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2010年4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周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在回顾总结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部署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努力推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新发展。
刚才在开幕式上宣读了王胜俊院长为本次会议发来的贺信。王胜俊院长在充分肯定2009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的同时,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为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2009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回顾
2009年,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研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集中力量办案,坚持统筹兼顾,加强监督指导,各项审判工作都有新发展、新突破。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有新进展
2009年,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增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全国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公正高效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同比增长25.49%和 29.73%,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30.8495亿元。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涉外案件1361件,同比增长19.49%;涉港澳台案件 353件,同比增长56.89%。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5340件和 5492件,分别同比增长12.2l%和16.8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100件和107件,分别同比下降1.96%和增长50.7%。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申请59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237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56件,裁定支持率分别达到85.42%、98.72%和100%,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特殊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加大,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1.08%,同比上升5.22个百分点,一大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国际关注的案件得以调解和解解决,效果显著。推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北京、浙江、河南、四川、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指导意见和工作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
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司法审查职责和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072件和1971件,分别同比增长92.92%和90.99%。在新收的行政一审案件中,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626件,同比增长20。38%;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346件,同比增长 209.42%。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同比上升 10.04%;生效判决人数5836人,同比上升8.31%,有罪判决5832人,同比上升8.28%。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1007件,生效判决人数1605人。
(二)服务大局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新突破
切实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分解成20项具体工作任务,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地法院结合本地情况,积极采取工作措施,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甘肃、青海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出台了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性文件。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受到普遍好评。各地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纷纷采取应对举措,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广东、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或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或深入行业座谈研讨,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统一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北京市有关法院及时调整审判力量,确保统一审理开局良好。各级法院积极推动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在专题调研基础上批复同意部分法院开展试点。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44个中级法院和2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各试点地区的有关法院努力规范和协调试点相关工作。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得到调整和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地法院积极报请开展中、基层法院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工作,截至2009年底,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75个、41个、46个和41个,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92个。
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各地法院突出本地特色,以做好专利案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商标案件审理工作和加强审判监督指导为重点,努力促进科技创新和品牌经济发展,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该项主题活动成为 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亮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三级法院加强对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司法应对,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服务和保障世博会。全国法院在200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宣传活动,媒体高度关注并作了全面深入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已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和感受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透明度,截至2009年底,已经有34263份生效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
(三)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有新推进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在各地法院配合参与下,最高人民法院就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反垄断民事诉讼、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和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等问题,开展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障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2009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出《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有关案件管辖权集中至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有效规范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工作;还发布了《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明确了新旧专利法的衔接适用问题。地方法院尤其是各高级人民法院也普遍注重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和指导,及时总结本地审判经验,北京、山西、内蒙古、浙江、湖北、广东、青海等地高级法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审判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各地法院也注意加强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和类似案件的沟通协调,努力统一案件裁判标准。
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指导方式,于2009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首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并公布了200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地方法院也普遍注重对典型司法案例的公开宣传和编辑出版,对于统一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有新提高
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各级法院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中级以上法院和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进一步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努力发挥技术专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各地法院积极推荐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二中级法院继续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人员交流。
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业务能力建设。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强化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基层法院的240余名知识产权法官进行了集中培训,北京、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举办了专题培训班。
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各级法院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努力培养知识产权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作风。6名知识产权法官被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职业素养。
2009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扎实推进和成效显著的一年。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辛勤奋斗在知识产权审判岗位上的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致以衷心的感谢!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
(一)国际国内大环境的深刻变化带来的新挑战战
目前,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形势极为复杂,各种积极变化和不利影响此长彼消,短期问题和长期矛盾相互交织,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处的国际国内大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国际环境来看,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竞争格局、竞争态势和竞争手段向着更为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发达国家加紧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积极抢占科技与知识产权的制高点,一些发达国家相互联合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意图明显,试图推动设定高于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在新一轮贸易保护浪潮中,知识产权同世贸规则、减排责任等一起成为发达国家打压竞争对手的利器,并且很可能成为今后国际竞争的常态。一些发达国家更加注重通过政治、外交和贸易手段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施加压力,而且其关注重点已经全面转向执法保护问题,个案维权日益呈现官民一体化趋势。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将不断深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面临更多的国际挑战和更大的外部压力。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显著增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更应该注重树立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仍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已经成为国家的根本发展战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继续深入实施,我国已经逐步转向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自主创新的理念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基本动力和国家发展的内在需求。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多次强调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知识产权工作与党和国家大局工作的联系更加紧密。
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更加准确把握世情和国情,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服务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既要有效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优化投资环境,又要始终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激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提出的新需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市场竞争状况发生了许多积极新变化,催生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新需求,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了一些新特点。
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专利纠纷数量持续上升;涉案技术的含金量越来越大,发明专利案件和涉及药品、通信和环保等高科技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争议金额和判赔数额越来越高,一些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也可能引发高额索赔纠纷;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纠纷增多,起诉外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案件开始增多;涉外专利纠纷比重较大,对审判进程和裁判结果的国内外关注度越来越高。随着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品牌意识的明显增强,涉及商业标志的争议越来越多。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争议急剧增加;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与授权确权程序交叉关联案件明显增多;涉及知名企业的重要品牌乃至地方利益之争的案件明显增多;商业标志类权利冲突纠纷持续增多。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版权保护已经超出传统的文化意义而更多地向经济意义拓展。著作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已占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半壁江山;网络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串案和关联案件较多;与网络技术开发和应用有关的版权纠纷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利益平衡空前重要。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日益激烈和商业行为模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需要依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减少,但挑战法律边界的行为屡见不鲜,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判断的案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的实施使一些长期以来司空见惯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些并非单纯为个人利益得失而重在检验法律和挑战界限的试探性、挑战性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通过司法解决垄断纠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使知识产权审判解决新问题的压力更大,保护创新的责任更大,促进发展的作用更大。这就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重要出发点和基本立足点,通过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生机勃勃的创新机制;同时通过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合理确定保护强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拓展创新空间,构建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
(三)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赋予的新任务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责无旁贷。各级法院务必充分认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要求,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找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使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新突破。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一是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执法办案为重心。执法办案始终是审判工作的硬道理和第一要务,在知识产权纠纷成因更加复杂、利害关系日益重大和矛盾纠纷化解难度进一步增大的形势下,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首先把案件审理好,充分发挥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着力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受到损害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得以修复,使创新秩序和谐稳定。二是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全方位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司法是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有效手段。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充分发挥辐射效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三是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公正廉洁执法为保障。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各级法院必须以公正廉洁执法,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全面落实。
三、强化四个意识,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跨越
2010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进入更为关键的时期。根据新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为大局服务,坚持能动司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完成好这一艰巨任务,各级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务必要强化“四个意识”,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实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新进步。
(一)强化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能动性和坚定性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谋划和推进,尤其要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搞好各项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一要紧紧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加强专利权保护。专利保护与促进科技创新的关系最紧密,作用最直接。各级法院要准确适用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把握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新修订的专利法及2009年底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依法审理好各类专利案件,充分发挥专利保护在激励创新、支持研发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独特作用。特别是要结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重点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
要兼顾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与适度,切实做到专利权保护的宽严适度。专利保护有益作用的充分发挥,取决于保护强度是否与本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相适应,不顾发展水平、超越发展阶段的过高或过低保护,都会妨碍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强调加强专利保护的同时也要强调适度保护,防止过度保护造成阻碍知识传播运用的抑制效果。各级法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政策的妥善运用和裁量权的适当行使,使专利权的保护强度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我国创新和发展的实际,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的创新和发展。一方面,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宣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定了专利权的法律边界。凡落入保护范围的内容,必须旗帜鲜明地依法给予严格保护,不能有任何含糊和打折扣。对于专利权利范围需要解释和界定的,要正确运用专利法尤其是新司法解释确定的折衷解释等解释规则,恰如其分地予以解释和确定。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对专利权不适当的扩张。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有关等同侵权规则的适用精神,既要以等同原则克服字面侵权的局限,又要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避免以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要准确把握新司法解释有关全部技术特征、禁止反悔、捐献等新规则,不接受所谓的多余指定规则,充分尊重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确保权利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要准确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等同侵权和相同侵权中均可以适用该规则,且允许以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对于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专利与标准的关系等问题,要继续加强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个案进行探索,并注意及时总结,为将来解决此类问题积累经验。
二要紧紧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凝聚着企业的形象、信誉和竞争力,是企业经营成果和市场竞争优势的集中体现。加强商业标志保护,直接关系到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甚至影响到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对此应给予高度关注和充分重视。
要准确把握商业标志保护的基本精神。要从保护商业成果、净化市场环境、培育企业品牌意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高度,加强对商业标志的司法保护。要以制止混淆为核心,以为自主品牌的形成和企业品牌做大做强创造足够的法律空间为导向,准确把握商业标志授权确权的条件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正确界定商业标志保护范围,使商业标志之间具有充分的可区别性,有效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要充分考虑商业标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保护范围与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业标志,给予范围更宽和强度更大的保护。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要合理认定对商业标志的正当使用,维护公众的正当利益。
要继续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前些年一些法院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有把关不严等混乱现象,甚至个别法院和法官因为违法违纪受到了追究,教训深刻,令人痛心。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完善案件管辖等制度,进一步明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标准,集中了案件管辖法院,堵塞了制度漏洞,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各级法院务必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措施,确保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是加强保护而非限制保护。在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和放弃职责,走向另一个极端,对该认定和保护的不敢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为驰名商标保护设置不应有的障碍。
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审理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此类案件中大要案多,社会关注度高,相关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继续加强对实体审查标准和程序问题的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尽快制定有关这类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要准确把握司法导向和司法政策,对于尚未使用或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讼争商标,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尽可能避免与在先商业标志的冲突,尤其要遏制商标注册中的不正当模仿搭车行为,加强对于具有知名度的在先商业标志的保护,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要慎重撤销,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要加强对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保护,注意遏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三要紧紧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加强著作权保护。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以著作权为核心内容的文化创意产业,把文化、技术、产品和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成为促进传统产业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要充分认识著作权的文化意义和经济意义,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新商业模式形成的良好氛围。高度关注新技术带来的作品使用方式变化和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依法确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合理平衡界定原作者、后续作者、技术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繁荣文化创意市场。
要加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工作。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多,新情况新问题多,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拟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意见。当前特别要注意有关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门法与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准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区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有关规定也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情形,要结合该法其他相关规定理解和适用好该规定。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但这是两个独立的条款,不存在递进关系。第二款实质上就是所谓的“安全港”规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比,责任更加清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就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接到通知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第三款规定的“知道”这一主观要件,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形,这与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精神并无本质不同,实践中要注意研究总结“应知”的具体认定标准。要根据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被侵权人维权的实际困难以及网络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妥善处理好所谓的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
四要紧紧围绕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加强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好竞争案件审判,对于及时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高度重视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成为新的审判领域。为及时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新受理的垄断案件,都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垄断案件的特殊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规定之前,一般应集中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于适用反垄断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总结,注意把握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要强化宏观思维,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评估涉嫌垄断行为的反竞争和促进竞争的影响和效果;注意充分发挥经济学专家和专业部门的作用,探索引进经济分析方法的途径和方式;统筹兼顾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注意竞争政策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技术政策等相协调,避免机械司法和片面司法。
要注意加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要充分考虑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现实需要,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调整各种花样翻新的市场竞争行为方式。加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探索制约商业秘密有效保护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解决途径,注意民事与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积极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加强对商业外观和商业形象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运用民事基本法和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以制止误导公众和保护他人正当利益为目标,积极探索保护途径。
五要紧紧围绕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依法审理好涉及重大专项活动的知识产权案件。要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及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有关活动举办地的法院,要建立专项审理制度,对有关案件采取集中审理。要依法慎用司法措施,协调保护组织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重大影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的整体合力。要注重司法建议工作,预防和减少纠纷,延伸服务空间,拓展保障范围。
六要紧紧围绕营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加强平等保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企业规模和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要正确处理好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完善投资环境和增强投资信心,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强化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要积极回应国内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需求以及对外交往的新需要,尤其是要加强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的研判和应对,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一是要以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调整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的民事基本法。要以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契机,深入学习领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结合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特别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和明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凡知识产权单行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所有情形,除网络著作权外,还适用于涉及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借鉴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审判经验和审理思路,积极研究探索其他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全面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要继续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切实加大侵权代价,努力降低维权成本。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加大对侵犯重大及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和知名品牌行为的判赔力度,加重假冒盗版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保证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注意依法通过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和委托鉴定等方式收集侵权人获利证据,积极探索运用推定方式转移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充分发挥举证妨碍制度在损害赔偿确定中的作用,依法支持当事人有关侵权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约定,促进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上的公平与诚信。赔偿额的计算属于事实认定范畴。可以酌情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提供了据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所需的销售数量等数据,其他所需数据尚不能完全确定的。可以参考许可费、行业一般利润率、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进一步完善法定赔偿方法的适用,防止法定赔偿的泛化、简单化和随意化。只有在缺乏基本的可靠数据支持,确实难以合理确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也没有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计算时,才应考虑适用法定赔偿。要合理确定权利人因维权支付的开支,只要有关开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已经实际发生,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三是要有效发挥诉前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特作用。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稳妥地裁定采取有关措施。对于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应当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特别要注意依法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诉前证据保全以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为前提,以证据的不易获得性和申请人难以自行收集为条件。同时,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在确定诉前临时措施的具体方式时,应考虑其可行性、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不适宜或者不必要采取有关措施的案件,以及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等同判定的专利案件,不宜轻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更不宜适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四是要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倾向。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高、公开性强,又采取集中管辖等制度,具有较强的外在约束性,地方保护的现象总体上是少的。但是,地方保护的现象仍有存在,在极个别地方还较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法治的统一性和司法的良好形象,对此绝不能视而不见和掉以轻心,要坚决遏制。要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严格规范程序运作,公正裁决实体问题,不能为了本地利益而牺牲司法公正,更不能因为有案外压力而放弃司法职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关联案件的相互沟通协调和报请协调指导制度,在后受理或处理关联案件的法院,要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避免作出相互矛盾或标准不一的裁判。要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纠错功能,上级法院不能为顾及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而迁就错误裁判。
五是要在加强保护的同时注意防止滥用权利。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主要矛盾,但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防止权利滥用不能只停留在抽象的提法上,要结合审判实际,认真研究总结其表现形式和规制办法。当前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通过重复起诉、虚列被告拉管辖等方式滥用权利,应引起重视。要严格执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重复诉讼。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以制造商为主要被告,只是销售商或使用者不同而分别起诉的案件,不得重复判决同一行为人对其同一行为重复承担民事责任。要制止规避管辖制度的行为,防止人为制造管辖争议。对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关联纠纷,必须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对于故意虚列个别被告制造管辖连结点,对该被告并无实体诉讼请求或该被控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或者在法院受理后原告撤回对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的起诉,而导致受诉法院据以管辖该案的连结点不再存在的,受诉法院应依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要准确把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但把握不好也会成为一些人滥用诉权的借口。对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各类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也应参照去年底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处理,都要坚持事先书面催告程序。
(三)强化改革意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
各级法院必须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一是积极有序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要认真总结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注意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思路等的转换和协调,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建立健全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准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有调解可能的优先考虑调解,不能调解的应尽快裁判,充分认识判决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不能强制调解和久拖不决。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引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纠纷中的作用,探索创新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机制。上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还聘任了11名院士为首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为制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提供宏观政策咨询,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为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沟通斡旋帮助。根据上述合作备忘录,将建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为借助科技专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长期稳定的操作平台,重点就案件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并发挥专家调解人的作用。要继续完善适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增进知识产权审判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即将开展的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培训工作中,各地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中科技专家的数量,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扩大参审案件范围。
三是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201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全面调整和统一明确了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地法院要严格执行。要尽可能相对统一管辖标准,需要调整有关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和中、基层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按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要在严格控制新增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法院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并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
(四)强化管理意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
要通过强化审判管理和法官队伍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基层基础。随着知识产权审判管辖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基本上都已下沉到中、基层法院,同时随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任务的加重,基层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不断扩大,加之近年来许多法院因干部交流和人员调整导致知识产权审判新手增加较多,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基础建设,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要加强业务培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要采取举办会议研讨和培训班等措施以外,有关高、中级法院更要切实负起责任,创新专业法官培养方式,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集中培训、上下对口交流、庭审观摩、案件评查等各种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知识产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级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都要加强自我学习,不仅要注重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新知识,还要注意学习上级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和典型案件裁判,更要注重学习科技基础知识,努力把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建设成人民法院学习型庭室的典范。有关法院特别是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要积极协调沟通,努力增加审判力量,注意选拔具有理工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切实解决案多人少、不堪负荷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发挥好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作为专业审判理论研究平台的作用。
二是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与透明。各级法院要积极回应“阳光司法”的社会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要坚持审判公开,凡法律规定应公开的一律公开,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也应尽可能组织听证并公开进行。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积极尝试庭审网络直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公开审判过程。要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对事实必须有明确的归纳认定,对诉辩主张必须一一予以说理回应,及时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以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开展新闻发布,组织有特色、有内容的宣传活动,增进全社会和国内外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和认同。要建立和完善白皮书发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工作常态化,各高级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类似的白皮书。
三是切实强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廉政建设。要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和实际,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凝聚行动、引领风尚和弘扬正气。要加强作风建设和文化建设,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群众观念,培养亲民为民的良好作风。要坚定不移地落实“五个严禁”及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认真查找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风险环节并强化管理与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同志们,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知识产权审判和知识产权法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以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再接再厉,开拓进取,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平竞争,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方面做出新的成绩,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