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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诉前保全问题调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3-05-21 14:4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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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协助开展

知识产权诉前保全问题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于2000年和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发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确立了诉前停止有关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为配合上述修改后法律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上述制度。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保留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即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制度

为了完善诉前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决定开展知识产权诉前保全问题的调研。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协助开展相关调研,并按本通知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本地受理和审结的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因上述申请错误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情况,包括2008年至2012年审结的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区分专利、商标和版权三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数量和裁定支持率情况,审结的因上述申请错误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情况,审判实践中需要予以明确和规范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和规范性建议,具体内容可参考所附统计表和调研提纲(见附件一至三),但不受所附统计表和调研提纲的局限。

2.本地有关法院已经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诉前保全案件和因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3.相关典型、疑难案件的裁判文书,审结数量多的地区应提供较多的裁判文书。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一: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案件审结数量及裁定支持率情况统计表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责令停止侵权)

 

(对应案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339 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390-393

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

 

(对应案由:2008年案由规定之340 2011年案由规定之394

申请诉前

证据保全

 

(对应案由:2008年案由规定之341 2011年案由规定之396

审结数量

裁定

支持率

审结

数量

裁定

支持率

审结

数量

裁定

支持率

专利

商标

版权

其他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总计

 

 

 

 

 

 

 

 

 

 

附件二:因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错误而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审结数量统计表

审结

数量

因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损害责任纠纷

 

(对应案由:2011年案由规定之154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对应案由:2011年案由规定之366

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对应案由:2011年案由规定之36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总计

 

 

 

 

附件三:知识产权诉前保全问题调研提纲

一、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案件的基本情况

1.收结案情况,包括数量、结案方式、比重较大的案由、变化趋势等;

2.案件特点;

3.裁判效果等。

二、因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错误而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收结案情况、存在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和完善建议等

三、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完善建议

(一)诉前证据保全

1.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书面申请状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2.是否应当审查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或者相关权益(包括商业秘密、竞争利益等)的有效存在?

3.支持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实体性条件。如何理解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是否要考虑侵权可能性,考虑到什么程度?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具体情况有哪些?被诉侵权产品价值巨大是否属于难以取得?是否应当考虑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证据保全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区分是什么?

4.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如何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采取措施前是否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包括进行听证?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通知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必要条件还是可选条件(在诉前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中是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担保范围?

5.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确定,从何时起算?

6.诉前证据保全裁定事项的范围是否应当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

(二)诉前行为保全

1.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书面申请状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2.是否需要明确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3.支持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实体性条件。在判断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需要考虑哪些具体因素?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全面,即:(1)不采取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重点是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以及是否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2)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原则上应当以侵权可能性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为标准。(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即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会明显超过不采取措施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害,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申请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4)采取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支持被申请人的公共利益抗辩。

4.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审查的程序性规则:

1)如何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采取措施前是否要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包括听证?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通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如何确定担保范围,包括是否要区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不同的担保数额?

2)如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时间要求?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实施上述规定?上述时间要求与对诉中保全的时间要求(即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是否存在矛盾,在实施时如何保证不同诉讼阶段保全措施的协调?

3)当事人对诉前保全裁定不服,是否有权申请复议或者上诉,期间是否停止裁定的执行?

5.诉前停止侵权裁定的效力范围。如何确定停止侵权的具体期限?在此是否要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和永久禁令的区分及演进制度?

6.关于诉前停止侵权、诉中停止侵权、先予执行和判决停止侵权的联系与制度上的衔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可以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诉中停止侵权与先予执行是何关系?诉前停止侵权、诉中停止侵权与判决停止侵权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何不同?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如何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从而保证诉前停止侵权、诉中停止侵权、先予执行与判决停止侵权的顺利衔接,保证充分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前财产保全

1.支持诉前财产保全的实体性条件。民事诉讼法和三大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实体性条件均与诉前行为保全一致,即,不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否有必要在实践中作进一步区分?判决难以执行是否将会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的作出是否应当遵循与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一致的程序性要求?

(四)其他共性或者总体问题

1.知识产权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和业务庭室;

2.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的主体;

3.是否有必要在一个司法解释中同时规范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行为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三种保全?还是单独对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作出规定?这需要考虑,同一保全对象不同诉讼阶段的保全的共性更多一些,还是不同保全对象同一诉讼阶段即诉前保全的共性更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