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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2-05-09 11: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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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81129日)

 

同志们:

经过一天半的会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公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召开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会议作一个总结。

 

一、关于会议的总体评价

代表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日程安排紧凑、主题明确。在这次会议上,奚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代表们对奚院长的讲话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学习和讨论,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征求意见稿以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了隆重的表彰。此外,部分高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进行交流。应邀参加此次会议的相关中央国家机关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等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会议也得到了各大媒体的大力支持。会议虽然时间不长,但内容十分丰富。奚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内容丰富,富有新意,充分体现了此次会议的主题,大家围绕这个讲话谈体会,谈收获,对报告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主要是:

(一)时代特征鲜明,立意高远。代表们认为,奚副院长的讲话,紧扣时代主题,把握时代脉搏,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会全精神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刻阐明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丰富内涵和鲜明特点,并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产权战略要求,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出发,总结新成绩,分析新形势,明确新任务。讲话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纳入科学发展观、纳入国家宏观战略措施中去谋划和部署,高屋建瓴。

(二)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代表们认为,奚副院长的讲话以“三个至上”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了强化“四个意识”,紧密契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对于搞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确保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和开拓进取,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厘清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思路。代表们认为,奚副院长的讲话从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找准了知识产权审判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将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具体化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既明确了服务科学发展的具体措施,又为切实搞好自身的科学发展阔清了思路,通篇蕴涵着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刻理解和准确运用。讲话提出的统筹兼顾“八大关系”,客观全面,准确到位,实现了科学发展观与知识产权审判实际的有机结合,既宏观,又具体,既讲政治和政策,又讲法律,既讲原则,又讲方法,既体现了理论的高度,又体现了业务指导性,是科学理论、发展方法与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有机统一,对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进一步搞准了工作定位和明确了具体措施。奚副院长的讲话阐述了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和地位,明确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措施,对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所提出的工作部署严谨务实,措施具体,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适应我国创新和发展的新要求。

与会的同志们表示,在新的历史起点和现实背景之下参加此次会议,感受很深,收获很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国家大局和法院工作全局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更加清晰,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理念、方向、目标、思路、政策的理解更加准确,对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把握更加明确具体。《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全新定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进一步鼓舞了士气,激发了工作的热情。从总体上说,此次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正如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明确指出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既面临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后带来的重大发展机遇,又面临着国内发展、社会需求和对外交往形势的严峻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要因势利导,切实抓住机遇,迎接好挑战,把各项工作推进一大步。这里我就代表们关心的一些工作和司法政策问题谈一些意见,也算是对大家在讨论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作些回应,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与会代表学习讨论奚副院长讲话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的认识

一是关于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问题。

奚副院长的讲话确立了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标准,明确了一些司法政策。这些原则和政策的提出,是基于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总结,基于司法观念的不断成熟,同时更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有的代表提出,我们现在讲利益平衡,讲适度保护,是不是指导方向发生了变化。实际上不是这样。讲依法保护、适度保护、平衡保护,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涉及多个方面,加强保护勿庸置疑是主旋律,对此我们从来都是坚定不移的。但在具体的裁判中,又有各方面的利益衡量,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而不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恰恰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其次,适度保护是以依法保护为基础和前提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司法首先是将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此为前提和基础,才有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和余地。适度保护就是在法律之内进行的公平合理、宽严适度的保护,而决不意味着在法律之外降低保护水平。再次,考虑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政策、思路、方法应该是更成熟了,更理性了,更自觉了,也更具有主动性了。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提出来适度保护实际上是反映我们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更加理性和更加成熟。同时也提醒大家在保护的时候避免简单的理想化、抽象化,避免脱离实际、盲目行事。

二是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如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问题。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了包括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在内的国内外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挑战,在学习讨论中一些代表提出了究竟如何应对和提供司法服务问题。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很值得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扩散和蔓延,我国发展的外部条件更趋复杂。在一个时期内,我国将突出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的压力,突出面临外部需求显著减少、我国传统竞争优势逐步减弱的压力,突出面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上升的压力,突出面临人口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增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更为迫切的压力。能否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严峻考验。在新的复杂的国内外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审判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注重推动自主创新和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更加注重推动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别是,在专利审判中,要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关于等同侵权的规定,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在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的审判中,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此类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对于对外依存度较高地区的“定牌加工”等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审判经验,既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又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要更加注重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氛围,坚决遏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关于司法政策与法律适用的关系问题。

有的代表提出,在统筹兼顾的“八大关系”中,“合理”、“妥善”之类的不确定用语原则性很强,不太好掌握,甚至感到无所适从。实际上,最高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司法解释、判例、司法政策等都是重要的指导方式,其角度不同,方式不同,特点不同,具体作用也不同。判例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最具体、最具有针对性,但有时囿于个案。这些年我们也很注重用判例来指导,注重在裁判文书当中强化说理,尽可能通过裁判文书明确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具有一般的适用性,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司法政策更多是法律原则、规则的抽象、提炼和升华,是在深刻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对于法律精神、适用方向和尺度的高层次把握。司法政策立足于法律但又高于法律具体规范;适用于个案裁判,内化于法律规范之中,但又不像法条那样可以援引,而是帮助我们来完善法律思维,统筹兼顾法律适用的关系,提高法律适用水平,避免机械僵化。我们每年都确立了一些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用于指导审判实践。特别是,奚副院长讲话中的“八大关系”蕴含着许多重大的司法政策,针对性较强,要注意准确把握,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贯彻落实。

(二)关于专利案件的审判问题

一是关于涉及技术标准的专利侵权判定。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要妥善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最高法院曾于今年7月,针对他人按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业标准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作出个案请示答复,认为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这个函复是在充分考虑目前我国一些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并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为切实解决此类案件的审理需要作出的。这个函复只是个案的答复,而且只是针对建筑行业的具体情况,在适用的时候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他行业的相关问题要继续进行探索和研究总结,比如说通信行业,要考虑各个行业的特点,不搞一刀切。同时要注意有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是关于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保护范围的界定。对于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践中有的法院掌握标准不一。不久前最高法院在有关裁判中予以明确,对于含有两个以上权利要求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即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其他每一个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受到保护。不能笼统以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及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三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直接以仅在说明书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

(三)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问题

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加强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确保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正常运转。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政策,对于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各高级法院根据各地实际,采取了一系列监督指导措施,如建立判前审核等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实际,效果是明显的。对于这些好的做法,还要继续坚持,并继续总结和完善。今年以来,四川、山西等高级法院陆续采取一些有效的监督措施,如山西省高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300余件案件经过严格审核把关,最后认定的不到10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高院以下发通报的方式,纠正了个别法院的不当做法。这些做法值得充分肯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希望继续严格遵循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继续遏制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异化”现象。特别是,要在具体做法上下功夫,尽量减少当事人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机会。例如,除不在调解书和判决主文中认定驰名商标外,在判决书中也不宜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之类的认定称谓。

本次会议提交讨论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稿,曾广泛征求并吸收国家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已于1111日将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从各方面的反映看,征求意见稿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定位准确,内容基本可行,已基本趋于成熟。我们将在充分研究和吸收最近征集的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司法解释如能如期通过,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将会有重大的规范和推动作用。

(四)关于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问题

一是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技术发展较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与技术问题交织,与现行法律规定对号入座常常并非易事。同时,网络监管体系并不健全,利用网络侵权较为方便,也给权利人锁定侵权主体增加了困难。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现行著作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一时不能形成共识的问题,可以进行积极探索和总结,逐渐统一认识。最近,北京、上海等地法院进行了较深入的调研和较系统的总结,取得了很有价值的成果,值得肯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之后,最高法院曾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司法解释与《条例》尽管在规定的角度、具体化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适用的结果不应有所不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单独侵权还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要件如何认定,以及对于新出现的服务内容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归类,都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司法解释和《条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总体脉络是清晰的。在审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案件时,要正确认定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构成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等侵权的,该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不以权利人向其发出符合条件的通知为前提,只要有证据足以认定构成明知或者应知,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至于明知和应知的认定,本质上属于过错的认定,要结合互联网侵权的实际和特殊情况,具体分析和认定。各地法院已做了一些很好探索,要加强总结。

在审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时,技术中立问题的判断和适用常常很有难度,对于尚不具备决断条件的技术问题,要审慎地作出判断,避免因为判断不准确、轻率下结论而妨碍网络技术进步和信息传播。对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动存储”的免责问题,要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和适用条件,合理划定搜索、链接服务中的权利义务界限,凡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以“缓存”等名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自动存储”免责条件,而构成非法复制行为的,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网络技术特点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探索和完善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促进网络信息传播的同时,注意探索保护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有效方式。

二是关于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规定虽然只是规定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和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对于使用此类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同样应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法定许可的规定,不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五)关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问题

今年2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在适用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关于不予受理的权利冲突案件的范围。《规定》只是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规定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法院还曾经在有关审判监督案件的函件中指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这是指当事人只是将他人作品申请注册商标,而并未在商业上实际使用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已经有商业上的实际使用行为,权利人针对使用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

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已经将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的,他人以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因为此时被诉的是实际使用行为,而不是商标授权行为。在人民法院关于该商标侵权的判决生效之后,该商标获准注册,当事人以此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不予支持。

二是关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的认定。《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不仅解决了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的受理问题,还指示了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性。但是,这一类冲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衡量。审理这类权利冲突案件,要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仅仅在先使用还是不够的,应当同时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恶意等情况。而且,倘若因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使用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产生冲突,但当事人不存在恶意等情形,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时就不能仅仅根据在先使用原则要求在后使用者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

三是合理确定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企业名称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于当事人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

(六)关于垄断民事案件的审理问题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因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颁布以后,最高法院即对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积极应对。先是在修订民事案由时将垄断案件单列,且经慎重研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案件之中,并将垄断、不正当竞争纠纷并列为二级案由。这标志着最高法院将垄断民事纠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理范围。为此,在今年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对于贯彻即将施行的反垄断法、审理垄断案件进行了部署。反垄断法施行前夕,最高法院又就学习贯彻反垄断法问题下发专门通知,进一步明确不论是否涉及知识产权,此类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北京、重庆等地法院已受理一些垄断民事案件,被诉行为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案件通常是经济与法律问题交织,垄断行为的认定比较复杂,此类案件通常也影响较大,各地法院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对于受理的垄断案件,要将有关信息层报最高法院,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此类案件的受理无需以行政处理决定为前置条件,且将来可以在垄断纠纷案由之下,根据行为的性质进一步细化案由。对于此类案件涉及的一些问题,如原告资格、收案范围、管辖法院、举证责任、经济分析方面的证据认定、承担责任的方式等,要进一步要加强研究。最高法院准备适当的时候启动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特别是先就一些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七)关于保护诉权问题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一些特定领域的诉权保护很特殊,需要统一认识,加强诉权保护。

在一些著作权、商标权等涉外案件中,权利人授权我国境内的代理人代为起诉,代理人凭有效的授权文书代为起诉,但起诉状未由权利人签章,而只是由代理人签章。对于能否受理此类起诉问题,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和认识。近期以来,不少地方法院要求我们对此作出明确的表态。鉴于该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正式书面征求了我院立案庭和民四庭的意见,一致认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凡境外权利人明确授权境内代理人代理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授权真实合法的,应当允许,起诉状是否由被代理人签章,不影响法院受理。我庭已将该意见报经奚副院长同意,并已经对有关法院作出这样的口头答复。奚副院长在这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理提起诉讼的代理人,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不一律要求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这里所指的主要是这种情况。对于这些涉外案件要按照这种精神把握,其他案件仍可依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八)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问题

今年4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以后,最高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明显增多。最高法院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应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鉴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是当事人最后一道救济,我们始终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于审查的需要,对于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我们都要进行调卷和听证,只是对于一些事实较为清楚、当事人对于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经审查申请再审材料之后直接作出处理。对于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再审事由涉及事实不清,通常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如果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则裁定提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强化了审判监督,希望各地法院要充分理解并继续支持和配合我庭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的今年110月全国地方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92件,是指经过审查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我庭410月受理的案件,是申请再审的案件。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我们提审的总体数量不多,今年初步统计,提审和指令再审案件约占10%左右。而如果以各高级法院裁判的案件总数为基数,最高法院再审案件的百分比更低。这说明,各地法院的案件质量是高的。

(九)关于11月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等问题

今年11月的行动月,是在最高法院主要领导提议下举办的,得到各地法院积极响应,一个月来各级法院活动不断,各有主题,宣传活动此起彼伏,声势较大,比较成功。这次会议也是行动月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现在这次活动接近尾声,希望没有上报材料的一些高级法院抓紧时间将材料报给我们,我们将在十二月上旬进行总结,一方面要报院领导,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公布。

关于这次会议讨论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稿,也只是初步意见,院内还没有讨论过。这次是第一次拿出来征求各位意见,主要是给一个讨论的靶子,会后望继续多提意见。贯彻意见要尽量有一些“干货”,真正能管点用,指导我们的工作。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

会后,各位代表要及时向本院党组汇报会议的精神和基本内容,要重点汇报奚副院长的讲话,并且采取适当的方式认真向当地法院系统传达会议精神。要结合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学习贯彻奚副院长讲话有关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结合年底的工作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和具体的工作措施,为明年更好地开展工作做好谋划。对于在学习和贯彻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最高法院民三庭报告。

同志们,本次会议成功举办,是全体会议代表的共同努力的结果。这次会议实际上是四个会议,会议代表较多,会务任务繁重,重庆市高级法院党组对此次会议高度重视,不仅动员、协调了全院的力量,还调动重庆两个中级法院的法官,为大会做好保障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鼎力支持。重庆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办公室等单位统筹协调,周密安排,细致入微,使得这次会议的各项议程运行顺畅,收获圆满。会议代表切实体会了重庆人火辣辣的热情。为使得这次会议取得更加好的成效,最高法院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派出了骨干力量,统筹协调中央主要传媒对此次会议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在此,我代表奚副院长,代表最高法院民三庭,代表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对重庆市高级法院对此次会议的贡献,对重庆市高级法院的各位领导、参与会务工作的全体同志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祝愿重庆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在此,我也对特别邀请单位的代表、专家学者给予此次会议支持、对新闻记者的辛勤工作表示诚挚的谢意。

现在,我宣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圆满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