在依法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注重促进网络产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有关典型案例和经验材料要及时层报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四是要依法审理好竞争案件,创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要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商业诚信和公平竞争。正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凡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竞争者,均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不以直接竞争关系为限。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要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为尺度,避免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者社会公德,不适当地扩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要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困难。要注意总结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经验,依法公正审理好垄断民事案件,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公布后,有关法院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解释精神,不断提高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水平。

五是要依法加大制裁力度,便利权利人维权。赔偿数额低、取证困难等,均是制约加大制裁侵权行为力度、降低权利人维权困难的重要因素。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途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要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酌情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发挥举证妨碍制度在推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作用,保证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不能因为办案压力大等原因,对当事人的申请推三阻四或者无理拒绝。要继续完善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制度,尽可能减少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困难,提高举证认证效率。司法解释中有关境外形成的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规定的本意主要在于便利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并不排斥以其他方式认定相关事实的真实性。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特殊事项外,凡有其他合理方式足以认定境外证据真实性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认定,防止因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而简单否定境外证据效力。

要适度从严把握法律条件,慎重适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是一把双刃剑,适用时既要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的正当需求,又要防止滥用诉前停止侵权制度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要把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作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前提条件。对于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的行为,不宜裁定采取责令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对于已经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不再裁定采取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措施。要规范审查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尽可能通过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意见的方式对侵权可能性作出准确判断。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

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切实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适应提高审判水平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积极创新业务指导方式,拓宽业务指导途径。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业务指导方式,可采取发布指导性文件、公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指导工作。各高级法院特别要注重总结新鲜审判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辖区内法院的业务指导,但应当注意指导方式,今后不宜再通过发布类似司法解释性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适当加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同时,加强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供素材和积累经验。

要加强审判监督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严肃审判监督纪律,有效发挥审判监督机制纠正错误、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对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防止迁就错误和文过饰非,对司法公正造成二次伤害。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要认真对待,依法改正错误;对于指定异地法院再审的案件,被指定法院要认真负责地搞好再审,原审法院要做好配合工作。对于无视再审指令,拖延再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再审指令的,要严肃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各级法院要在审判管理中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适当考虑知识产权案件中行政与民事程序经常交织、技术问题复杂、新难案件多等特点和实际,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在改判原因、中止诉讼等方面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防止一刀切,避免脱离实际和挫伤知识产权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适当发挥管辖制度的监督制约作用,必要时采取提级管辖、异地指定管辖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对于争抢管辖、推诿管辖或者原审裁判存在地方保护现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采取了指定异地法院管辖的方法,收到了较好效果。要进一步研究案件管辖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遏制滥用管辖制度等行为。

要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领域较多,需要通过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及时进行应对。要全面加强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和转化调研成果,推动理论升华和理论创新,指导审判实践。要充分发挥各调研基地和理论研究基地的作用,充分利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委员会这个平台,推动理论研究和培养研究人才。各调研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向全国法院贡献高质量的司法经验和调研成果

(三)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知识产权审判基础

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布局。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在严格控制新增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同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在经济、科技和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适当增加批准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当然,各高级法院要对报请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认真把关,确保这些法院能够有相应的案件数量和确有必要行使管辖权,避免使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成为摆设。鼓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促进审判资源优化配置。

要推进和规范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集中审理试点。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试点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结,不断推动试点工作规范化,及时发现试点中的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要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合力。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要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基层基础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加强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到上级法院或兄弟法院的挂职交流,尽快提升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要支持基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改革和探索,及时总结和推广其经验。要充分发挥基层示范法院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各基层示范法院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创新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造就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继续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和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国情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下,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既要强化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能力,又要强化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既要强化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又要强化服务大局的能力。要加强教育培训,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求,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相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注意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关心法官生活,解决其实际困难,减轻压力,确保法官身心健康。

要加强司法文化和司法廉洁建设。知识产权法官要带头加强学习,积极进取,不断提高理论和文化素养。要强化为民意识,培养务实作风,认认真真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坚持不懈,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四个一律”等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和制约。要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力度,增强源头防腐的有效性。

同志们,艰辛成就伟业,奋斗创造辉煌。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使命,让我们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百折不饶的意志、尽职尽责的态度,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四个进一步”的要求,努力开创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新局面,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奚晓明

201228日)

 

同志们: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举办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方式的重要举措,是集思广益,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科学、协调、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审判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重要途径。本次研讨班将对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和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为期一周的研讨,内容丰富全面,研讨专家层次高、代表性强。参加研讨班的同志应充分利用这次机会,积极参与研讨,共同学习提高。下面我就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重要意义

  司法政策是特定时期国家宏观政策、内政外交政策和社会经济文化需求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凝聚和体现,是政治与法律交互作用的产物,是连接法律与政治的桥梁,是法律精神的提炼和总结。司法政策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灵魂,具有指导法律规则在司法中正确实施,确保法律适用正确方向的重要功能。当法律规则在具体适用上存在多个选项,或者适用结果具有一定的弹性和裁量性,或者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时,正是司法政策和理念最终决定个案的裁决方向和结果。正如一位外国同行所说,司法政策和司法哲学具有根本性,因为它们会在最艰难的时刻为我们提供指引。

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为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所说,“无论怎样称呼知识产权,我们最好将它视做公共政策的一种手段,通过授予个人或机构一些经济特权,以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这些特权只是一种目标实现手段,其本身并非目标”。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的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的法律边界,因而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方面,都存在政策上的考虑和利益上的衡平,存在弹性的法律空间。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上述特点,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理念在知识产权司法中占据着特殊的重要地位,起到特殊的重要作用。

 

  二、准确定位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定位,主要取决于三个基本因素:一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二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适应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新要求。三是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和属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适应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保护需求。我们结合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探索,总结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

  (一)加强保护是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所处国内外环境的必然选择

  加强保护,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加强保护,首先,要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在法律存在裁量空间或者法律适用存在多种可能时,行使司法裁量权应以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做出有利于加强保护的选择;最后,在法律范围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切实实现加强保护的效果。加强保护是由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国内外环境的新特点所决定的。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创新成为最鲜明的时代特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已,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明显增多,经济复苏之路艰难曲折,世界经济面临严峻挑战。历史经验启示我们,走出危机,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科技、依靠创新,通过科技创新的重大突破,提供新的经济增长引擎。为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全球正进入一个创新空前活跃的时代。与此相适应,各国纷纷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加紧国际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更加激烈。2011年美国发布新版的美国创新战略,围绕为创新保驾护航的目标,提出了改革专利审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等原则,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利器。2011年8月,英国发布《英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鼓励本国企业家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通过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2011年6月,日本政府推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1》,以应对全球化、网络化时代的新挑战。在抢占国际知识产权制高点的竞争中,发达国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意图非常明显。2011年10月1日,部分国家在日本东京签署了《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该协定设立了超越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更加关注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提升和落实,加大对假冒和盗版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随着知识产权在获取国际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和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日益强烈,对我国发展的防范和遏制心理增强。部分国家片面宣传知识产权保护道德化的意识形态,把国内经济发展不力、贸易逆差增大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诋毁、丑化我知识产权保护形象,并利用多种手段加大对我施压力度。2011年12月12日,某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该国国会提交了一份评价中国入世后各项进展状况的报告,该报告延续了指责我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一贯做法,并称将通过双边及其他国际机制框架寻求解决方案,强调该国将继续向WTO提起诉讼。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

  从国内来看,我国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现代化建设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资源环境等瓶颈制约越发明显,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明确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要“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力度”。可以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外在压力和内在需求两个因素中,内在因素的作用和力量日益突出,是我们确定加强保护这一司法政策的主导性因素。这一变化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消极的被动接受阶段转变为主动选择的时期。

  (二)分门别类是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必然要求

  分门别类,是指在加强保护时应根据不同知识产权自身的属性和特点,在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范围内有区别地采取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简而言之,加强保护有其针对性和适应性,应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分门别类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内容丰富性、种类多样性和特质差异性。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既有类似绝对权的权利,又有具有某种相对性的应予保护的利益(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行为所体现的利益);既有纯粹经济性质的权利(例如专利权),又有兼具精神性质的权利(例如版权)。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各有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这些领域中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科技成果权和商业标识权两大类。

  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基于技术成果的扩散和传播对社会进步的重大推动作用,法律对该类知识产权往往设定了较高的保护条件,保护范围相对较小,法律边界较为清晰。与此相适应,边界范围内的保护强度相对较高,而边界之外则通常属于可以自由借鉴模仿的领域。由此所决定,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定性特征。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类型、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均由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色彩。因此,法律对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穷尽性的,凡是科技成果专门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或者权利内容,通常不属于权利的范围,司法一般不能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和权利内容。以专利权为例,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规定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五种权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规定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种权能。两者对比可以发现,与发明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缺少了“使用”这一权能。它表明,立法已经把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加强保护时,司法不能无视法律的这一有意安排随意进行“漏洞填补”。二是具有较短的保护期限。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如果受到长期的保护,则会造成技术的长期垄断,妨碍技术的传播和利用。因此,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无不对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确立较短的保护期限,而且权利到期后一般不能续展。保护期限届满后,科技成果当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三是权利范围的严格限定性和权利边界的清晰性。技术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构思,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对科技成果的运用和大众对科技成果的共享,也构成后续创新的基础,因此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以免压缩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空间。同时,它与生产和投资关系密切,如果缺乏清晰的法律边界,企业和个人就会对自己的商业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预期,必将制约商业生产和投资行为的积极性,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各国立法和司法无不尽力为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设立清晰的法律边界。

  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等。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其保护目的在于维护商业标识的声誉和显著性,制止不正当的搭车模仿行为,保护公众不受模仿性标识的误导,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铺平道路和清除障碍。与此相适应,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往往会超出权利人自身使用权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弹力性和模糊性。由此所决定,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具有与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截然不同的特点:一是权利法定性的色彩较弱。法律对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般不具有穷尽性,在专门法保护之外,商业标识通常还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二是保护期限的永续性。由于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标识的区别性,防止公众受到误导和误认,因此只要该商业标识存在,法律对它的保护就不应该停止。所以,商业标识的保护通常不受期限的限制,即使存在期限,该期限也是可以续展的,实际上达到了永续使用的效果。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身是没有期限的,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十年的保护期,但是这个期限不仅可以续展而且不受次数限制。三是保护范围的弹力性和权利边界的延展性。为了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尽最大努力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法律往往通过设定裁量性的法律标准对商业标识给予较宽的保护范围,限制模仿搭车的空间,同时也使得其保护范围具有较强的伸缩性。这种伸缩性与商业标识自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有关,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越宽,反之则越窄。

  即便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而言,其内部也并非都是同质的,同样有着不同的保护特点和需求。专利权保护创新性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权内部,还存在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区分,前者更注重对具有技术效果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保护,后者则保护具有美感的设计方案,两者在保护对象上具有显著差异。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是在著作权内部,还存在更具实用功能和科技属性的技术性作品(例如计算机软件、地图、设计图等图形作品以及建筑作品等)和更具欣赏功能和文化属性的文学艺术性作品(例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的区别。这两类作品在独创性的把握、保护范围的确定上就存在很大不同。同一种知识产权内部的这种差异性,也同样决定了具体保护措施和强度上的差异性。

  (三)宽严适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性的要求

  宽严适度,是指加强保护应当以我国的国情和保护需求为尺度和限制。加强保护不是盲目提高保护水平,而是要以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为基础,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确定相应的保护尺度和界限。宽严适度是由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发挥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依赖于社会经济基础和其他制度环境。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很重要, 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就一定可以促进国家的创新和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保护强度增加往往会制约经济发展;只有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适当提高保护强度才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和保护水平不适当, 超过社会的或特定行业的发展水平,其消极方面就可能超过积极方面, 成为进步的障碍。因此,我们多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宽严适度的理念:“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匹配,起到引领未来的作用;同时,又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过高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适当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不顾发展水平、超越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过高或者过低保护,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不仅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宽严适度,就一种具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言,同样需要结合其具体特点和保护需求,实现宽严适度。“过分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由于过度垄断带来的成本问题,而削弱知识产权保护则会引起过度的搭便车现象,并导致在创新领域减少投资的情况。任何立法的难点就在于在占有规则和传播规则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永远面临这样一种矛盾的状态:没有保护就不会有足够的创新,但是有了过多的保护又会妨碍创新成果的扩散与运用,反过来又会制约和妨碍创新。寻找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的“度”,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永恒追求。

“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提出,表明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理念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表明其更趋理性和成熟,更加主动和自觉。

 

  三、妥善运用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司法政策

  根据“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的基本政策定位,在加强保护时,必须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功能和特点,进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使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恰如其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

  (一)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根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理念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点。利益平衡既是宽严适度这一司法政策的体现和要求,又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点。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基于著作权保护对创作自由、研究自由、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关联和影响,更应强调利益平衡观念,统筹兼顾文化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利益平衡具有动态性,需要根据文化创新需要、大众文化需求、科学技术发展、商业模式创新等因素具体衡量。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的形势下,在追求利益平衡的过程中,不仅应关注文化创造者权益的保护,还应把促进产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作为重要关注点。

  二要妥善处理作品的独创性与独创高度的关系,实现保护强度与独创高度的协调。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和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条件,它决定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界定了著作权与公共领域的界限。独创性标准的要求越高,受到保护的作品和作品自身的保护范围就越少,公共领域的范围就越大;独创性的要求越低,受到保护的作品就越多,作品自身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公共领域的范围必然受到压缩。著作权司法保护既要维护独创性基本标准的统一性,坚持获得著作权保护首先要以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高度为条件,又要根据各类不同作品的特点,适应相关保护领域的特殊需求,以利益平衡为重要基点,综合考虑作品属性、所属领域的作品现状、创作空间、产业政策、公众需求等因素,灵活把握独创高度,合理确定保护强度。例如,技术性作品(例如地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往往涉及技术信息的使用,与产业化和商业化关系密切,如果独创性高度要求过低,则会因保护范围过大造成信息的过度垄断。因此,与文学艺术性作品相比,对技术性作品独创性高度的要求应该适当提高,不宜适用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通常适用的独立创作标准。

  三要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具有多发、隐蔽、超越时空等特点,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均存在相当的难度。同时,当前网络已经成为公民获取信息、交流观点、表达意见、体验娱乐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中,既要考虑著作权人维权的现实困难,依法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追求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处理网络环境下侵权纠纷案件应当重点把握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需要注意如下问题:一是注意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通知与移除”规则是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正常开展网络服务,免遭突如其来的纠纷困扰和不可预见的责任风险,保障网络整体顺利运营的重要条件,既是立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的安全港,又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基本程序规则。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二是注意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过错标准。面对网络的海量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每条信息进行审查。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这一特点和实际,在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时,应以侵权事实明显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不应当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对于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又不宜要求过高,防止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漠视或者放任,丧失主动防止侵权以及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三是注意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技术作为工具手段具有价值中立性和多用途性,既可能具有侵权用途,又可能具有非侵权的其他用途。同时,也应看到,技术不是自然物,而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其多用途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反映和体现着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的行为与目的。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在审理涉及技术创新的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四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纽带,是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利用新技术手段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越来越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经济和商业价值也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有意识地收集、开发、改造和商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获得专有权,取得丰厚的利润,那些创造、维系并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或者群体不仅没有获得公平合理的回报,反而被迫支付昂贵的使用费。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创新,已是迫在眉睫和势在必行。为此,我们应坚持保护先行、大胆探索的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凡是能够纳入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容,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不能因其在权利主体、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而拒绝保护。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坚持尊重原则和来源披露原则,鼓励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

  (二)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关系最为密切和直接。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引导、激励、促进和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取决于保护强度和水平是否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创新能力和发展目标相适应。专利权是科技类知识产权的主导类型,在专利权保护中,尤其需要正确把握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

  一是要适当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虽然很低,但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科技和创新能力增长较快,一些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些领域具备了冲击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和条件;就本国专利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量而言,2010 年我国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专利申请国。在这种形势下,我们需要适当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根据专利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特点和产业政策等,通过权利要求解释、等同侵权等裁量性法律标准的适当行使,使专利权的保护强度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我国创新和发展的实际,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的创新和发展。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

  二是要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要使专利权得到公平保护,又要使社会公众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稳定和可期待的预期。为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坚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折衷解释原则;确定保护范围时,坚持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避免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随意性;坚持等同侵权应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简单机械适用或者不适当扩展其适用范围。坚持保护范围内的严格保护,对于落入保护范围的内容,则应依法给予严格和高强度的保护,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充分实现。对于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内容,则应依法肯定行为人的利用自由,促进技术的传播和运用,实现力度和适度的统一。

  (三)商标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根据保护商标的区别性、防止混淆误认的立法目的,商标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把握,应当以制止混淆为指针,充分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

  一要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需要正确确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紧密相关,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可以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宽,保护强度相应就越大。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还需要妥善运用商标法规定的裁量性法律标准。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要素,都属于裁量性法律标准。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应充分利用裁量性法律标准所允许的弹性空间,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当然,在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允许构成要素近似的商标之间的适当共存,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不过,这种包容发展应当限于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通常属于因复杂历史因素导致的共存,或者其他因客观因素导致的善意共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的“鳄鱼”商标侵权案、上海法院裁判的张小泉剪刀案等就是这样的特殊情形。

  二要依法规范驰名商标保护,恢复驰名商标保护的本来面目。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在于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给予更宽的保护范围和更高的保护强度,主要体现在跨类保护上。前些年,由于获得驰名商标所可能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加上整个社会对驰名商标的片面追逐,造成了驰名商标的神化和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完善案件管辖等制度,基本遏制了驰名商标保护被异化的现象,驰名商标保护日趋规范化。但是,在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即对符合保护条件和确有保护需求的驰名商标却不敢或者不愿给予驰名商标保护,为驰名商标保护人为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这两种倾向都应该避免,使驰名商标的保护恢复其法律本意。凡是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和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也是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的,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可以获得的跨类保护范围就越宽,保护力度就越强。

  (四)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共同组成。知识产权专门法是财产法,它通过赋予权利人某种专有权,提供一种对世性的积极权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它不是提供对世性的积极权利保护,而是一种消极性保护,即禁止以违反工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利益。由于两者的保护角度和保护条件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专门法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把握,突出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是,如何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需要正确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专门法发挥补充作用的有限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补充作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条件和门槛,并非无限地兜底适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用和借鉴他人的市场成果是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模仿自由是自由市场的重要原则。仅有他人的市场成果被利用的事实,并不足以引起以不正当竞争为基础的任何救济。只有利用他人的市场成果变得不公平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才提供救济。更重要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补充作用的发挥,要受到知识产权专门法立法政策的制约,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例如科技成果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只有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不过,此时提供补充保护的目的已经不是保护特定的商业或者技术成果,而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正确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一要严格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凡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已作明文禁止的行为领域,只能依照特别规定规制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则上不宜再适用原则规定扩张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特别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只有在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禁止。二要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某种一致性和交叉性。商业道德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该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避免将其等同于个人品德或者社会公德,造成打击面过宽,伤及正当竞争行为,对自由竞争造成过度限制,削弱市场竞争的活力。

  上面所谈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和政策,无不源于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源于对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司法智慧的提炼和升华。这些司法理念和政策是否适当,是否能够在实践发挥指引作用并实现预期效果,最终取决于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正确理解、创造性运用和实践检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要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学习、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

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31029日)


各位代表:
  这次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马上就要结束了。现在,我对会议作一个总结。
  本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由于最高法院和地方各有关法院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准备,特别是与会代表努力,会议开的很成功,达到了研讨业务、交流经验、提供一个高水平司法解释修改稿供最高法院决策,法官们共同提高专业执法水平的目的。
  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代表们普遍认为,讲话及时、紧密的结合了当前的国内形势,站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高度,就专利审判工作如何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的思想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专利审判工作的四个司法原则,曹副院长的讲话为今后进一步搞好专利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讨论中有的同志对这几个原则发表了很好的评论,特别是适度保护和利益平衡原则。曹副院长已经讲得很清楚了。适度与平衡都是要依法适度与平衡,平衡点和要掌握的度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做任何背离法律、违反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了执法部门的法律实施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会上代表还就解决审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如中止诉讼和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总之,曹副院长讲话不但对当前和今后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对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是本次会议的主旨,要求各位代表回去后把曹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原原本本地向院领导汇报,向党组汇报,同时要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推动专利审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天来,会议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稿进行了认真的分组讨论,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李政副主任还就专利复审委和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程序衔接等问题谈了意见,这将有利于因专利行政无效导致诉讼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对此法官们十分感谢。但是,因时间有限,有些代表的发言还不是很充分,还有些代表可能对这份最新的会议讨论稿不是很熟悉,家里还有许多同志没有看到此份稿子。所以,要求各高、中级法院会后还要抽一定时间讨论,在1210日之前将补充修改意见直接电传至最高法院民三庭。我们将在总结各地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再作修改,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征求意见,还要听取相关各系统、领域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这一司法解释稿。
  刚才,南京中院、佛山中院、北京高院和山东高院的代表先后作了大会经验交流发言,内容很丰富。其他各有关高、中级法院也十分重视,为会议精心准备了高质量的经验交流材料,希望各位代表把这些经验材料带回去,仔细研究,认真总结,取长补短,共同提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今年年初专利侵权判定基准调研课题正式启动以来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各有关高、中级法院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及时反馈意见,对最高法院民三庭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法院民三庭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根据曹副院长的要求,就当前专利具体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正确把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统一执法标准
  专利侵权案件有其独特的审理方法。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当遵循这样的思路:第一步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为了方便比较,对于内容比较复杂的权利要求,通常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第二步要查明被控侵权客体即被告生产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第三步要对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作出侵权还是不侵权的分析认定。这三个步骤是一个也不能少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判思路也是如此,只是要依据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有的专利侵权案件并没有按照这样的审判思路去进行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是:有的案件对权利要求没有进行解释,只是简单地抄录权利要求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有的案件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没有进行分析认定,缺少被比较的对象;有的案件把比较的依据搞错了,不是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而是以原告实际生产的所谓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还有的案件缺乏比较过程,仅凭一个技术鉴定意见就对案件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的认定。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可能会把案件判错,即使判决结果对了,也难以令人信服。所以,今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必须遵循正确的审判思路。没有按照正确的审判思路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如果通过上诉程序难以补救的,事实不清的,只能依法发回重审。
  在强调专利侵权案件审判思路的同时,也要注意执法标准的统一,特别是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技术特征、近似外观设计的掌握尺度要统一。应当说,等同技术特征和近似外观设计的认定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法官在具体认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认定等同技术特征、近似外观设计的基础还是客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到这个客观基础的限制。譬如在判断两个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就是一个客观基础,要求三者必须基本相同,而且是否基本相同,还要受到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限制。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虽然是假想的,但他的水平则是客观的,不是法官任意想象的。对于某些疑难的专业技术问题,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所以,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就能够克服认识上的误差,最大限度地保持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不至于出现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据我们了解,相同的案件,有的法院判侵权,有的法院判不侵权的情况还是存在的,有损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官的社会形象,社会影响也不好。为了杜绝这样的情况再出现,要着重从两个方面下工夫:一是要提高从事专利审判的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可以缩小认识上的误差,所谓英雄之见略同;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可以克服人为制造误差。二是要加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对于相同事实或者相关联的案件在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审理尚未审结的,审理法院要保持相互沟通联系,力争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协调一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如果在先审理的法院已经审结,在后审理的法院应当根据既判力的原则,作出前后一致的裁判。如果在后审理的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在先法院的裁判结果确实存在错误,可能会发生相同事实矛盾判决的,应当向高级法院报告,同一地区的应当由高级法院予以协调;不同地区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首先相互沟通、协调,可能发生违反法律原则不良的社会效果的,应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统一协调。这样做,并不违背独立审判原则,而且避免了同样事实矛盾判决的不良后果。否则根据有关规定,在执行阶段也要停止执行进行协调和审查。


   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力争把中止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目前,有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还很长,四五年甚至七八年结不了案的情况仍然存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所造成的。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专利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同时可以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行直接认定的职能,对于一些缺乏法律稳定性的专利权的侵权案件还不得不中止诉讼,这是法律制度的原因。为了弥补制度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6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对专利侵权中止诉讼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审理法院在对所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时,要根据现有证据和专利法的规定,对原告的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进行审查,包括对三性和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专利权法律稳定性的程度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从而把中止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总量上减少中止诉讼案件的数量。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只有这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好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依法进行审查,与专利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没有超越司法权的范围。
  当然,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涉及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而尚未审结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专利侵权案件,受理法院是否中止诉讼问题并没有明确,这是司法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是由于当时起草条件不成熟并未事先作出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尚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等待作出生效行政判决后再恢复审理。主要理由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而尚未审结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效力是待定的,专利权是否有效难以确定,仍然不具有法律稳定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中止诉讼,要根据该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来决定。主要理由是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是相对的,复审一行政诉讼一再复审一再行政诉讼可能是一个永无休止的怪圈。一般来说,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过的专利权,如果作出的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表明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相对较强,可以恢复审理,无须等待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作出的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是否证据确实,理由充分,对有关的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作出判断,从而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如果作出的是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决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为了统一做法,最高法院在今年415日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所作的批复中,将这个问题作了明确。即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可以不中止诉讼。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受理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审理与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也可以中止诉讼。所以,批复的基本精神和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都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诉讼时,要对该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进行审查。应当说,这对我们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官来说要求更高了,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在此次会议上,法院的同志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同志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李政副主任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请各地法院在清理积案中,查一查那些已中止案件的情况,有没有已经可以恢复审判的案件;对中止时间长的比如超过一年的,与复审委联络一下,将这些复审的专利号传给复审委,传真号是:01082803199,联系人:李巍巍、曹铭书。


   三、有关证据的几个问题
  我想着重强调以下三个问题。
  (一)专利侵权涉及新产品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这个问题的焦点又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好证据质证与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关系问题上。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这类专利侵权案件就是要由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是被告的法定举证义务,应当严格执行。但是,在执行该项规定时,也要注意依法保护好被告的商业秘密。特别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在原告完成了应负的举证责任之后,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专利侵权案件涉及新产品方法的发明专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是说原告可以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除了证明自己的权利外,首先要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与自己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同时还要说明依据自己的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一项新产品。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这两点,或者被告能够举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原告的事实主张,被告就不承担提供自己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二是应当将被告提供的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据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即以足以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为必要,而不是要求被告提供其产品的全部制造方法。例如,被告只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的个别工艺步骤、化合物的个别组分等,与方法专利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不同也不等同,即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作用。三是依法不公开审理、规范限制诉讼参与人出庭人数,并责令其承担保守商业秘密责任,比如告知法律后果由其承诺,签署一定形式的承诺书、具结等书面文件等方式。四是被告根据法定举证责任倒置义务所提供的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质证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能以所提供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拒绝质证。既然要质证,当然也就要将证据提供给对方,否则就无法质证。现在,有的法院不让原告接触被告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以致出现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载体都有瑕疵,使得证据质证与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关系失衡了,专利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因此落空了。当然,为了防止扩散被告的商业秘密,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质证,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案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技术鉴定问题。主要是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什么样的鉴定事项。现在有一点大家已经取得了共识,就是委托鉴定的事项只能是专业技术问题,而不能是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大家对什么是专业技术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在理解上并不一致,以致造成委托鉴定的事项差别很大,社会上议论也很多,说法院的审判权旁落了,专业技术人员代替法官判案。我想,什么是专业技术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关键是看这个问题是否需要利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像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是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解决的,委托技术鉴定就是文不对题。但是,如果案件涉及的问题需要利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就应当属于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委托技术鉴定。例如,专利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技术手段及其功能、效果是否基本相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等问题,就是需要利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的,如果法官自己不能解决,就可以委托技术鉴定。而现在有一种观点甚至认为,像上述问题也不能委托鉴定,因为专业技术人员一旦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法院就只能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的判定,实质上是将法律问题委托鉴定,法院委托技术鉴定的事项只能限于鉴定客体的相同或者差异上,其他问题仍应由法官来判断。我看也不能这样绝对化。技术鉴定不同于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可以只就被检对象的相同或者差异情况进行简单罗列,而技术鉴定不能这样。技术鉴定要根据鉴定对象的相同或者差异情况,分析其在技术上的意义,并作出技术上的判断。事实上,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最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帮助的是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作出的技术上的判断,而不是一大堆的技术现象的罗列。当然,专业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技术上的判断,对于法官认定侵权还是不侵权确实起着关键作用,但不能据此就认为专业技术人员代替法官判案。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判定侵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等,都掌握在法官手里,不会产生审判权旁落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委托技术鉴定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是法官不能作出判断的问题,如果法官利用自己对有关技术问题的理解就能作出判断,就无需委托技术鉴定。
  (三)专利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问题。主要是权利人能否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说,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实不协调。最高法院在20016月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很大突破,即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但对申请人能否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没有规定。我想,既然专利法和司法解释已经这么规定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希望在实践中碰到此类问题的高级法院,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能否适用诉前证据保全问题,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通过报请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四、关于搞好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的审理问题
  这里主要想强调两个问题。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与尊重、支持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关系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对专利权无效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这是专利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司法职能,承担这项审判任务的法院应当依法切实履行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民事诉讼的,应当由民三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对专利权无效行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不仅要对作出这项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要对其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同时也要对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给予充分的尊重,支持他们依法行政,特别是涉及专利权的三性判断等实体问题,要给予更多的尊重,一般不轻易通过委托技术鉴定来否定专利行政部门的判断。人民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不一致是正常的,应当通过加强沟通和研讨来解决。对于一些涉及法律适用并需要最高法院批复的问题,有关法院要依照规定逐级请示,司法审查标准要统一到最高法院。二是要积极研究因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急增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的应对措施。从北京高院的统计看,由于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行政决定也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使得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成数倍增加,去年受理的一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总数达到194件,比过去历年受理的这类案件的总和还要多。由于地域管辖上的原因,目前有关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应当说压力很大,处理不好,就会成为整个专利审判工作的瓶颈。因此,希望北京高院和北京市第一中院要深入调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报告,以便统筹协调解决。我们民三庭自己也要加强对专利行政审判工作的调研和指导,确保这一部分专利行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五、审理专利案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就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这是由专利权的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得并不统一,有的法院不仅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就日常生活来说,做错了事向他人赔个礼,道个歉是应当的,但是,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适用有其特定的要求,一般应当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等场合。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专利权不涉及上述权利问题。所以,今后在这个问题上要统一起来,对于侵犯专利权不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二)对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的裁定的理解问题。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这里所说的裁定,应当包括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裁定,但是,申请人仍然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当本案的判决也已经执行,有关的担保责任才可以不予追溯。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执行问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现在社会上对该款规定反映强烈,担心起诉无门。经过了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款规定的初衷,一是尽量控制此类请求,最好限制提出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二是认为对冲突的判定不属适用专利法的问题,对是否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应当按照相应法规、按照相应程序处理。所以要求提供相关纠纷的处理法律文件。一般而言,以权利冲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无外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先权利人以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自己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由提出无效请求,另-种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即社会公众以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由提出无效请求。对于前一种情况,为了提出无效请求取得决定或者判决,在先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似乎法律障碍小一些,有的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解决。但是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诉讼量。对于后一种情况要困难一些,就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了实现他们专利法已经规定的权利,但为了取得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决定判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一个确认权利冲突的民事诉讼。这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诉累和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政策导向问题,我们还要和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法律部门进一步协调,要进行调查研究。各地人民法院发现涉及此类起诉的提出情况,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出现的背景情况,慎重对待,及时上报最高法院民三庭。
  (四)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这个问题涉及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要由立法来最终决定。但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我想,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利存在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六、裁判文书质量的改进问题
  经过这几年裁判文书改革,特别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各有关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质量有明显提高,但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值得注意的现象。主要是:有的裁判文书臃肿庞杂,重点不突出;有的裁判文书只罗列证据,没有案件事实的归纳;有的裁判文书没有体现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层次不清;还有的裁判文书对判决主文的处理不统一。当然,裁判文书最终怎么改,现在仍处于探索中,但是一些基本要求还是需要的。除了曹建明副院长去年在佛山会议上对制作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所提出的原则要求外,我还想提出几点具体的改进意见:一是裁判文书记载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要精确适当。举证、质证、认证都要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没有争议的证据,一般不需要记载这个过程,只有那些有争议的关键证据,裁判文书上才需要予以记载,并且要注意简明扼要。二是裁判文书上一定要有案件事实的完整归纳,不能只是一些事实片断的罗列。三是专利侵权的裁判文书一定要反映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不能缺少环节,譬如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等。四是在最高法院还没有制定新的裁判文书的统一格式的情况下,我的意见还是把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放在最后。都放在最后,大家习惯了,也能很快地找到主文。有的放在后面,有的放在前面,搞乱了,反而不好找了。
  以上意见,都是从一段时间专利审判工作中归纳出来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提出来,供同志们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我们这次会议得到了山东高院的大力支持,尹院长、孙副院长等高院领导十分关心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孙院长不顾她的身体一直在会上坐镇,山东高院民三庭的冀怀民庭长、于玉副庭长以及会议工作人员,精心安排,不辞辛劳,做了大量细致周到的工作,使得会议顺利举行。在此,我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会议代表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另外,同志们在这阶段正在根据部署集中精力抓好清理超审限案件的工作,但是要提醒大家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搞错了,可能快了一点,但会带来更不好的影响。同志们在要搞好第四季度的各项工作同时,也要着手明年工作计划的制定。明年最高法院民三庭工作的一个关注点要转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今年的重庆会议、北京会议为全国明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了理论方面的准备。同志们也要配合做好明年相关领域的调研等工作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7120日 法民三[2007]3号)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各项议程基本上已进行完毕,就要闭幕了。现在,我对会议作一个简要地总结。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主要收获和评价
  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专业会议。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亲自到会作了题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讲话;与会各级法院代表总共为会议精心准备了42份高质量的经验交流材料,其中,北京、上海、山东、江苏、广东、浙江、福建、四川等高院作了精彩而富有新意的经验交流发言,内容各具特色,对大家很有借鉴意义;最高法院民三庭就提交会议讨论的四个司法解释稿进行了说明;与会代表认真学习讨论了曹副院长重要讲话,并就有关司法解释稿的一些重要问题发表了修改意见;中央有关国家机关也派员出席会议,介绍了相关的工作情况,我们十分感谢;新闻媒体对本次会议的报道也很充分和及时,有力地配合了国家的对外宣传工作。这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对本次会议的重视程度,也使本次会议的内容非常丰富,达到了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定位、统一司法政策的会议目的。可以说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大家在讨论中一致认为,曹副院长的讲话紧扣五中全会的主题,立意高远,既务虚又务实,是一个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讲话,通篇报告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全局观念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听后使人耳目一新、振聋发聩,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讲话对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的分析深入透彻,站得高看得远,使我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对近一年来的工作的回顾和总结,既全面又突出了重点,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巨大成就;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务的部署也非常全面、具体和有力,明确了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和许多具体措施。大会经验交流和分组讨论过程中,大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既分享了各自的审判实践经验,也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会议成果更加丰硕。
  总之,这次会议深入讨论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许多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并且在不少问题上统一了认识。这对我们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在今后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针对近一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和本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关注的一些问题,结合学习、理解曹副院长的讲话精神,我再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也可以说是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审判工作的专业性与政治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从案件受理的绝对数量上看,知识产权案件还远比不上其他民商事案件。但是,知识产权案件上升势头很猛,特别是个案的影响很大,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尤其是许多涉外案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容易成为中外经贸关系和对外交往中的热点问题。比如,辉瑞药品案和日前当事人日前和解的奇瑞QQ汽车案等,都是今年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美方非常关注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高和政治敏感性强,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大特点。因此,在个案审理中一定要着眼于大局,从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形象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有关纠纷,不能单纯地就案办案,要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在知识产权的串案、关联案件明显增多,人家是有备而来、精心策划而提起诉讼,我们更要注意审判工作的协调一致,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关于审判工作的通气、协调问题,几乎每次全国会上都讲,去年成都会议上我提到了要立足于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作用,做好人民法院整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要做到四个协调:即,本院内部庭室之间的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关联案件法院之间的协调、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这次会议期间,不少法院领导也很关注案件裁判结果的协调问题,关系到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问题。在此,我想再强调一下。这里的协调都是依法协调,是为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进行的协调工作,不是上下级法院为了案件不改判的打招呼。一味追求案件不被改判而打招呼,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改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就不高兴,有怨气都是不正常的。对案件进行协调主要是要防止因受诉法院和承办法官应当掌握的信息不足造成裁判结果的不统一。主要还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里我要特别强调,请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各级法院领导注意,不要轻易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了改判而一律认定原判属于错案,防止法官的积极性受到挫伤。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很强,比如专利侵权判定在国际上都是很复杂专业的审判工作,还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等问题,维持、改判和发回重审都是符合法定诉讼程序正当合理作法。都是法定程序规定的保证案件质量的内在方式。这与违法乱纪不能混为一谈。审判工作的协调包括管辖争议、合并审理、同案不同判等可能导致程序冲突、判决结果抵触的情形。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的案件中,就发现对同一事实,不同的法院先后出现截然相反的侵权认定的裁判。这说明,我们的审判协调工作做得还不够好,工作的政治敏感性也不够强。
  要抓紧抓好办案这个法院工作的中心,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同时兼顾审判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我们要重点从两个方面入手提高审判质量:
  一是,把好事实认定关,或者说证据关,这在一审中尤为重要。在最高法院民三庭处理的申诉案件,包括一些二审案件中,很多是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主要是证据认定不扎实,从而给审判工作带来一些被动。会议期间,大家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讨论比较热烈,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有关法院在大会经验交流中提到的一些作法,各地可以借鉴适用。曹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毫无疑问,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某些域外证据根据情况可以免除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应当说,是基于对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而豁免其证明手续。可以免除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某些域外证据,主要是指可以从官方或者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如,从专利局的专利信息库、公共图书馆、互联网等可以直接获得的文献和出版物。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就没有必要再要求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是,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本身提出异议(而不是仅以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而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举证期限的掌握也要注意,当事人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提交的一些涉案的关键性证据,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简单地以超过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为由不予接受和审查,尽量避免因此而导致启动再审程序。
  二是,把好法律适用关。我们在评阅一些地方法院上报的案例时,也发现有些文书存在或多或少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偏差,有的甚至是低级错误。对此,要引起大家的重视,一定要严肃司法,严格依法办案,把每一起案件办成事实认定清楚、全面,法律适用准确,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透彻的精品案,办成经得起法律和社会效果检验、经得起历史和公众评价的铁案。现在我们的案件多、压力大,但案件基本事实不能搞错,法律适用不能搞错。搞错了,数量、效率、质量都建立在沙滩上,还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被动,要付出更大的工作代价。这里我主要强调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的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讲清楚法律冲突规范问题。但是,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一般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必须直接依据国内法裁判案件,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地域性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在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中,不需要程式化地表述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目前社会上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工作,总体上是认可和肯定的,但也有一些负面反映,认为有的案件标准掌握过低,个别案件甚至有当事人刻意制造诉讼的嫌疑。因此,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只有在案件审理确有需要时,才能认定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只有在注册商标需要跨类保护或者恶意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时,才涉及有无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凡是无须认定驰名商标也能够依法做出合理处理的案件,就不要认定驰名商标。一定不能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而认定驰名商标。要避免一些当事人基于广告宣传等市场营销目的或者为了获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奖励等优惠条件,利用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法主要是对他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保护,对抢注者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问题。主要是商标授权主管机关认定的问题。商标法并没有规定侵犯不注册商标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注册商标,法院不能随便扩大对其的保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宜认定为驰名商标。
  2、处理好审判业务指导与调研探索的关系。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就一些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案件审理规定、指导意见等形式作出规定。这种研究、总结司法实践问题的工作积极性值得肯定。今后要进一步大力加强总结审判经验的工作。但也应注意,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只有最高法院才可以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也只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实际上依据地方法院的某些规定对于一些案件进行裁判,在社会上已经有一定的负面反映。同时,根据TRIPs协定的透明度要求,对于可以对社会普遍适用的规定,还存在正式公布甚至通知TRIPs理事会的问题。此次一些发达国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我国提供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信息等,这些地方法院出台的要当事人普遍遵守的一些规定,要不要向他们提供?我们应当要有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从维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和公开性出发,地方法院要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积极性放到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要比总结办理案件、比总结审判经验,不要比谁出的规范性文件多。要在抓好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继续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但要注意避免造成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嫌疑,一般可以会议综述、纪要等形式对审判经验进行总结和业务指导。对于确实需要作出解释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积极向最高法院提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建议。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个我国政府承诺的透明度的问题,与其他审判工作不同,所以,我讲了这个问题,会前这个问题我与曹建明副院长交换过意见,他也同意我在总结时讲一下。
  在司法解释工作问题上,地方法院对最高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总希望司法解释发布的越快越好,说的越具体越好、越清楚越好。但是,司法解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考虑其长期稳定性。只有对那些已经比较成熟、稳定,并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才需要作出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有一个观察、总结的过程,必须慎而又慎,不能操之过急。对于新问题,我们鼓励地方法院认真探索和及时总结经验。当然,更要注意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问题和工作建议。
  3、处理好现实和长远的关系。
  相对于法院其他工作而言,现在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水平还不平衡,一些地方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许多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较少,工作也可能还未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但是,从大的形势和发展趋势看,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变化会很快,必然是人民法院需要不断加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工作。有关法院必须要立足长远,未雨绸缪,在办好现有案件的同时,重点抓好调研、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这次请了西部地区的四川高院介绍了他们开展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西部等案件较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在起步的法院可以学习他们的经验。江苏案件多工作做得很好,但全省也不平衡,南通中院原来知识产权案件也很少,但他们对创造本地区经贸发展和科技创新一个好的法律环境认识高,千方百计、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取得好经验。最高法院民三庭要帮助他们继续深入总结经验,向全国宣传和推广。
  由于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发展的联系密切,本身具有更新快、活跃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有许多需要调查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深入调研,才能发现问题的实质,找准当地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需求,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同时,调研也是扩大宣传、锻炼和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调研必须要有针对性,注重取得实效,不要为了调研而调研,也不要贪大求全,更不能闭门造车。今年,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项目的研究任务,最高法院民三庭也相继承担了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等课题的调研工作,有些法院和有关同志已经参与进来。没有参与既有项目的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一些案件较少的法院,也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深入一线,开展调研,以调研促发展,以调研促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仅要内强素质,还要注意外树形象,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工作作好了,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关于如何加强和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问题,曹副院长在讲话中已经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关键是要抓落实。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对于裁判文书上网问题,最高法院民三庭将与中国法院网联系,力争开辟专栏,并努力与有关高院已经上网的文书链接起来。届时,将会发出正式的工作通知。目前,不具备直接上网公开文书的法院,可以把生效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最高法院民三庭的邮件信箱。
  关于加强队伍建设问题,大家对曹副院长讲话中提到的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法院选派干部到知识产权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进行岗位交流的建议反响热烈。请有关法院回去后认真研究,上下结合工作,横向沟通信息,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地方法院之间可以直接联系,最高法院民三庭也可以做一些信息沟通工作,但不可能像有的同志希望的那样,由最高法院专门发文件或者统一组织实施。也要特别注意做好选派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他们能够按时返回派出单位,发挥更大的作用。会议期间,吉林高院介绍,他们拿出一千多万元选派37名同志赴美学习近一年,还选派部分法官到北京、深圳等地法院进行交流和专题研修。这种干部培训工作的力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他们的作法值得其他法院好好学习和努力借鉴。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信息的通报交流,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民三庭曾在今年3月份发了明传,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信息通报工作。但总体上看,执行的情况不是很理想。只有江苏、四川、辽宁、福建、北京等少数高院落实的比较好,能按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材料。有的法院可能案件少,没有什么信息可以通报,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些案件不算少的法院也不能及时上报。请大家将这项工作重视起来,列入工作日程,形成工作制度。不要简单的将这个工作看成是日常工作的一种负担,信息通报制度完全可以与调研和宣传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信息通报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案例评析和业务论文,也包括曹副院长讲话中要求的对国内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和驰名商标案件、诉前禁令案件。顺便再提醒大家一下,请各高级法院务必把你们的年度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发送给最高法院民三庭,以便我们掌握全年全国的工作情况和帮助大家做好工作成就的宣传。
  另外,我还想说一下最高法院批复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层级较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个别基层法院经最高法院批准也可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这主要是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总体上比较新,案件管辖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摸索。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对有关高院关于指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请示,基本上没有不批准的情况。但是,希望各高院在这类请示问题上也要注意把好关,坚持实事求是,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的原则,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目的,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审判组织和人员、审判水平和省内审判格局等因素,提出合理、适当的请示。不要不经充分审查论证就上报,避免给审批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被动。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问题
  这次会议精神十分重要,内容也很丰富,各级法院一定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通过会议促进工作的作用。
  第一,大家在回去以后要尽快向院党组作专题汇报。要原原本本地传达曹副院长的讲话内容,特别是他的讲话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的分析,要重点强调汇报。各位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院领导要想法设法,让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清醒地了解形势,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国际压力和国内要求,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借好这次会议的东风,汇报工作时要针对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就加强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提请党组一并研究决定。同时,要组织全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认真、完整地学习和掌握会议精神和具体内容。这个问题一定要注意,不能把文件锁在领导的抽屉里,或者说只是装在领导的头脑里。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办案人员不甚了解每次全国会议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宁夏高院已经决定要把所有会议文件包括所有经验交流材料统一印发至所辖各级法院学习,以前他们也是这样做的。这种作法也很值得大家认真学习和借鉴。
  第二,请大家继续关注和协助最高法院民三庭修改好有关的司法解释稿。本次会议时间有限,大家言犹未尽。请大家回去再组织审判人员认真讨论,把讨论这些司法解释稿作为业务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刚才在对有关司法解释稿作说明时我已经讲过,请各高院于明年115日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报送最高法院民三庭。对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司法解释稿,内容较多,要与以前已经发布的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系列化的司法解释。我们将在近期启动这一司法解释稿的修改工作,深入审判一线,再次深入调研,修改后将适时正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三,对于大家在会议期间对最高法院民三庭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认真整理、研究,吸收一切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我们的司法解释工作水平、案件审理水平、审判监督水平和业务指导水平。特别是会议期间有的法院的同志提出希望予以明确的一些具体执法原则问题,许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在本次会议上还不宜作出一个明确表态,也请大家理解。总之,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更加积极地向我们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得到了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的大力支持。在风景秀美的鼓浪屿岛上召开这次座谈会,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在福建省也是第一次。地理和交通的特殊性以及住宿条件的有限性给本次会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和最大可能地满足代表需求,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的领导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福建高院张化林副院长自始至终参加会议并亲自过问安排会议的有关具体事宜,福建高院民三庭吴新民庭长、杨健民、叶毅华副庭长、厦门中院郝勇副院长、行政处陈锦聪处长和两级法院民三庭以及厦门中院行政处的同志们为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加班加点,不辞劳苦,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服务。福建高院、厦门中院、厦门海事法院和厦门海关还分别宴请了全体与会代表。海关总署厦门培训基地为大家提供了舒适、周到的食宿和会议服务。在此,请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的全体会议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祝愿福建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最后,希望大家继续充分享受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为大家精心安排组织的后续活动,也一并祝大家返程平安、工作顺利、事业进步、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在第九届全国

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711月)


同志们:
  在广东高院的精心组织下,在全体与会代表的的共同努力下,第九届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的研讨活动马上就要结束了。
  我相信,经过一天来紧张有序的研讨,大家和我的感受可能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这是一届组织得非常成功的研讨会。说它成功,主要体现在它办得富于特色。我想用四个字来概括,不知道是否准确:高、多、新、细。
  高,是指这次会议的规格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同志亲临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亲自传达了十七大精神,对我们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指示和工作要求,这在以往历届研讨会是没有过的。这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必将极大地振奋全国广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精神,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发展。广东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吕伯涛同志对会议的筹备、组织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今天也亲临会议致辞,体现了广东高院党组对此次研讨会的高度重视。
  多,是指这次会议参加的法院多,提交的论文多,取得的成果多。这次会议,共有来自全国27个省市区法院的101名代表和论文作者参加,共收到全国19个高院、61个中院、8个基层法院的133篇论文、76篇典型裁判文书,汇集了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近年来的研究成果,蕴含了许多真知灼见。广东高院民三庭在会议之前就把全部论文观点进行了汇总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出来,使大家在报到时就可以对研讨会观点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做法很好。
  新,是指这次会议体现出了承办单位不少新的创意。看得出,广东高院为办好这次研讨会真正动了脑筋。为了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让会议代表有更多的收获,会议共确定了5个主题,下午分两个会场和两个时间段分别组织研讨,有同志形象地说这里是一个研讨的超市,与会代表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参加感兴趣的主题,可谓是各取所需,各得其所。会议为代表准备的纪念品《广东音乐大全》CD光碟汇集了近200首岭南特色的民乐,突出了广东作为文化大省和版权产业大省的特点,颇具新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承办单位明天还将组织参会代表参观深圳的高新技术企业,让大家切身感受专利技术在企业成长和竞争中的重要性,从而增强我们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做法无不体现出广东高院在会务安排上独具匠心。
  细,是指这次会议准备工作十分细致。从会议指南上配发的一张会议驻地方位的示意图,到会议代表的接机接站,承办单位都一丝不苟。从会标、代表证的精心设计到参会论文的汇编、论文、裁判文书、光碟的制作,承办单位都颇具匠心。据广东高院林广海庭长介绍,为办好此次会议,他们还专程到上届研讨会的承办单位广西高院取经。可以说,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与承办单位的细致周到的安排是分不开的。
  广东高院出色的组织和筹备工作,使这次会议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和收获,主要体现在三个联系更加紧密
  一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更加紧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探索和推动。法院通过对丰富的案例资源的总结提炼,使之成为对司法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这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关注的,也是全国法院努力追求的目标。这次研讨会,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不少理论水平较高、富有创意的观点和思路,对司法实践大有裨益,有些观点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指导提供了较好的启发,反映出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调研实力。会后,我们将从提交的论文中筛选出一批调研成果,争取结集出版。
  二是各地法院、各级法院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知识产权审判要遵循全国一盘棋的原则。统一司法尺度,除了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外,定期举办这样的研讨会也尤为必要。在研讨会上,我们看到既有学识渊博、著作等身的知识产权审判前辈,也有初露头角、朝气蓬勃的知识产权法官新秀。大家共聚一堂,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营造了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欣欣向荣的学术研讨氛围。这非常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更使我们看到了知识产权审判大有希望、大有可为。
  三是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理论界的联系更加紧密。这次会议,我们有幸邀请到刘春田和陶鑫良两位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到会点评指导。刘教授和陶教授都是大家熟悉的知识产权法学家,平时就以他们的研究成果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许多帮助。此次两位教授能在教学科研之余,拨冗出席会议,更使我们倍感荣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要与世界先进水平看齐,要体现出中国特色,离不开学术界的大力支持。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埋头苦干的实干家,更需要洞悉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悉心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建言献策的理论家。就此机会,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两位教授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此次会议的特色和收获之余,我也想向在座的同志们,也想通过你们向全国知识产权法官提出几点希望:
  一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力量。十七大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曹院长在上午的会议中也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加以学习,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而努力奋斗。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增加动力。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实施的调查研究,加强对有关国际公约的研究,紧跟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趋势,把握时代的脉搏,及时发现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新思路和新方法,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三要创新思维,努力把下届研讨会办得更好。这一届研讨会在广东高院的努力下办得十分成功。他们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就是要在思维上不断推陈出新,既要继承和发扬以往研讨会的成功经验,也要紧跟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发展方向和司法实际,不断创新研讨会的形式和方法,让大家通过研讨有更大的收获。
  四要继续努力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多结案。目前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任务都越来越重,同志们能够在案件缠身的情况下,参加本次会议,已属难能可贵,可见大家对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与业务交流的重视。但无论如何,多办案、快办案、精细办案永远是我们法官最重要的职责。各地法院要抓住年底前的有限时间,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审结一些案件,切实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与高效,向各级法院领导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同志们!中国有句古诗云: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我认为,用它来形容当前的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可谓恰如其分。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世界信息技术产业和知识经济潮流推动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日益蓬勃发展,为我们展现出无比壮美的广阔前景。目前,我们要乘着十七大的东风,扬起自主创新的风帆,乘势而上,为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继往开来,阔步前行。
  最后,我愿借用《论文选编》的编辑说明中的一句话,作为我的结束语,这是我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老兵,对大家的殷切希望——在不断推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征程中,我们责无旁贷,我们当之无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在第二次全国

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2008220日 法民三[2008]5号)


同志们:
  经过两天会议,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即将结束了。这次会议,是我们继2001年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会后的又一次工作盛会。七年前,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履行入世承诺,实施一系列符合TRIPS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历史关头,我们召开了第一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对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整体部署。这次会议,是在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新形势下召开,共谋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计,非常及时和重要,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深远意义。
  现在,我对会议作一个总结。


   一、关于会议的总体评价
  我们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主题明确、内容丰富。曹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代表们认真学习、讨论了讲话和两个司法解释稿,进行了大会口头和书面经验交流,还有此前已经做出奖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等。特别是曹副院长的讲话,回顾过去,继往开来,体现了此次会议的主题,代表们给与了高度的评价。
  (一)立意高远,主题鲜明。代表们普遍认为,此次会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为核心,高举旗帜,不管是总结回顾、分析形势、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还是构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始终围绕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实施知识产权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创新性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新形势,明确新任务。曹院长的讲话,立意高远,主题鲜明,富有鲜明的时代性,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二)战略宏观,措施具体。代表们认为,曹院长的讲话既务实又务虚。既有对宏观政策、发展趋势高屋建瓴地把握和分析,也有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标准。对于如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给出了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解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困惑,是宏观指导与具体操作性的完善结合。
  (三)视野开阔,内容丰富。代表们认为,曹院长的讲话站得高,看得远,既总结过去,又展望未来。既考虑到国际形势,又贴合中国国情。既讲政治,也讲法律,既讲方法,也讲原则。有工作总结,有形势分析,有工作部署,也明确了当前一些重点突出问题的司法原则和政策,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的构想,内容丰富而全面。
  (四)客观全面,严谨务实。会议对七年来审判工作的总结,客观全面,准确到位。针对新时期新任务,指明了发展的方向,提供了清晰的着力点。所提出的工作部署方向明确,严谨务实,措施具体,符合工作实际。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的提出紧密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发展实际,适应我国创新和发展的要求,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开拓进取,创新气息浓郁。会议是在创新型国家战略继续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召开的,曹院长在讲话中倡导创新,报告本身也有创新性。讲话创新地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的构建。有代表形象地说,这个理论体系试图用我们自己的法律思想,自己的声音和语言,创造性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大问题。
  此次会议为业务工作会议,实际参加会议代表180人,还有来自广东、江苏和北京的3名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有17名特别邀请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人数之多达历年之首。他们既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代表,也有社科院和各大学的专家学者。最高法院相关部门也派代表参加会议。各位特邀代表积极参与会议的进程,在分组讨论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提出了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最高法院领导对此次会议宣传报道也非常重视,最高法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亲自到会统筹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各类媒体共20名记者对此次会议进行了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在短短的两天内,各类媒体已组织了近50份新闻稿件,会陆续登载。中国日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还以英文将会议的相关消息对外进行了报道。
  会议代表反映,本次会议虽然时间相对较短,但安排紧凑,内容十分丰富。有10个法院做了大会口头经验交流,既有全面工作情况的总体介绍,也有驰名商标、网络域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以及和谐司法等专题审判经验的交流,都很好,具有借鉴性。会议还专门对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保护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进行了讨论。此外, 18个法院提交了共23份书面经验交流材料,北京高院、江苏高院、广东高院既在会议上做了大会发言,还分别提交了书面材料进行交流。会议材料组在较短时间内编写了4份会议简报,及时反映会议的情况和交流的观点。与会的同志们纷纷表示,参加此次会议,收获很大: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新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找准了十七大精神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的紧密结合点,工作方向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对贯彻十七大精神,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有了具体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进一步认清了新形势,更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国家大局和法院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产权审判不仅涉及自主创新,还涉及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服务对外开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重大,必须认真做好。
  第三、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原则、政策标准和理论。对当前审判实践突出的专利案件的审理问题、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问题、权利冲突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原则问题、垄断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问题都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法律适用困惑。
  第四、鼓舞了士气,进一步激发了工作的热情。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谋划者、推动者、参与者和见证者,大家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经验和教训都感同身受,对成就的取得很自豪,也很振奋。广东、山东、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等,在全院各庭的考核评比中名列第一,多年来的审判工作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专家、学者也对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升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权威,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理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些评价,更进一步激发了大家做好工作的热情。
  第五、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通过会议的讨论,不仅法院之间互相学习和借鉴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特别是还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了沟通,增进了感情和了解。从总体上说,此次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二、当前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曹副院长的讲话分为四个大部分,对宏观指导和具体操作工作都做了部署。关于对审判业务工作的要求,都在他讲话的第三部分。这个部分又讲了四个问题。在(一)审理案件为中心,提高质量、效率和水平问题里,曹副院长叮嘱了5个问题,是重点。知识产权审判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全讲到不太可能,此次讲话中没有提到的不能说是不重要的。
  在曹副院长讲话提到的(二)适用民事责任、临时措施,加大力度和强化救济等问题上,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责令销毁制造侵权产品专用材料、工具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责任方式的表述问题。这就是说,法律上规定的停止侵权或者侵害的民事责任形式,延伸到销毁这些专用材料、工具等上面来。这应当是停止侵权或者国际上称为禁令的应有之意。二是适用全面赔偿责任方式运用中要注意对文化产品著作权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体现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要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的辅助作用。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赔偿,的确与商标专利纠纷案件的赔偿有区别。专利商标的赔偿计算,通常是附加商标或者专利技术的商品单价作为基础,有一件算一件。再比如像知识产权以外的手机的信息费,价格明确比较好计算。但是版权的价格不明确,往往造成交易和赔偿额计算的困难。使用了作品的,通常不能按照载体价格来定价;文字、美术、摄影等涉及文化产业的作品价格由于多种原因,始终是不明确的。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有一个指导价,现在过去了1718年了。价格模糊就影响了文化产业市场的交易,也影响了法院审判侵犯著作权案件赔偿问题的处理。一方面我们呼吁有关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解决指导价格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进行调查研究,从考察该领域市场交易等入手,比较客观的解决此类问题。这个问题是著作权和邻接权领域的问题,会议主题讲话并不是没有提到著作权的问题。而是讲了审判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著作权案件所占知识产权收案比重最大,此次报告中虽对著作权问题涉及不多,但并非不重要,审理不好,就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审判质量,引起申诉案件的增多。各级法院既要全面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要重点突出,才能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
  对防止滥用诉前令时措施问题上,曹副院长讲话提出要注意对实际构成申请错误等受害者起诉的受理和赔偿。此外还有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和完善审判机制、队伍建设,曹副院长都做出了要求,所表述的内容很丰富,文字表达后面也有很多内在含义,同志们要在学习贯彻中好好理解。根据院领导的要求,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统筹全局,突出重点,抓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种类很多,涉及的领域很广。要在统筹全局的情况下,抓住影响审判工作全局的重点问题、重点案件的解决和审判。要了解曹副院长在讲话中强调的均为当前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在讨论中有的代表提出了一些问题,我们也在这里回应一下。
  第一、关于对专利侵权等技术类纠纷案件审判,十分重要,将来会越来越重要,大案多,挑战性很大。这类案件的审判常常涉及到科技创新、巨大的经济社会利益,甚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问题,难度高、技术性强,能充分代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综合水平。所以我们提出,一定要有精细、准确的裁判,要审理好这些案件。这就要求在权利范围确定、侵权行为认定、赔偿损失计算等,都要做到精细审判。曹副院长讲话中提及的不轻率的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有同志理解为是否又开了口子,可以适用多余指定。应当明确的是基本上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这在技术层面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宏观指导上都具有意义。在我国实施专利制度20多年需要提高专利申请授权质量的今天,以及当前我国众多重要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为跨国公司所注册控制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技术方案通过专利制度公开让社会得益,其他人通过阅读专利文件避免侵权而从事自己发明;而后发生侵权诉讼中,法官轻率地否定已经注册的专利某个技术特征,等于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和发明者是不公平的。当今国际上包括美国本身的专利司法,也是要求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独立权利要求分解为各个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特征分别进行比对的精细审判。也请同志们注意美国最近正在修改他们的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赔偿问题进行了修改。政策也在调整,避免开销花费巨大等的弊端。对专利侵权的认定,只有审得精细,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保证我国专利司法在国际上的信誉。
  讲话中提到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问题。这是指法官为搞明白涉及案件的某些技术等问题,征询专业技术人员等而得的专家咨询意见。这种做法的功能和所得到意见,不同于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证据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入程序辅助审判对有关技术问题所作的说明。对于证据和前述说明以及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专家意见,要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质证和认证。讲话提到的专家咨询意见是应对专业技术挑战、保障案件质量的辅助措施,不能替代诉讼证据的认定,所以不必进行质证,其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处理案件的参考。
  曹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要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十分重要。谈到技术鉴定也要规范,要从严掌握,限制在通过庭审查明不了的关键事实,鉴定对象也应该是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范围不能过宽。同时抓好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鉴定不能过滥,避免造成时间的拖延和当事人负担的加重。
  第二、关于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问题。曹副院长的讲话,再次对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政策,要求已很明确和具体,态度也很鲜明。各地法院认真落实讲话的精神,就不会出现突出的问题。总结几年的经验,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审理的工作机制和标准,我们起草了《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提交此次会议讨论。大家可以集思广益,如何更好的解决问题,审理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积极提出意见,以体现在解释的条文中,争取下半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
  有的代表对报告中提到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存有疑虑和担忧。在目前的情况下,有的高院采取了判前审核制度,加大审判监督力度,这种做法是妥当和有效果的。有的代表提出,驰名商标案件审理不好,法院的形象、权威和队伍的都会受影响。我看这种担忧不是没有理由。必须防止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中出现问题,不能再有闪失,自毁队伍。当然,这些措施也只是暂时的,问题解决了,审判规范了,就可以正常对待。有的地方问题不突出,也不必采取这种措施。曹副院长的讲话,为各地法院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关于驰名商标,我还想强调的是备案制度的落实。大家都反映,驰名商标备案制度落实的不太理想。这使得最高法院不能及时掌握驰名商标案件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在会议的参阅材料中,我们有一个备案情况的统计表,初步反映了各地法院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这上反映出的数据,和最近我们筹备会议前统计的数据有很大的差异。在此,我再一次强调,各高院一定要重视驰名商标的备案制度,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得瞒报和拖延。最高法院也会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定期检查,使之切实发挥作用。
  (二)贯彻好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继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做好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稿的修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印发了这个规定供大家学习贯彻。该《规定》主要规定了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案由的确定、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没有面面俱到,不系统化,不解释概念。对过去已经解决的专利等冲突,以及审理中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解决了,就不再重复规定。这样,该司法解释最后只有四条,但所涵盖的内容很丰富。
  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实践中反映最突出的是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等的冲突问题,由于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注册登记行为,对于这样纠纷是否受理,如何经过审判解决冲突的问题,都是难题。这个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个问题,即除了两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要由行政主管机关解决外,涉及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冲突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对于法院不受理两个注册商标冲突的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有但书的规定,如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所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商标授权争议行政解决程序的范围。
  关于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规定》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作了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方式的具体规定。规定了常用的责任方式,又不排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定》用了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为什么没用受理?这个司法解释的确主要规定了受理问题,但也规定了这类纠纷的案由,特别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方式。这些不全是受理问题,是审理问题,受理也属于广义的审理、审判概念之内。所以最高法院审委会在讨论时,考虑到这个情况决定用审理的表述。
  曹副院长在讲话中还提到了审理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各级法院要结合曹院长的讲话,对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学习、研究和适用,审理好这类纠纷案件。同时要注意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和找出问题。
  此外,会议还专门讨论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稿,这是最高法院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草稿,力争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解决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大家在讨论中提出了一些非常好的修改意见,会议后最高法院民三庭要抓紧收集归纳修改意见和再次修改。由于讨论的时间较短,可能讨论得还不够充分。大家回去后可以继续研究讨论,提出书面的建议。
  在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要不要搞地方规范性文件问题,这个问题过去在会议上讲过,不赞成各地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内都出台类似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更不赞成以此作为工作政绩来追求。在座的同志们都是学法律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办事就都要讲一个权力的来源,法律效力的来源问题。我们执行职务的身份,或者说行使权力的主体,来源于全国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依法任命;我们从事的审判工作和职务行为,都是按照程序的和实体的法律规定来做,权力范围也来源于此。除了这两条,我们什么都没有。所以做事的权力来源、法律根据很重要,宪法和法律的观念一定要强。根据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具有制定司法解释的职权,其他地方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即使最高法院的这个职权也不是包打天下,还有立法解释、最高检察机关在检察中的司法解释等。同时,司法解释的制定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要事前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事后要在立法机关正式备案,违背法律的要被撤销。最高法院内部关于司法解释制定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签、提交审判委会讨论、公布等制定程序也很严格,有制约。在法院各个审判领域也不一样,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比较完善,出台的也比较及时。更重要的是透明度的国际义务要求高,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要公布。所以,你那个审委会通过一下,就要求进行诉讼的社会公众都要遵守,如果在与法律、司法解释冲突,问题就很大了。各地法院遇到确实需要做出司法解释的,可以向最高法院请示做出解释。不赞成作规范性文件,并不排除地方各级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而是要大力加强。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意见、案例选编评析、信息简报、专题问答等等,写成书面的,避开规范性的文件形式,对审判工作的基本常见问题给与有力指导,对疑难问题给与点拨,特别对新到岗人员很重要,前述都是好的形式。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的有关具体规定,需要公众诉讼知道的,涉及诉讼权利义务的,就要有透明度了。
  (三)贯彻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审判监督工作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41日就要实施了。曹副院长讲话中对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提出了一些要求。有的代表讨论中提出这部分讲话的内容还不解渴,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再明确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适用标准。目前由于民诉法修正案未正式开始实施,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会不会一下子多出太多的申诉案件,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未雨绸缪十分必要。最高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公布,这是应对民诉法修改后审判监督案件可能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高级和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门槛,大量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中级法院审理,以减轻高院和最高法院可能面对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压力。
  这个文件同时规定,鉴于海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文件中级别管辖的调整并不适用这两类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基本上仍旧按照中级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来审判。这种适当集中管辖机制的设立,主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对外影响大和案件相对较少等特点决定的。近几年每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000件左右,如果分到3000多个基层法院审判,审判效率、质量、效率,专业法官培训等等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集中到中级法院以上,又选择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和少数指定的中级法院受理专业性更强的专利等案件。同时对案件多、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经过批准受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随着形势的发展,这样的基层法院已经达到40个。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高了申请再审案件审级,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级别管辖基本不变,有的同志恐怕有疑问,担心最高法院民三庭的承受能力。其实,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案件逐年增长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级别上移问题,我们深入下去已经做过几年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收案压力不平衡,收案大户只有广东、北京等几家,这两年通过知识产权级别管辖机制逐步解决这些地方的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的压力或者潜在压力,消除了他们的压力也就是减轻了全国收案的压力。全国40个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就占了15个。这就是说,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不变中已经在逐步变化,几年来过去几个司法解释在级别管辖上考虑留的活口,通过最高法院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条件的指定批准,都逐步发挥了作用。
  为了依照新修改的民诉法的规定及时审查受理申请再审案件,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解决还存在的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对级别管辖的把握,我再讲以下三点:
  一是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按照现行的各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具体指定或者批准办理,即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和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要根据新的要求积极应对,关注其他类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全局情况,沟通有关信息,不等待观望。
  二是根据中级法院的收案量、基层法院的相关审判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各高级法院可以经最高法院批准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案件。要根据各地案件受理等情况,根据需要和审判力量有计划的逐步进行,成熟发展。高级法院首先要计划好、把好关,将培训指导工作做在前面,要按照程序逐一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各地高级法院要将指定批准的过程,作为打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基础的关键环节之一来抓好。对专利案件的指定管辖,仍旧从严掌握。批滥了,等于损坏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机制,一审案件质量不能保证,上诉和申请再审就会多,适得其反了,要注意这个问题。
  三是对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的分工,有的可能要作调整,各高级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民商事等其他类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情况统筹报最高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要公布,要让社会公众知道。
  关于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案件的分工,有的代表对最高法院的情况不太了解。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立案后由民三庭负责进行审查是否进入再审和进入再审后的审理工作。对最高法院民三庭本身的判决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由立案庭和审监庭负责。一些地方高级法院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的分工与最高法院不同。曹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各高院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以及审判监督任务的实际,参照最高法院的做法认真研究、应对的意思,就是要根据新的要求、统筹审判监督的全局实事求是调整好内部分工。会议参阅材料中有两份材料是最高法院民三庭审查各地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的统计情况,只是希望能为大家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北京高院还提出其受理的大部分案件直接侵权人都不在北京,能否确定相应的地域管辖标准,解决相关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管辖联结点,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恐怕对有选择管辖权的不好一律不受理。根据情况,对于确实认为案件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更合适方便的,对当事人也方便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管辖,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将案件移送。要协调好管辖,防止互相踢皮球,形成新的告状难。当然还可以做调研,成熟的也可以报请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四)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较多,如何解决?只有通过不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包括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向,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并及时不断将调研成果进行转化的做法来解决。在新形势下,各地法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调研、探索,并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做好准备。
  有的代表讨论中提出,最高法院对一些基层法院努力进行的一些机制上的探索应予以肯定。很多基层法院确实对此做了巨大努力并取得成效。如上海浦东模式、广东模式和西安模式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整合审判资源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探索,社会效果好,人民群众欢迎,受到党委的支持和肯定。这些探索,跳出门户之见,不以邻为壑,从国家大局出发,发挥人民法院的整体审判职能,有的已经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专利法、商标法在修改过程中,也正积极研究机制改革的问题,以减少授权审查层次,客观确定专利复审、商标评审案件的性质等等。这些是机制改革的深层次思考。总之,只要两个效果好,人民群众欢迎、党委肯定,不搞花架子,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样的探索就值得肯定,不会白干。同志们要看到,我们确实还处于探索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知识产权战略正处于完成和实施过程中,尽量少说多做。出现失误也不要紧,改过来就是了。制度的改革应当自上而下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出台是个契机,要乘势而动,多做调研,多提建议,如何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功能,为建设创新国家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大题目。涉及司法改革的事项,要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从上到下逐步进行。这里我要强调,对于2000年机构改革要求和具体实施的措施,还有的高级法院没有到位,这些改革措施是经过中央批准的。贵州高院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要有这个机构,也可以同时做相近的审判业务。但要各类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整合起来,有统一的审判机构。贵州高院要克服困难,主动争取尽早解决。要思考人民法院如何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尽力,如何为贵州省当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走自主创新发展道路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问题。
  要继续加强对其他难点和热点问题的调研。天津法院就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作为今年的调研重点,最高法院民三庭也将会重点调研民事诉讼新制度以及著作权案件审判中的一些问题。还将结合法律的修改对专利商标的确权、授权案件审理标准等进行调研。各地法院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做好对重点和热点问题的调研。
  (五)要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力度
  这次会议代表们对培训问题呼声很高,民三庭会认真考虑大家的建议,创造尽可能多的培训机会,尽可能地安排中西部法院的法官参加培训。去年我们通过法官学院和法官协会举办了若干期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针对基层法院承办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又举办了第一期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对法院领导和初任法官的综合培训班上,都加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课程。今年会做更加细致的安排,我庭已经上报了今年的培训计划,列入到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规划中。我庭还会根据情况的需要,对专项问题进行培训和研讨,多种形式培训法官。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今年也还要进行。各地高级法院也要结合本地的情况,自行选择内容有计划进行培训。院、庭领导要亲自授课,将培训作为提高法院审判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抓手。
  (六)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各级法院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要积极正面的宣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寻找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的突破口。特别要继续抓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上网工作。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开通两年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不仅是知识产权审判公开的窗口,也是落实有关国际条约执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2008115日,最高法院在江苏苏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会议,总结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运行近两年来的工作,通报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当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根据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行了新的安排部署。民三庭孔祥俊副庭长在会上的讲话前两天已经正式下发到各地高院,这个讲话是经过最高法院领导签发的,各地要贯彻落实。各级法院的领导要对网络信息员的工作给予重视、支持和必要的物质保障。对于独立建网的法院,要将裁判文书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载。各地法院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裁判文书和相关信息的上网工作。人民法院本身、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都将会从我们这项工作中获益。
  (七)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从第一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到现在已经7年了,应当进行一次对先进的表彰活动。以前我们搞过对优秀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评选和表彰。经过积极努力和筹备,评选活动的计划已经最高法院领导批准,并由最高法院政治部下发了评选活动的通知。但由于时间安排紧张,表彰活动不在此次会议上进行。我们考虑在各地评选活动结束后,结合审判业务工作,专门再召开表彰会,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各地法院要按照表彰活动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对于表彰名额和分配方案,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给予了非常大的支持。这么多年的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很多,但名额总有限度,大家要理解。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
  与会的各法院代表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向本院党组汇报会议的精神和基本内容,要重点汇报曹院长的讲话。并且采取适当的方式认真向本系统传达会议精神。要在结合学习贯彻学习十七大精神进行传达、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工作的实际,在全面贯彻曹院长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和具体的工作措施。对于在学习和贯彻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的问题,及时向最高法院民三庭报告。
  本次会议成功召开,得到全国法院共同支持。在会议的筹备阶段,各地法院按照最高法院会议筹备通知的要求,在年底工作非常紧张的情况下,统计了大量有关案件的数据,提交了工作情况的总结、典型案例以及需要最高法院解决的问题的建议等。这些材料,为曹院长在讲话中全面总结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使讲话的针对性更强。在讲话稿修改过程中,很多法院积极参与了修改的讨论。代表们评价最后的这个稿子改得很好。
  在会议的筹划过程中,湖南高院和海南高院也都表示承办会议并做出了积极的准备。但由于天气灾害等客观原因,此次会议最后到山东济南来开。山东高院党组、各位院长,特别是主管院长刘爱卿同志盛情邀请大家来山东。由于春节后才正式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从发出会议通知起,山东高院仅有五天的准备时间,其中还有两天是周末。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山东省委、省高院等有关方面给了我们全力的支持。省委、省政法的领导亲自出席开幕式,并专门听取了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报告。山东高院党组对此次会议高度重视,提出全力以赴,办好会议的方针,动员、协调了全院的力量,为大会做好保障工作。刘爱卿副院长自始至终驻会亲自指挥、组织、协调有关会务工作,山东高院民三庭的吴锦标等三位庭领导、全体法官全部投入到会务工作中。高院行政处本着将会议办成优质会议的原则,为代表接送、材料印刷等提供了圆满、周到、细致的服务。在秘书组、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之外,专门成立保卫组,出动40名法警保障会议代表的安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鼎力支持。同时,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建国同志,省委副书记刘伟同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同志等与曹建明副院长和最高法院民三庭领导会见沟通了情况,省委领导同志十分支持山东法院的工作。在此,我代表最高法院民三庭、代表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对山东高院对此次会议的贡献,对山东高院各位领导、参与会务工作的全体同志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祝愿山东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在此,我也对特别邀请单位的代表给予此次会议支持、对新闻记者的辛勤工作表示诚挚的谢意。
  同志们,全国法院第二次知识审判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面对未来。正如曹院长在报告中所说,万象更新,我们又一次站在新的起点上。我相信,在十七大精神的鼓舞下,在最高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定会更上新的台阶,取得更大的成就,做出更大的贡献!
  明天就是正月十五元宵节。祝大家旅途平安、顺利,合家团圆!
  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81129日)

 

同志们:

经过一天半的会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公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召开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会议作一个总结。

 

一、关于会议的总体评价

代表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日程安排紧凑、主题明确。在这次会议上,奚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代表们对奚院长的讲话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学习和讨论,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征求意见稿以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了隆重的表彰。此外,部分高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进行交流。应邀参加此次会议的相关中央国家机关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等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会议也得到了各大媒体的大力支持。会议虽然时间不长,但内容十分丰富。奚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内容丰富,富有新意,充分体现了此次会议的主题,大家围绕这个讲话谈体会,谈收获,对报告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主要是:

(一)时代特征鲜明,立意高远。代表们认为,奚副院长的讲话,紧扣时代主题,把握时代脉搏,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会全精神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刻阐明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丰富内涵和鲜明特点,并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产权战略要求,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出发,总结新成绩,分析新形势,明确新任务。讲话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纳入科学发展观、纳入国家宏观战略措施中去谋划和部署,高屋建瓴。

(二)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代表们认为,奚副院长的讲话以“三个至上”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了强化“四个意识”,紧密契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对于搞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确保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和开拓进取,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厘清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思路。代表们认为,奚副院长的讲话从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找准了知识产权审判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将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具体化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既明确了服务科学发展的具体措施,又为切实搞好自身的科学发展阔清了思路,通篇蕴涵着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刻理解和准确运用。讲话提出的统筹兼顾“八大关系”,客观全面,准确到位,实现了科学发展观与知识产权审判实际的有机结合,既宏观,又具体,既讲政治和政策,又讲法律,既讲原则,又讲方法,既体现了理论的高度,又体现了业务指导性,是科学理论、发展方法与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有机统一,对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进一步搞准了工作定位和明确了具体措施。奚副院长的讲话阐述了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和地位,明确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措施,对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所提出的工作部署严谨务实,措施具体,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适应我国创新和发展的新要求。

与会的同志们表示,在新的历史起点和现实背景之下参加此次会议,感受很深,收获很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国家大局和法院工作全局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更加清晰,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理念、方向、目标、思路、政策的理解更加准确,对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把握更加明确具体。《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全新定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进一步鼓舞了士气,激发了工作的热情。从总体上说,此次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正如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明确指出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既面临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后带来的重大发展机遇,又面临着国内发展、社会需求和对外交往形势的严峻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要因势利导,切实抓住机遇,迎接好挑战,把各项工作推进一大步。这里我就代表们关心的一些工作和司法政策问题谈一些意见,也算是对大家在讨论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作些回应,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与会代表学习讨论奚副院长讲话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的认识

一是关于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问题。

奚副院长的讲话确立了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标准,明确了一些司法政策。这些原则和政策的提出,是基于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总结,基于司法观念的不断成熟,同时更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有的代表提出,我们现在讲利益平衡,讲适度保护,是不是指导方向发生了变化。实际上不是这样。讲依法保护、适度保护、平衡保护,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涉及多个方面,加强保护勿庸置疑是主旋律,对此我们从来都是坚定不移的。但在具体的裁判中,又有各方面的利益衡量,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而不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恰恰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其次,适度保护是以依法保护为基础和前提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司法首先是将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此为前提和基础,才有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和余地。适度保护就是在法律之内进行的公平合理、宽严适度的保护,而决不意味着在法律之外降低保护水平。再次,考虑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政策、思路、方法应该是更成熟了,更理性了,更自觉了,也更具有主动性了。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提出来适度保护实际上是反映我们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更加理性和更加成熟。同时也提醒大家在保护的时候避免简单的理想化、抽象化,避免脱离实际、盲目行事。

二是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如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问题。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了包括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在内的国内外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挑战,在学习讨论中一些代表提出了究竟如何应对和提供司法服务问题。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很值得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扩散和蔓延,我国发展的外部条件更趋复杂。在一个时期内,我国将突出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的压力,突出面临外部需求显著减少、我国传统竞争优势逐步减弱的压力,突出面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上升的压力,突出面临人口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增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更为迫切的压力。能否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严峻考验。在新的复杂的国内外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审判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注重推动自主创新和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更加注重推动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别是,在专利审判中,要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关于等同侵权的规定,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在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的审判中,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此类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对于对外依存度较高地区的“定牌加工”等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审判经验,既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又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要更加注重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氛围,坚决遏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关于司法政策与法律适用的关系问题。

有的代表提出,在统筹兼顾的“八大关系”中,“合理”、“妥善”之类的不确定用语原则性很强,不太好掌握,甚至感到无所适从。实际上,最高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司法解释、判例、司法政策等都是重要的指导方式,其角度不同,方式不同,特点不同,具体作用也不同。判例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最具体、最具有针对性,但有时囿于个案。这些年我们也很注重用判例来指导,注重在裁判文书当中强化说理,尽可能通过裁判文书明确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具有一般的适用性,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司法政策更多是法律原则、规则的抽象、提炼和升华,是在深刻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对于法律精神、适用方向和尺度的高层次把握。司法政策立足于法律但又高于法律具体规范;适用于个案裁判,内化于法律规范之中,但又不像法条那样可以援引,而是帮助我们来完善法律思维,统筹兼顾法律适用的关系,提高法律适用水平,避免机械僵化。我们每年都确立了一些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用于指导审判实践。特别是,奚副院长讲话中的“八大关系”蕴含着许多重大的司法政策,针对性较强,要注意准确把握,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贯彻落实。

(二)关于专利案件的审判问题

一是关于涉及技术标准的专利侵权判定。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要妥善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最高法院曾于今年7月,针对他人按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业标准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作出个案请示答复,认为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这个函复是在充分考虑目前我国一些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并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为切实解决此类案件的审理需要作出的。这个函复只是个案的答复,而且只是针对建筑行业的具体情况,在适用的时候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他行业的相关问题要继续进行探索和研究总结,比如说通信行业,要考虑各个行业的特点,不搞一刀切。同时要注意有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是关于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保护范围的界定。对于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践中有的法院掌握标准不一。不久前最高法院在有关裁判中予以明确,对于含有两个以上权利要求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即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其他每一个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受到保护。不能笼统以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及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三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直接以仅在说明书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

(三)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问题

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加强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确保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正常运转。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政策,对于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各高级法院根据各地实际,采取了一系列监督指导措施,如建立判前审核等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实际,效果是明显的。对于这些好的做法,还要继续坚持,并继续总结和完善。今年以来,四川、山西等高级法院陆续采取一些有效的监督措施,如山西省高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300余件案件经过严格审核把关,最后认定的不到10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高院以下发通报的方式,纠正了个别法院的不当做法。这些做法值得充分肯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希望继续严格遵循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继续遏制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异化”现象。特别是,要在具体做法上下功夫,尽量减少当事人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机会。例如,除不在调解书和判决主文中认定驰名商标外,在判决书中也不宜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之类的认定称谓。

本次会议提交讨论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稿,曾广泛征求并吸收国家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已于1111日将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从各方面的反映看,征求意见稿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定位准确,内容基本可行,已基本趋于成熟。我们将在充分研究和吸收最近征集的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司法解释如能如期通过,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将会有重大的规范和推动作用。

(四)关于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问题

一是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技术发展较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与技术问题交织,与现行法律规定对号入座常常并非易事。同时,网络监管体系并不健全,利用网络侵权较为方便,也给权利人锁定侵权主体增加了困难。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现行著作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一时不能形成共识的问题,可以进行积极探索和总结,逐渐统一认识。最近,北京、上海等地法院进行了较深入的调研和较系统的总结,取得了很有价值的成果,值得肯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之后,最高法院曾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司法解释与《条例》尽管在规定的角度、具体化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适用的结果不应有所不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单独侵权还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要件如何认定,以及对于新出现的服务内容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归类,都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司法解释和《条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总体脉络是清晰的。在审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案件时,要正确认定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构成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等侵权的,该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不以权利人向其发出符合条件的通知为前提,只要有证据足以认定构成明知或者应知,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至于明知和应知的认定,本质上属于过错的认定,要结合互联网侵权的实际和特殊情况,具体分析和认定。各地法院已做了一些很好探索,要加强总结。

在审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时,技术中立问题的判断和适用常常很有难度,对于尚不具备决断条件的技术问题,要审慎地作出判断,避免因为判断不准确、轻率下结论而妨碍网络技术进步和信息传播。对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动存储”的免责问题,要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和适用条件,合理划定搜索、链接服务中的权利义务界限,凡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以“缓存”等名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自动存储”免责条件,而构成非法复制行为的,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网络技术特点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探索和完善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促进网络信息传播的同时,注意探索保护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有效方式。

二是关于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规定虽然只是规定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和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对于使用此类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同样应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法定许可的规定,不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五)关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问题

今年2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在适用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关于不予受理的权利冲突案件的范围。《规定》只是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规定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法院还曾经在有关审判监督案件的函件中指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这是指当事人只是将他人作品申请注册商标,而并未在商业上实际使用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已经有商业上的实际使用行为,权利人针对使用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

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已经将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的,他人以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因为此时被诉的是实际使用行为,而不是商标授权行为。在人民法院关于该商标侵权的判决生效之后,该商标获准注册,当事人以此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不予支持。

二是关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的认定。《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不仅解决了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的受理问题,还指示了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性。但是,这一类冲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衡量。审理这类权利冲突案件,要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仅仅在先使用还是不够的,应当同时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恶意等情况。而且,倘若因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使用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产生冲突,但当事人不存在恶意等情形,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时就不能仅仅根据在先使用原则要求在后使用者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

三是合理确定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企业名称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于当事人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

(六)关于垄断民事案件的审理问题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因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颁布以后,最高法院即对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积极应对。先是在修订民事案由时将垄断案件单列,且经慎重研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案件之中,并将垄断、不正当竞争纠纷并列为二级案由。这标志着最高法院将垄断民事纠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理范围。为此,在今年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对于贯彻即将施行的反垄断法、审理垄断案件进行了部署。反垄断法施行前夕,最高法院又就学习贯彻反垄断法问题下发专门通知,进一步明确不论是否涉及知识产权,此类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北京、重庆等地法院已受理一些垄断民事案件,被诉行为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案件通常是经济与法律问题交织,垄断行为的认定比较复杂,此类案件通常也影响较大,各地法院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对于受理的垄断案件,要将有关信息层报最高法院,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此类案件的受理无需以行政处理决定为前置条件,且将来可以在垄断纠纷案由之下,根据行为的性质进一步细化案由。对于此类案件涉及的一些问题,如原告资格、收案范围、管辖法院、举证责任、经济分析方面的证据认定、承担责任的方式等,要进一步要加强研究。最高法院准备适当的时候启动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特别是先就一些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七)关于保护诉权问题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一些特定领域的诉权保护很特殊,需要统一认识,加强诉权保护。

在一些著作权、商标权等涉外案件中,权利人授权我国境内的代理人代为起诉,代理人凭有效的授权文书代为起诉,但起诉状未由权利人签章,而只是由代理人签章。对于能否受理此类起诉问题,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和认识。近期以来,不少地方法院要求我们对此作出明确的表态。鉴于该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正式书面征求了我院立案庭和民四庭的意见,一致认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凡境外权利人明确授权境内代理人代理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授权真实合法的,应当允许,起诉状是否由被代理人签章,不影响法院受理。我庭已将该意见报经奚副院长同意,并已经对有关法院作出这样的口头答复。奚副院长在这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理提起诉讼的代理人,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不一律要求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这里所指的主要是这种情况。对于这些涉外案件要按照这种精神把握,其他案件仍可依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八)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问题

今年4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以后,最高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明显增多。最高法院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应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鉴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是当事人最后一道救济,我们始终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于审查的需要,对于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我们都要进行调卷和听证,只是对于一些事实较为清楚、当事人对于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经审查申请再审材料之后直接作出处理。对于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再审事由涉及事实不清,通常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如果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则裁定提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强化了审判监督,希望各地法院要充分理解并继续支持和配合我庭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的今年110月全国地方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92件,是指经过审查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我庭410月受理的案件,是申请再审的案件。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我们提审的总体数量不多,今年初步统计,提审和指令再审案件约占10%左右。而如果以各高级法院裁判的案件总数为基数,最高法院再审案件的百分比更低。这说明,各地法院的案件质量是高的。

(九)关于11月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等问题

今年11月的行动月,是在最高法院主要领导提议下举办的,得到各地法院积极响应,一个月来各级法院活动不断,各有主题,宣传活动此起彼伏,声势较大,比较成功。这次会议也是行动月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现在这次活动接近尾声,希望没有上报材料的一些高级法院抓紧时间将材料报给我们,我们将在十二月上旬进行总结,一方面要报院领导,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公布。

关于这次会议讨论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稿,也只是初步意见,院内还没有讨论过。这次是第一次拿出来征求各位意见,主要是给一个讨论的靶子,会后望继续多提意见。贯彻意见要尽量有一些“干货”,真正能管点用,指导我们的工作。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

会后,各位代表要及时向本院党组汇报会议的精神和基本内容,要重点汇报奚副院长的讲话,并且采取适当的方式认真向当地法院系统传达会议精神。要结合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学习贯彻奚副院长讲话有关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结合年底的工作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和具体的工作措施,为明年更好地开展工作做好谋划。对于在学习和贯彻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最高法院民三庭报告。

同志们,本次会议成功举办,是全体会议代表的共同努力的结果。这次会议实际上是四个会议,会议代表较多,会务任务繁重,重庆市高级法院党组对此次会议高度重视,不仅动员、协调了全院的力量,还调动重庆两个中级法院的法官,为大会做好保障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鼎力支持。重庆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办公室等单位统筹协调,周密安排,细致入微,使得这次会议的各项议程运行顺畅,收获圆满。会议代表切实体会了重庆人火辣辣的热情。为使得这次会议取得更加好的成效,最高法院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派出了骨干力量,统筹协调中央主要传媒对此次会议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在此,我代表奚副院长,代表最高法院民三庭,代表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对重庆市高级法院对此次会议的贡献,对重庆市高级法院的各位领导、参与会务工作的全体同志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祝愿重庆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在此,我也对特别邀请单位的代表、专家学者给予此次会议支持、对新闻记者的辛勤工作表示诚挚的谢意。

现在,我宣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圆满结束。

谢谢大家。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

成立大会上提交的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孔祥俊

20081129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内容,并纳入战略重点之中。这是《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的新定位。我们要准确认识司法保护作用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积极主动地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一、司法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现实性

  在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基本上是由司法进行保护的,只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美国等国家仅仅在海关边境措施、国际贸易等特殊领域有限度地引入了行政保护,且通常具有较强的贸易保护色彩。与国外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有特殊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执法体系虽然始终是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轨并行,但在不同时期仍有其阶段性特征。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初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司法资源匮乏和经验不足,执法体系基本上是双轨并行和行政为主。随着司法保护需求的不断增长,司法保护范围不断拓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法官队伍日益壮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直至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在商标专利的授权和确权的核心领域,仍实行行政终局决定制度。

  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大幅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高。期间,在相应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的修订中强化了司法保护和司法终局,行政终局决定被取消,司法全面介入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执法体系逐步向双轨并行、优势互补和司法终局的架构演变。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虽然行政执法在相当意义上和在某些方面还发挥主导作用,但司法保护更加引人瞩目,得到明显强化和迅速发展。可以说,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已初露端倪,已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中,司法从来都是发挥着主导地位,对此人们并没有争论和怀疑过。但是,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确实有其特殊性。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主要是国外压力直接推动的,当时的对外开放形势要求在短期内形成具有较高效率的执法体系,以迅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逐步由被动、被迫转变为主动和自觉,双轨并行、优势互补和司法终局的执法体系逐步发展起来,这也形成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特色。知识产权具有无体性、外部性、公共物品性和政策性等特征,权利边界不似其他财产权那样清晰,在缺乏保护传统、权利意识不强和知识产权文化不够发达的社会背景下,容易发生重复性的、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我国实行的双轨执法体制显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还不规范、侵权行为多发、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实际,具有现实的存在基础和合理性,还将会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下去。但是,知识产权毕竟是私权,按照私权保护的属性,应当主要由权利人自身寻求法律保护,国家更主要的是通过完善司法救济体系,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供给满足私权救济的需求。国家最好在局部的特殊侵权领域,动用公共资源和公权力,给予积极主动的法律救济。

  因此,站在新时期新阶段,《纲要》对于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定位,显然符合私权保护的特点、性质和规律,也预示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在逐渐由双轨并行转向司法保护主导,向私权保护的本来面目归位。而且,知识产权毕竟是财产权,主要是通过赔偿损失等途径满足保护要求,即便是司法保护,也主要是民事保护。刑事保护非常重要,但范围是严格限定的,并且需要适当加强刑事自诉保护。

 

  二、司法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目标性

  作为《纲要》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还不完全是现实,而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方向和目标。虽然我们已经具备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但离目标的真正实现还有较大的差距,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战略是决定全局的策略。《纲要》将知识产权问题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意味着这项战略是关系国家发展的全局性策略。中共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说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涉及党和国家的大局和中心工作。《纲要》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一项战略重点,要求我们在实现这一重大战略目标中,必须具有战略思维。换言之,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必须站在新的战略起点上,站在国家大局之上,从全局的高度统筹规划和大力推进,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出实质性贡献。

  具体地说,实现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战略目标,首先要求我们要按照《纲要》定位,克服单纯的业务观点,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一项具体的审判任务、职责和工作,而必须将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提升到实施国家战略的高度,这是在新形势下履行司法保护职责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体制和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制度也应逐步发生深刻的变化。其次,要按照国家战略的要求,谋划和推进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各项发展,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新的重要增长点。再次,在知识产权审判的各个环节中均要强化战略意识。特别是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个案裁判,既要立足于具体情况和解决具体问题,又要有全局的、战略的观点和眼光,通过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彰显和打造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

 

  三、人民法院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独特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所有司法部门的共同职责,不是法院一家独大和一枝独秀,但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中的地位特殊和责任重大。《纲要》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更主要的是对于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要求。我们要根据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自身实际,谋划和推进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在《纲要》起草过程中,曾经使用过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渠道作用的提法,后来改变了这种定量色彩较为浓厚的提法,代之以主导作用的提法。这无疑使司法保护的定位更准确和更科学。这也说明,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是一种定性的而不是定量的要求,是一种全方位而不是单方面的要求。就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而言,它之所以能够发挥主导作用,乃是由其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职能和地位决定的。对此我们至少可以作如下归纳:

  (一)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全面性和基础性。人民法院通过履行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职能,对于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是独一无二的;在行政审判中对于行政保护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在刑事审判中与其他司法机关的保护相对接。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既自成一体,又对行政保护和其他司法保护产生制度上以及程序和实体结果上的影响,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负有适用所有知识产权法律的职责,这使其能够在法律适用中具有全方位的、系统的和全局性的眼光,能够瞻前顾后和左右逢源,在明晰法律标准、维护法治统一和推进法治进步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发挥不能替代和不可比拟的作用。

  (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终环节,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具有终局的救济效力。在民事救济中,人民法院成为裁决民事纠纷的主渠道,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终局裁判;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影响行政执法的走向;在刑事审判中,是刑事司法保护的最终环节,对于其他刑事司法机关的司法保护行为进行检验和给出最终结论。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神经中枢,是给出实体结论的最终程序,在司法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权威地位。

  (三)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强力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如诉前临时措施以及诉讼中的保全和制裁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时能够提供强有力的和高效的程序保障;可以量体裁衣地提供多样化的实体法律救济,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和对于违法行为人予以强有力的制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依法用足法律手段和用好法律救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实效性。

  (四)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导向性和教化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最终环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独特的导向性和教化性。特别是通过个案裁判、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可以有效地明晰知识产权法律标准,澄清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准则,推动知识产权法治的进步。首先,人民法院通过对于纷繁复杂的个案的裁判和创造性司法,使一般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具体化和明确化,使判例成为活的法律,为有关知识产权行为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行为指导,使法律规范更好地落到实处。尤其是近年来我国进入知识产权诉讼多发期,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事实上正在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纷争的主渠道,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日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保护作用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更体现在案件结构和裁判的影响力上。当事人更倾向于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提交到法院,让法院给出是非曲直的裁决,甚至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试探法律底线、寻求法律答案和解决难题。这使得裁判的导向性更加明显和强烈。其次,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人民法院通过与时俱进的法律适用,使相对稳定的法律与变动不拘的社会需求相适应,实现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关系的及时调整。再次,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提供面广量大的生动判例以及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感,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全社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10429日 法民三[2010]8号)

 

同志们:
  在各位代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已经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结束。下面,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会议进行总结。


   一、关于会议的主要收获
  本次会议是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的背景下召开的,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专门为会议发来了贺信;奚晓明副院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各位代表围绕贺信和讲话进行了深入讨论;应邀参加会议的相关中央国家机关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也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代表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会上还印发了“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会议内容丰富,大家积极讨论,畅所欲言,气氛热烈,普遍感到收获颇多。
  ()进一步增强了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许多代表认为,王院长的贺信对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殷切期盼;奚副院长的讲话分析了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敏锐地体察到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需求,阐明了三项重点工作赋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任务,大家确实感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许多代表纷纷表示,我们应当不辱使命,有所作为,在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担负起应尽的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工作措施
  王院长的贺信高屋建瓴,为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奚副院长的讲话以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为主线,以强化四个意识为切人点,明确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系统地提出了后金融危机时期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审判思路,讲了许多新任务和新要求。大家普遍认为,王院长的贺信和奚副院长的讲话虚实结合,既有宏观政策指导,又具有操作性;既高瞻远瞩,又脚踏实地,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来考虑和谋划,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找准了知识产权审判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
  代表们一致认为,王院长的贺信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奚副院长的讲话将强化四个意识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突破口,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这些要求和措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激发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的热情
  代表们表示,王院长和奚副院长充分肯定了2009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令人深受鼓舞,催人奋进。会议分组讨论和经验交流沟通了情况,启发了思维,起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作用。
  代表们纷纷表示.会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梳理思路、谋划措施,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是站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是一次成功的会议。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本次会议上,奚副院长所作的重要讲话,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种讲话是指导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多年以来,尤其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指导,并不断完善多元化的指导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和典型案件裁判等方式明晰审判标准,而在院领导讲话中除分析形势和明确任务外,更加注重阐明重要的法律精神和司法政策,两者相互印证和水乳交融,把握好法律精神和司法政策,能够确保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因此,各级法院除需要认真贯彻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所作的工作部署外,还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讲话对法律精神和司法政策的阐述,以此指导对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会议讨论和交流期间,许多代表针对奚副院长的讲话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我们将对这些建议加紧梳理、逐个分析、专题研究、认真吸纳,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应。借此机会,我先对大家集中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个简单的说明和解释,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保护与宽严适度的关系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要强化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又强调要注意保护的力度和适度。对此有的代表有疑问,认为加强保护与适度保护是不是有一些矛盾?其实加强保护与适度保护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和谐统一的。
  加强保护是一种司法态度,是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权利依法保护,对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予以制止,不能因地方保护、个人偏私等原因而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纵容侵权行为。这是一种应宣示的决心,也是决策的基本定位、态度和依据。
  加强保护也是一种重要司法政策导向,即在法律范围内,或者在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件下,应以加强保护为导向。在需要行使裁量权或者填补法律空白时,要以是否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审判标准的确定、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认定等,都要贯彻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起到加强保护的作用和效果,作出有利于加强保护的选择。
  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还要注意宽严适度。有代表还提出,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保护尺度已经由法律确定,司法似乎没有那么大的弹性和伸缩性,为什么还要强调司法政策?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多大?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比较完备,基本原则和规则都已确立,法院毋庸置疑必须依据法律原则和规则司法,切实贯彻法律。但是,法律有其一般性和抽象性,不可能事无巨细,无所不包,不可能为所有法律问题提供答案。何况知识产权与创新关系紧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多。面对生动的司法实践和鲜活的个案时,法官可能发现法律本身有意为司法者留下了裁量空间(例如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合理使用、正当理由等的具体认定);或者发现法律规范含义有时模糊(尽管大多数情况下是清楚的),需要通过个案或其他方式进行澄清;有时候在新类型案件中甚至可能发现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空白,需要予以填补。这时就不可能将案件与法律规定完全对号入座。正是在这些领域内,司法有着较大的裁量余地和伸缩空间。知识产权司法要在这些弹性空间中充分发挥能动性,用适当的司法政策决定审判的走向和标准,充分考虑保护的适度问题,为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创造有利空间。这样的知识产权能动司法是一种负责任的能动性司法,是建立在遵守法律(包括法律原则和目的)、信守国际条约基础上和框架内的能动司法。
  司法保护的宽严适度应以我国的国情以及保护需求为重要尺度。宽严适度的基础在于我国的国情、发展阶段和保护需求,同时还要注意把握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宽严适度首先是要与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和满足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保护强度增加往往会制约经济发展;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适当提高保护强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多次强调,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强度必须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过高或者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内在需求。其次,宽严适度是要求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实际,要求宽严有别和区别对待。这也是由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所决定的。宽严适度需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区别对待和分门别类,不搞等同划一和一刀切。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划清权利范围,确保权利边界清晰。对于确定落入保护范围的内容,要不打任何折扣地严格依法保护,以保护创新动力和维护创新热情。对于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需要作等同侵权判断的,要恰如其分地进行解释。防止不适当扩展权利保护范围,侵占公共空间,妨碍创新和自由竞争。正如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所指出的,专利侵权判定司法解释有关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全部技术特征规则、等同侵权限制适用规则、禁止反悔规则、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规则等都是在这种政策和导向的指引下制定的,体现了这种要求。对于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类知识产权,在加强保护时要考虑其权利范围界定中的弹性和模糊因素,准确把握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知名度、显著性等法律要素的认定,尽可能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法律界限,有效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营造品牌发展空间。商业标识类权利的侵权判定要以是否造成混淆为基本标准,凡是足以造成混淆的,都要予以制止。加大对知名商标保护力度,其知名度越高,就应获得相应的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当然,有时实际问题和纠纷成因很复杂,在一些涉及特殊历史因素等的案件中,还要考虑商业标志纠纷的特殊历史成因,使处理结果公平合理和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有关商标案件的审判标准和司法政策,都体现了尽可能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法律界限、为晶牌的创造发展营造有利空间的司法取向和导向,希望同志们认真领会,正确把握。我们所强调的宽严适度是建立在对知识产权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的,不是随意裁判,更不能将宽严适度作为地方保护的借口。
  ()关于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的关系
  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权利的立足点是保护和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如不旗帜鲜明地保护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失去安身立命之本,就不能发挥其应有效用。司法要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培育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当然,权利保护不能过度,权利行使要有边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滥用。
  要处理好权利保护与学习借鉴、正当模仿的关系。就整个社会知识领域而言,纳入保护范围的只是少数和例外,有法定的条件和门槛;不属保护范围的是公有领域和公共空间。在某一时点上,整个社会知识总量是定量,受私权保护的知识和公有领域的知识两者此长彼消;从一较长时期观察,处于私人权利保护范围内的知识最终将在保护期届满后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公共领域的知识是私人学习、借鉴、模仿、创新的基础和原材料,私人创新所造就的新知识则是公共领域的重要源泉。私人权利不能侵占公共领域,不当限缩社会的知识资源和自由空间;公共领域也不能借公有之名无限扩张,侵蚀私人权利范围,削弱创新动力和阻塞创新源泉。两者之间的界限首先是由法律界定的;在法律界限之内,又是靠司法政策界定,并通过审判标准具体把握的,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领会好这种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我们曾经提审过一起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使用了与原审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并笼统地判决原审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由于这一判决未能具体划定不得模仿使用的包装和装潢的界限,原审被告对能否使用原审原告包装和装潢中的一些元素例如材料、色调、风格等一头雾水。原审原告借此推动工商部门严厉查处。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再审判决首先阐明学习模仿是创新的基础,只要达不到足以混淆的程度,就可以正当地模仿学习,并进一步指明涉案包装、装潢中哪些元素属于可以学习借鉴的范围,到何种程度才子以禁止,为双方包装、装潢的使用划清了法律界限。后来工商部门也参考这种精神,对原审被告使用改变后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不再进行查处。通过这一判决,为企业的发展找到了活路,使其有所适从。这个判决足以说明在司法裁判中准确界定权利范围的重要性。
  要通过对具体制度的把握,正确界定权利范围,准确认定滥用行为。一般而言,以不正当地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知识产权滥用则往往表现为不适当地扩大保护范围和强度,违背法律的目的行使权利。例如超出范围行使权利、利用知识产权带来的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等。知识产权滥用绝不是抽象的,不是无限束缚权利人、动辄必究的无形之网,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口号上,而是通过具体制度设计来确定和体现权利行使界标。因此,决不能把知识产权滥用当成不正当打压权利的工具,应该通过具体制度来确定和把握。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商标的正当使用、专利的等同侵权限制规则、现有技术抗辩和强制许可、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限制等,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具体制度,也是遏制滥用的具体标准。在具体制度确定的滥用行为之外,通常属于应予保护的权利空间,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宜再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增设其他限制,另设其他标准,甚至随意认定滥用行为。对于所谓的恶意诉讼,要从严把握,要以充分保障诉权为主要取向,只有对于极少数恶意明显的诉讼,才可以尝试通过诉讼反制。有时,为了保障诉权,甚至要宽容当事人对诉权的某些情节轻微的过度行使行为。
  ()关于个案处理与普遍影响的关系
  案件处理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得以展现自身和实现价值的最重要途径。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是硬道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立足个案,扎扎实实办好各个个案。人民法院通过对个案尤其是典型案件的裁判,可以定分止争,可以明晰法律标准和规则。很多时候,尤其是新型疑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是经由个案来推动形成共识,形成大家认可的规则。个案常常会产生超出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具有示范、导向和指引作用。因此,知识产权法官要树立办精品案的意识。在当前案件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更要提倡认真办好个案,提高裁判效率和质量。要注重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作为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最后产品和最终体现,裁判文书既代表法院形象,也是社会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精雕细琢、精益求精,不能马虎大意和敷衍了事。当前可能由于办案压力大、人员变动多等原因,这次我们在审查各地报送的典型案例时,发现现在文书质量比以前有所下降,应引起关注和重视。
  应该关注个案,重视个案,不能无视其一般影响。在资讯发达的信息社会,个案往往具有放大效应,引发公众舆论,甚至形成舆论狂潮。因此,大要案报告、关联案件协调制度就显得愈加重要,一旦酿成错案或者裁判结果抵牾,造成的负面效应就可能会被无限放大,影响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也提醒我们,地方保护要不得,违法裁判捂不住,随时都会被曝光。各级法院都要树立知识产权审判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荣辱与共;要共同维护声誉,协调行动,克服本位主义、地方保护倾向。对于关联案件要互通情况,及时报告,防止管辖冲突或者裁判标准不一,差距悬殊,甚至相互矛盾。
   ()关于法律适用统一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关系
  法律适用统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体现,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统一法律适用的机制不外乎两类,一是实体类机制,例如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以及广大法律人的普遍共识等都是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过程中,要以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司法政策为指引,以指导性案例为参考,以普遍共识为思考的出发点。法律适用要与这些前提和基础相契合,保证案件定性准确、裁量适当,从而起到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作用。二是程序性机制,例如上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管辖制度、司法公开等。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高、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审判监督程序比较规范等,这些都是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条件和保障。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适用统一具有绝对性。
  同时,法律适用统一也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体现在:一是在司法的裁量余地范围内,根据个案差异,法官基于自己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认识,对案件会有不同的裁量尺度;二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文规定,对某个法律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于新类型的疑难案件,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尝试和探索,因而可能造成裁量标准不尽相同。
  法律适用统一的绝对性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从普遍共识出发,确保裁判结果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二审和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司法的统一。法律适用统一的相对性则要求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尚未形成共识的地方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例如,对于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专利间接侵权等问题,由于时机尚不成熟,对有关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专利侵权判定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被删掉了,但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在个案中进行探索,深化认识,积累经验,逐步形成共识。在探索和尝试过程中,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注意综合考量相关因素,要善于做利弊分析。相关法院之间要注意相互关注和相互借鉴,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性强、资讯发达等条件,及时了解其他法院的做法和动态,尽量缩短在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裁判中法律适用统一的进程。
  ()关于依法办案与开拓创新的关系
  依法办案是基础和根本,是人民法院职责的基本要求。没有依法办案,司法就丧失了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法律就失去了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司法又是一项需要开拓创新的事业。法律具有普适性、一般性和抽象性,而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非典型情况大量存在,大量案件都存在裁量余地。法律制定于过去,适用于未来,有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及时回应和妥善解决,需要积极尝试和慎重探索。作为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成就的结晶和体现,知识产权中有很大一部分存在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前沿领域,发展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多,触探法律界限的东西多,更需要创新和发展。由于司法对稳健性和妥当性的内在需求,司法领域的开拓创新应该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对于新的法律问题,在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积极尝试。一方面,不能固守前提、思想僵化、因循守旧、无所作为,要提倡思想解放、眼界开阔、与时俱进、有所作为;另一方面,要慎重稳妥,注意三思而行、谨慎行事。无论是处理新类型、疑难复杂个案,还是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都要高度审慎,要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慎用审判权。实际上,我们在处理个案、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时就是高度审慎的。例如,各位在本次会议上拿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以及奚副院长讲话稿中涉及的司法政策等,都是经过了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后形成的。这都体现出我们高度审慎、严谨负责的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难个案裁判的探索过程中,有时很难说有标准答案,即唯一的正确答案。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难以找到一个标准的答案。尽管对一些法律规范的理解可以得出唯一的正确答案,如一些没有裁量余地的羁束性规范、已形成众所公认或约定俗成的解释的规范等,但对于许多裁量余地较大的法律规范,可能有多个含义均具有合理性,在解释上很难说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二是由于案件自身的复杂性。新难案件中出现的利益纠葛往往都是疑难复杂的,而且事物本身也有一个不断发展逐渐显现其本质的过程,对它们的认识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要努力寻求法律的标准答案,这是我们的纪律和原则,也是追求法律规范确定性的必然要求。立法者的导向、经验的积累、历史的惯性以及价值判断的选择等,都可以是获取合理的标准答案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有些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认识的差异性、情况的多样性,在类似个案的处理中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应当正确对待和妥善解决这种不一致。法官可以在个案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可以在多种答案中探寻最为合理的答案,特别是最为适合所处理的案件的答案。同时,只要条件允许和可行,就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例如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案例指导、上诉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确定正确的方向,尽可能消除这种不一致。当统一法律标准后,就存在标准答案,要严格执行,不能再以创新为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审判监督时要充分考虑个案探索过程的特点,对于认识发展过程中的不同裁决,只要在当时的情况下具有其合理性,则不一定属于错案,不一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上级法院在设定考核标准时要切合实际和实事求是,要建立适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规律,有利于开拓创新的绩效管理体系和考评体系,防止不合理的考核制度遏制创新动力和打击法官的探索积极性。同时,各高、中级法院也要积极发挥其审判监督、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责,既要鼓励创新,又要及时纠正错误。现在个别地方法院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一审法院创新,即使裁决错误或者明显不合理,二审也迁就容忍,不予改判;二是二审不考虑一审创新的合理性,一律改判,致使一审法院不敢创新、缩手缩脚。这两种倾向都应引起重视并加以避免。
  要处理好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关系。理论的清醒才有实践的坚定,只有掌握好现有理论,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才能举一反三,才能波澜不惊和从容应对。同时,理论也不能僵化凝固,要接受实践检验,要根据实践创新,不能从本本出发,不能搞教条主义。理论是一种合理的、系统化的理由而已,没有任何神秘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套用理论和教条,要适应具体情况和发展变化的需要,要考虑历史和现状,公平合理地进行裁量。实践的新需要是理论创新的原动力。实践变动不居和川流不息,由于没有一成不变的实践,也就没有一成不变的理论。理论必须根植于实践,必须根据实践的新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创新理论。理论必须来源于实践,理论创新也要适应实践,受实践检验,推动实践,并引导实现实践的新跨越。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加强调研,拓宽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在创新过程中,既要广泛听取呼声和反应,凝聚共识,又不能因为简单的个别呼声而自我动摇、自我否定、底气不足、心中无数。多年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集聚了一批理论深厚、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形成了重视实践调查、善于理论钻研的良好风气和氛围,涌现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付诸运用。我们要弘扬这一优良传统,发扬优势,更好地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外向性强、敏感度高,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相互交织,需要妥善处理好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大量多边和双边条约,它们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国际趋同性,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条约关系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存在也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受到很强的外部制约。知识产权法的国际统一性使得各国面临相同或者类似的法律问题,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往往受到国外的广泛关注。我们的案件裁判文书经常成为国内外关注和研究的对象。遵守国际条约、信守承诺不仅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也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一只眼睛向外看,不能不顾及外部影响,要注意维护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国际形象。当然,包括平等保护在内的所有保护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创新和发展,不能舍本逐末,简单地为保护而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善用法律制度,妥善对待内外反应和需求,既不能无视反响和关注,也不能迷失目标和放弃原则。在商业标志领域,要坚决制止不正当地攀附模仿、仿冒搭车行为。放任这些行为不仅与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不符,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一味攀附模仿不可能走出国门,到达一定阶段后就会成为制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本着着眼长远、引领未来的精神,通过司法裁判,教育和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尽早创立和发展自主品牌,增强发展后劲。在科技领域,要立足于我国科技水平的赶超,既要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技术引进和促进国际合作,又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为自主创新留下充分空间。
  以上感想和初步回应,供大家参考。此外,对代表关心的其他有关问题,我简单说明一下。一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由于网络著作权案件逐年增多,已经占据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半壁河山,大家对此比较关注。正如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精神并无本质不同。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加上我们之前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是2000年发布的,之后根据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做了两次修正。迄今已经10年,期间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我们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抓紧制定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二是诉权转让的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一般而言,诉权伴随着实体权利而转让,实体权利转让,诉权随之转让。但是单独转让诉权的问题则比较复杂,需要继续研究和探索。我们原想明确这一问题,但是考虑到有些问题还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调研,因此,暂时没有明确。三是关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法官需要理解技术并查明技术问题,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但是法官不是技术专家,在技术问题的查明方面不能逞个人英雄主义;同时法官又不能过于被动、过于依赖鉴定,不能让渡司法权和放弃审判职责。法官既然不是专业技术人员,面对专业技术问题应该怎么办?我们要建立技术专家库,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技术专家介入知识产权司法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内部机制,即通过依法选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二是外部机制,例如通过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等。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和技术咨询等可以帮助法官形成心证。奚副院长在讲话中已经向大家说过了,上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聘任了11名院土为首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根据上述合作备忘录,将建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为借助科技专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长期稳定的操作平台。望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用好这些科技资源。三是关于法官培训问题。由于我们精力有限,承担的任务又比较繁重,要负担全部培训任务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要发挥积极性,担负起培训职责。另外,中西部法官之间的交流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培训方式,相关法院可以积极操作实施,事实上相关法院也已经做了并且做得很好。


   三、关于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几点要求
  各位法院代表回去后要及时向院党组汇报本次会议的情况,特别是王院长贺信和奚副院长讲话的内容,以便各有关领导了解和掌握会议的最新精神和要求。各级法院要抓紧以适当方式向本地法院系统全体知识产权法官传达会议精神,以统一认识,明确要求。同时,要结合本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有效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得到了院内外各部门、专家学者、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提供了鼎力支持。河南高院和洛阳中院党组对本次会议非常重视,洛阳中院几乎全院动员,还调动了有关基层法院予以协助,为会议奔忙劳累;河南高院民三庭的同志不辞辛劳,帮助协调安排。在时间紧、参会代表较多、正处旅游旺季会议场地紧张的情况下,他们克服各种困难,圆满完成了各项会务工作。他们细致的组织、周到的服务和辛勤的工作为本次会议各项议程的顺畅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他们热情好客的性格、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细致入微的安排给各位代表留下了深刻印象和美好记忆。在此,我代表奚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代表全体与会人员,对河南高院、洛阳中院的各位院领导和参与会务工作的全体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也祝愿河南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新成绩。同时,我也对特邀单位代表、专家学者给予本次会议的支持,对媒体记者的宣传报道,对全体代表的热情参与表示诚挚的谢意。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到此圆满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111129 法民三[2011]6号)

 

同志们:

在各位代表共同努力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马上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安排非常紧凑、内容非常丰富,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很好效果。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会议作个总结。

 

一、关于会议的总体评价

针对本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和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奚晓明副院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与会代表围绕王院长的批示和奚副院长讲话进行了热烈讨论;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草的《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进行了专题讨论;有关法院代表还进行了经验交流。概括起来讲,本次会议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时代特征鲜明。本次会议是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和深入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背景下召开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次会议。会议紧扣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这一主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二是能动司法和服务大局的特征非常突出。奚副院长的讲话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这一主题,明确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并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无论是会上讨论的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还是有关法院代表介绍的典型经验,无不体现了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理念。这一点,大家都有深刻体会。三是求真务实的特点非常明显。会议明确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司法政策,讨论了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明显的审判业务交流性和指导性。

会议的收获和成效,可以概括为如下四点:一是振奋人心、鼓舞士气。本次会议上,王胜俊院长的重要批示不仅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还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了殷切期望,令我们深受鼓舞。大家确实感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倍受重视,工作热情高涨。二是认清了形势,统一了认识。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和新特点,深入阐述了知识产权审判在营造良好贸易投资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方面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的认识更加明确和统一。大家深刻感受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重大,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进一步增强。三是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措施。王胜俊院长的重要批示对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明确了努力方向;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政策和工作措施。奚副院长不仅指明了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还深刻阐述了加强保护的丰富内涵,并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各个领域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司法理念、裁判标准和方法措施,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四是启发思维,提高能力。应邀参加会议的相关中央国家机关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给我们很多启示;针对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的分组讨论启发了我们的思维,深化了对具体裁判标准的认识和把握;有关法院的经验交流不仅沟通了情况和信息,也起到了兄弟法院之间相互激励、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作用。

代表们普遍认为,通过这次会议,大家对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国内形势的把握更加准确,对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理解更加深刻,对各项裁判标准的运用更加妥当,收获颇多。

 

二、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几点认识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处在一个崭新的历史起点上。王胜俊院长在批示中深刻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奚晓明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知识产权国际形势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任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课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大家确实感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我们一定要充分认清形势,抓住和用好可以大有作为的这一重要战略机遇,勇挑重担,能动司法,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不辱使命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

在会议期间,许多代表针对奚副院长的讲话以及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意见,因时间关系,在这里不可能一一回应。我们在会后将逐个讨论和研究,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应和吸纳。下面我结合代表们比较关心的问题谈几点初步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保护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同时又指出加强保护有深刻内涵,要区别对待、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这就要求我们深刻把握加强保护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加强保护以区别对待为前提,区别对待是加强保护的应有之义。加强保护是基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导向。同时,加强保护不是抽象和盲目的,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不是一味简单地提高保护水平,而是有其深刻内涵和丰富内容,有其针对性和适应性,以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为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种类多样性和差异性,并非“铁板一块”。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例如,专利权保护创新性内容,著作权保护独创性表达,商标权保护区别性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调整的智力成果或者区别性标识进行有限的补充保护。不同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在加强保护时要注意适应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特点,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既要区别对待,又要注意利用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共通性和互补性来加强保护。不同知识产权从不同角度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提供保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有个性和排斥性,需要区别对待。同时,不同知识产权之间又存在共通性和互补性,可以相互配合、相互借鉴。在加强保护时,既要尊重知识产权的个性,区别对待,又要利用其共通性和互补性,充分发挥协调保护的效应,满足保护需求。例如,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功能性内容,其相互之间在保护客体上存在交叉;外观设计专利则是保护美感的,但也可能是具有功能性的美感。专利保护思想,而版权保护表达,但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又有关联性和相对性;在涉及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领域,版权保护又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功能或者目的。要以不同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立法精神或者立法政策是否相抵触为根本依据,准确把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排斥性和互补性。对于涉及立法目的相抵触的保护领域,要注意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界限和法律适用的差别,不能随意叠加保护和补充保护。在法律调整的功能和目的上可以兼容或者互补的领域,要注意其法律适用的相互借鉴性或者互补性,实现协调保护。例如,现代社会中版权的商业气息越来越浓,美国法院曾经在1984年的索尼版权侵权案中借鉴了专利法上的技术中立原则。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晨光笔”案件中判决认定保护期已经届满的外观设计,如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就恰当地运用了这种互补性,达到了协调保护的效果。

加强保护、区别对待的目标是实现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宽严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政策性,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性手段。知识产权既不像物权那样具有天然的物理边界,又不像债权那样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其边界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模糊性。无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还是保护强度,都有政策上的考虑和利益上的衡平,都存在弹性的法律空间。这也是我们特别强调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保护、区别对待一方面要符合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另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实现宽严适度。例如在专利领域,既要根据专利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特点和产业政策加大保护力度,又要适应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实现力度和适度的统一;在商标领域,要尽量划清商标之间的界限,为知名品牌的发展留足空间,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合理确定其禁止权的范围和强度,但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历史、现状和公平因素,允许商标的善意共存;在著作权领域,既要加强保护,也要注意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产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和谐发展。

(二)保护权利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公共道德的关系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强调,要增强政治和政策敏感性,妥善处理保障民事权益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公共道德的关系。一方面,权利应受保护,无保护即无权利。另一方面,权利的背后是利益,必然涉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衡平、取舍和较量,因而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要受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民事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作为公共利益的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道德,注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主流文化。

要增强政治和政策敏感性。政治和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对法律适用起着导向和指引作用。要把法律标准与政策标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标准实现政治效果。在著作权案件审判中,经常遇到政治性或政策性较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需要妥善处理法律与政治、政策的关系。例如,在张五常与社会科学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广东高院就很好地处理了保护权利与处理敏感问题的关系。广东高院在二审裁判中利用合同解释的方法,认为根据合同可以推定社科出版社有权修改、删除张五常的《随意集》中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而认定社科出版社的修改没有侵犯张五常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持完整权,利用法律方法很好地解决了敏感问题。

要把公法评价和私法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公法评价以公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为依归,着重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管理与处罚。私法评价以私人利益为标准,侧重于对私人利益的救济和补偿。两者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要根据公法评价的性质和目的,合理地确定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对私法上的权利保护带来的限制和影响,防止私法评价与公法评价严重背离。例如,关于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作品的保护问题。近年来许多法官对于此类作品是否保护、如何保护认识不一,各地的裁判结果不一。这一问题不简单是法律适用问题,更是各方面达成共识的结果。我们听取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如下共识:如果仅仅是未经行政审批,违反的是境外作品进口行政管理秩序,在民事上仍然可以给予保护;至于保护的强度,则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选择,个案探索。如果境外作品除未经审批外,还涉及反动、淫秽、暴力等内容,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和公共秩序,违背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给予民事保护,就会造成私法评价与公法上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不相协调。此时,可以对权利人的民事保护请求不予支持。当然,具体适用中还有不少问题,例如作品仅部分内容涉及反动、淫秽或者暴力内容如何处理,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等,这些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探索。

要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调控的两大主要手段,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功能。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既有一致性,在特定情况下又会出现冲突。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实现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和谐统一,使裁判既合乎法律,又合乎道德情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注意发挥裁判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引导作用,以法律评价的强制性引导当事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观和荣辱观,弘扬社会主义主流道德观;又要注意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裁判的重要价值追求,以道德评价对法律评价进行校正和检验,提高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和信赖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立足国情与重视全球化思维的关系

立足国情、适应国情需要是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性、地域性和政策性的要求。一种特定的知识产权通常只能在一国境内具有效力。各国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基于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而作出的选择。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强度和保护范围都是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强烈的公共政策性。同时,当今时代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深受全球化的推动和影响,我们必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强化全球化思维,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随着知识产权问题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需要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更需要注重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要一只眼睛向内,一只眼睛向外,具有对国际问题的敏锐性和判断力,始终注意服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

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中要考虑全球化因素。知识产权问题的全球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需要我们具有更多的世界眼光和进行更多的全球化考量。在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要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实际,根据具体案情把国际和国外的情况直接纳入考量范围,作为裁量因素。例如,最高法院近年来在认定商标、商号的知名度上考虑了国外因素,降低了保护门槛,加大了对外国知名商标、商号的保护,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在裁判商标侵权等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适当考虑相关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和使用的情况,如鳄鱼案、费列罗巧克力案等。当然,考虑国外的事实或者因素不能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相抵触,需要符合我们的司法政策导向。

在适用国内法时对国内法的解释要与国际条约相一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条约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法律是对国际条约的转化,有的法律借鉴和参考了国际条约,有的国际条约还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在适用和解释国内法时,要注意与国际条约保持协调和一致。

(四)审判实践与理论创新的关系

审判理论和审判实践交互作用、互为表里和水乳交融。审判实践既需要对既有理论进行实践检验和创造性适用,又需要在审判理论上进行新的概括和创新。审判实践要受审判理论的指导,以减少盲目性,同时,审判实践又为审判理论提供经验素材和对审判理论进行验证,能动地引领和推进审判理论创新和发展。

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史上看,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发展的每一步都是理论创新推动的;而每一次的理论创新也都来源于审判实践的需求。无论是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理念的确定,法律适用标准的把握,还是裁判方法的创造,都是理论创新的结果。例如我们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性特征、国内外需求、法律裁量空间、价值和效果取向的理论论证,确立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对审判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进一步统一了我们对许多复杂问题的认识。在商标权审判中,通过创设区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混淆性近似等理论,解决了因复杂历史因素等导致的商标共存问题;通过创设商标客观区分的判断标准理论(即已有较大规模的使用、客观已经能够区分的商标,不宜轻率地予以撤销),解决了已有较大规模使用的商标的去留问题;通过提出商标不完全区分或者商标区分缺陷理论以及包容性增长理论,解决了商标在特殊情况下的善意共存问题;通过将关联商品引入类似商品的判断,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抢注和不正当模仿搭车行为;为合理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创设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理论。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提出了广义竞争关系理论,解决了因狭义理解竞争关系对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瓶颈。在网络著作权审判中,引入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理论,更科学合理地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使我们对相关法律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识更加统一。通过总结“历史、现实和公平”的裁判方法,解决了一些涉及复杂历史因素的商业标识冲突、著作权侵权等案件,例如张小泉剪刀、金华火腿、《乌苏里船歌》案等。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五)司法政策导向与个案探索的关系

司法政策是特定时期国家宏观政策、内政外交政策和社会经济文化需求在司法中的凝聚和体现,是政治与法律交互作用的产物,是司法的政治性和法律适用的裁量性的必然产物。司法政策作为一种宏观指导和导向,不能简单地作为个案的是非评判标准,只能紧密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律标准的基础上发挥补充、调试和指引作用。奚副院长在讲话中谈到了知识产权各个司法领域的司法政策,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为审判工作和法律具体应用提供导向。司法政策首先是一种对审判工作的方向指引。例如驰名商标保护问题,奚副院长在讲话中阐述的相关司法政策发出了加强保护的信号,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的,应当坚决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同时,还要求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这都是对商标司法保护的新的导向和指引。学习贯彻奚副院长讲话时既要注意领会看待和分析问题的两点论,又要注意体味其中蕴含的重点论,感悟其中的新精神。其次,司法政策是关于法律适用的一种指导性精神,在法律有两种以上解释或者有两种以上裁判可能性时,要按照符合司法政策的方式进行裁判。最后,司法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在符合司法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可以在个案中根据法律原则、精神进行探索。例如,关于专利侵权与确权的关系问题,奚副院长讲话中首次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指出了一条新的司法选择方式。裁定驳回后可能涉及此前采取的诉前停止侵权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担保措施等问题的处理,以及解除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后是否需要对被控侵权人予以赔偿等,这些都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探索。再如,涉网吧类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问题。去年我们下发了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政策。有的代表认为尽管这个通知很管用,但由于不是司法解释,不能在裁判中援引,建议上升为司法解释。这个通知本身是一种政策选择和导向,是共识的结论,不是纯粹法律逻辑和法律解释的产物,具有某种暂时性,难以上升到司法解释。在具体适用时,要依这个通知的精神为指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法律,最终还要落脚到法律条文上。此外,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要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路径,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在贯彻这一司法政策时,需要立足于法律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但是,法律往往并非只有一条路,此路不通,就需要智慧地转寻他途。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尽管法律规定了一万元的最低法定赔偿数额,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的损失不足一万元,当然可以在一万元以下公平合理地酌定赔偿数额。这种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是一种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酌定赔偿,不是法定赔偿。如果硬要将其纳入法定赔偿范畴,那就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三、关于几项具体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几点要求

关于几项具体工作,我也借此机会作个提示和说明:

一是关于明年的几项调研重点。首先,要加强服务大局课题的调研。例如,根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局要求,最高法院将把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作为调研重点之一。在上述领域具有较多案件审理经验的法院可以早作准备,提前安排部署,及时协助开展调研活动并随时报告调研成果。其次,要加强热点难点和新问题的调研。例如,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及滥用管辖制度问题,我们也将之作为调研的重点之一。对此问题,许多法院曾经开展过相关调研并形成了一些调研成果,可以及时向最高法院提供。再如,对于有关法院反映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领域的商业维权现象,尤其是涉及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的商业维权问题,也是我们的调研重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商业维权涉及各方利益,要正确对待,客观分析,不要盲目抵制。从背景上看,商业维权现象的发生,其原因首先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保护权利的需要,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基因。从效果上看,商业维权节省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并在著作权领域形成了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客观上有利于权利保护和增强权利意识。当然,商业维权也导致了大量关联案件的产生,可能造成不同法院在裁判标准方面出现差异,尤其是可能导致损害赔偿标准不一。对此,要重点调研,加强研究,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最后,要加强对核心审判业务的调研。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和商标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标准问题,最高法院也将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工作。尤其是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并将于明年适当时候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满足当前国际国内大局的迫切需要。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次会上的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都是初步的调研成果,尚未经过全庭讨论,并不代表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更不是最终意见,仅供会议讨论参考和抛砖引玉,请不要误解误读,更不要援用。我们将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并选择适当的时候在系统内征求意见。有关法院可以将自己的调研成果或者意见及时向我们提供,供我们研究参考。

二是关于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质量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审判队伍的不断扩大以及干部交流和人员调整导致的知识产权审判新手增加,部分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质量出现下降的迹象。对此,各级法院都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提高文书质量。最高法院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开展第三次全国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选活动,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文书质量的提高。

三是关于加大培训力度问题。最高法院近年来加大了培训力度,尤其是针对中西部法院和法官的培训。但是客观上由于我们人力、财力有限,没有能够满足下级法院要求培训的强烈需求。因此,有关高院和中院也要负起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官挂职交流、东西部法院法官之间的挂职交流,都是很好的教育和培训方式。此外,我们也要充分发挥五个基层示范法院的示范作用,它们可以作为教育培训基地,与中西部法院之间开展人员交流,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提两点要求:

一是要认真做好传达学习。要把王院长的重要批示和奚副院长的讲话精神和要求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向全体知识产权法官传达,组织好讨论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和任务。同时,各地法院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会议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是要及早安排部署明年的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法院要根据本次会议精神,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要求,结合本地的特点和实际,及早确定工作思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安排工作,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提升和新跨越。

同志们,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各位代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离不开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离不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倾力协助。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浙江高院在时间紧张、代表人数较多、会议场地紧张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全院动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全方位的保障。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和行装处的同志们更是不辞辛劳,以周密的安排和热情的服务保证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此,我代表奚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代表全体与会人员,向浙江高院、杭州中院的各位院领导以及为会务辛勤奔波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也对各位代表、特邀嘉宾、新闻记者的支持和参与表示诚挚的谢意!

现在,我宣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圆满结束。

祝大家返程顺利!谢谢大家。

 

 

 

 

 

第三部分  访谈及其他

 

 

中国知识产权报《高端访谈》专栏

──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

2008918日)

 

一、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现状

答: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也从无到有,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建立了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过去近三十年中,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制度不断创新,审判理论不断深化,依法全面履行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开创了我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新局面。用一句话概括,最鲜明的特点是审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最显著的成就是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最突出的标志是基本适应了国家发展创新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日益繁重

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

在民事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1985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19327件。其中,2003年至2007年这最近的五年,共受理64625件,年均增长20.60%,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48.39%,也超过了前13年的总和。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11695件,同比去年上半年增长42.42 %

在行政审判方面,我国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2003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3197件,年均增长26.65%。这些案件中,主要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2007年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511件,商标授权确权案件373件。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31件,同比去年上半年下降8.49%

在刑事审判方面,我国法院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328人,其中有罪判决4322人。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424件,同比去年上半年增长23.8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367人,其中有罪判决2366 人。

总的来看,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覆盖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这表明我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同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持续快速增长,也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赢得社会各方面的普遍信赖和充分肯定。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我国法院始终注意通过依法适用临时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院高度重视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慎重、合理有效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自全面建立临时措施制度以来到2007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1.94%;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930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80%;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35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7.05%。我国法院也重视在起诉时和诉讼中采取临时措施。以2007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申请诉中停止侵权案件43件,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468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443,实际裁定支持率分别达到69.70%93.84%97.12%。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积极的,实际裁定支持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

我国法院重视损害赔偿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例如,在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浙江华田公司侵权故意较明显且未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损失人民币800多万元的判决,这是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我国法院一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原则,依法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涉外案件,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例如,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判决认定被告在其生产的某巧克力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意大利费列罗公司巧克力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家国际媒体对该判决都给予了积极评价。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自2001年以来,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了21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网络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利冲突和知识产权犯罪等问题,及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断完善。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的适度集中管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51个,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二是,知识产权审判分工更加明确统一。今年4月实行了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集中统一规定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案由,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反垄断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三是,司法保护透明度不断增强。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20063月正式开通的“我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全国法院公开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了统一平台,也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重要窗口。截至2007年底,已经有32336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显著增强

多年来,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不断健全,审判力量得到充实,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法院首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选配了一批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据2006年的初步统计,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大纲,并在20032007年间举办了10期共计有1814人次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磨练和培训培养,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在回顾成就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将更加重大、地位将更加重要。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之一,明确要求“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司法、行政双重并行的保护体系,请问,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

答: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伊始,就采取了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优势互补、司法终局”的双轨模式,主要体现在对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查处。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的一大特色,也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二者都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作出了重大贡献。

司法和行政执法两种保护在根本目的上是殊途同归的。行政保护重在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则主要立足于保护私权和解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两种保护最终都落脚到对权利的保障上,并以此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但两种保护方式又各有特点和优势。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行政执法机关通常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行为,实施大面积的执法行动,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等特点。司法以固有的特殊方式保护权利和服务大局,采取“不告不理”,要靠当事人发动程序,法院只对当事人的争议居中裁判,程序相对复杂,但在裁决新难案件、明晰法律标准、制止侵权、弥补损害和威慑违法行为等方面有明显优势。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 “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成就的充分肯定,又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信赖和殷切期望,不仅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和行政执法关系的基本定位,更是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人民法院一定要落实好《纲要》的这一基本要求,在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不遗余力,不辱使命,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加强司法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应当说,人民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职能作用是特殊而重要的。从目前情况看,司法保护至少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有效发挥裁判的终局作用。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体现在纠纷的解决上。知识产权司法终局裁判不仅可以了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特定的知识产权权益,也可以为社会提供普遍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判断。在入世之前,人民法院对于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拥有终局裁决权,入世时根据TRIPs协定第41条之4的规定,我国通过修改专利法和商标法把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终局裁决权完全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终局裁决权的全面确立为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奠定了更加扎实的法律和体制基础。

第二,有效发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从司法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上看,司法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快速增长,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从2001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 463件和74 200件,年均增长22.60%22.92%。以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专利案件为例,在多数专利纠纷中,权利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20012007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18521件,年均增长16.73%。

第三,充分发挥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明晰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属复杂疑难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基于对司法程序、司法经验、司法救济和司法能力的信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对比判断比较复杂和法律适用标准相对模糊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倾向于直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司法审判过程中所确立的审理标准和判断原则乃至确立的司法政策,特别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解释,不仅为各级法院,也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类似纠纷以及行业发展方向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指导和参考。

第四,充分发挥特殊而全面的救济功能。通过法院司法可以给予权利人以全方位的救济,不但可以给予权利人以刑事救济,而且可以给予民事救济;不但可以直接给予刑事和民事救济,而且可以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救济;不但可以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而且可以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不但可以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判决赔偿精神损失;不但可以通过判决的形式发布停止侵权的最终禁令,而且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发布停止侵权行为的临时禁令;不但可以采取诉前或诉中临时禁令措施,还可以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三、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和案件不断增长,人民法院面临着知识产权审判新的考验。《纲要》明确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将具体采取哪些措施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答:为落实《纲要》有关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的精神,人民法院必须要在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机制方面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实现知识产权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简化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序。

今年8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积极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并明确提出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工作。根据《纲要》提出的“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的要求,重点针对专利和商标确权程序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法律修改建议,同时努力尽快理顺有关案件的审理分工。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按照《纲要》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诉前临时措施等有关诉讼制度。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从严掌握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集中一些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三是,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工作班子,正在开展专题调研,力争尽快研究起草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进行的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者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也是本次专题调研的重点内容之一,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总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在年内适时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努力把《纲要》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部署按计划和分步骤地落到实处。

 

四、《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请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已经着手开展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答: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要求,建立统一的相对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近些年来许多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泰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近年来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今年成立了智慧财产法院。从国际经验看,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执法标准的统一、有利于审判力量的专业化、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程序的有机统一和相互协调、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归根结底,有利于国家的创新和发展。正是基于对国外经验的借鉴,《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由于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问题涉及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涉及到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情况复杂,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因此,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作为贯彻《纲要》的一项中长期任务,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一起适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

 

五、入世后,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个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纲要》继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请问,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哪些方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答:由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原则性、成文法的局限性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断遇到新问题和新挑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通过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判例指导等形式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拟定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力争在今年内发布实施。另外,关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也将根据专利法修改进展情况适时正式启动。此外,按照《纲要》的要求,针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诉前临时措施等有关诉讼制度,也可能需要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出台有关司法文件。

 

六、队伍建设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那些措施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能力?

答: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能力,关键在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近年来,各级法院普遍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注意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和人才基础。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配备、培养了一大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可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基本上适应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实现新发展,知识产权的司法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审判任务越来越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人才和队伍建设提出新期待和新要求,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各级法院都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机构设置和审判力量与大局要求、职能定位、责任和地位相适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各级法院要根据担负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和任务的客观需要,本着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的原则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配置。同时,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建设,要以“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下大力气培养和拥有一大批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

为切实加强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为贯彻《纲要》作出表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在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增设2个合议庭并较大幅度地增加人员编制,有关工作可望在近期内完成。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

200811月)

 

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基本建立了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30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

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在民事审判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技术合同案件审判,8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90年代初期开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从1985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124851件。其中,受理专利民事案件31005件,商标民事案件19985件,著作权民事案件42072件,技术合同案件23755件,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8727件,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931件。

过去30年中,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持续稳定增长的特点,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案件增幅更加明显,远远超过了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增幅。2001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22.60%22.92%。今年19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545件,同比去年同期增长38.96%

在行政审判方面,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后开始受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以来,我国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1985年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249件和3847件。其中,受理专利行政一审案件2749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407件,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93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特别是在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将所有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后,这类案件所占比例进一步加大。今年19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781件,同比去年同期增长4.83%

在刑事审判方面,1980年刑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即据此对注册商标予以刑事司法保护,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各类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刑事司法保护,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假冒、盗版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后,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侵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328人,其中有罪判决4322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904件,生效判决人数1371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477件,生效判决人数891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296件,生效判决人数2024人。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拓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在这些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反垄断、特许经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和确认不侵权等全新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近年来迅猛增加。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基于对司法程序、司法经验、司法救济和司法能力的信任,权利人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案件以及复杂疑难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倾向于直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以专利案件为例,权利人多数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20012007年,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18521件,年均增长16.73%。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3年的75.35%上升到2007年的79.90%,上诉率从2003年的29.12%下降到2007年的16.47%,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3年的24.90%下降到2007年的15.33%,再审率从2003年的0.78%下降到2007年的0.22%

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诉讼调解效果显著。20032007年,全国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3.40%,其中2007年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5.48%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例如,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判决认定被告在其生产的某巧克力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巧克力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对于我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的形象,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而积极影响。

不断增强司法保护透明度。各级法院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310日正式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截至今年10月底,已经有34578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我国法院始终注意用足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依法适用临时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发挥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独特作用。自全面建立临时措施制度以来,各级法院积极慎重、合理有效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2002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1.94%;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930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80%;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35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7.05%。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相对积极的,实际裁定支持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

高度重视损害赔偿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法院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例如,在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粮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乘积,认定嘉裕公司共获利1061万元,并判令将此全部获利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特别注重刑事制裁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大作用。各级法院严格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通过司法解释,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降低了定罪量刑标准,规范了缓刑的适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及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自198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了38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其中现行有效的26件。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根据入世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先后出台了22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包括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两次修订),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的方方面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还正在拟定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近期还将适时启动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还注意通过司法文件、会议纪要和典型个案批复等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审判实践问题,出台了30余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比如,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被确立为国家战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1月及时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方面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依据。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断完善。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自始即实行指定管辖制度。同时,从1998年起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也基本集中至中级法院。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各地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状况,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的适度集中管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61个。

二是知识产权案件案由更加科学和全面。今年4月起施行的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案件案由集中统一作了规定,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反垄断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

三是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不断优化。上个世纪80年代,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民事案件分别由人民法院民庭和经济庭负责,从90年代以来逐步统一至专门的审判庭负责。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还进行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者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

 

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断增强

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从无到有,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由弱到强,不断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19938月,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践证明,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司法体制,适应我国的国情,形成了我国的特色,既有利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也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培养和审判经验的积累。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

各级法院普遍注意选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知识产权法官争先创优亦蔚然成风,涌现了以宋鱼水为典型的一大批模范法官。今年55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40个单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50名法官“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我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大纲,并仅在20032007年间就举办了10期共计有1814人次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各高级法院也普遍坚持定期举办类似的培训和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广东、江苏等地法院还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展了专业人员交流。

各级法院注重调查研究和坚持理论创新,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理论。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的大力配合下先后开展了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专利法修改中的审判问题、外观设计司法保护、民事诉讼制度创新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11个专题的重点调研。地方法院自发组织的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迄今也已经举办了9届。各地法院在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中,也形成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并通过指导性文件和工作措施等形式实现成果转化。坚持学习和注重研究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职业特点,严谨务实的司法研究成果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大亮点。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以来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作出工作部署。

 

 

 

 

 

 

 

 

 

 

 

 

 

 

 

 

 

 

 

 

 

 

 

以创新的理论推动创新的实践

——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创新的反思[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孔祥俊

20111127日)

 

胡锦涛同志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思想上的统一是全党步调一致的重要保证。”大到党的事业如此,具体到一项专门的事业或者工作也是如此。就知识产权审判而言,理论上的成熟可以确保行动上的坚定,确保锐意进取,确保思想上的统一和司法上的步调一致。

20111112胡锦涛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期间指出,“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坚定不移,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执法”;“中国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司法保护力度”[2]。加强审判理论研究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方面。审判理论和审判实践是交互作用、互为表里和水乳交融的。随着知识产权审判面临形势的日益复杂、承担职责的日益重大和成长速度的日益加快,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对于审判理论有了更多更高的渴求,审判理论创新对于审判实践具有更大的推动作用。审判实践既需要对于既有理论进行实践检验和创造性适用,又需要在审判理论上进行新的概括和创新。审判实践受审判理论的指导,以减少盲目性;审判实践又为审判理论提供经验素材和对审判理论进行验证,能动地引领和推进审判理论创新和发展。审判理论创新是各有关方面和有关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尤其是,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是审判理论的接受者和践行者,同样又是创造者。下面我结合自身的亲历和感受,试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与审判理论的互动关系进行一些总结、探索和思考。

 

一、以创新的审判理论推动审判实践的科学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历史还算不上久远,但从来都是重视理论创新的,理论创新与审判实践始终相伴随,已成为审判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且理论创新已硕果累累,有力地推进了审判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创新是全方位和多层面的,既有理念和政策层面的,又有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方法层面的。可以说,“看到的是一片片辛勤耕耘的土地,品尝它们的果实即可感到它们的价值”。[3]

(一)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层面的理论创新

司法理念是司法的灵魂,司法政策是法律适用的宏观指引。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往往是理论提炼和概括的结论,也必须依靠理论进行支撑。知识产权审判一直高度重视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的指引和调控,以此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尤其是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全面地梳理了知识产权各领域的司法政策,全面加强了司法政策调控,这些司法政策的总结和归纳主要是依靠审判理论及其创新实现的。

例如,我们根据各类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和实际,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需求,提出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的宏观指导。明确这一基本司法政策的背景是,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依法,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如何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度”,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始终受关注的问题和话题,也有较多的争议。所谓“度”,就是“掌握分寸,恰到好处”[4]。对于是否应该强调加强保护以及究竟怎样才算得上加强保护,社会各界仍有不同认识和声音。为回应该问题,我们曾经提出过依法保护就是“度”之类的说法,但这种说法毕竟过于笼统。而且,“度”与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相对应和适应的,具有很强的合目的性色彩,而如哲学家所言,“度”具有“恒动性”、“含混性”和“张力性”[5],达到目的必须有弹性的空间和导向性,仅仅表达为依法保护,显然不能准确表达“度”的意蕴。为此,我们认为,“度”的表达首先要体现基本的导向性。当前加强保护是主要矛盾、主题和主要导向,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保护,“加强保护”应当成为基本导向。但由于知识产权种类的多样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性,加强保护的内涵极为丰富,它是以“分门别类,宽严适度”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我们根据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提出要“分门别类”和“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例如,专利权保护创新性内容,著作权保护独创性表达,商标权保护区别性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调整的智力成果或者区别性标识进行有限的补充保护。这些知识产权领域各有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和协同发挥作用。为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度”的特性,我们还提出要“宽严适度”,即除依照法律标准进行保护外,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要符合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情况,而且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符合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而不是等同划一的保护和保护标准。

知识产权审判之所以需要司法政策调控和有足够的政策空间,一个重要的原因或者理论依据是其权利边界具有不确定性或者弹性,即其权利边界是靠法律文件划定和表述出来的,不像物权那样有明确的物理边界,也不像债权那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即使特定知识产权的核心边界很清晰,如专利权相同侵权、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核准商标的专用权等边界是清晰的,但在此基础上的延伸边界是不完全清晰的,如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或者对于近似商标的排斥权,以及专利侵权中的等同侵权等,都有相应的伸缩空间。等同原则的适用、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把握,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空间的关系等,均受司法政策的指引。这些弹性空间为政策选择提供了基础和条件。这就涉及保护范围上的宽与窄以及强度上的强与弱,既有宏观把握上的不同取向和选项,又有个案具体把握中的弹性和差异。作为最高法院,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政策进行指导;作为各个法官,需要准确把握司法政策,进行恰如其分的保护。正如奚晓明副院长所指出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将经济技术领域的特点、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需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立足于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的赶超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的关系,避免抽象地或者盲目地讲保护,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又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增进企业利用和创新新技术的能力,拓展发展空间。”[6]

司法政策与审判理论是互动的关系。司法政策依靠理论上的归纳和论证,必须以理论为基础。司法政策的形成必须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特征、国内外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价值和效果取向等进行理论论证。例如,我国是经济科技的后发展国家,正在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为核心,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7]根据我国科技创新的实际和需要,我们近几年提出在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的同时,限制等同侵权的适用,以及“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强度时要适当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符合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等专利司法政策。

(二)实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层面的理论创新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上的创新更是俯拾即是。一些新的法律标准的确立和适用,往往都是以进行理论创新或者通过克服理论障碍实现的,理论创新总会开辟一片法律适用的新空间。这里以一些著名的例子加以说明。

为应对审理商标侵权及授权确权案件中的一些复杂问题,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理论创新,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标准。例如,为解决因复杂历史因素等导致的商标共存问题,司法实践逐步创设了区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混淆性近似等理论。为解决已有较大规模使用的商标的去留问题,我们明确了商标客观区分的判断标准,即已有较大规模的使用、客观已经能够区分的商标,不宜轻率地予以撤销[8]。我们还提出了商标不完全区分或者商标区分缺陷理论,即在商标已客观上善意共存的情况下,我们已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画最新最美的图画,而是基于事实,从事实和实际出发,甚至迁就现实,允许其共存,在防止市场混淆上不作理想化处理或者追求理想化状态,甚至适当容忍一些无法避免的混淆。对于这样的商标,如果作完全泾渭分明的切割,可能使一方当事人欣喜若狂,但会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灭顶之灾;有限度地切割可能使一方或者双方均不尽满意,但总体上总比彻底切割公平一些,这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鳄鱼商标侵权案、散列通商标行政案)。

商标权保护的总体司法政策是尽量划清商标之间的界限,为创立品牌留足法律空间[9],但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共存又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处理尽量划清界限与共存之间的关系,避免商标去留处理上的任意性或者避免给人产生法院任意处置的印象,需要以有说服力的理论和可操作的法律标准为支撑,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尤其是,针对一些近似商标系非主观恶意原因形成,但其权利人往往有一心打掉对方商标的你死我活心态,我们以包容性增长理论,解决善意使用商标之间的共存问题,即如果相关争议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增长。

为合理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创设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红河红商标侵权案、伟哥商标侵权案)。为遏制恶意抢注或者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将关联商品标准引入类似商品判断的范畴。(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啄木鸟商标行政案)

对于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法院大体上经历了不予受理、有条件受理和全面受理三个阶段。期间是以不同的理论依据为支撑的。如不予受理阶段的理由主要是,经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经行政程序撤销即不得通过民事诉讼认定侵权。全面受理阶段的理论依据是经行政注册程序产生的民事权利仍然是民事权利,直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无法理上的障碍,即为追求实体公平而采取的“揭开企业名称注册的面纱”。如,“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10]可见,理论与认识紧密联系,理论认识的转变和深化,使实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为更加科学地明确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责任定位,更利于平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涉及的利益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引进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理论。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区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有关规定也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11]这种理论上的明确,有利于准确把握相关立法精神和正确适用法律。

为克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竞争关系的瓶颈,我们提出了广义竞争关系理论。如,“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12]为妥善处理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我们在山东食品公司与马达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引入了经济人伦理标准,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识和接受的伦理标准,认定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防止将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者社会公德,不适当地扩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因为,市场竞争本来具有谋取私利甚至“损人利己”的属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的是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竞争,认定不正当手段的商业道德标准显然是商业“职场”的是与非、对与错的标准,即商业伦理标准,而不可能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高尚道德标准。

(三)知识产权裁判方法层面的理论创新

裁判方法是正确裁判的桥梁和路径,一些精彩的或者经典的裁判往往是通过创造性运用裁判方法完成的。例如,我们有时以效果方法,使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演绎(三段论)与裁判效果评估相互印证,或者以效果“验算”逻辑结论,确保裁判的妥当性;通过客观解释法律,实现法律适用的与时俱进,妥当处理新类型案件。

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还总结归纳出一些裁判模式。例如,为解决一些涉及复杂历史因素的商业标识冲突、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我们总结出“历史、现实和公平”的裁判模式。例如,“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乌苏里船歌》、张小泉剪刀、金华火腿等案件中,既遵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又考虑历史和现状,对案件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裁量,较好地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13]“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4]最高法院裁判的散列通和散利痛商标行政案件、上海市高级法院裁判的张小泉剪刀案件等,都是从历史和现状出发,考虑了纠纷成因的历史性和复杂性,进行公平合理的裁量。

 

二、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矛盾的辩证解决

裁判中充满了法律适用上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需要借助理论的力量,需求理论的支持。矛盾解决的过程,通常也是理论支持、推动和升华的过程。

(一)无所不在的矛盾与裁判中的纠结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尤其是面对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我们经常在不同的选项之间纠结不已,甚至充满痛楚,但这又使司法充满了思考之乐,充满了精神上的“魔力”诱惑,充满了成就感。裁判令人纠结不已的复杂案件,常常好似经历一次难忘的旅程。

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可能存在模糊性,都可能有难以取舍的利益平衡,法官经常需要在旗鼓相当的不同选项之间进行取舍和选择。这种职业上的选择性甚至影响到法官们的个性。卡多佐形象地指出:“法官也可能成为类似皮特首相的人物,他总是思前想后、犹疑不决,即便娱乐时也常常姗姗来迟,因为他不能及时拿定主意是出门还是呆在家里。实际上,每一个含糊不清的判决都涉及在两个旗鼓相当的选项之间作出选择,我们无论争论多久,斟酌得多么仔细,都永远不可能确定不疑。”[15]在这些案件中,道理并不是完全倾向于一方,所涉及的价值有时也是冲突的,无论怎样选择,都是左右为难和踌躇难决的。法院有时虽可以视情况折衷调和,但最终总需要一锤定音。我们在犹豫不决中敲下这一定音之锤时,经常“心事重重”甚至不无痛苦。诚如卡多佐所说,“它带着犹豫不决的痛楚,带着摇摆不定与失意彷徨”。[16]这确实是我们在裁判一些疑难复杂时的矛盾心态的生动写照。就我任职最高法院法官的经历而言,这种选择尤其是家常便饭。

这种选择的例子俯拾即是。例如,在我们裁判涉及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采乐商标行政再审案件时,因此案交织着新旧商标法的适用关系,涉及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界定,我们在裁判结论的确定和裁判理由的阐释上反复斟酌和权衡,判决书即改写数月。在裁判鳄鱼头部朝向左右不同的新加坡鳄鱼商标与法国鳄鱼商标是否近似时,支持与否定构成商标近似的理由在比较优势上还达不到如此确定无疑的清晰明朗,或者说否定两条独立鳄鱼图形商标之间的近似性不可能做到确定无疑。我们曾经颇有困惑,为此曾经反复讨论和思考,甚至在较大范围内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绝大多数人主张支持原审判决而认定不构成商标近似,我们拟写的终审判决在认定不构成混淆性近似的说理上确实算得上头头是道,但反过来罗列出一系列认定其构成近似的理由,也未必是难事。那么,究竟是什么支配着我们敲下这一锤子?我想,归根结底还是公平合理上的最终考量,即考虑到新加坡鳄鱼公司使用单条鳄鱼图形商标的独特历史及双方之间的相关共存过程,以及其并无不正当搭车模仿的意图,如果禁止其使用,感到很不公平。当然,即便决心让其使用单条鳄鱼图形商标,但仍对其使用状态心中无底,究竟能否无条件单独使用?还是对其使用施加一些限制,如维持现状态?该问题也使我们很纠结。我们犹豫彷徨,历经多次讨论研究,最后关头决定施加适当的限制,即让其维持能够区分的使用环境和状态,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负担。因为,毕竟诉争商标之间有很大的近似性,如非考量历史和现状等个案特殊要素,像这样的诉争商标通常都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既然有如此特殊的个案考虑,就需要施加特殊的限制,以平衡诉争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在最后,我们在二审判决中加上了限制使用状态的一段话。诸如此类的案件,常常使我们陷于“带着犹豫不决的痛楚,带着摇摆不定与失意彷徨”的境地。

不论选择如何困难,法官在裁判时必须作出选择。对于两难问题,总要以这样那样的方式解决,而且要使实际问题得到即时的解决,至少不能久拖不决和不了了之。当然,“我们也许会尽我们之所愿努力客观地理解事物,即使如此,我们却永远不可能用任何他人的眼镜来理解这些事物。”[17]我曾在法国巴黎奥赛宫参观过画家Pissarro(但愿名字没记错)的一幅人物画,其背景和色调等是模糊的,但脸部及其表情是清晰的。导游说这体现的是“迷茫中的准确(精确)”。我当时曾为此颇为感慨。法官在处理疑案时的处境就是如此。面对难以取舍的案件,开始时可能茫然无措、彷徨无计,但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可能豁然开朗,或者在必须做出选择时,只能断然作出可能并非没有疑惑的选择。即便这种选择并非确信无疑,但只要没有更好的选择,哪怕是利弊参半,也只能一往无前,这是因为我们责无旁贷。

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之所以会如此纠结和难断,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案件的裁判中充满了矛盾,有价值和理念、法律标准选择等方面的对立和统一。这些案件的裁决,往往折射了法律适用中的诸多矛盾关系。对这些矛盾关系,要进行辩证地看待和解决。

(二)以辩证的方法解决矛盾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裁判中的矛盾,我们既要看到其对立性,从对立性中看清其区别,找到清晰明白的法律界限;又要看到其统一性,看到其相同性、联系性和转化性。我们要通过辩证的认识和方法,妥善地解决这些矛盾,进行妥当的裁判。

关于法律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则有其确定性的一面,也有其不确定性的另一面。法律是追求确定性的,所以法律规则应尽可能清晰明白,司法中应尽可能明晰法律,尽可能追求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这是法律标准绝对性的一面。但是,法律适用的对象是复杂的,客观情况是发展变化的,法律不可能随时为可能出现的任何具体情况提供确定无疑的答案,所以法律适用具有探索性和尝试性,允许在探索和尝试中总结归纳,最终达成一致。例如,在涉及字库保护的案件中,对于通过软件保护、字库整体的版权保护及单个字体的保护,当前法院之间有不同的裁判见解,学术界和产业界有激烈的争论。这些案件的裁判显然不仅要考量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还要考量如何更好地平衡创造者、相关产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保护、保护哪些及保护到何种程度。此外,有些具体法律标准是通过有关方面达成共识确定的,很有些“共识即真理”的味道。我们处理敏感性问题,常常是在寻求共识的基础上确定法律标准。这种尝试性、探索性和共识性,体现了法律标准相对性的另一面。我们需要尽量追求法律标准的确定性,但也不能回避或者无视其相对性,并注意把握好二者的相互转化。

关于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排斥与互补的关系。同类和不同类知识产权之间都存在排斥与互补的关系。如果不存在排斥关系,其相互之间的界限和功能就不清晰,会出现法律调整上的混乱和浪费;如果不存在互补,就可能出现法律调整的不周延,不能充分发挥协调保护的效应,不符合保护需要。例如,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功能性内容,其相互之间在保护客体上有交叉,而外观设计专利则是保护美感的,但可能是具有功能性的美感。专利保护思想,而版权保护表达,但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又有关联性和相对性;在涉及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领域,版权保护又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功能或者目的。我们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之间的对立与排斥关系,对于涉及立法目的抵触的保护领域,要注意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界限和适用法律的差别,但在法律调整的功能和目的上可以兼容或者互补的领域,要注意其法律适用的相互借鉴性或者互补性。如,在新技术条件下的版权保护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曾经借鉴专利法上的非实质性侵权用途以及引诱侵权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曾经认定保护期已经届满的外观设计,如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从而解决了在该问题上的争议。是否具有互补性,关键是以立法精神或者立法政策是否抵触为依据进行衡量。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与全球化的矛盾。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受主权或者司法管辖权的约束,在本国司法区域内只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只能在本国司法区域内受保护。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确立的原则。但是,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为一些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课题,需要我们具有更多的世界眼光和进行更多的全球化考量。例如,认定商标、商号等知名度是否考虑在他国或者国际知名的情况;制造、销售等环节在不同国家完成时,认定侵权时如何考虑在本国及他国市场中造成的损害等(如果涉及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和商标主要用于出口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总的考虑是,地域性仍然是基本原则,也应当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实际,但考虑国外的事实或者因素不能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相抵触,符合政策导向。近年来,我们在认定商标、商号的知名度上考虑了国外因素,降低了保护门槛,加大了对外国知名商标、商号的保护;在裁判商标侵权等案件上,有时也考虑相关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和使用的情况。如鳄鱼案、费列罗巧克力案等。

关于历史与现实的矛盾。有些案件中的争议有复杂的或者久远的历史原因,争议本身则是现实的或者需要进行现实地解决,这就需要考量相关事实的历史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争议的现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判。上文提到的“历史、现状、公平”的裁判模式,就是此类案件的基本裁判方法。这些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需要历史地看待,不能割断历史,否则就会脱离实际。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抢注商标或者搭车模仿行为较为多发和突出,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产物,对于这一段历史我们要客观地和实事求是地看待。我们现在要为品牌发展创造较大空间,要营造良好贸易投资环境和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需要加大遏制商标抢注和制止商标侵权的力度。但是,对于改革开放初期造成的商标注册状况,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今天的眼光来衡量,不能以今天的严格标准“秋后算账”;对于今天的抢注或者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也不能以改革开放初期的标准进行放纵。如在一起涉及“苹果”文字及图形的商标行政案件中,境外公司在服装类商品上的相关商标注册和使用时间长,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它以该驰名商标为依据主张撤销一家境内公司在皮具商品上的相关商标,但境内公司在皮具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已有较长时间和较大规模,在皮具商品上还有其他类似的在先商标。客观地说,境内公司有搭车模仿境外公司商标的历史和行为。对于是否撤销境内公司的争议商标,不能不考量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历史;如果不考虑那一段历史,仅仅考虑其境内公司的搭车模仿成长历史,撤销其争议商标不无道理,但割裂历史而去“秋后算账”,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也不符合双方共存的现实状态。因此,我们还是采取了尊重历史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苹果商标行政案)

关于客观与主观的矛盾。一些法律标准的适用,往往既依据客观因素,又依据主观判断。例如,在适用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性近似标准时,认定市场混淆采取足以产生混淆的主观判断标准,但有客观因素支撑主观判断时,通常要更加重视客观因素。如已经形成足以区分市场的市场格局,则可以认定不构成混淆(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采乐商标行政等案件)。认定是否具有恶意往往可以通过进行意图分析而进行,但有表明恶意的行为时,要重视行为在恶意认定中的重要性。

以上列举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常见矛盾,而其他各种矛盾仍不胜枚举,随处可见。妥善地解决矛盾,需要准确把握和考量立法目的、法律文义、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律方法等,需要运用好司法智慧。

 

三、以鲜活的审判实践验证和丰富审判理论

理论的源泉是实践,发展依据是实践,检验标准是实践。理论固然对于实践有指导作用,但实践具有能动性,同样反作用于理论。审判实践可以能动地验证和丰富审判理论。逼人的审判实践需求,催动着审判理论创新和发展。脱离实践的理论必然没有生命力。

(一)有思考地接受理论

理论可以影响或者塑造实践,但实践也可以改造理论,理论要适应甚至有时要迁就现实。孟子曾说:“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仁人无敌于天下。以至仁伐至不仁,而何其血之流杵也?(《尽心篇下》)这是说,完全相信《尚书》所说,还不如没有这本书。“我对于其中的《武成》一篇,只取其两三篇竹简罢了。以最仁德的周武王去讨伐最无仁德的商纣,怎么会使血流得把舂米的木棍都漂浮起来了呢?”“尽信书不如无书”后来演化成一句成语,是说如果完全相信书上所讲的,还不如没有书更好。就法学理论而言,同样如此。如果把理论当成教条,就会误入歧途。“任何固守本本、漠视实践、超越或落后于实际生活的做法都不会得到成功”。[18]

要有思考地服从和接受既有理论。如叔本华所说:“确定前提,而不是从前提中得出结论,才是真正的困难所在,也是易于出错的地方。从前提中得出结论是一个必然的、自发的过程。然而困难在于发现前提,在这里逻辑是不起作用的。”[19]实践是理论的来源和渊薮,理论是实践的总结和升华。理论不能僵化,要接受实践检验,我们在审判中首先需要对审判理论保持适当的怀疑主义,要善于作有思考的接受,而不能简单地固守理论前提或者盲从理论,要防止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如果对于现有的理论不加甄别地予以接受,则会使实践误入歧途。

理论可以指导审判,但审判不能受僵化理论的拘束。如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代表人物威廉·詹姆斯所说:“理论不是谜语的答案,而是成为我们可以依赖的工具。我们不是躺在这些工具上就足够了,而是向前进;有时候,我们又得借助这些工具来改造自然。实用主义使我们所有的理论都变得柔和,并使每一种理论活跃起来并发挥作用。”[20]杜威指出:“思想和信念就像手一样:是应付环境的工具。比方说,一种思想并不比一个叉子具有更高的哲学境界。当你的叉子不能用来喝汤时,谈论叉子是否具有某些内在属性或者汤是否具有不能喝的内在特点是没有意义的。你应该去拿勺子。”[21]当然,指导实践的理论具有很强的实用主义的工具性,但同样具有价值性、科学性、预见性和说服力,我们在发挥其工具性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其价值性和科学性的指导约束,否则可能变成随心所欲的纯粹工具。我们丝毫不否定理论的指导性和推动力,但也决不能把理论教条化和神圣化,而必须看到其相对真理性和变动性。我们丝毫不否认理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但也决不能否定其现实性、实践性和实用性。我们既要重视理论指导价值,又要防止成为理论的奴隶。这需要准确判断理论和实践的方位,具有敏锐的鉴别力,甚至在必要时自行革新和创造理论。

(二)创造和丰富理论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22]我们不但要善于检验理论,更要善于在实践中创造理论。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长青。我们应当根据审判实践的新需要,抓住审判实践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的新鲜经验,作出新的理论概括,永葆科学理论的旺盛生命力。

需求是理论创新之母,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动力。实践出真知决不是一句空话和大话。何况,我们的审判理论还没有富足到能够为所有实践问题提供答案和说明的程度,也只能接近而永远不可能达到这一点。在没有可以援用的现成理论时,法官需要自创理论。如卡多佐所说,“当法官突然面对案子中的紧急事态,他常常会即兴创造这样一种理论、这样一种哲学。他常常四处摸索,在朦朦胧胧中感到存在着某个这样的问题,但又找不到能够使他以一条原则作为指导加快作出裁决的普遍因素。果他缺乏一种适当的哲学,他就会迷失方向,或至多也不会表现得比那种主张按特殊情况判决的经验主义更高明。我们必须认识到,所有的方法不能被视为偶像,它们只能被视为工具。我们必须用另一些方法来检验其中的一种方法,弥补和克服它的弱点,使我们在需要之时能够随时利用其中那些最强大最出色的因素。以这种方式看待它们,我们就会经常发现它们不是敌人,而是盟友。”[23]有些案件能够感受到其应当如何处理才公平,但可能有些或者稍微背离惯常的认识和做法,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或者成熟的理论支撑,这就出现了卡多佐所谓的“四处摸索,在朦朦胧胧中感到存在着某个这样的问题,但又找不到能够使他以一条原则作为指导加快作出裁决的普遍因素”,而“突然面对案子中的紧急事态”,“常常会即兴创造这样一种理论、这样一种哲学”。

当然,理论创新不是天马行空,需要来源于实践,总结审判实践的鲜活经验,特别要注意把握和体现立法本意、社会需求、核心价值观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政策目标。

(三)理论与理由

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理由,尤其是一种逻辑严密的合理理由。理论并不神秘,也并不高不可攀。我们需要这种创造性或者原创性,我们有原创的能力,当然也要有创造新理论的智慧和勇气。何况,实践情况复杂多变,并不以完美的或者典型的法理标准为转移。例如,对于涉及复杂历史因素的商业标志权利冲突,如果简单地以保护在先权利等典型的法理和规则处置,就会不符合历史和现状,不能实现公平合理,于是司法实践另辟蹊径,创造了综合考虑历史和现状而进行公平裁量的裁判模式,这种模式不是从那个单纯的理论和法条出发,而是从客观实际和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出发。

 

四、审判理论与审判实践的交互作用

理论与实践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冲突的;可能是同步的,也可能是滞后或者超前的;可能是起推进作用的,也可能是起阻碍作用的。因此,对于审判理论与审判实践的关系要辩证看待,妥善处理。

(一)理论上的清醒与实践上的坚定

法律理论应用性强,审判实务问题是法律理论的重要研究对象,持续受到较多关注。法律理论研究的发达为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引领。即便是对于审判实践的一些批评性研究,也促使司法不断地深思、改进和完善,法官经常从中受益匪浅。法官本身当然也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力量,法官始终需要高度关注法律理论研究的状况和前沿动态,准确把握各种理论流派,尤其是在众说纷纭的理论说法中,必须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鉴别力,不为事物的纷繁复杂所困,不为歧见纷纭所惑,不为众口难调所扰。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能够确保实践上的坚定。理论上的清醒使司法的决策和行动果敢坚定。

实践中一些法官一遇到他人对于司法观点或者裁判的评论或者批评,就感到心中无数、不敢坚持或者易于自我否定,就会犹豫不决,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的判断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法官在理论上保持清醒,在面对各种歧见、异议甚至非难时,才能够做到波澜不惊和从容应对,才不会人云亦云、无所适从、心中无数或者底气不足,才能够对于深思熟虑的观点或者裁判坚定不移和坚信不疑,才不会对于已经形成的结论性观点或者司法裁判自我动摇或者自我否定,更不会妄自菲薄,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每一步都走得安稳、平和、自信而又活力四射。

例如,最高法院有关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界定,有限度地引入了理论上所说的淡化理论,有学者赞同这种解释,甚至认为这是一大进步,但又认为这应该通过立法解决。事情究竟是怎样呢?从司法解释的职权看,这种解释针对的是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旨在澄清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从解释的方法看,我们综合运用了文义、体系、比较等方法,认真深入地研读了法律措辞、立法精神、实践中的需要以及国外立法例等,确保解释内容的正当和合理;从解释的过程看,我们广泛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穷尽了各种征求意见途径,对于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评估和吸收,充分考虑了共识程度。正是由于有如此清晰的理论认识,才有了行动上的果敢和坚决。

理论上的清醒使法官们能够坦然面对各种评论、批评和责难。明末清初大儒顾炎武故居的一副对联写得好:“精神到处文章老,学问深时意气平”。掌握深厚的法学理论或者做到理论上的清醒,就能达到“学问深时意气平”的境界,而不会迷失方向。

(二)认清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知识产权审判是一项具有浓厚创新色彩的事业,随时都在走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这种前沿性和动态性决定了,无论司法解释、司法裁判还是其他司法活动,都可能成为学者们评头品足的对象。但是,学术毕竟不同于司法,司法也不同于学术。

学术理论可以追求完美,可以追求理论上的自圆其说和自成一体,学者可以信马由缰地追求个性化和标新立异,但审判实践需要以案件实际为转移,注重的是效果,以结果为重要取向,需要追求良好的效果,具有天然的实用色彩,且司法看重社会共识和学术主流观点,注重稳妥性而非激进性。[24]对于新难问题,如果其具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法官需要权衡各种必要因素,如裁判的导向、社会的一般认识、权利的救济程度等,然后作出积极稳妥的选择。[25]

学者们在提出很有见地的学术观点的同时,偶尔也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说的那样,“学术渊博者总是与众不同”,“法学家们喜欢发表异议,这也常让法官和当事人摸不着头脑”。[26]学术观点有时偏好走极端,以增强其影响力、引导力和冲击力。特别是在反对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方法时,学说往往往达到颠覆的程度上说,乐于形成摇旗呐喊之势,以便使人认清流弊、觉醒和觉悟。但是,理论的逻辑与实践的逻辑是不尽相同的,生活和实践不能人为割裂,通常要渐进性改变和发展,否则会引起动荡和混乱,因此实践多注重折衷和妥协。例如,在20世纪初期欧陆国家兴起的反形式主义、教义主义的思潮中,荷兰的亨利·海曼斯教授猛烈地抨击当时流行的教义主义法律方法,如反对精密的法律推理、反对法律建构、鼓吹从成文法中和语言强制中解放出来以及鼓吹称之为“真正的活法”的新现实主义法律方法。德国的自由法学也提出了对于形式主义的颠覆性意见。这些思潮无疑推动了欧陆国家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但实践中的变化则是渐进式的,且是在维持形式主义、教义主义和实证主义基础上的妥协性接受,而不是彻底的改头换面。[27]

(三)审判实践未必固守哪一种理论

理论不具有唯一性,而实践也具有多样性。立法者制定法律之时通常不会简单地从某种特定的或者惟一的理论出发,纯粹以某一特定的理论为基础和依据。即便立法受到某种当时流行或者主导的理论影响,通常也不会直接将该理论嵌入法条,且也不能确保该理论一定要一成不变。古今中外,恐怕概莫例外。如美国法治上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案(Lochner v. New York,该案系美国宪政史上整整一个时代的代名词)中,霍姆斯大法官在其著名的异议中指出:“本案的判决涉及一项我国大部分人都不认可的经济理论。如果问题仅仅是我是否赞同这种理论,我情愿多花时间进一步研究之后,再做出自己的决定。但我认为,这并非我的职责,因为我坚信,我赞成也好,不赞成也罢,都与多数人的权利无关,他们有权利将自己的意见写进法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没有将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先生的《社会静力学》变成法律。……一部宪法不是为了体现某种经济理论,无论是家长式的作风、公民与州的有机联系,还是自由放任主义。宪法是为持有各种根本不同观点的人们制定的,尽管偶尔会发现某些观点天然熟知、新奇甚至令人震惊,也不应先判断体现这类观点的法律是否与美国宪法相冲突,然后得出我们的判决。”在洛克纳时期,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将类似自由放任主义的学说当做宪法执行,据此废止了此期旨在改善工人状况的许多立法。[28]霍姆斯的这个异议明确地反对宪法以某个经济理论为根据,不是为了体现某种经济理论,而是多数人行使立法权利的结果。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即使受某种理论的影响,这种理论也不是恒定地植入法律之内的。

理论固然有自身的品格和规定性,但更主要的是指导和适应实践的需求。而且,司法裁判从来都因为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具有多样化的取向,为此曾形成了强调或者代表不同取向的法律理论。如,“形式主义法学理论强调司法裁判的逻辑连贯;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强调司法裁判的社会影响;历史法学理论认为司法裁判是对其产生影响的环境的反映”。[29]作为法律的现实适用,我们却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而必须兼收并蓄和符合实际。

在法律适用中,不能简单地以某种特定理论为圭臬,而必须适应实际情况和发展变化。如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市场混淆理论,法经济学推崇这种理论基础,认为保护商标权是为了提高市场信息的质量,降低交易成本,因而认为保护商标权是为了防止市场混淆,以保护消费者为目标,商标侵权认定应当以混淆为标准或者惟一标准。但是,商标权毕竟是商业成果权,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或许首先应当受到保护的是商标权人,混淆标准的引进更主要的是为了为商标侵权认定设定一种门槛和外在标准,通常在其达到混淆程度时才认定对于商标权产生了损害,故有保护的必要。而且,实践情况复杂,有些情况下因历史等原因形成的纠纷,即便维持一些商标的共存难以避免一定程度的混淆,也只能如此选择,因为惟有如此处理才能符合公平要求,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更好的替代方式。

 

五、理论、理性与对裁判权力的敬畏

知识产权审判具有很强的敏感性,有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些裁判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死存亡。无论是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制定,还是案件裁判的作出,我们常有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我们对于手中的裁判权力常怀敬畏之心,也不能不常怀敬畏。

这种感觉和心态不是我们独有的,我们的外国同行同样有这样的情形。他们说:“今天,我们阅读精通古典传统的法官关于司法过程的著作时,会不由自主地感觉到这些法官中最优秀的人接受审判工作过程中都曾心怀恐惧、如履薄冰,都曾敏锐地意识到他们自己的局限性以及所掌握的决定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令人敬畏的权力。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具有旺盛学术生命力的人将会随着知识的增长以及性格的完善而修正、甚至扬弃一些早期的观点。他们会苦思冥想——不是在判决公开宣布之前,而是在作出判决之前,有时还会在作出判决之后的很长时间。当勒尼德·汉德被问及他的司法哲学时,他总喜欢说都已被总结在奥利弗·克伦威尔对苏格兰教会的告诫之中:‘我怀着耶稣的心情规劝你们,我认为你们可能错了’。汉德说,这些话都应当隽刻在美国每个法院的门口。” [30]

对于这种心境,卡多佐法官有一段绘声绘色的精彩描述,我对此感同身受:“我常常绞尽脑汁,希望具备一个贤达、精干法官所应有的品质,只为了让自己满意,更不用说让他人满意。这是一个艰涩的话题。当一个人检视自己的工作、并试图公正地评价它时,他会有一时的幻灭,困惑不已:不知自己踏上的是正轨还是错误之路,甚或根本还未上路。一个人应当更自由些还是更保守些,或者更持之以恒地寻求一条中间路线?某项工作,一个人在完成它时,自认为已做得最好、最为理智,但在许多其他正直、能干之士看来,却似乎是一种显而易见的错误,某项他最不看好的工作,却获得了岁月的认可,智慧、明理的岁月,比短暂的时光要公正得多。”[31]当然,让时光或者历史去检验,那只是后话。问题在于,裁判选择上的困惑不已,足以警醒我们慎用和敬畏裁判权力。

在敬畏之中,我们从理论和理性中获得了慰藉;作为负责任的法官,仅仅是敬畏还是不够的,还要有“旺盛的学术生命力”,从理论和理性中获得力量,以理性的方式去质疑、求证并导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尽量智慧地解决问题,圆满地履行职责。理性常常源于对理论的把握,理论增强了我们的理性,理论和理性有助于我们克服知识和能力上的局限性,健全我们的性格和完善我们的观点,以更高的智慧和水平克服障碍和困难,使疑惑的问题豁然开朗,以最大限度地履行好职责,行使好“决定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令人敬畏的权力”。

 

 

 

 

 

 

 

 

 



[1]为参加20111127日在重庆召开的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委员会年会,急就了这篇文章。因写作匆忙,内容和文字未及从容斟酌,敬请同志们指正。

[2]《人民日报》20111112日,1114日,第一版。

[3][]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成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4]“什么是‘度’?‘度’就是‘掌握分寸,恰到好处’。为什么?因为这样才能达到目的。人类(以及个人)首先是以生存(族类及个人)为目的。为达到生存目的,一般来说,做事做人就必须掌握分寸,恰到好处。”李泽厚:《哲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页。

[5]“你看见那《周易》阴阳图的中线吗?那是曲线而不是直线,这即是‘度’的图像化。它不仅表明阴阳未可截然二分,不仅表明二者不仅相互依靠相互补足,而且也表明这二者总是在变动不居的行程中。这正好是对‘度’的本体性所做的并扩及整个生活、人生、自然、宇宙的图式化。那曲折的中线也就是‘度’:阴阳(即动静)在浮沉、变化、对应以至对抗中造成生命的存在和张力。” 李泽厚:《哲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页。

[6]奚晓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1128日)。

[7]胡锦涛于20111112日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国将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为核心,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中国将积极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努力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420日发布)第1条指出:“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讼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识区分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421日)第6条关于“完善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商标权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部分指出:“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 奚晓明副院长在2009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以制止混淆为核心,以为自主品牌的形成和企业品牌做大做强创造足够的法律空间为导向,准确把握商业标志授权确权的条件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正确界定商业标志保护范围,使商业标志之间具有充分的可区别性,有效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10]曹建明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8229日)。

[11]引自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428日)。

[12]曹建明副院长在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1111日)。

[13]曹建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7118日)。

[14]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8219日)。

[15][] 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16][]本杰明·N·卡多佐:《演讲录 法律与文学》,董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月,第54页。

[17][]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页。

[18]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171日)。

[19][]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12月版,第125页。

[20]约翰·杜威等著:《实用主义》,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21][]路易斯·梅南德著:《美国观念的故事——哲学俱乐部》,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1页。

[22]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171日)。

[23][]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法律的生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24]“语言、思想内容有深刻的片面,行动、实践却重把握的中庸。”“语言必须使用概念(语词),概念本身就是使经验、感知、想象固定化、僵硬化的产物。语言只有在具体使用中,亦即词语只有在句子中,句子在上下文中,上下文在整个文本中,文本在特定社会(时空条件)语境中,才能了解或才具有其‘意义’。语言是为了使用,它服从于人们日常生活。所谓‘服从’,就是说它的使用、变化、生成和消失在根本上依靠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后者是本源的,前者是派生的。”这段话很契合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而理论,尤其是极端的、片面的或者僵化的理论,有些像这里所说的语言的特性。李泽厚:《哲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25]例如,甲的注册商标图案被乙拿去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尚未实际实施(使用)该专利,甲能否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获得何种救济?实践中至少有三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该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发生了权利冲突,但尚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甲只宜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寻求救济。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虽然尚未构成实际侵害,但已有侵害的危险,应当给予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之类的民事救济,判决其不得实施该专利。还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实际损害,应当判决停止侵权等。三种不同意见显然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那么法官应当如何选择?此时除作法理上的合理性考量外,还要考虑哪一种救济既充分又适当、民事和行政程序的关系、有关方面可接受的程度等。在民事救济与行政程序没有根本冲突的情况下,给予权利人更多的救济途径选择显然有利于权利保护。本此导向,可以在后两种方案之间进行选择。第二种方案类似于制止即发侵权,且给予的救济也较为充分,在目前对此问题尚有较大争议的情况下,选择这种方案也更为稳妥。当然,如果确有必要给予更大强度的救济,采取第三种方案也无不妥。司法选择的艰难由此可见一斑。

[26][]R.C.范·卡内冈著:《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27]参见[荷兰]马丁·W·海塞林克:《新的欧洲法律文化》,魏磊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三章。

[28][]马克·图什内特编著:《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著名异议》,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1~73页。

[29][]路易斯·梅南德著:《美国观念的故事——哲学俱乐部》,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6年版,第280281页。

[30][]玛丽·安·格伦顿:《法律人统治下的国度》沈国琴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

[31] []本杰明·N·卡多佐:《演讲录法律与文学》,董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月,第100~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