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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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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9 10: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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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1612日)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是在新世纪伊始,举国上下在为实现十五计划纲要所确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为应对入世做好司法准备,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研究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作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加适应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21世纪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当今世界,人类正在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与此相适应,特别是最近20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各国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手段,在振兴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认为,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及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基础,而知识产权保护则已成为当今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它的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影响着它的对外开放,影响着国内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二)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纲要的第一年。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改革亦处在攻坚阶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准确地分析和把握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于20世纪末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号召全民族都要进行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十五计划纲要都把科技进步和创新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并把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

可以认为,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力度,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积极进行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传播并使之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建立获取知识产权和开展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与文化交流的正当渠道。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无论是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是国家十五计划纲要都十分突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基本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阐述科教兴国和科技创新的同时,多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并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李鹏委员长和朱鎔基总理也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高度评价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立场。可以认为,如何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已成为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入世的严峻考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肖扬院长和祝铭山副院长在今年年初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都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要为入世做好司法方面的准备。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准备是入世司法准备的重中之重。入世后,我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产业将面临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问题,如音像、出版、软件等产业;除此之外,我国还要承担对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并要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形势要求我们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要抓紧进行加入WTO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与对策的研究工作。必须指出,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且倍受国际社会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协议。该协议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实体权利标准,而且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其中,有关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程序以及知识产权取得、维持方面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应当注意的是,WTOTRIPs协议对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引入了以贸易报复为主要手段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争端,从而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深刻表明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乃至国家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种发展态势既是由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加快的国际大背景所决定的,也是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中国加入WTO,对于不断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有重要意义。它表明了中国政府逐步将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决心,也表明了中国致力于改善法律环境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努力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的信心。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在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和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经济、科技的竞争优势,期冀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办法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严峻挑战。面对科技和经济全球化,我们必须以积极进取的姿态,顺应这个潮流,趋利避害,迎接挑战,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可以认为,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会面临严峻的考验,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入世准备工作,包括法律适用、人员培训、组织保障等,建立与WTO相适应的运行快捷、保障有力和公正协调的审判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比较严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止,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这些触目惊心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造成投资环境恶化,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今年4月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对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会议强调,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既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成果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会议要求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国务院为此作出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就包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不正当竞争本来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制裁的行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十分猖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涉外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因此,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处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营造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五)大民事审判格局对新世纪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完成了机构改革,对原来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进行机构调整,组建了四个民事审判庭,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并继续负责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建立和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思路的确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最近,一些专家学者对在中国加入WTO 和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如何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职能作用,以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适应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思路,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努力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回顾及基本经验

为了开创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我们应当进行必要的工作回顾和总结。

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成长和发展起来的。自1981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并实施,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起算,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走过了近二十个年头。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制裁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的积极性,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审理了大量案件,树立了新的形象

据对1990年至2000年期间的司法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6504件,审结36088件。其中,审理商标纠纷案件3027件,专利纠纷案件9318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3710件,著作权纠纷案件4486件,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963件。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复杂,审理难度大,产生的国际国内影响也很大。例如,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及第三人大世界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英国联合利华公司诉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省佛陶集团公司陶瓷研究所诉南海市金昌陶瓷辊棒厂等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等等,都是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几年增长幅度加大;二是在经济、文化和科技比较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专利权、著作权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三是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为侵权案件;四是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五是涉外案件占有较高的比例。全国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审理难度大,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开拓进取,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较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培养了一批专家型的审判人才,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树立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二)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地位得到确立

二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展。从198112 月经济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相继颁布施行了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或者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据此,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展了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域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和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并表现出高、新、难的特点,逐步形成了案件类别较为齐全、特点鲜明、相对独立的审判业务,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审判地位。

(三)制定司法解释,完善审判制度

为准确适用知识产权实体法和有关程序法,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指导性文件。例如,《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共30余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又制定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并正在讨论制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重要司法解释。

通过制定上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制度;技术鉴定制度;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制度;专利侵权诉讼中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处理原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这些重要审判制度和法律适用原则的建立和完善,对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审判组织,培养审判队伍

人民法院自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对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办公室、民事审判庭著作权审判组、经济审判庭工业产权审判组等,指导和监督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也先后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993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北京市高、中两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此后,广东、上海等省市高级法院和一部分中级法院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个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其他有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但没有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院,也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建立和健全,为完成知识产权审判任务提供了组织保证。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其职能仍然是负责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且在全院机构、编制精简的情况下,民三庭增加了编制,强化了职能。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懂法律、懂专业知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专业审判队伍。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有关地方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在人员选配、业务培训、出国学习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优先照顾,并定期研究如何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培养了一支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队伍,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广大审判人员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开拓进取,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审判任务,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不少法官立功和受奖,有的还被授予全国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光荣称号。实践证明,我们这支审判队伍是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和经得起考验的,党和人民是信赖的。在此,受肖扬院长委托,我代表肖扬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向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广大审判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五)加强司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有关人民法院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宣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6月和19977月,先后两次召开由中外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全面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公布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86月,中央电视台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电影制片厂等十家电影制片厂起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向全国现场直播,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此外,各有关法院还结合审判方式改革,通过与媒体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宣传。通过宣传,不仅教育全社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同时还向国内外展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风采,扩大了社会影响。

总结近二十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有:

(一)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国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因此,只有坚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才能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知识产权审判的价值也才能因此而得以体现。二十年来,各级法院领导和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深入研究和努力把握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围绕党和国家吸引外资,扩大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技术创新,制止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以及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入世谈判等不同时期的任务要求,积极部署各项审判工作,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本身也因此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十分注重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防止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或者简单地就案办案和孤立办案,把依法办案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

(二)坚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制裁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人民法院又注意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保证知识产权审判的科学性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过程中,始终把尊重科学作为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同样存在是否尊重科学,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的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技术鉴定制度,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此外,不少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坚持采取走访有关部门、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或研讨会、建立特邀陪审员制度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审判人员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和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只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才能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科学性。

(四)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借鉴有益的审判经验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途径,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并运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例如,借鉴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等方法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借鉴抽象检验法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等等。通过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使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开始就建立在较高的起点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五)积极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和完善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各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成立之初,就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诉讼能力等特点,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断加以完善,包括:庭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探索庭前调处程序,并对当事人进行庭前指导,使双方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举证范围、举证方式及不举证的后果;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促使当事人理清诉辩思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或直接承办案件;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前向社会公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客观报道。许多法院通过改革,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使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有了程序上的保证。

在充分肯定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有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还未被充分认识,现行的审判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迅速有力地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不稳定,专业法官少,与其承担的审判任务还不相适应;审判组织尚不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有的地方比较薄弱,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与疑难问题缺乏研究,未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有的法官办案质量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不能适应入世后的需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面临新的形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神圣而艰巨。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新世纪人民法院一个主题,三件大事工作思路的总揽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十五计划纲要确立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法律,积极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及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

去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完成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并于今年71日施行。此外,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也正在加紧修改。这些法律的修改及完善,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所做的重要准备之一,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力度很大,专利法总共69条,修改的条文就达35条。其中重大的修改有:将有关授予、宣告无效和维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政决定,纳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不仅对涉及发明专利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等等。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力度也很大,修改后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上述法律的修改将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会使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增加,数量增多,难度增大。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我们今年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为了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早在去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要求各有关法院要为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做好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以对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其中,前一个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希望各级法院严格遵照执行。后一个司法解释也已形成送审稿,现作为这次会议的文件,请大家认真研究。

需要强调的是:各有关法院,特别是由于专利法等法律的修改可能导致案件较大增长的北京市高、中级法院,一定要在认识上、组织上、业务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强对新法的学习,调配充实和培训审判人员,把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法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工作来抓,确保新旧法律的平稳过渡。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及其审判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有关专利复审、无效,植物新品种复审、无效,商标评审,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各类案件审理的准备工作。

这里还要特别提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问题。该条例已于1997101日起施行。19994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承诺履行该联盟公约义务。我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从1999423日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申请,并已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了植物新品种权。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又一个新的领域。为了贯彻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确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2月发出了《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正确审理好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二)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要审理好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年来,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十分猖獗,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国际形象,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其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按照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运用法律赋予的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先预执行、民事制裁等措施,坚决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要审理好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鼓励技术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这已成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发展高科技的重要激励手段。因此,人民法院要按照这一制度的精神,正确审理好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权属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好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权属纠纷,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发展高科技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要审理好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是进行科技成果开发、推广、转让的重要法律形式,贯穿于技术研究开发、实现产业化的全过程。著作权合同等其他知识产权合同是进行知识产权创造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形式。因此,要正确审理好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知识产权合同法律制度,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保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在此次会议上下发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各地法院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书面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要审理好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无效、撤销和维持的行政决定,均被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将使人民法院主要是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剧增。此外,还有实施强制许可及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不服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纠纷案件和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等,当事人都可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通过正确审理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此外,还要依法审理好网络环境下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等其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工作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审判要做好入世的准备。关于如何做好入世的准备工作,我想强调以下几点:

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入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伟大决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我们整体的司法行政管理能力和审判水平都要达到更高的水平,否则,我们就会处在被动的位置,也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且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西方国家,当事人还多为国际著名的企业。中国加入WTO在即,外国政府和许多国外大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关注。人民法院对国际背景下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各有关法院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要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这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准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学习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世贸组织规则均胸中有数。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与TRIPs协议接轨的法律,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在处理具体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应当做到依法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既切实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也依法保护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

要把入世准备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和法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将面临新的考验,需要坚强可靠的组织保障。各有关法院在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时候,要切实加强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为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做好组织准备。

要把入世准备同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将更为开阔,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而且应具有世界眼光。我们要及时跟踪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始终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方向。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的现状从总体上讲还不能完全适应其承担的任务的需要,更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如何真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职能作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培训、指导和工作部署上还存在难以统一的问题;有的法院虽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但没有配备起码的审判人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尚不稳定,整体素质还不高,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各有关法院在进行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队伍建设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迅速增长的趋势,设置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配备好相应的审判人员。总的要求是: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高级法院应当建立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三庭。对于高级法院以下的地方法院,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的要求,并考虑当地案件数量,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外商投资和地方政府所在地等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对于不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可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相对集中到一个民事审判庭审理,以便指导、监督和培训。

要确保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我们培养这支队伍来之不易。培养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法官,相比其他法官要付出更大代价,其成长、成熟周期亦更长。他们不仅要具备其他法官所具备的政治、业务素质,还要求具有理工知识背景和较高的外语水平,这都使得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选拔更为困难。所以,无论是机构改革,还是法院内部人员交流,都要注意维护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不能削弱这支队伍。在工作安排、任务指标和业务考核方面,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不能把知识产权审判当作一般的民事审判来对待,仅仅按案件数量作为工作成绩的考核标准。在安排法官培训、深造、出国学习交流方面,要适当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进行倾斜,努力为知识产权审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直接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同志,也要端正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态度,树立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按照肖扬院长提出的三个德化于的要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五)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即将实施,要充分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可能会遇到与TRIPs协议冲突的问题。因此,特别需要加强司法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将适时制定司法解释,以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各高级法院也要针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和指导,总结审判经验,掌握本地区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主动权,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带有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典型案例、审判经验和调研信息等材料。

在加强司法指导的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各级法院都要从保护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创造和创新热情,保障科教兴国战略得以实施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四、当前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重要意义。为正确适用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通知驳回。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更应特别慎重。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复议申请,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不得拖延。

关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时,以及在以后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临时性停止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问题,必须明确的是,过去有的同志认为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今后,对于当事人在起诉时和以后的诉讼期间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停止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裁定,并予以执行,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无论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或者诉讼期间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以防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等以后难以取得。由于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人民法院在对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证据保全时,要注意有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审判人员参加,以确保能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保全下来,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考虑到专利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一律由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较丰富的专利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办理,以保障专利法该项制度得以准确地贯彻实施。

(二)正确确定举证责任和进行专业鉴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在举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举证责任的分担应当围绕着案件的诉讼请求展开,并正确掌握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当事人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提出了新的主张的,举证责任就应当转移到该方当事人。如该方当事人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不能成立;该方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原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一系列的举证、认证活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从事。要正确适用专利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在日益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会计帐册。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帐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帐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帐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要正确进行专业鉴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需要进行专业鉴定时,一是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属于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的专业问题,应当委托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当事人协商提供鉴定单位或者鉴定人员的人选,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或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在专业技术鉴定中,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推荐鉴定所需专业领域的人员或单位进行鉴定。指定的鉴定人员不能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二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必须是技术事实问题,不能将是否构成侵权等法律问题也作为专业技术问题委托鉴定。三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应当是经过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的证据;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又追加提供的证据,也要经过证据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真伪发表意见或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四是鉴定意见或者结论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正确审理涉及高新技术等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相应地也出现了一些涉及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妥善慎重地处理好这些案件,以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当前应当特别注意审理好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和植物新品种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在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要坚持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能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不能随意扩大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其网络服务的他人侵权行为,在其有过错又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故意教唆、帮助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已形成送审稿。当前审理这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确适用相关的实体法律。对于被告恶意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者其他注册商标、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三是要注意对恶意的认定。一般来说,被告为了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故意注册、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与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的,应当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关于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理问题,目前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审判经验。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范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时,要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正确确定案件的管辖地法院。由于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都是经过实质审查的,权利稳定性较好,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审理有关植物新品种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相应规定。各高、中级法院在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时,对于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大的案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情况。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决,应将裁判文书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以便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完善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制度。

(四)正确处理产业结构调整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战略措施。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必然涉及到企业的资产重组,包括无形资产的重组,以致引发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如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侵犯知识产权纠纷等。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案件,支持国家实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如果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一方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企业的法人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由于注入了新的资产,使企业扩大了生产能力,一般不宜认定受让方违约或者侵权;重组后企业的法人主体发生变化,例如被合并,合并后的企业仍在原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使用范围内继续实施,一般也不应认定为违约或者侵权,可判令变更合同当事人;如果扩大使用范围,应当就扩大部分按违约或者侵权处理。总之,既要鼓励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变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公平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一直是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当前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问题。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范围。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以满足。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能够赔足、赔够,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同时还要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和民事制裁。对因证据问题影响确实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选择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注意不要适用尚无法律依据的惩罚性赔偿,承担高于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义务。二是要正确适用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送审稿)中规定的是为使用费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在该司法解释发布前,各级法院可以按照这一精神掌握。一般来说,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即使用费的1倍)仍然适用多数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许可使用费本身就很大的,不宜再按倍数计算,要特别注意防止有的当事人采用倒签合同等办法骗取高额赔偿。三是定额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及计算机网络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从而把司法实践中已经使用的酌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升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送审稿)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对那些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仍无法计算损害赔偿额,而权利人又确实因侵权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目前,可以按照这一精神掌握。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四是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是否计算在损害赔偿额之内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将因调查、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损害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这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重要体现。在确定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额时,也可以参照适用。五是律师费问题。对于合理的律师费用能否计算在损害赔偿额范围内问题,仍应当按照李国光副院长在去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执行,即对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不宜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TRIPs协议并未要求各成员将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世界上一些实行诉讼律师制度的国家,也不是一律将律师费作为赔偿额考虑。因此认为入世就要将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一律列入赔偿范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根据案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审判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和研究,希望同志们加强研究和总结,不断探索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来指导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同志们,今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的第一年。我们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为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开拓创新,努力工作,把新世纪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目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