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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2-05-09 11: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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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111129日 法民三[2011]6号)

  

  同志们:

  在各位代表共同努力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马上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安排非常紧凑、内容非常丰富,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很好效果。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会议作个总结。

  

  一、关于会议的总体评价

  针对本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和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奚晓明副院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与会代表围绕王院长的批示和奚副院长讲话进行了热烈讨论;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草的《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进行了专题讨论;有关法院代表还进行了经验交流。概括起来讲,本次会议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时代特征鲜明。本次会议是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和深入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背景下召开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次会议。会议紧扣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这一主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二是能动司法和服务大局的特征非常突出。奚副院长的讲话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这一主题,明确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并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无论是会上讨论的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还是有关法院代表介绍的典型经验,无不体现了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理念。这一点,大家都有深刻体会。三是求真务实的特点非常明显。会议明确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司法政策,讨论了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明显的审判业务交流性和指导性。

  会议的收获和成效,可以概括为如下四点:一是振奋人心、鼓舞士气。本次会议上,王胜俊院长的重要批示不仅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还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了殷切期望,令我们深受鼓舞。大家确实感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倍受重视,工作热情高涨。二是认清了形势,统一了认识。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和新特点,深入阐述了知识产权审判在营造良好贸易投资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方面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的认识更加明确和统一。大家深刻感受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重大,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进一步增强。三是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措施。王胜俊院长的重要批示对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明确了努力方向;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政策和工作措施。奚副院长不仅指明了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还深刻阐述了加强保护的丰富内涵,并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各个领域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司法理念、裁判标准和方法措施,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四是启发思维,提高能力。应邀参加会议的相关中央国家机关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给我们很多启示;针对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的分组讨论启发了我们的思维,深化了对具体裁判标准的认识和把握;有关法院的经验交流不仅沟通了情况和信息,也起到了兄弟法院之间相互激励、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作用。

  代表们普遍认为,通过这次会议,大家对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国内形势的把握更加准确,对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理解更加深刻,对各项裁判标准的运用更加妥当,收获颇多。

  

  二、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几点认识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处在一个崭新的历史起点上。王胜俊院长在批示中深刻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奚晓明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知识产权国际形势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任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课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大家确实感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我们一定要充分认清形势,抓住和用好可以大有作为的这一重要战略机遇,勇挑重担,能动司法,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不辱使命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

  在会议期间,许多代表针对奚副院长的讲话以及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意见,因时间关系,在这里不可能一一回应。我们在会后将逐个讨论和研究,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应和吸纳。下面我结合代表们比较关心的问题谈几点初步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保护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同时又指出加强保护有深刻内涵,要区别对待、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这就要求我们深刻把握加强保护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加强保护以区别对待为前提,区别对待是加强保护的应有之义。加强保护是基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导向。同时,加强保护不是抽象和盲目的,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不是一味简单地提高保护水平,而是有其深刻内涵和丰富内容,有其针对性和适应性,以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为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种类多样性和差异性,并非“铁板一块”。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例如,专利权保护创新性内容,著作权保护独创性表达,商标权保护区别性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调整的智力成果或者区别性标识进行有限的补充保护。不同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在加强保护时要注意适应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特点,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既要区别对待,又要注意利用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共通性和互补性来加强保护。不同知识产权从不同角度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提供保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有个性和排斥性,需要区别对待。同时,不同知识产权之间又存在共通性和互补性,可以相互配合、相互借鉴。在加强保护时,既要尊重知识产权的个性,区别对待,又要利用其共通性和互补性,充分发挥协调保护的效应,满足保护需求。例如,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功能性内容,其相互之间在保护客体上存在交叉;外观设计专利则是保护美感的,但也可能是具有功能性的美感。专利保护思想,而版权保护表达,但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又有关联性和相对性;在涉及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领域,版权保护又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功能或者目的。要以不同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立法精神或者立法政策是否相抵触为根本依据,准确把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排斥性和互补性。对于涉及立法目的相抵触的保护领域,要注意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界限和法律适用的差别,不能随意叠加保护和补充保护。在法律调整的功能和目的上可以兼容或者互补的领域,要注意其法律适用的相互借鉴性或者互补性,实现协调保护。例如,现代社会中版权的商业气息越来越浓,美国法院曾经在1984年的索尼版权侵权案中借鉴了专利法上的技术中立原则。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晨光笔”案件中判决认定保护期已经届满的外观设计,如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就恰当地运用了这种互补性,达到了协调保护的效果。

  加强保护、区别对待的目标是实现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宽严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政策性,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性手段。知识产权既不像物权那样具有天然的物理边界,又不像债权那样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其边界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模糊性。无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还是保护强度,都有政策上的考虑和利益上的衡平,都存在弹性的法律空间。这也是我们特别强调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保护、区别对待一方面要符合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另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实现宽严适度。例如在专利领域,既要根据专利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特点和产业政策加大保护力度,又要适应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实现力度和适度的统一;在商标领域,要尽量划清商标之间的界限,为知名品牌的发展留足空间,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合理确定其禁止权的范围和强度,但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历史、现状和公平因素,允许商标的善意共存;在著作权领域,既要加强保护,也要注意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产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和谐发展。

  (二)保护权利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公共道德的关系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强调,要增强政治和政策敏感性,妥善处理保障民事权益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公共道德的关系。一方面,权利应受保护,无保护即无权利。另一方面,权利的背后是利益,必然涉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衡平、取舍和较量,因而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要受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民事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作为公共利益的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道德,注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主流文化。

  要增强政治和政策敏感性。政治和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对法律适用起着导向和指引作用。要把法律标准与政策标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标准实现政治效果。在著作权案件审判中,经常遇到政治性或政策性较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需要妥善处理法律与政治、政策的关系。例如,在张五常与社会科学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广东高院就很好地处理了保护权利与处理敏感问题的关系。广东高院在二审裁判中利用合同解释的方法,认为根据合同可以推定社科出版社有权修改、删除张五常的《随意集》中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而认定社科出版社的修改没有侵犯张五常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持完整权,利用法律方法很好地解决了敏感问题。

  要把公法评价和私法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公法评价以公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为依归,着重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管理与处罚。私法评价以私人利益为标准,侧重于对私人利益的救济和补偿。两者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要根据公法评价的性质和目的,合理地确定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对私法上的权利保护带来的限制和影响,防止私法评价与公法评价严重背离。例如,关于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作品的保护问题。近年来许多法官对于此类作品是否保护、如何保护认识不一,各地的裁判结果不一。这一问题不简单是法律适用问题,更是各方面达成共识的结果。我们听取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如下共识:如果仅仅是未经行政审批,违反的是境外作品进口行政管理秩序,在民事上仍然可以给予保护;至于保护的强度,则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选择,个案探索。如果境外作品除未经审批外,还涉及反动、淫秽、暴力等内容,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和公共秩序,违背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给予民事保护,就会造成私法评价与公法上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不相协调。此时,可以对权利人的民事保护请求不予支持。当然,具体适用中还有不少问题,例如作品仅部分内容涉及反动、淫秽或者暴力内容如何处理,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等,这些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探索。

  要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调控的两大主要手段,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功能。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既有一致性,在特定情况下又会出现冲突。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实现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和谐统一,使裁判既合乎法律,又合乎道德情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注意发挥裁判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引导作用,以法律评价的强制性引导当事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观和荣辱观,弘扬社会主义主流道德观;又要注意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裁判的重要价值追求,以道德评价对法律评价进行校正和检验,提高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和信赖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立足国情与重视全球化思维的关系

  立足国情、适应国情需要是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性、地域性和政策性的要求。一种特定的知识产权通常只能在一国境内具有效力。各国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基于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而作出的选择。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强度和保护范围都是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强烈的公共政策性。同时,当今时代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深受全球化的推动和影响,我们必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强化全球化思维,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随着知识产权问题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需要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更需要注重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要一只眼睛向内,一只眼睛向外,具有对国际问题的敏锐性和判断力,始终注意服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

  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中要考虑全球化因素。知识产权问题的全球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需要我们具有更多的世界眼光和进行更多的全球化考量。在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要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实际,根据具体案情把国际和国外的情况直接纳入考量范围,作为裁量因素。例如,最高法院近年来在认定商标、商号的知名度上考虑了国外因素,降低了保护门槛,加大了对外国知名商标、商号的保护,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在裁判商标侵权等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适当考虑相关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和使用的情况,如鳄鱼案、费列罗巧克力案等。当然,考虑国外的事实或者因素不能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相抵触,需要符合我们的司法政策导向。

  在适用国内法时对国内法的解释要与国际条约相一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条约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法律是对国际条约的转化,有的法律借鉴和参考了国际条约,有的国际条约还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在适用和解释国内法时,要注意与国际条约保持协调和一致。

  (四)审判实践与理论创新的关系

  审判理论和审判实践交互作用、互为表里和水乳交融。审判实践既需要对既有理论进行实践检验和创造性适用,又需要在审判理论上进行新的概括和创新。审判实践要受审判理论的指导,以减少盲目性,同时,审判实践又为审判理论提供经验素材和对审判理论进行验证,能动地引领和推进审判理论创新和发展。

  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史上看,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发展的每一步都是理论创新推动的;而每一次的理论创新也都来源于审判实践的需求。无论是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理念的确定,法律适用标准的把握,还是裁判方法的创造,都是理论创新的结果。例如我们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性特征、国内外需求、法律裁量空间、价值和效果取向的理论论证,确立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对审判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进一步统一了我们对许多复杂问题的认识。在商标权审判中,通过创设区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混淆性近似等理论,解决了因复杂历史因素等导致的商标共存问题;通过创设商标客观区分的判断标准理论(即已有较大规模的使用、客观已经能够区分的商标,不宜轻率地予以撤销),解决了已有较大规模使用的商标的去留问题;通过提出商标不完全区分或者商标区分缺陷理论以及包容性增长理论,解决了商标在特殊情况下的善意共存问题;通过将关联商品引入类似商品的判断,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抢注和不正当模仿搭车行为;为合理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创设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理论。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提出了广义竞争关系理论,解决了因狭义理解竞争关系对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瓶颈。在网络著作权审判中,引入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理论,更科学合理地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使我们对相关法律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识更加统一。通过总结“历史、现实和公平”的裁判方法,解决了一些涉及复杂历史因素的商业标识冲突、著作权侵权等案件,例如张小泉剪刀、金华火腿、《乌苏里船歌》案等。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五)司法政策导向与个案探索的关系

  司法政策是特定时期国家宏观政策、内政外交政策和社会经济文化需求在司法中的凝聚和体现,是政治与法律交互作用的产物,是司法的政治性和法律适用的裁量性的必然产物。司法政策作为一种宏观指导和导向,不能简单地作为个案的是非评判标准,只能紧密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律标准的基础上发挥补充、调试和指引作用。奚副院长在讲话中谈到了知识产权各个司法领域的司法政策,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为审判工作和法律具体应用提供导向。司法政策首先是一种对审判工作的方向指引。例如驰名商标保护问题,奚副院长在讲话中阐述的相关司法政策发出了加强保护的信号,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的,应当坚决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同时,还要求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这都是对商标司法保护的新的导向和指引。学习贯彻奚副院长讲话时既要注意领会看待和分析问题的两点论,又要注意体味其中蕴含的重点论,感悟其中的新精神。其次,司法政策是关于法律适用的一种指导性精神,在法律有两种以上解释或者有两种以上裁判可能性时,要按照符合司法政策的方式进行裁判。最后,司法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在符合司法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可以在个案中根据法律原则、精神进行探索。例如,关于专利侵权与确权的关系问题,奚副院长讲话中首次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指出了一条新的司法选择方式。裁定驳回后可能涉及此前采取的诉前停止侵权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担保措施等问题的处理,以及解除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后是否需要对被控侵权人予以赔偿等,这些都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探索。再如,涉网吧类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问题。去年我们下发了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政策。有的代表认为尽管这个通知很管用,但由于不是司法解释,不能在裁判中援引,建议上升为司法解释。这个通知本身是一种政策选择和导向,是共识的结论,不是纯粹法律逻辑和法律解释的产物,具有某种暂时性,难以上升到司法解释。在具体适用时,要依这个通知的精神为指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法律,最终还要落脚到法律条文上。此外,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要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路径,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在贯彻这一司法政策时,需要立足于法律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但是,法律往往并非只有一条路,此路不通,就需要智慧地转寻他途。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尽管法律规定了一万元的最低法定赔偿数额,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的损失不足一万元,当然可以在一万元以下公平合理地酌定赔偿数额。这种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是一种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酌定赔偿,不是法定赔偿。如果硬要将其纳入法定赔偿范畴,那就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三、关于几项具体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几点要求

  关于几项具体工作,我也借此机会作个提示和说明:

  一是关于明年的几项调研重点。首先,要加强服务大局课题的调研。例如,根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局要求,最高法院将把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作为调研重点之一。在上述领域具有较多案件审理经验的法院可以早作准备,提前安排部署,及时协助开展调研活动并随时报告调研成果。其次,要加强热点难点和新问题的调研。例如,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及滥用管辖制度问题,我们也将之作为调研的重点之一。对此问题,许多法院曾经开展过相关调研并形成了一些调研成果,可以及时向最高法院提供。再如,对于有关法院反映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领域的商业维权现象,尤其是涉及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的商业维权问题,也是我们的调研重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商业维权涉及各方利益,要正确对待,客观分析,不要盲目抵制。从背景上看,商业维权现象的发生,其原因首先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保护权利的需要,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基因。从效果上看,商业维权节省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并在著作权领域形成了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客观上有利于权利保护和增强权利意识。当然,商业维权也导致了大量关联案件的产生,可能造成不同法院在裁判标准方面出现差异,尤其是可能导致损害赔偿标准不一。对此,要重点调研,加强研究,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最后,要加强对核心审判业务的调研。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和商标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标准问题,最高法院也将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工作。尤其是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并将于明年适当时候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满足当前国际国内大局的迫切需要。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次会上的三个规范性文件会议讨论稿都是初步的调研成果,尚未经过全庭讨论,并不代表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更不是最终意见,仅供会议讨论参考和抛砖引玉,请不要误解误读,更不要援用。我们将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并选择适当的时候在系统内征求意见。有关法院可以将自己的调研成果或者意见及时向我们提供,供我们研究参考。

  二是关于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质量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审判队伍的不断扩大以及干部交流和人员调整导致的知识产权审判新手增加,部分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质量出现下降的迹象。对此,各级法院都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提高文书质量。最高法院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开展第三次全国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选活动,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文书质量的提高。

  三是关于加大培训力度问题。最高法院近年来加大了培训力度,尤其是针对中西部法院和法官的培训。但是客观上由于我们人力、财力有限,没有能够满足下级法院要求培训的强烈需求。因此,有关高院和中院也要负起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官挂职交流、东西部法院法官之间的挂职交流,都是很好的教育和培训方式。此外,我们也要充分发挥五个基层示范法院的示范作用,它们可以作为教育培训基地,与中西部法院之间开展人员交流,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提两点要求:

  一是要认真做好传达学习。要把王院长的重要批示和奚副院长的讲话精神和要求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向全体知识产权法官传达,组织好讨论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和任务。同时,各地法院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会议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是要及早安排部署明年的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法院要根据本次会议精神,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要求,结合本地的特点和实际,及早确定工作思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安排工作,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提升和新跨越。

  同志们,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各位代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离不开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离不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倾力协助。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浙江高院在时间紧张、代表人数较多、会议场地紧张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全院动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全方位的保障。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和行装处的同志们更是不辞辛劳,以周密的安排和热情的服务保证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此,我代表奚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代表全体与会人员,向浙江高院、杭州中院的各位院领导以及为会务辛勤奔波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也对各位代表、特邀嘉宾、新闻记者的支持和参与表示诚挚的谢意!

  现在,我宣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