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5年11月21日)
同志们: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开幕了。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回顾和总结近一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的具体举措,为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五”计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是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五中全会精神,对于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应当指出,经过20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正在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创新空前加快,国家间和企业间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有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非常紧迫的形势和更加严峻的挑战。可以说,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自主创新要求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五中全会把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同时将知识产权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突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五中全会《建议》无论是在谈“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还是在谈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等问题时,都把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放到了突出位置。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建议》最鲜明的特点。《建议》强调,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快科学技术创新和跨越,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
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为此,《建议》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温家宝总理在对《建议》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保护知识产权,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减少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可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外来压力的原因,但最基本的原因还是出于我们自身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中全会同时强调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可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就是要以人为本,保护人的创新利益。这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优化创新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需求更加强烈、国家发展战略更加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前提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如何适应形势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特殊保障和服务大局的功能,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需要共同面对和准确把握的重大发展课题。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注程度明显上升。
入世以来,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国际环境更加复杂。随着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我国已经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如果说我国在入世前贸易争端主要涉及的是贸易平衡、人权等问题;那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今天则已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主要焦点之一。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关系,而且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关系问题,正在从法律问题、经济问题逐渐演变为外交政治问题。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其他国家强化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以知识产权优势强化其竞争优势。近期我国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谈判和磋商日趋频繁。如,美国除了利用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将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捆绑以外,在今年第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还把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作为重点议题之一。在中欧知识产权对话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同样是一个重要方面。在中美、中欧领导人近期的会晤和互访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一个重要话题。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通过世贸组织向我国提出的立法审议和过渡性审议问题单中,多项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上个月,美国、日本、瑞士在WTO/TRIPs理事会上,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对我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问题正式提出请求。
从美国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频繁动用“特别301条款”,到国家间不断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的对话,甚至为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动用WTO机制,可以看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博弈的重要手段。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经超出了个案或者双边的范畴,并直接影响到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贸易关系,开始涉及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维护我国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服务对外工作大局,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时刻清醒认识和慎重对待的重要政治问题。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保护水平不断提升。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同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客观上也要求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进一步提升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不断被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进程。TRIPs协定的生效,使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趋同和完善。目前,世界上有183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WTO也已经有148个正式成员,还有将近30个国家和地区在申请加入。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进人了空前活跃阶段,其发展方向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欧盟在去年4月通过了《知识产权维权指令》,旨在协调成员国相关立法,加大在欧盟范围内打击盗版和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力度。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在推动建立世界专利制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今年6月30日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将版权、邻接权纠纷和因违约引起的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纳入调整范围。知识产权司法主权争议问题已经开始浮现,并且将会进一步突显出来。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不断扩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和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三是更加关注知识产权国内执法问题;四是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贸易问题引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点内容。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如何才能既遵守和适应国际规则,又能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使国家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这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高度重视和准确把握的重大执法原则问题。
第四,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不容乐观,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均面临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纷争。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等民事主体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知识产权竞争。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有优势,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在进入市场前基本已经先期获得了在相关市场上的知识产权,同时非常注重通过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不断巩固和发展其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自主知识产权积累很少,特别是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十分缺乏,据有关统计,我国99%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商标的企业也仅有40%;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比较缺乏;企业联合和行业协调以发挥知识产权累积效应和协同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能力明显不足。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缺乏,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涉及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问题的跨国纠纷不断,因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产品出口的事件时有发生,涉及高新技术和重大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
从另一方面讲,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竞争秩序还比较混乱。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突显的重要原因之一。知识财产具有创造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但被利用成本低、实施快、收益高、侵权隐蔽性强的特点。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为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公然、肆意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明知违法侵权,但不劳而获,攫取非法利益;有的对他人的成果改头换面、移花接木,规避法律制裁。在一些地方和领域,盗版和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十分猖獗,呈现内外勾结、规模大、产供销连锁、与其他违法犯罪相牵连等趋向。更多的情况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缺乏,加之市场诚信度低和合同意识差,因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过程中的侵权违约等行为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存在。这些问题在各类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侵权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80%以上都是侵权案件。
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使用者。作为案件当事人,企业既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救助的基本对象,也是需要依法予以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对象。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又能够快速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既确保依法有序竞争,又保障充分自由竞争,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认真思考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执法导向问题。
第五,知识产权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这与全国法院其他案件数量基本持平、略有浮动形成对比。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大幅增长。根据1~10月的司法统计,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90件,同比上升27.98%。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06件,同比上升10.48%(其中,北京一中院受理专利商标行政案件424件,同比上升10.70%)。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06件,同比上升24.5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911件,同比上升29.22%;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562件,同比上升36.90%。后两类犯罪案件很多同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比如,基因等生物技术相关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上音乐下载和数字图书馆等引起的网络著作权问题;音乐电视的作品属性、权利归属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破坏作品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问题;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及其侵权对比判定问题;商标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异同性问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与商标转让的关系问题;商标与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和信息对比问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原则和鉴定方法问题;加盟连锁等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问题,等等。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争议金额增大。2004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案件中,案均诉讼标的金额同比上升了约47%。近年来高额索赔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争议金额达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上海法院今年受理了(英国)BP化学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赔偿1亿元的案件;在近期广东和江苏法院分别受理的艾利丹尼森公司等与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相互起诉对方侵权的案件中,诉讼标的额也分别高达1亿元和8700万元。有些案件因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多方面经济利益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近年来关于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使用方面的案件,尤其是涉及以经营性卡拉OK或者类似形式使用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引起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
随着知识产权总量的不断积累和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不会改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新难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在任务持续增长、难度不断加大的工作环境下,如何确保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及时予以裁决,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面临最直接、当事人最关注的执法现实问题。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将日益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将日益成为国际斗争和经贸往来的热点问题;由于盗版、假冒等的高额利润率,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某些地方、领域还会猖獗出现。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国内发展和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作用将更加突显,任务将更加繁重;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同时也必须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足以应对所面临的严峻挑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治环境还需要大力改善。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尤其是有关执法程序的衔接有待改进和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地区发展不平衡和执法水平差异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工作任务重与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司法程序和救济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仍有待提高,诉讼维权成本仍然较高。在机遇和挑战面前,全国法院特别是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认真思考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二、近一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与特点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国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力度。自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去年以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有以下成就,也可以说是我们的一些工作特色:
第一,依法受理案件,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
各级法院在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注重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职能,依法积极受理并及时裁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持续共同增长。这在一方面说明,社会更加信赖和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不断提高,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保护水平在不断提升。
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744件,审结12695件,审结案件数同比上升38.23%。一审收案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065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264件,专利权案件2549件,商标权案件132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331件,技术合同案件630件,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7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83件。审结一审案件9702件,同比上升15.98%,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3亿元。受理二审案件3041件;审结2 927件,同比上升29.91%。
今年1~10月,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9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5240件,专利权案件2491件,商标权案件1482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20件,技术合同案件522件,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45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90件。审结一审案件9216件,同比上升39.93%,诉讼标的总金额约20亿元。受理二审案件2673件;审结2 339件,同比上升11.70%。
第二,依法救济当事人,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公正裁决知识产权案件,全面贯彻和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权利人法定独占权的实现,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优化创新和投资环境。许多案件的审判,在国际国内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受到了相关行业的欢迎和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好评,成为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重要内容,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司法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的案件明显增加,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如,在美国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在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49万元及诉讼支出3万多元,受到了软件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好评。
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最新修订以来至今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件300件;审结296件,支持申请176件,驳回申请23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处理98件,实际支持率达到88.89%。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470件;审结445件,支持申请301件,驳回申请21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处理50件,实际支持率达到76.20%。与发达国家或其他主要知识产权法域相比,比例也是高的。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认定了72件驰名商标,其中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如今年以来认定的“ZTE中兴”、“惠尔康”、“海鸥”、“快克”、“采乐”、“永和”、“咸亨”、“帅康”、“柒牌”、“七匹狼”、“千百度”、“霍尼维尔”等注册商标。依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同时,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保障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防止滥用权利,维护技术和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在具体案件中,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合理使用、正当使用、先用权以及公知技术等抗辩。
第三,依法制定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司法原则和标准。
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依法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特色,也是最高法院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大型司法解释的正式发布实施,是近期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统一了涉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的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相关的审理程序问题。该解释细化了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区分标准,明晰了产权关系,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明确了限制技术研发或使用改进技术和不对等技术回授、限制技术来源、阻碍技术实施、搭售、限购、不争义务等六种滥用技术权利的行为,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事由,有利于制止科技开发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法界定了各类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技术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创造和流转秩序的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稿。为体现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近日均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审结和批复的案件,也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执法原则和标准。
第四,依法加强审判监督和工作协调,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公正和统一。
严格依法审查社会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予以再审。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49件,审结66件。今年8月,最高法院对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此案涉及不同地方法院就同一专利的多个诉讼,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对此案的及时提审改判,不仅明确了有关的侵权判定原则,也为有关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正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加强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授权争议案件的审判监督。今年9月,最高法院对许文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行政程序违反听证原则,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对提高有关专利授权工作水平提出建议。最高法院今后将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各地法院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去年底今年初,由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法院分别审结的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CHDTV”注册商标侵权系列案,相关法院统一作出认定,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国家标准中技术术语的英文缩写“HDTV”,保证了对处理相同问题适用法律的一致性。
第五,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水平。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纷纷出台具体措施,健全组织,调配人才,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的高级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摸清现状,谋划长远;有的高级法院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门决定,全面部署,措施得力;许多法院党组专题研究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抓住要害,努力解决。
为加强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根据有关高级法院的报请,最高法院自去年以来,新指定了山东潍坊、福建泉州、浙江金华、江苏南通等4个中级法院受理专利案件和甘肃酒泉、武威、张掖等3个中级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使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了51个、37个和43个,布局更趋合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已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同时,为了缓解部分中级法院的案件压力,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还批准了广东和上海一些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通过调研、会议、研讨等摸清工作现状和社会需求,研究司法实践问题,统一对法律适用难题的认识,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特色。今年初,最高法院民三庭、行政庭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专利复审与行政诉讼研讨会”,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共识。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也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专项调研,举办专题研讨会,总结出了不少有益的工作方法、司法经验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为全国法院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树立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把诉讼调解和促使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立价值,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些高、中级法院专题调研知识产权案件调解问题,通过召开现场会、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强化调解工作。2004年全国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处理的案件超过一半,占55.87%,比2003年上升了6.47个百分点。今年1~10月审结案件中,调解和撤诉处理的也达到58.47%。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努力培养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专业培训工作力度明显加大,最高法院今年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两期共约有250名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班,许多高级法院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使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得到了一次轮训,整体业务水平明显有所提高。一些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采取增加合议庭、成立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等组织措施,确保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地方法院之间的横向交流注重实效,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气氛越来越浓,许多研究成果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知识产权法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知识产权研究力量。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努力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有的法院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工作成绩得到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一些法院注意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有效拓展了当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发展空间。许多法院重视与媒体加强联系,及时宣传报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就和典型案例,有的法院还直接向外国驻华代表机构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的广泛认同。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和典型案例的定期编辑出版,为公众查阅文书、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极大便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取得这些成绩,实属来之不易,是全国法院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克服困难、全力以赴、辛勤工作取得的成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知识产权法官表示慰问和感谢!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取得更大的成就!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出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明确和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原则和政策,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法律,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问题,是国内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把握,应该立足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就司法而言,忠实地执行法律,就是准确地把握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度”。从国内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看,主要问题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太高了,而是科技创新还不够,执法保护力度还不够。因此,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定位仍然是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这一定位出发,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一些当前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发挥的问题:
第一,努力明确和统一有关案件审判中的司法原则和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四个司法解释稿,内容涉及了当前审判实践中一些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征求意见完成后,要认真整理,吸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尽快发布实施。这几个司法解释稿作为会议文件也已经发给大家,请大家抓住一些重点问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对于涉及音乐电视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关键是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音乐电视究竟是属于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要不要区别具体情况,根据其独创性来具体确定。二是,对于可以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音乐电视,对于他人营利性放映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由谁来主张权利,主要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能否直接向放映者主张权利。解决这一问题,既要考虑保证各方面利益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和纠纷的有序解决,也要有利于音像市场的繁荣和娱乐业的发展。三是,在按照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时,要不要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际收费标准,怎样确定才能更符合我国文化市场和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保证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相互配合和衔接,即,法院能否直接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对涉及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被控侵权行为做出处理。二是,在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中,对构成侵权的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法院可否直接判令侵权人变更或停止使用该字号。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也有不少难题。一是,如何科学准确地确定品种权保护范围仍有较大争议。二是,能否直接通过全部性状特征对比的方法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而认定侵权。三是,植物新品种鉴定机构、鉴定人,特别是鉴定方法等如何确定。实践中基本上均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鉴定方法。四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被控侵权产品一般是种子、种苗等,不同于普通产品,如何处理侵权产品,才能够做到既避免资源浪费、有利于农村稳定,又可以防止侵权物的再扩散。五是,对于农民受托繁殖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要不要考虑其主观过错。
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比较丰富,有许多成熟的做法需要明确固定下来。当前实践中遇到问题最多、审理难度最大的仍然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举证责任、信息对比、不正当手段的推定、客户名单的保护、竞业禁止、赔偿额的确定等一些具体问题。
第二,充分发挥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独特作用。
2000年以来知识产权法律重大修改之一,就是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建立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中仍然是特有的规定,是法律特别赋予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总体看,我国法院对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执行状况是好的。实践中也有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执行情况不尽统一和平衡,有的法院态度不积极,对这一制度学习、研究、运用不够,当事人和社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二是,对采取有关措施特别是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尚不够细化和明确,需要尽快总结和升华,增强可操作性。
对于诉前临时措施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不仅是处理复议申请的审查判断因素,也应当是裁定是否采取有关措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侵权可能性是首要的考虑因素,而且应当作为采取临时措施的一项必要条件。只有侵权的可能性极大时,才能考虑下达禁令。一般来说,在商标和著作权案件中,侵权可能性的判断相对比较容易,更应当注意积极采取禁令措施。
对损害的不可弥补性的判断要注意,财产损失固然可能构成严重损害,商誉和人身权利损害以及市场竞争优势的严重丧失更可能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要注意考虑诉讼时效状况,看申请人是否怠于主张权利。要考虑不采取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会严重于采取禁令可能对被申请人产生的损害。对于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展会展览和广告行为等,要注意及时采取临时措施。
在禁令申请案件中对公共利益的考量,不仅应当考虑下达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要考虑如果不下达禁令,在权利人利益受损的同时,是否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也要考虑侵权的可能性,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逃避举证责任。同时,申请人应当有证据证明或者有合理理由说明,被申请人掌握有涉及其被控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证据而申请人自己难以依法获得,而且有关证据一旦被销毁或者隐匿将导致对申请人非常不利的后果。鉴于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取证难的状况,各地法院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保全申请,要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金额要求,一般应以被保全的实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
要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对于商标和著作权案件,要确保在立案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专利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的,至少也应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在申请审查期间和裁定作出以后,都可以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第三,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工作力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难以准确计算,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导致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判赔额与当事人请求额相差较大,最直接的原因是有些权利人请求的赔偿额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也有具体计算标准不够明确的原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标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同时也具有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当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仍然是要加大判赔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从经济上打击和制裁侵权人。
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无法查明,也没有许可费可以参照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依据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但仍应当就有关事实因素进行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同一案件中,权利人不同的作品、商标、专利被侵权的,适用法定赔偿办法时应当按照每一侵权行为分别酌定赔偿额,但应注意最终确定的赔偿额不应超过侵权人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要特别注意参考类似案例,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额,避免类似案件判赔结果相差悬殊。
对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要考虑其必要性,同时综合考虑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合理计算。计人赔偿范围的律师费应当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执业律师已实际收取并且有正规票据的、适当的费用。
第四,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一些特点,如侵权隐蔽性强、证据不易收集,在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证据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性,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域外形成的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公开出版物,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比较可靠,经过质证,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而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处理好开庭质证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在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可以责令庭审参加人员保守商业秘密,或者要求当事人具结保密承诺书等。
注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根据有关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些专业人员可以被称为专家证人,但他们又与事实证人不同,其出庭作说明,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二审中也可提供。专家证人之间以及与对方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可以相互进行询问。
第五,严格掌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就总体而言,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所谓合理期限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但一般可掌握在不少于三个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中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就不要再重复受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
由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为期半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目前已进入检查验收阶段。但是,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正如罗干同志指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一项长远和现实相结合的根本性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专项整改的主要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规范化建设。为此,最高法院确定要以专项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要高度重视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原则性强、司法实践中新问题多,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更需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审判方式。要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为重点,健全和完善诉讼制度措施,确保司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形成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运行机制。
第一,要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TRIPs协定的要求,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问题,已经成为近期国外对我施压和关注的一个重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是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一条十分便捷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要由高级法院统一负责,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辖区内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级法院,可以将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送最高法院民三庭上网公开。对于案外人请求获得裁判文书的,应当予以提供或者告知其获得途径。北京市高级法院近年来狠抓了这项工作,不但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还生动地宣传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受到国内外的普遍称赞。
第二,要大力宣传典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和工作成就,扩大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报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同时以英文对外宣传。在每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高级法院都应尽可能统一发布一批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组织一些专题或者系列报道。要努力使典型案例的编辑出版系列化、常规化。
第三,要加强诉讼指导,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制定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免费向当事人提供,着重就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证据和文书要求等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在诉讼过程中,要主动、公开、公平、准确、适时地行使释明权,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保障其程序利益。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四,要建立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审判动态。对国内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在受理、开庭和宣判后,均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对认定驰名商标和采取诉前禁令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决的法院也要及时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掌握情况。
第五,注意法院间的执法措施和裁判结果的协调。近期社会上对不同法院之间就同一类型案件执法标准掌握不一的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和各级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依法裁判并注意研究同类案件的其他案例。尤其是对相同当事人针对类似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要有基本一致的判决,避免出现明显的差距。
(三)深入开展调研,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包括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其中,司法审判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诉讼类型、两级法院;行政执法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次向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不少专家和一些实际工作部门认为,这种体制可能会导致行政和司法的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同样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一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出现判决相冲突,并有可能导致一个案件在行政和司法的各种部门和各级审判机关梯次审查审判过程中长期审而不决。
就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而言,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涉及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商标评审、异议和撤销案件的诉讼定性、程序设置和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问题。二是,民事、行政、刑事执法程序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管辖、证据、诉讼形式、审判组织等程序的转换和衔接问题。三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是管辖和证据制度、知识产权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诉前临时措施和赔偿计算等知识产权特有诉讼制度问题。四是,如何充分发挥专业审判组织和专业法官的作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全面提高与司法保护效能的整体发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最高法院也正在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为题开展重点调研。特别是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落实这一精神和要求,努力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机制中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突破发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
应当指出,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局和司法工作全局的重大课题,不仅仅是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全国法院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调查和研究,反映呼声,建言献策。当务之急,是要重点开展和完成好以下两项主要调研任务:
第一,积极配合开展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专题的调研。最高法院作为责任单位,参加了中央领导同志主持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四个专题的研究。尤其是其中由中国社科院牵头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专题,直接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问题,需要我们格外予以关注和重视,积极参加,认真负责。要充分深入研究问题,找准症结所在,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升司法保护地位和水平出发,提出一些根本性、长远性、可行性、体制性的对策建议。
第二,按期完成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的课题调研。这一课题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的十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承担,全国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协助调研,北京、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上海等地高级法院及所属一些中级法院分别承担了六个子课题的调研,按计划整个课题应当在明年3月份最终完成。目前课题调研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本次座谈会结束后,将随即召开课题中期进展情况汇报会,重点就子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各课题任务承担单位要积极工作,共同努力,全面、客观地反映司法实践问题,厘清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并努力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也希望全国法院继续关注和支持该课题,随时反映情况,收集数据,提供意见。
(四)抓住发展机遇,搞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肖扬院长十分关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近期连续就此作出了重要批示。为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象,全国法院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对外宣传报道时,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在法院内部仍按现有业务庭序列进行管理。最高法院将进一步研究、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具体举措。各级法院要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和人才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审判技术性、专业性强和国际影响大、社会关注多的特点,把全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审判作风好、办案水平高、学术研究精、专家人才多的队伍,使知识产权法官真正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秉持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司法能力、代表司法水平的精英。
要继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充实专业审判人才。各级法院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和法官培养的规律,在工作量、业务考核等方面采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在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工作中,注意稳定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骨干,避免工作的大起大落。中级和基层法院要注意从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中选拔人才,缩短人才培养周期,节约人才培养资源。
要努力实现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法院,要及早培养和储备人才,可以选派一些年轻、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知识产权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进行为期一年左右的岗位交流,交流法院可以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助。这样既可以锻炼人才,也可以缓解一些法院的案件压力。要注意加强与当地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沟通,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调研,了解和掌握当地知识产权工作现状和法律需求,找准知识产权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契合点,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当然,更要注意把现有案件办成精品案,以案件审判促发展,努力扩大影响。
要认真学习宋鱼水、蒋庆、金桂兰等先进典型,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高潮。通过学习典型,不断激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热情,使全体知识产权法官树立强烈的司法为民意识,坚持公正司法、精心审判、刻苦钻研、倾心为民,认真辨法析理,追求“胜败皆服”的审判效果;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促进审判工作,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大力提高司法水平,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形象。
要强化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最高法院不久前公布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培训大纲》,其中的“综合类”是全体法官都要学习掌握的内容;“知识产权审判法律规范”部分则是专门针对全国知识产权法官提出的应知应会的最起码的要求,涵盖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方面和基本内容。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要在明年第一季度专门安排时间,对照《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专题学习和培训,确保每一位知识产权法官都能够完整学习一遍,并且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
回首过去,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斐然;面对现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催人奋进;展望未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重道远,前景广阔。希望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加倍努力搞好案件审判,加倍努力钻研工作业务,共同携手,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激励创新的保护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