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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2-05-09 11: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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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2011年11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回顾总结今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会前,王胜俊院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对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理念、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了原则要求和殷切希望;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也对这次会议的召开作出重要批示。这对我们开好会议,推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一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回顾和总结

今年是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全国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突出执法办案这个重点,强化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继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成效显著。

(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全国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切实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神圣职责。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今年1-10月,全国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2708件和38682件,同比分别增长42.2%和39.79%。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73件,同比增长6.69%;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51件,同比增长130.28%。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5195件,同比增长32.66%;再审案件115件,同比增长88.52%。依法慎重稳妥地裁定采取临时措施,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126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84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18件。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实现诉讼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72.72%,同比上升4.13个百分点。上海、天津等地高级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的指导性意见。广东、河北、四川、河南、江西、广西、贵州等高级法院探索和总结出一套规范化的调解方法。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审判职能得到有效发挥。1-10月,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452件,同比上升20.7%。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589件,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47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增幅较大,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544件,同比上升38.33%。

(二)强化制度创新和能动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全国各级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找准积极服务科学发展的切入点,为党和国家大局提供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推动建立更为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广,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截至2011年10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江苏、浙江、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厅的协调,就“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保护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始终着眼于服务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以加大惩处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为重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年度主题活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坚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始终坚持“阳光司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海高院开通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湖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长效机制;辽宁省法院系统普遍配备了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对庭审网络直播进行常态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白皮书(中英文),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培训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信息员,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天津、重庆、山东、广西、四川、甘肃、河北、江苏等地高级法院发布200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或者蓝皮书。始终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创新和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上海、江苏、青海、河北、浙江、广西、山西等地高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试行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周密部署“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中央新闻媒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充分展示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组织知识产权法官前往国外进行交流学习,派员参加中外知识产权谈判活动。注重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交流和沟通,组成中国法官协会代表团赴台访问。

(三)注重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全国各级法院始终注重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努力统一知识产权司法理念、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指导性意见、开展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全国各级法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突出强调知识产权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覆盖到每个审判人员和审判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统一上的特殊重要作用,系统总结和细化知识产权司法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保障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性。发挥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作用,将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的力度,防止地方保护,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天津、重庆、山东、安徽、福建、湖南、四川、黑龙江等地高级法院公布当地的十大典型案例,广西高院建立了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以调研促审判”理念,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不断提高调研水平,注重成果转化。

(四)狠抓基层基础和法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司法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全国各级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着力解决宗旨意识、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对基层工作指导方式,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三五工程”,即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已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增设青岛、深圳、长沙、成都四个调研基地;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浙江省义乌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将苏州高新区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

一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努力拼搏,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离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还有距离。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实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文化改革发展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一定要继续努力,切实应对好、解决好这些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矛盾和问题。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总体上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但也存在各种复杂因素。我们一定要高度关注当前形势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特点,科学判断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新态势,充分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形势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不断加深。同时,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上升。世界各国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纷纷调整创新和发展战略,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加紧国际知识产权布局,抢占知识产权制高点,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发达国家更是将知识产权视为其核心利益所在,把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其长期的关注重点。部分发达国家一方面联合推动设立超越TRIPs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另一方面又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落实。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各种手段,不断增强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高压态势,其关注重点已经由个案维权、分散抗议逐渐转入政策制定、制度落实等体制机制安排,力图从根源上植入其利益点。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知识产权争端日趋深化和复杂,世界各国高度关注自己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参与权、话语权和主动权。我们高兴地看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司法公信力的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舞台上的参与权、话语权、主动权不断增加,营造外部环境的能力不断增强,成绩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正面评价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随着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施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压力越来越大,在促进对外交往、营造良好贸易投资环境和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中的任务越来越艰巨,责任越来越重大。

二要准确把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关系极其紧密。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为文化建设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立足执法办案,找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文化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服务。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妥善处理并有效化解文化建设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为文化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机遇和环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能动司法作用,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提供服务和保障。

三要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知识产权事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明确,未来五年,我国各项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强调要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了实现这些奋斗目标,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和强有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运用知识产权破解诸多难题和制约因素,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需要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知识产权战略的超前部署和引领,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改善民生福祉。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入深化实施阶段,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完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这些都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已经进入到全面有法可依的历史发展阶段,必将对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产生深远历史影响。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制定了4部专门法律,颁布了19部行政法规,形成了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个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司法有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形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后,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任务更加繁重。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不仅要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条文,全面掌握法律规定,还要深刻理解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不仅要熟知知识产权法律,还要熟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统一的责任将更加重大。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备和规则的具体化,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的标准、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法官在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2012年将召开党的十八大,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之年。在刚刚闭幕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坚定不移,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执法”;“中国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司法保护力度”。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迎接党的十八大的顺利召开,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按照这个总体要求,要注重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要充分认识加强保护的深刻内涵,加强保护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工程,需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将加强保护落到实处。在加强保护中要注意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注意适应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保护需求,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适应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更加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要求。在加强保护中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点,统筹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造、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社会公众权益之间的关系,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要继续深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一是要加强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我国已形成以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的文化法律体系,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高度重视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要高度重视涉文化产业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特别要依法加强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广告、演艺、娱乐、设计等产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深入研究和大力加强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数据库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培育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提升我国整体文化实力和竞争力。密切关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注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在审理涉及技术创新的著作权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要综合利用各种法律手段,推动我国传统文化优势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商业利用,把传统文化优势转换为现实的生产力和竞争优势,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当前尤其要重视研究和探索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凡是能够纳入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容,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不能因其在权利主体、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而拒绝保护。

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加强研究探索,不断统一认识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准确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正确把握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划分,妥善处理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通知与移除”规则与过错归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与一般侵权过错的差别等关系。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过错的,仍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要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消极懈怠,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要增强政治和政策敏感性,妥善处理保障民事权益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公共道德的关系。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理具有政治和政策敏感性的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时,要增强政治意识,在依法保护著作权的同时,注意维护我国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未经行政审批进入我国境内的境外影视作品,若涉及反动、淫秽、暴力等违反公共秩序的内容,要通过行政查处或者刑事处罚解决;对于其他境外影视作品,要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裁判的引领和导向功能,在裁判中重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意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引领社会主流价值观,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司法保护的重要价值追求,提升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

二是要加强专利权保护,积极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要以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为基础,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要根据专利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特点和产业政策等,妥善运用权利要求解释、等同侵权等法律标准,依法加大专利权保护强度,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要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权保护,积极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要给予更高的保护强度和更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应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需求,实现宽严适度。

要正确运用专利侵权判定和证据规则,依法认定专利侵权行为。要从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和保护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合理信赖出发,准确把握全部技术特征对比、禁止反悔、捐献等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要坚持专利权利范围的折衷解释原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发明目的,不应把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要探索完善等同侵权适用条件,坚持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因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而妨碍创新。对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一般要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要妥善审理好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既要考虑方法专利权利人维权的实际困难,又要兼顾被诉侵权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被诉侵权人提供了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在审查判断时应注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妥善处理好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的关系。既要依法保障专利权人的民事权益,又要注意提高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效率,尽快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积极促进市场活动的顺畅和安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民事裁判作出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随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三是要加强商标权保护,积极提升我国经济的综合竞争力。要通过审理好商标侵权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要本着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正当竞争的精神,依法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商标使用过程中“傍名牌”行为的主观恶意等,用好用足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

要依法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要统筹兼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与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一方面,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不是评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通过正确裁判,有效引导当事人正当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保护中片面追求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的制度异化现象。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设置不适当的障碍。对于一般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商标,要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情况的举证责任。认定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具有等同划一的知名程度,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越强和知名度越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力度。要认真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驰名商标事实认定的严格把关,坚持判前审核制度,坚决防止当事人为骗取驰名商标认定而弄虚作假,进行虚假诉讼。

要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网络交易的繁荣给商标权的保护提出了新课题,与网络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及竞价排名服务有关的商标权案件逐渐增多。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参考借鉴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共识,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在依法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注重促进网络产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有关典型案例和经验材料要及时层报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四是要依法审理好竞争案件,创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要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商业诚信和公平竞争。正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凡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竞争者,均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不以直接竞争关系为限。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要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为尺度,避免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者社会公德,不适当地扩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要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困难。要注意总结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经验,依法公正审理好垄断民事案件,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公布后,有关法院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解释精神,不断提高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水平。

五是要依法加大制裁力度,便利权利人维权。赔偿数额低、取证困难等,均是制约加大制裁侵权行为力度、降低权利人维权困难的重要因素。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途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要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酌情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发挥举证妨碍制度在推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作用,保证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不能因为办案压力大等原因,对当事人的申请推三阻四或者无理拒绝。要继续完善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制度,尽可能减少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困难,提高举证认证效率。司法解释中有关境外形成的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规定的本意主要在于便利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并不排斥以其他方式认定相关事实的真实性。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特殊事项外,凡有其他合理方式足以认定境外证据真实性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认定,防止因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而简单否定境外证据效力。

要适度从严把握法律条件,慎重适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是一把双刃剑,适用时既要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的正当需求,又要防止滥用诉前停止侵权制度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要把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作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前提条件。对于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的行为,不宜裁定采取责令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对于已经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不再裁定采取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措施。要规范审查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尽可能通过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意见的方式对侵权可能性作出准确判断。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

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切实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适应提高审判水平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积极创新业务指导方式,拓宽业务指导途径。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业务指导方式,可采取发布指导性文件、公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指导工作。各高级法院特别要注重总结新鲜审判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辖区内法院的业务指导,但应当注意指导方式,今后不宜再通过发布类似司法解释性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适当加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同时,加强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供素材和积累经验。

要加强审判监督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严肃审判监督纪律,有效发挥审判监督机制纠正错误、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对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防止迁就错误和文过饰非,对司法公正造成二次伤害。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要认真对待,依法改正错误;对于指定异地法院再审的案件,被指定法院要认真负责地搞好再审,原审法院要做好配合工作。对于无视再审指令,拖延再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再审指令的,要严肃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各级法院要在审判管理中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适当考虑知识产权案件中行政与民事程序经常交织、技术问题复杂、新难案件多等特点和实际,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在改判原因、中止诉讼等方面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防止一刀切,避免脱离实际和挫伤知识产权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适当发挥管辖制度的监督制约作用,必要时采取提级管辖、异地指定管辖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对于争抢管辖、推诿管辖或者原审裁判存在地方保护现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采取了指定异地法院管辖的方法,收到了较好效果。要进一步研究案件管辖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遏制滥用管辖制度等行为。

要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领域较多,需要通过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及时进行应对。要全面加强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和转化调研成果,推动理论升华和理论创新,指导审判实践。要充分发挥各调研基地和理论研究基地的作用,充分利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委员会这个平台,推动理论研究和培养研究人才。各调研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向全国法院贡献高质量的司法经验和调研成果

(三)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知识产权审判基础

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布局。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在严格控制新增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同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在经济、科技和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适当增加批准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当然,各高级法院要对报请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认真把关,确保这些法院能够有相应的案件数量和确有必要行使管辖权,避免使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成为摆设。鼓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促进审判资源优化配置。

要推进和规范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集中审理试点。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试点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结,不断推动试点工作规范化,及时发现试点中的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要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合力。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要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基层基础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加强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到上级法院或兄弟法院的挂职交流,尽快提升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要支持基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改革和探索,及时总结和推广其经验。要充分发挥基层示范法院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各基层示范法院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创新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造就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继续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和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国情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下,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既要强化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能力,又要强化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既要强化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又要强化服务大局的能力。要加强教育培训,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求,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相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注意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关心法官生活,解决其实际困难,减轻压力,确保法官身心健康。

要加强司法文化和司法廉洁建设。知识产权法官要带头加强学习,积极进取,不断提高理论和文化素养。要强化为民意识,培养务实作风,认认真真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坚持不懈,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四个一律”等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和制约。要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力度,增强源头防腐的有效性。

同志们,艰辛成就伟业,奋斗创造辉煌。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使命,让我们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百折不饶的意志、尽职尽责的态度,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四个进一步”的要求,努力开创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新局面,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