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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高端访谈》专栏——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0-04-13 15: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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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也从无到有,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建立了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过去近三十年中,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制度不断创新,审判理论不断深化,依法全面履行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开创了我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新局面。用一句话概括,最鲜明的特点是审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最显著的成就是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最突出的标志是基本适应了国家发展创新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日益繁重

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

在民事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1985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19327件。其中,2003年至2007年这最近的五年,共受理64625件,年均增长20.60%,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48.39%,也超过了前13年的总和。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11695件,同比去年上半年增长42.42 %

在行政审判方面,我国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2003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3197件,年均增长26.65%。这些案件中,主要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2007年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511件,商标授权确权案件373件。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31件,同比去年上半年下降8.49%

在刑事审判方面,我国法院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328人,其中有罪判决4322人。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424件,同比去年上半年增长23.8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367人,其中有罪判决2366 人。

总的来看,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覆盖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这表明我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同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持续快速增长,也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赢得社会各方面的普遍信赖和充分肯定。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我国法院始终注意通过依法适用临时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院高度重视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慎重、合理有效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自全面建立临时措施制度以来到2007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1.94%;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930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80%;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35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7.05%。我国法院也重视在起诉时和诉讼中采取临时措施。以2007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申请诉中停止侵权案件43件,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468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443,实际裁定支持率分别达到69.70%93.84%97.12%。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积极的,实际裁定支持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

我国法院重视损害赔偿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例如,在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浙江华田公司侵权故意较明显且未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损失人民币800多万元的判决,这是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我国法院一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原则,依法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涉外案件,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例如,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判决认定被告在其生产的某巧克力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意大利费列罗公司巧克力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家国际媒体对该判决都给予了积极评价。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自2001年以来,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了21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网络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利冲突和知识产权犯罪等问题,及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断完善。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的适度集中管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51个,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二是,知识产权审判分工更加明确统一。今年4月实行了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集中统一规定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案由,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反垄断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三是,司法保护透明度不断增强。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20063月正式开通的“我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全国法院公开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了统一平台,也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重要窗口。截至2007年底,已经有32336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显著增强

多年来,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不断健全,审判力量得到充实,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法院首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选配了一批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据2006年的初步统计,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大纲,并在20032007年间举办了10期共计有1814人次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磨练和培训培养,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在回顾成就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将更加重大、地位将更加重要。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之一,明确要求“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司法、行政双重并行的保护体系,请问,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

答: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伊始,就采取了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优势互补、司法终局”的双轨模式,主要体现在对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查处。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的一大特色,也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二者都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作出了重大贡献。

司法和行政执法两种保护在根本目的上是殊途同归的。行政保护重在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则主要立足于保护私权和解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两种保护最终都落脚到对权利的保障上,并以此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但两种保护方式又各有特点和优势。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行政执法机关通常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行为,实施大面积的执法行动,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等特点。司法以固有的特殊方式保护权利和服务大局,采取“不告不理”,要靠当事人发动程序,法院只对当事人的争议居中裁判,程序相对复杂,但在裁决新难案件、明晰法律标准、制止侵权、弥补损害和威慑违法行为等方面有明显优势。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 “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成就的充分肯定,又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信赖和殷切期望,不仅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和行政执法关系的基本定位,更是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人民法院一定要落实好《纲要》的这一基本要求,在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不遗余力,不辱使命,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加强司法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应当说,人民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职能作用是特殊而重要的。从目前情况看,司法保护至少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有效发挥裁判的终局作用。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体现在纠纷的解决上。知识产权司法终局裁判不仅可以了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特定的知识产权权益,也可以为社会提供普遍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判断。在入世之前,人民法院对于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拥有终局裁决权,入世时根据TRIPs协定第41条之4的规定,我国通过修改专利法和商标法把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终局裁决权完全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终局裁决权的全面确立为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奠定了更加扎实的法律和体制基础。

第二,有效发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从司法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上看,司法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快速增长,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从2001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 463件和74 200件,年均增长22.60%22.92%。以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专利案件为例,在多数专利纠纷中,权利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20012007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18521件,年均增长16.73%。

第三,充分发挥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明晰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属复杂疑难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基于对司法程序、司法经验、司法救济和司法能力的信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对比判断比较复杂和法律适用标准相对模糊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倾向于直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司法审判过程中所确立的审理标准和判断原则乃至确立的司法政策,特别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解释,不仅为各级法院,也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类似纠纷以及行业发展方向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指导和参考。

第四,充分发挥特殊而全面的救济功能。通过法院司法可以给予权利人以全方位的救济,不但可以给予权利人以刑事救济,而且可以给予民事救济;不但可以直接给予刑事和民事救济,而且可以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救济;不但可以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而且可以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不但可以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判决赔偿精神损失;不但可以通过判决的形式发布停止侵权的最终禁令,而且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发布停止侵权行为的临时禁令;不但可以采取诉前或诉中临时禁令措施,还可以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三、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和案件不断增长,人民法院面临着知识产权审判新的考验。《纲要》明确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将具体采取哪些措施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答:为落实《纲要》有关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的精神,人民法院必须要在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机制方面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实现知识产权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简化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序。

今年8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积极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并明确提出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工作。根据《纲要》提出的“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的要求,重点针对专利和商标确权程序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法律修改建议,同时努力尽快理顺有关案件的审理分工。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按照《纲要》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诉前临时措施等有关诉讼制度。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从严掌握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集中一些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三是,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工作班子,正在开展专题调研,力争尽快研究起草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进行的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者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也是本次专题调研的重点内容之一,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总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在年内适时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努力把《纲要》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部署按计划和分步骤地落到实处。

四、《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请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已经着手开展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答: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要求,建立统一的相对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近些年来许多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泰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近年来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今年成立了智慧财产法院。从国际经验看,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执法标准的统一、有利于审判力量的专业化、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程序的有机统一和相互协调、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归根结底,有利于国家的创新和发展。正是基于对国外经验的借鉴,《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由于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问题涉及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涉及到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情况复杂,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因此,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作为贯彻《纲要》的一项中长期任务,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一起适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

五、入世后,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个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纲要》继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请问,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哪些方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答:由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原则性、成文法的局限性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断遇到新问题和新挑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通过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判例指导等形式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拟定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力争在今年内发布实施。另外,关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也将根据专利法修改进展情况适时正式启动。此外,按照《纲要》的要求,针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诉前临时措施等有关诉讼制度,也可能需要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出台有关司法文件。

六、队伍建设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那些措施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能力?

答: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能力,关键在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近年来,各级法院普遍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注意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和人才基础。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配备、培养了一大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可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基本上适应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实现新发展,知识产权的司法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审判任务越来越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人才和队伍建设提出新期待和新要求,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各级法院都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机构设置和审判力量与大局要求、职能定位、责任和地位相适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各级法院要根据担负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和任务的客观需要,本着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的原则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配置。同时,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建设,要以“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下大力气培养和拥有一大批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

为切实加强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为贯彻《纲要》作出表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在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增设2个合议庭并较大幅度地增加人员编制,有关工作可望在近期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