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2008年11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取得重大成果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司法政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刚才表彰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获奖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希望全国法院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向他们学习。
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今年以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进展
在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下,在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共同努力下,今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取得重大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和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认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及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等重大问题上进一步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开拓工作思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现了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的与时俱进,焕发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极大热情,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重大进展。
(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今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纲要》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首次进行了全新的定位,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是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职能作用的进一步明确定位,也是对司法保护地位的重大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强烈的大局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别是,王胜俊院长上任伊始,就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指明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方向,使广大知识产权法官深受鼓舞。各地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尤其是在《纲要》颁布之后,纷纷采取一些措施,贯彻《纲要》精神,谋划落实《纲要》的要求,掀起了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高潮。江苏等高院真抓实干,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实际行动,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三)知识产权各项审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一是案件数量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今年1至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806件,同比增长36.9%;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3251件,同比增长49.51%;受理再审案件92件,同比增长162.86%。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说明知识产权审判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和信赖。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各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更加重大,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急剧增多。仅今年4月至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142件,已达去年全年此类案件的1.5倍。
二是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其他司法文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和拓展,将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垄断等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围,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这也使知识产权案由进一步规范化,使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内部审理分工更加科学。
三是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典型判例,在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案件以及标准与专利的关系、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商标确权授权等司法领域,明确了一系列法律适用标准。特别是,今年2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处理原则和标准。
四是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进一步加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大局和审判中心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理论成果。在有关法院的积极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专利法修改涉及的审判问题、外观设计专利司法保护、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民事诉讼制度创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商标确权案件的审理等专题调研,形成了一批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各地法院也根据当地实际和审判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了一些重要课题的调研,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五是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取得新成就。继续加强审判组织建设,特别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至今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其中今年指定了2个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61个,其中今年指定了21个基层法院。
继续探索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9个中级法院和14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试点工作,福建还在全省中级法院进行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在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已经积累和总结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始终注意加强廉政建设和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这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
(四)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取得初步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成立了贯彻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工作;发出了学习贯彻《纲要》的专门通知,对全国法院提出了原则性的贯彻要求;对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问题部署了专题调研,初步摸清了底数;积极参与专利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就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完善确权机制等问题建言献策。目前正在抓紧起草《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法院贯彻《纲要》的具体措施加以明确。该意见的初稿将提交本次会议讨论,希望同志们认真提出意见。各地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了一系列具体举措,切实贯彻落实《纲要》要求。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服务大局,集中展示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巨大成就,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宣传力度,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今年全国法院开展了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开开庭、集中宣判、公布典型案例、出台措施等一系列活动。这项活动是30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里,全国法院首次举办的时间跨度较长、内容丰富多样、影响广泛的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均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和周密部署,使这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目前活动已近尾声,各界和各地反响强烈,相信完全能够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
同志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在取得显著成绩和具有难得发展机遇的同时,还面临更加重大的挑战。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赋予人民法院新的现实职责和历史使命;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于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使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和服务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凸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不断增大,人民法院裁决知识产权争议和定分止争的难度不断加大。
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日益显现,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与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并存,知识产权领域的全球深化合作与摩擦多发同在;国家间对于知识产权的拥有极不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愈加被上升为国家利益,知识产权既是一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又愈加成为跨国公司参与全球竞争和占领全球市场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日趋国际化。这种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势,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
总体上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日益增长的保护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我们必须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
二、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努力实现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
(一)强化政治意识,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的成败。”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
知识产权审判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必须确保讲政治、讲政策与讲法律的有机统一,必须克服单纯的业务观点,必须避免机械司法和就案办案。在审理涉及意识形态的著作权等案件时,要具有敏锐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时刻注意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维护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既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又要密切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斗争,抵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二)强化国情意识,确保坚持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王胜俊院长指出,增强国情意识,正确认识国情、把握国情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在思想上深刻理解“三个至上”、在工作上实践“三个至上”的基本要求。强化国情意识,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增强国情认识,适应国情需要,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道路。
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道路,一要按照国情适用法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的差异,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模式,简单地从某种理想的模式出发,简单地引用某些概念术语,用西方国家的话语权来衡量和评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不能简单地拿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作标准和样板,进行盲目的“临摹”和“复制”。二要按照国情确定和把握司法保护水平。我们不能以简单抽象的知识产权标准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确定合理的保护水平。三要按照国情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我们必须根据我国宪政架构和客观实际,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四要按照国情创新审判理论。要充分考虑和准确把握我国的司法实践,加强调研,把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总结好、推广好和发展好,形成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体系。五要按照国情加强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和清正廉洁的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三)强化为民意识,确保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加快,随着国际经济技术竞争日趋激烈,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拓宽,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断产生新要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具体的司法保护行动之中。通过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以及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审理好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和反垄断等新类型案件,实现人民群众对于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新期待;通过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经济文化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对于保护经济文化权利的新期待;通过减少维权成本、加大侵权代价、提高保护效率,以及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人民群众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期待;通过妥善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纷争,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激励创新、有效运用和加强管理的知识产权良性运行机制的新期待。
(四)强化大局意识,确保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
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是由人民法院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是我国法律内在政治属性和功能的反映,是司法工作讲政治、讲政策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任何全局性工作,都与司法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审判与党和国家的大局和中心工作关系密切,我们必须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国家大局中来定位、来谋划、来推进,裁判案件和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都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大局。在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之下,知识产权审判要更加注重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更加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
三、始终坚持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贯彻科学发展观,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思路、目标和工作方法等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我们必须全面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找准贯彻执行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更深刻的认识、更开阔的思路、更有效的政策、更得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实践科学发展观,既努力服务于科学发展,又切实搞好自身的科学发展。为此,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科学发展要求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和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围绕促进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要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重视和鼓励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使分散的社会主体和各类新资源整合成一套完整的创新体系,实现科技、经济和文化的全面进步。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和促进创新,缓解资源环境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适应我国发展新要求,国际环境新变化,积极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要积极推动我国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审判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重要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重要目标,通过依法界定知识产权归属、调节知识产权交易关系和制止各类侵权行为,维护生机勃勃的创新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创新秩序,激励创新和调动创新积极性,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广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场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为创新和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活力。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产品生产环节应用新技术、新设计,在产品销售环节应用商业标识,使文化产品商业化等,对于维护竞争优势日益重要。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运用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整个社会的资本和知识资源,加速技术和其他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资源的生产和利用提出更高的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市场体制的迫切要求。侵犯各类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是不公平竞争行为,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更是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及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知识产权审判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要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化需求,关心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激励创造、有效运用和科学管理知识和知识产权的制度。贯彻以人为本,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尊重和激发人们的首创精神,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保障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以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导向,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需求,切实保护创新中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保护创新的愿望和多样化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知识产权审判要搞好统筹兼顾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实践科学发展观,需要正确认识各相关因素的关系,统筹兼顾地处理好各种重大关系,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中,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统筹兼顾”:
一是统筹兼顾依法办案与积极服务的关系。司法具有很强的外部约束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是,面对纷繁多样的社会关系和变动不居的社会需求,司法决不能单纯追求被动、保守和中立。我们必须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把握司法的特点和规律,立足于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服务大局。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特别是在裁判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要妥善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需求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务必防止僵化思维和机械司法,在裁判时必须综合考量法律文义、立法目的和适用效果,澄清法律条文的模糊不清,适当弥补法律漏洞,使案件裁判与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现实需求相适应。要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制度创新,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积极完善审判制度,统一司法标准,主动为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统筹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匹配,起到引领未来的作用;同时,又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过高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适当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不顾发展水平、超越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过高或者过低保护,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发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阻碍知识传播运用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弊端,通过合理确定保护水平和规制滥用行为,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既要防止过度提高企业利用技术的成本,阻碍后续技术创新和不适当地压缩企业发展空间,又要有利于提升国际形象,优化经济发展外部环境。
三是统筹兼顾知识产权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很低;虽然科技得到一定发展,一些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些领域具备了冲击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和条件,但更多领域需要加速发展、迎头赶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需要逐步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将经济技术领域的特点、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需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立足于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的赶超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的关系,避免抽象地或者盲目地讲保护,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又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增进企业利用和创新新技术的能力,拓展发展空间。
四是统筹兼顾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利益平衡独具特色,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合理确定权利的边界,确保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审理专利案件中,要正确处理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对于专利强制许可、滥用专利权等纠纷,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依法保护公共利益;要妥善处理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要不断完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要合理平衡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品种的农民的利益共享。在商标权案件中,要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有权和标识权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和维护公平竞争;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除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认定均需要考虑混淆因素,并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在著作权案件中,要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确保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中,要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运用,促进信息传播,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有效保障著作权,妥善处理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是统筹兼顾保护权利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加强保护与制止滥用是一对基本矛盾,保护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遏止滥用行为同样不能忽视。《纲要》明确指出:“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要研究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审理好涉及滥用行为的案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要审理好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案件,妥善界定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界限。要审理好滥用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引发的权利冲突、“傍名牌”等案件,对于以行使合法权利为名、利用行政登记等行滥用权利和规避法律之实的行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按照其本来性质进行定性和处理。要严格认定制度和规范认定程序,加强驰名商标认定的监督,有效遏制当事人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追求不正当利益的“异化”现象。要继续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发挥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作用。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权时,倘若责令停止侵权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要妥善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专利与标准的关系较为复杂,既要防止利用标准滥用专利权,又要有利于在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术标准。对于涉及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要根据行业特点、标准制定制度的现状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行为的性质和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充分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建筑业标准的具体情况,就建筑行业写入标准的专利的侵权判定和支付使用费办法作出个案答复,不涉及其他行业的标准问题;各地法院在参照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合理确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其他技术领域中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仍然情况复杂和不尽相同,要继续加强研究探索和总结经验,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不搞一刀切。
六是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只具有有限的补充作用,不是范围广泛的兜底作用;要以是否与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触,作为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和发挥其补充作用的重要衡量标准;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法律领域,原则上不再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为自由竞争留下空间。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凡法律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保护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以避免抵触特别规定的立法政策;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既不存在商业秘密、又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竞业限制的竞争领域,要妥善处理公平竞争、自由竞争与择业自由的关系,维护竞争自由和择业自由,不能轻率、简单地以利用或者损害特定竞争优势为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是统筹兼顾保护现代知识资源与传统优势知识资源的关系。一方面,对于生物和制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等重点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驰名商标等现代商业品牌和核心版权等知识产权,依法确定适度的司法保护政策,根据科技创新需求和发展需要加强司法保护。这对于我国科技经济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老字号、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构成我国独特的知识资源,形成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民族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经济优势,同样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以提升我国经济技术和文化的整体竞争优势。近年来,一些法院重视对老字号、传统文化资源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和研究,裁判了一批涉及老字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的民事案件,促进了经济文化的繁荣和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裁判这些案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家法律政策的导向、历史背景和权利现状,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对于历史上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知识产权案件,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经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权属不清的案件,可以根据历史原因、当事人之间的使用状况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等,作出公平合理的裁量;对于民间文艺作品,要适当探索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群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八是统筹兼顾依法裁判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具有很强的国际共通性,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互影响,相关国际条约较为发达。《纲要》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了解、参考和借鉴国外经验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裁判所依照的是我国法律,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借鉴吸收国外经验都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以是否符合我国发展需求作为衡量标准,不能盲目地追求所谓的接轨。
四、切实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确保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
《纲要》明确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任务、战略措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方向、目标、思路、政策等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纲要》的颁布施行,既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获得了重要发展机遇,又使其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要以强烈的大局意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纲要》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使《纲要》对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一是准确把握《纲要》对于司法保护的定位。“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是《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的新定位。这种定位既是对司法保护成就的客观评价和充分肯定,又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信赖和殷切期望;既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现状的认可,又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的目标设定;既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和行政执法关系的基本界定,又是对司法保护作用的明确要求;既符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向,符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保护规律,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经过30年来的发展,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与主导地位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司法保护发挥主导作用的现实需要,又要实事求是地正视达到目标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我们要统筹兼顾和深谋远虑,增强发挥主导作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责无旁贷和不辱使命地发挥主导作用,逐步为发挥主导作用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司法保护体系建设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各个方面、各项内容和各种要素,要统筹兼顾和科学安排,形成具有整体合力和良性互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在人民法院司法保护体系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是基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是动力,完善审判制度是保障,维护公正效率是关键,加强队伍建设是根本。《纲要》对于所有这些方面都提出了要求,我们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逐项加以落实。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具有丰富的内涵,对此,我们要不断深化认识。我们要立足于审判职能作用,使司法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途径。要善用民事责任的多样性、灵活性、衡平性和有效性,使权利人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要用足用好各种诉讼手段和强制措施,强化法律救济的实效性。要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终局性,维护司法定分止争的权威和公信。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裁判的导向作用。
(二)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纲要》要求,要“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要切实强化民事责任的威慑效果和惩罚力度。要加大赔偿力度,运用灵活多样和合理可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获得足够的赔偿,彻底剥夺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切实提高侵权代价;对于受害人正当合理的维权成本要给予赔偿;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对于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另行计赔,不列入法定赔偿额之内。注意发挥诉前临时措施等诉讼手段对于及时制止侵权的独特作用。要高度重视审判效率,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依法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理提起诉讼的代理人,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不一律要求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当然,在加强惩处的同时,又要确保法律制裁合法有据。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纲要》的重点和难点。《纲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我们要区别情况和分门别类,加强统筹协调,既要注重各项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对于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决策的事项,不能自行其是;又要注重积极探索,对于需要地方法院先行一步的事项,允许摸索经验。要科学划分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分步推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需要多个部门完成的事项,要多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诉讼制度创新
《纲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要按照《纲要》要求,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一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解释。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就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普遍的新难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切实统一司法标准,维护法治统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增强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已进行多次研讨和论证,并广泛、公开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力争尽快发布实施。结合专利法的修订进展情况,要适时启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要根据反垄断司法实践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及时启动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二是要加强诉讼制度创新。要针对知识产权审判的现实情况和具体问题,建立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诉前临时措施等诉讼制度。尤其要创新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科学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五)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建设
《纲要》要求,“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是提高保护水平和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和关键。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判能力。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判机构建设。各级法院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机构设置和审判力量配备务必与大局要求、职能定位、责任和地位相适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要将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工作考核范围,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
二是要加强审判业务建设。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高、精、尖”的特点和实际,在人才政策上给予倾斜,充实审判业务骨干和专业人才,完善审判队伍的专业结构,尤其要注意选拔一批法律功底好、外语水平高、具有理工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官。进一步完善业务培训规划,充分调动各级法院的积极性,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更新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和研讨,尤其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继续举办专门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培训。
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要在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对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毫不懈怠,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制约,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打造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同志们,让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