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撰写体例和要求
一、体例格式
标题
——阅读提示:
【裁判要旨】
【案号】
一审: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三初字第X号
二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民三终字第X号
申请再审:(略)
再审:(略)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法律地位如上诉人、再审法律地位如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被告(二审法律地位、再审法律地位):XXXX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公司)
起诉与答辩(请尽量交待起诉时间和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若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可将此部分名称改为“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判理和结果
上诉与答辩
二审审理查明(与一审查明重复的事实不写,仅写另查明的事实内容)
二审判理和结果
申请再审理由与答辩
申请再审审查查明
申请再审判理和结果(如果进入再审,申请再审审查查明与申请再审判理和结果两部分可以简写或者不写)
再审审理查明(二审、申请再审、再审审理查明环节,尽量不要大段重复一审审理查明的内容,可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另查明”等语句表明,重点突出新事实、新证据)
再审判理和结果
【法官评述】
【署名】 编写人:XX法院 作者姓名
二、编写要求
(一)标题的编写
标题包括当事人名称和案由,当事人人数众多时,可以“等”表示省略,案由为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结案案由。例如,×××、×××(指原告)诉×××(指被告)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阅读提示的编写
阅读提示将放在目录和正文中,有助于读者根据目录就能判断出此案例集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或者裁判方法问题。阅读提示的编写要求有:1、阅读提示作为案例的副标题写明,以问题的形式出现,可以包括若干个问题;2、问题要紧密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与正文中的裁判要旨相呼应,一般说来,裁判要旨是问题的答案;3、语言要高度概括,最好不要超过70字;4、所提问题不能过于简单,以至于读者一看或者通过查找法条就知道答案。示例如下: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
侵犯著作权上诉纠纷案
--阅读提示:计算机中文字库是否属于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应当作为美术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是否属于作品?
(三)裁判要旨的编写
裁判要旨在于展现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的判断,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或者认定及其方法;判断某种事实状态属于或者不属于一定的法律概念;对现行法律的阐释;对新类型案件或者争议较大案件的妥善解决方法等:对裁判案件过程中其他问题的判断。作者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案例中的裁判摘要的写法。
(四)双方诉辩、审理查明的编写
本部分应简明扼要,除非必要,不应罗列证据,也无须写明质证、认证的全部过程和内容,与裁判要旨无关的事实可以省略;该部分不必拘泥于要求的格式,如果不同审级查明的事实一致,可以统一体现在“法院审理查明”部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可以视情况取舍,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列明;商标纠纷案件或者外观设计纠纷案件中涉及商标标识或者外观设计图样的,应当尽量附图;等等。
(五)判理和结果的编写
二审与一审判理基本相同的,可以简写二审判理,或者写明二审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作出判决;应当写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涉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改,请标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发布或者施行时间,以便读者区分;等等。
(六)法官评述的编写
本部分可以包括如下内容:对本案争议焦点及不同意见的深入分析,但不要与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部分内容相重合;本案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本案裁判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主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和方法;若裁判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在写作时已经新修订,请结合新法内容进行一些讲解和阐述,讲明新法有何变化、如何适用。法官评述因案而异,突出重点,具体分析,不要面面俱到,更不要写成长篇大论的理论文章。请重点讲解主审法官的裁判思路,突出由主审法官撰写的特色。不要直接从裁判文书中摘录挪用。特别注意不要与前面的判理和结果部分大段的重复。
三、其他技术规范
(一)关于字数
每篇严格控制在6000字以内,案例突出“法官述评”。一般宜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承办法官负责撰写并负责文字校对。
(二)关于层次
稿件应段落分明,层次清楚。法官评述部分需要分层次的,第一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二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三层次序号用1、2、3;第四层次序号用(1)(2)(3);第五层次序号用①②③。
(三)关于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名称在标题和“案情与裁判”部分最初列明当事人的地方使用全称,若以下正文使用简称,则按照体例格式的要求在“案情与裁判”部分最初列明当事人的地方加括号注明,并在以下正文统一用此简称。格式如: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保时捷股份公司(简称保时捷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泰赫雅特公司)
(四)关于法条引用
1、全文法律文件名称需用全称,但“法律”可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可省略“最高人民法院”。
2、引用法条时根据法规的正式文本来确定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全文需统一。并注意顺序号的准确,特别是在法律修改的情况下。
3、一般引用具体法条时,法规名称需要用书名号,而不引用具体条文时,法规名称不用书名号。
4、一般全文准确引用某条时,需要打冒号和引号,而概括引用时,不用。
5、只引用法条中的某一款或者某一项时,也需要具体指明。
6、有时候为了说明一个问题而引用旧法条时,需要在脚注中说明该法新修订的情况。
(五)其他
1、稿件提及本地区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要用全称。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要简称“最高院”、“国知局”,一般不用“我院”、“我局”。对地方也用全称,如:某某省(市),一般不用“我省”、“我市”。
2、表示数值的起止范围统一用“~”。如:2007年6月18日~20日,30%~50%。
3、多位整数和小数不需要空格。如:2748456,3.14159。
四、编写人信息
编写人须在案例尾部附个人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编、电话(最好附有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便于随时联系和支付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